保险服务 车险服务 车险保险服务 人员险服务 人员保险 人员保险服务 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险 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险 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险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险重新招标公告(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23)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受用户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2023-2025年度保险服务招标项目(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凡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要求且能够及时提供本项目服务的供应(厂)商均可参加。
一、项目编号:台交所招〔2023〕3号-02
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采购内容及数量:
标段
项目名称
采购内容
数 量
服务期限
预算金额
1
车险服务采购项目
车险保险服务
1项
三年
1785万元
2
人员险服务采购项目
人员保险服务
1项
三年
注:各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标段,同时不限制供应商中标标段的数量。
四、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a.投标人必须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或其所属的分支机构,投标人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颁发的《保险许可证》;
b.标段一投标人须具有财产损失保险资质,标段二投标人须具有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资质。
2、同一法人机构与其任何分支机构(或同一法人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对本项目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按无效标处理。如无特殊要求,投标时提供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必须为投标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本身所具有,总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能作为该投标分支机构的文件予以确认。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次招标文件的获取由各投标人自行到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或台州市产权交易网(http://www.tzpre.com)下载获取。本次招标取消报名环节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台州市产权交易网对本项目的答疑和澄清,由于投标人未及时了解答疑和澄清由此造成的后果招标人、招标代理及产交所概不负责。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1.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4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2.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1)登录台州市产权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ggzy.tzztb.zjtz.gov.cn/t9/);
2)选择投标项目,输入MD5码,点击“上传标书”;
3)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完成。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工具安装包下载地址及具体操作步骤见《台州产权系统应用操作说明及工具安装包》
网址:https://tzztb.zjtz.gov.cn/art/2022/10/18/art_1229679816_3032.html
3.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台州市产权电子交易平台将被拒绝,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开标时间: 2023年04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八、八、开标地点:本项目开评标环节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投标人可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观看。(https://ggzy.tzztb.zjtz.gov.cn/auth2/toLogin.do)。
九、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或其上级公司应于2023年04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投标单位或其上级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或电汇的形式交至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款单位名称)。(以到账时间为准)
项目名称: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2023-2025年度保险服务招标项目(重新招标);
保证金金额:标段一:10万元;标段二:5万元。
保证金形式:银行转帐或电汇(以其它形式提供的一律拒收);
户名: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账号:583016260800015;
用途:投标保证金。
十、公告、公示媒体: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台州市产权交易网(http://www.tzpre.com)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576-88909600;
代理机构: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葛俊 电 话:0576-88517782 传 真:0576-88517791
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敏雅 电 话:0576-88685180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777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五楼511室
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07日
附件:
1.招标文件.doc
1.招标文件.doc
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台交所招〔2023〕3号-02项目名称: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2023-2025年度保险服务招标项目(重新招标)采购单位: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第2页第二章招标需求第5页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页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25页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第31页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103页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受用户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2023-2025年度保险服务招标项目(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凡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要求且能够及时提供本项目服务的供应(厂)商均可参加。一、项目编号:台交所招〔2023〕3号-02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三、采购内容及数量:标段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数 量服务期限预算金额1车险服务采购项目车险保险服务1项三年1785万元2人员险服务采购项目人员保险服务1项三年1785万元注:各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标段,同时不限制供应商中标标段的数量。四、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a.投标人必须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或其所属的分支机构,投标人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颁发的《保险许可证》;b.标段一投标人须具有财产损失保险资质,标段二投标人须具有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资质。2、同一法人机构与其任何分支机构(或同一法人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对本项目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按无效标处理。如无特殊要求,投标时提供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必须为投标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本身所具有,总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能作为该投标分支机构的文件予以确认。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招标文件的获取本次招标文件的获取由各投标人自行到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或台州市产权交易网(http://www.tzpre.com)下载获取。本次招标取消报名环节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台州市产权交易网对本项目的答疑和澄清,由于投标人未及时了解答疑和澄清由此造成的后果招标人、招标代理及产交所概不负责。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1.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4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2.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1)登录台州市产权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ggzy.tzztb.zjtz.gov.cn/t9/);2)选择投标项目,输入MD5码,点击“上传标书”;3)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完成。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工具安装包下载地址及具体操作步骤见《台州产权系统应用操作说明及工具安装包》网址:https://tzztb.zjtz.gov.cn/art/2022/10/18/art_1229679816_3032.html3.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台州市产权电子交易平台将被拒绝,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七、开标时间:2023年04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八、八、开标地点:本项目开评标环节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投标人可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观看。(https://ggzy.tzztb.zjtz.gov.cn/auth2/toLogin.do)。九、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或其上级公司应于2023年04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投标单位或其上级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或电汇的形式交至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款单位名称)。(以到账时间为准)项目名称: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2023-2025年度保险服务招标项目(重新招标);保证金金额:标段一:10万元;标段二:5万元。保证金形式:银行转帐或电汇(以其它形式提供的一律拒收);户名: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账号:583016260800015;用途:投标保证金。十、公告、公示媒体: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台州市产权交易网(http://www.tzpre.com)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十一、联系方式:采购单位: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吴先生电话:0576-88909600;代理机构: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葛俊电话:0576-88517782传真:0576-88517791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陈敏雅电话:0576-88685180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777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五楼511室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023年04月07日第二章招标需求一、项目一览表本次共2个标段,具体内容如下表:标段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数量服务期限投标上限1车险服务采购项目车险保险服务1项三年自主定价系数上限80%,超过此上限本标段作无效标处理。预计保险费500万元/年,三年1500万元。2人员险服务采购项目人员保险服务1项三年人均上限950元/人/年,预计1000人,保险费上限95万元/年,三年合285万元。超过保险费上限,本标段作无效标处理。二、项目要求:(一)特别需求1、服务期:本合同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如供应商无法满足服务需求,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2、合同金额调整:合同生效后,如保险项目规模扩大或者新增项目,按照本次招标合同约定或合同内同类似项目对应的费率进行投保。3、如遇政策性变动,以变动后最优方案处理。4、各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标段,同时不限制供应商中标标段的数量。(二)保险方案要求标段1一、项目基本概况1、被保险人的车辆均纳入2023-2025年度车辆保险采购范围,主要服务内容包括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内,被保险人现有或拟采购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代收车船税、机动车商业保险及理赔服务,拟投保车辆总数暂估为196辆。最终投保机动车的数量以采购单位实际采购并参保的数量为准。各投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车辆采购数量,中标人不得以此为要求调整商业险折扣系数。2、投保办理、保单签订与履约:由被保险人根据本章车辆保险约定的内容确定险种、额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单履约。二、技术需求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约定编号险种名称责任限额(元)1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险1800002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险180003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险20004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险180005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险18006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险10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执行,根据保险责任事故赔偿次数、酒驾行为等给予最低优惠。2、机动车车辆代收车船税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被保险人机动车车辆代收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国家及浙江省相关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按实结算。3、机动车车辆商业保险责任限额约定编号承保险种名称不计免赔责任限额(元)1机动车损失保险是按投保时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3000000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是10000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是100005不计免赔率险三、办理保险相关要求1、使用以下保险条款:A、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B、商业险: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2、保险费率优惠比例及其他投标人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但不限于)给予保险费率及其他优惠承诺: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执行,根据保险责任事故赔偿次数、酒驾行为给予最低优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折扣率上年出险次数优惠幅度费率调整系数(最终折扣)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0.7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0.8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0.9新保或过户或上年保险期限不为一年01.0上一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1.0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1.1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1.3(2)商业保险。按此公式计算应交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定价系数。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无赔款优待系数上年出险次数无赔款优待系数(NCD)4年(含)以上没有0.50连续3年没有发生赔款0.60 连续2年没有发生赔款0.70 上年没有发生赔款0.80新保或过户或上年保险期限不为一年1.00 上年发生1次赔款1.20 上年发生2次赔款1.40 上年发生3次赔款1.60上年发生4次赔款1.80上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2.00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国家法律、相关政策调整,保费优惠规定出现更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形时,保险公司应当立即按新规定作相应调整,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享受更有利的优惠政策,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被保险人)。四、投保、理赔等各项服务要求投标人应当编制详尽的《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2023-2025年度车辆保险服务承诺书》并承诺切实履行,内容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投保服务基本要求1.1投保工作的基本流程;1.2投保工作各环节的基本要求;1.3设立用车保险专项承保服务小组。派专人上门收集投保信息,按月进行投保、续保服务及费用报价。2.理赔服务基本要求2.1设立用车保险专项理赔服务小组。2.2报案方式:保险公司应设置24小时统一报案电话;2.3查勘救援: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要求查勘员5分钟内与客户联系。2.4人伤救治:设置专线24小时服务咨询;2.5增值服务免费组织采购人(被保险人)相关人员进行保险条款、索赔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四次。其他服务视各保险公司具体情况而定。保险公司服务承诺将作为投标文件和保险合同的一部份。五、其他相关要求1、在合同期履行中,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将用车保险执行情况向被保险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承保、理赔准确详尽数据、问题及建议等。2、投标人应科学、客观评估自身的承保能力、价格互惠准确性、理赔服务质量、承保责任范围、服务的灵活性、财务稳定性、连续性以及声誉和经验等。3、在用车保险报价中,投标人应拟定详细、全面的保险方案,包括保障范围、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免赔及除外责任、保险费用与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以及不能通过保险方式转移的风险等内容。4、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做好被保险人重大保险责任事故的现场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让被保险人获取最大限度的合法利益。六、保险费结算、保险单与保费发票送达1、结算货币:人民币。2、结算方式:转账或其他。3、结算方法:由被保险人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4、结算凭据: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投保单。5、被保险人自本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购买车辆保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制印缴费通知单,并在3天内送达(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10天内将每批次实际发生的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及保费发票并3天内送达(被保险人)。七、其他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章及招标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2、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附件:单位客车自卸货车营业货车货车挂车升降车清洁车非营业货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合计1台州东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36124634922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32203283台州东发物流有限公司204244台州祥日物流有限公司320235台州祥升物流有限公司119929总合计63040924640203196标段2一、项目概况1、项目内容: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保险项目。2、投保期限:三年(36个月),保单一年(12个月)一签,具体以正式保险载明为准。3、投保险种:团体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何种保险,中标人不得有异议。▲4、投保时效:人员投保后需立即生效。▲二、服务要求1、详细列明保险方案的保障范围、保险责任、理赔条款、保险金额、赔付比例等资料。序号参保对象及险种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给付比例最低保险责任范围1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16周岁及以上劳务人员的团体意外险意外身故、残疾保障80万死亡80万元;残疾按80万与伤残等级给付比例的乘积。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提供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津贴保障。1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16周岁及以上劳务人员的团体意外险意外医疗8万按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8万。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提供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津贴保障。1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16周岁及以上劳务人员的团体意外险住院津贴/130元/天。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提供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津贴保障。2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16周岁及以上劳务人员的雇主责任险意外身故、残疾保障80万死亡80万元;残疾按80万与伤残等级给付比例的乘积。(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本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猝死或职业病导致的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8)原在军队服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16周岁及以上劳务人员的雇主责任险意外医疗8万按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8万。(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本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猝死或职业病导致的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8)原在军队服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16周岁及以上劳务人员的雇主责任险误工保障/130元/天。(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本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猝死或职业病导致的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8)原在军队服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备注:团体意外伤害险伤残评定标准按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和《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制定给付比例。2、雇主责任险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确定的伤残程度和《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制定给付比例。附表1: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伤残等级给付比例一级伤残(包括死亡、丧失完全劳动能力)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3、关于咨询方式:采购人方面有专人负责就所有参保人员的保险事宜与保险公司交涉。4、关于理赔时限的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信息之日起3日(日历天)内对是否属于保单人员做出回复,在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3日(日历天)内对单证是否齐全做出回复并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列明所缺单证。对于齐全的理赔材料,保险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供《拒付通知书》,列明拒赔原因。5、关于理赔结论:以每个投保人为单位出具结论清单,均在一张保单上。6、关于理赔流程的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给付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差额。7、支付方式:首次投保人员保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新增或退保人员由采购人根据中标人提供的发票每季度结算一次。8、本项目中的1000人为暂估数量,仅为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拟参保人数暂定数量,最终投保的人数以实际投保的数量为准。9、人员的变更和增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均支持人员的变更和人员的增减,变化的职工保障一般从采购方上报中标人确认后立即生效,如采购方上报1个小时后中标人未确认亦视为生效。其中:人员的增加,加收的保费=每人年化保费*该人剩余需保障天数/365*增加的人数人员的减少,退还的保费=每人年化保费*(1-该人已保障天数/365)*减少的人数10、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何种保险,中标人不得有异议。11、指定治疗医院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医保定点医院,但不包括作为医疗门诊部、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12、保险费上限:人均年保费950元,超过保险费上限,作无效标处理。13、免赔:不设免赔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要求1项目名称: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2023-2025年度保险服务招标项目(重新招标)2采购数量:详见第二章“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采购单位: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3投标报价及费用:1、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4投标保证金:标段一:10万元;标段二:5万元,应按《公开招标采购公告》第九条规定交纳。5现场踏勘:无6演示时间及地点(如有):无7答疑与澄清: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作出解释、澄清或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招标采购单位的回复将以公告形式送达所有潜在的投标人。8投标文件组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交易平台)。(电子文件应签章齐全,办理CA证书的的投标人可采用单位电子公章代替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电子章代替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中签章)。9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见招标公告;10开标时间及地点:见招标公告; 11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12结果公示: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台州市产权交易网(http://www.tzpre.com)、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13投标保证金退还(不计息):除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退还。14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15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无,本项目不设履约保证金。16采购资金来源:自筹17投标文件递交要求:见招标公告18投标文件有效期:90天19本项目先评审资格标, 资格标评审结束后再技术资信标和开商务标。20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步骤:1)登录台州市产权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ggzy.tzztb.zjtz.gov.cn/t9/);2)选择投标项目,输入MD5码,点击“上传标书”;3)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完成。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工具安装包下载地址及具体操作步骤见《台州产权系统应用操作说明及工具安装包》网址:https://tzztb.zjtz.gov.cn/art/2022/10/18/art_1229679816_3032.html21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具体程序如下:一、开标程序如下:1.项目所有投标人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ggzy.tzztb.zjtz.gov.cn/auth2/toLogin.do)。2.由招标代理开启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3.招标代理使用编制招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在新应用中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统一解密。解密后,新应用将直接显示投标人名称、解密状态(若解密失败,新应用将显示解密失败的原因)及解密时间。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可自行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观看开标过程。5.各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6.在使用不见面开标大厅过程中,如遇到异常情况,请及时与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崔先生):0576-88685779/0576-88685159)以上环节应在行业监管单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三方同时在场时进行。二、开标特别说明(1)各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必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招标代理人员将电话询标。(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3)正常解密的投标文件在3家(含)以上时,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4)各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必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代理机构人员将电话询标。供应商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不见面开标大厅的“互动”模块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须转化为PDF并电子签章后提交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联系人:葛俊,联系电话:13625760924,电子邮箱:645323370@qq.com)。22样品:无23解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24电子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与本招标文件(指Word格式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招标文件为准。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定义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和采购单位。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3.“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5.“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三)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四)投标委托投标人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须有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五)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相关规定除外)。(六)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七)转包与分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八)特别说明:▲1、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投标人所拥有。如无特殊要求,投标分支机构投标的,投标时提供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必须为投标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本身所具有,总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能作为该投标分支机构的文件予以确认。▲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九)质疑和投诉1.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二、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的构成。本招标文件由以下部份组成:1.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招标需求3.投标人须知4.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5.合同主要条款6.投标文件格式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二)投标人的风险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三)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澄清。招标单位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和台州市产权交易网(http://www.tzpre.com/))上发布更正公告,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产交所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2.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3.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一)投标文件的要求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要求详细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2.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二)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接到招标文件后,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资格标、商务标和技术资信标。由投标人根据自己报名的标段选择性的编制二个标段中自己参加标段的资格标、技术资信标、商务标。1.各标段资格标(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3)有效的《保险许可证》扫描件;(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5)“信用中国”查询记录;(6)诚信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7)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自身实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有)。注:资格标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导入到投标工具资格标对应的目录位置,导入文件格式为word或pdf,每个文件大小不超过30mb。2.各标段商务标(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投标报价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注:商务标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导入到投标工具商务标对应的目录位置,导入文件格式为word或pdf,每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0mb。各标段技术资信标注:技术资信标投标文件按招标需求和评标办法要求自行编制,导入到投标工具技术资信标对应的目录位置,导入文件格式为word或pdf,每个文件大小不超过30mb。以上内容由台州产权投标工具V1.0.0(2022-8-19)生成的加密标书电子文档,后缀名为“.产权加密标书”的电子投标文件直接上传台州市产权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文件应签章齐全,办理CA证书的的投标人可采用单位电子公章代替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电子章代替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中签章。(三)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四)投标报价1.报价要求: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报价内,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并应充分考虑方案深化、物价涨跌所带来的风险。2.报价组成:2.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2.2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如有漏项,视同已包含在其总项目中。投标人应根据上述因素自行考虑含入投标价格。结算时,根据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按吨数作为计量单位的以采购人指定的磅站进行逐车过磅确认重量为准。3.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一个报价。4.采购人要求分项报价是为了方便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不限制采购人以其认为最合适的条款、条件签订合同的权利。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6.相关报价单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报价单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错漏必须修改,修改处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由于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五)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中标人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有效期。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3.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六)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保证金形式:转账、电汇。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4.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退还。5.保证金不计息。6.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6)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七)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2.供应商按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至交易平台。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或盖章,供应商应写全称。3.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八)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1)登录台州市产权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ggzy.tzztb.zjtz.gov.cn/t9/);2)选择投标项目,输入MD5码,点击“上传标书”;3)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完成。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工具安装包下载地址及具体操作步骤见《台州产权系统应用操作说明及工具安装包》网址:https://tzztb.zjtz.gov.cn/art/2022/10/18/art_1229679816_3032.html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3.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九)投标无效的情形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投标无效认定仅针对投标人所投标段,不影响其他已投标段。1.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5)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6)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7)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8)投标有效期、服务时间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9)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属无效标情形的。2.在技术标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2)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或者开标价格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折扣)价格不一致的;(3)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单价最高限价或总价最高限价,超过单价最高限价或总价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标。(4)如合价汇总与投标报价合计不一致,且价格调差超过10元及以上,按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标处理。(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程序中给予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被拒绝的报价文件为无效。四、开标(一)开标采购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具体程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五、评标(一)组建评标委员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或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二)评标的方式本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评标,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三)评标程序1.形式审查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2.实质审查与比较(1)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有疑问,将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投标人要向评标委员会澄清有关问题,并最终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投标人代表未到场或者拒绝澄清或者澄清的内容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投标文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评委对各部分得分汇总,计算出本项目最终得分。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同时起草评标报告。(四)澄清问题的形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发送到邮箱或不见面开标大厅的“互动”模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五)错误修正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承诺书(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承诺书(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为准,合理调整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标段作为废标处理,不影响其他标段。除采购任务取消外,由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七)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1.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2.评标办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八)评标过程的监控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六、定标(一)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的;或已签合同却拒绝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或者经质疑,采购人审查后,确因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由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本标段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七、合同授予(一)签订合同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结果和投标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2.中标人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八、交易服务费(代理机构)中标人须向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按以下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标段1按39360元收取代理服务费;标段2按以下标准的4.8折分档累加分别计算收取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万元)服务招标收费标准100以下(含)1.5%100-500(含)0.8%500-1000(含)0.45%1000-5000(含)0.25%(2)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缴清代理服务费(收款单位名称: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台州银行,帐号:510005214700010)。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为公正、公平、科学地选择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总则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各标段总分为100分,其中各标段技术资信分70分、各标段商务分30分。各标段投标人的总得分=各标段技术资信标得分+各标段商务标得分。评标内容及标准(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各标段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资格审查中合格条件要求的,该标段以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后续阶段评标。(2)各标段技术资信标评审(70分)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人技术资信标的技术部分、资信部分,按评分标准(见下表)中的内容进行单独评定打分(小数点后保留1位小数),所有成员评分合计后,再取平均分作为该投标人的得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如对某项类别划档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少数服从多数)。缺项内容记0分。各标段使用同一资信评分标准。资信部分(适用所有标段)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证明材料服务网点分布情况6根据投标人在台州市区(椒江、黄岩、路桥、台州湾新区)服务网点个数进行排名,网点数7个及以上的得6分,3-6个的得4分,1-2个得2分,1个以下得1分。需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营业执照和保险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评价结果4根据投标人总公司最新一期(2022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表显示最近一季的风险评级结果评分,A级及以上的4分,BBB级得3分,BB级得2分,B级得1分,C级及以下不得分。须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保险投诉情况4投标人总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万张保单投诉量情况,小于0.1件/万张的,得4分;0.1(含)至0.15件/万张的,得3分,0.15(含)至0.2件/万张的,得2分,0.2(含)件/万张以上本项不得分。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93470&itemId=925&generaltype=0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偿付能力6投标单位总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6分,2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得5分,1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得4分,低于50得0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各投标单位总公司经审计后的最近一期数据(2022年第3季度),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不得分。须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标段1技术部分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证明材料服务团队6投标单位(包含各投标单位总公司在台州地区各分公司、支公司等)在椒江区域内在职服务人员数量进行打分,人员数量≧100人的得4分,100人>人员数量≧70人的得3分,70人>人员数量≧40人的得2分,人员数量提供相关人员在投标人缴纳的2022年10-12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服务能力6投标单位(包含各投标单位总公司在台州地区各分公司、支公司等)在台州区域内自有配置的查勘车辆数量进行打分,第一名得6分,第二名得5分,依次递减1分,以此类推。第七名及以后或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不得分。提供查勘车辆照片和查勘车行驶证照片复印件加盖公章(车辆照片车牌和行驶证要求一致)同类项目承保经验7参与招标的投标单位(包含各投标单位总公司在台州地区各分公司、支公司等)在台州地区2017年1月1日以来类似团队车辆保险承保项目排名打分,拥有单个保费金额100万(含100万)以上车辆保险承保项目7个及以上的得7分,每少一个依次扣减1分,以此类推。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不得分。提供项目清单及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同类项目理赔经验7参与招标的投标单位(包含各投标单位总公司在台州地区各分公司、支公司等)在台州地区类似理赔项目2022年合计赔款支出排名打分。第一名得7分,第二名得6分,依次递减1分,以此类推。第七名及以后或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不得分。提供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全险种赔款盖章证明材料;事故查勘7被保险人报案后,承诺台州三区内承诺30分钟内到达得7分、45分钟内到达得5分、60分钟到达得3分,其余情况得0分。被保险人报案后,承诺台州三区外60分钟内到达得7分、90分钟内达到得5分、120分钟内达到得3分,其余情况得0分。此项最终得分以上述两项台州三区范围内外就低者为准。由各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力提供,承诺格式由各投标人自行编写。事故定损7投标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损失后,1万及以下事故定损为1个工作日内,1-5万为2个工作日内,5万以上为3个工作日内,得7分。投标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损失后,1万及以下事故定损为2个工作日内,1-5万为3个工作日内,5万以上为4个工作日内,得5分。投标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损失后,1万及以下事故定损为3个工作日内,1-5万为4个工作日内,5万以上为5个工作日内,得3分。其余情况得0分。由各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力提供,承诺格式由各投标人自行编写。赔付时效7投标人承诺1万元及以下(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1个工作日内赔付;1-5万元(含5万元、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3个工作日内赔付;5-10万元(含10万元、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5个工作日内赔付;10-20万元(含20万元、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10个工作日内赔付;20万元以上赔款(除有人伤外),索赔手续齐全,保证15个工作日内赔付,得7分,每延长1天少得1分。由各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力提供,承诺格式由各投标人自行编写。赔付方式2人伤等三者赔款,投标人根据招标人(被保险人)授权,承诺赔款直接向三者赔付。得2分,不承诺不得分。承诺格式由各投标人自行编写。法律援助1承诺招标人对法律援助能够及时提供得1分,不承诺不得分。承诺格式由各投标人自行编写。标段2技术部分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证明材料人员保障(7)7承诺为本项目配备至少1名保险服务专员,专职服务本项目保险,得2分,每增加1名加1分,最高4分。须提供相关人员在投标人缴纳的2022年10-12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人员保障(7)7投标文件中除项目负责人之外,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人数为3人时,得2分,大于3人得3分,少于3人时不得分。须提供相关人员在投标人缴纳的2022年10-12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服务承诺(14)5根据投标人是否建立重大案件临时协调处理工作小组及预赔付等工作机制进行打分。建立详细的预赔付等工作机制、能及时组建临时协调处理工作小组,有效保障理赔服务质量的得4-5分,中等得3-4分,般得1-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服务承诺(14)5根据投标人是否建有快速理赔机制和绿色理赔通道,且操作规范,切实可行得4-5分,中等得3-4分,般得1-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服务承诺(14)4参加竞标的保险公司的上级公司承诺当参加竞标的保险公司无能力支付赔偿金额时由上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得4分。须提供上级公司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承保经验(13)7投标人为首席承保人或独家承保人承保过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保单签订日期为准)财产保险项目,其中保险金额2000万以上以码头为标的的财产险项目提供保单抄件得2分;每增加一份保单抄件,加1分,最多得3分;保险金额10亿及以上的企业财产保险项目提供保单抄件得2分;每增加一份保单抄件,加1分,最多得4分。两项合计最高得7分。须提供对应保单抄件并加盖公章。承保经验(13)2投标人为首席承保人或独家承保人承保过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保单签订日期为准)保险金额400万及以上市政或绿化工程险项目,提供保单抄件得1分;每增加一份保单抄件,加1分,最多得2分须提供对应保单抄件并加盖公章承保经验(13)2投标人为首席承保人或独家承保人承保过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保单签订日期为准)责任限额500万元及以上责任险项目,提供保单抄件得1分;每增加一份保单抄件,加1分,最多得2分。须提供对应保单抄件并加盖公章承保经验(13)2投标人为首席承保人或独家承保人承保过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保单签订日期为准)每人保险金额50万及以上意外险项目,提供保单抄件得1分;每增加一份保单抄件,加1分,最多得2分。须提供对应保单抄件并加盖公章理赔经验(16)3投标人为首席承保人或独家承保人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保单签订日期为准)以码头为标的的财产保险项目理赔经验,得3分。须附上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扫描件、理赔计算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理赔经验(16)4投标人为首席承保人或独家承保人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保单签订日期为准)其他财产保险项目赔偿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理赔经验,得2分 ,每增加一个理赔项目,加1分,最多得4分须附上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扫描件、理赔计算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理赔经验(16)4投标人为首席承保人或独家承保人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保单签订日期为准)工程保险项目赔偿金额在100万及以上的理赔经验,得2分 ,每增加一个理赔项目,加1分,最多得4分须附上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扫描件、理赔计算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理赔经验(16)3投标人为首席承保人或独家承保人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保单签订日期为准)责任保险项目赔偿金额在50万及以上的理赔经验,得2分 ,每增加一个理赔项目,加1分,最多得3分须附上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扫描件、理赔计算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理赔经验(16)2投标人为首席承保人或独家承保人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保单签订日期为准)意外保险项目赔偿金额在50万及以上的理赔经验,得1分 ,每增加一个理赔项目,加1分,最多得2分须附上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扫描件、理赔计算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三)各标段商务标评审(30分)1.评标标低价标段1商务报价为自主定价系数。标段2各标段商务报价为对应保险项目保费报价之和。评标过程中如有明显恶意低价,经评标委员会结合现场询标情况(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判定该报价是否有效。投标报价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自主定价系数)最低的投标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得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标段1自主定价系数最高不得超过80%,标段2商务报价不得超过每个项目设定的保险费上限。2.商务标得分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每高于1%扣0.1分,(标段N商务标得分=30-||×100×0.1),(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商务分最多扣5分。(四)评标过程中如有明显恶意低价,经评标委员会结合现场询标情况(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判定该报价是否有效。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程序中给予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五)有效投标供应商标段N的综合得分=标段N资信技术标得分+标段N商务标得分。(六)中标候选人的确定评标委员会按各标段评标综合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即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总得分相同的,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次序,并提交评标报告:1、技术资信标得分高者;2、投标报价低者;3、抽签确定。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指引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2023-2025年度保险服务招标项目合同书模板(适用于各标段,中标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名称: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2023-2025年度保险服务招标项目(重新招标)采购单位: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办单位:年月日以下为成交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标后以双方实际条款为准,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中标标段:甲方(采购人):乙方(供应商):根据项目的招标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保险责任(招标文件约定内容)2、特别约定(投标文件约定内容)第二条:合同金额(中标金额/自主定价系数)本合同合计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第三条:保险期限XX保险,保险期限为XX保险,保险期限为XX保险,保险期限为XX保险,保险期限为第四条:收费方式第五条:合同变更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因特殊原因(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未履行对甲方的服务承诺)确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注销保单,乙方应退还未到期期间的保费;乙方应提前60天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并对保单进行相应注销,同时承担因提前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第六条: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1、提供给本招标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三年。第七条:违约责任1.合同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任何违反的一方都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保险金额5%的违约金。2.如遇国家正式发布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合同的执行发生重大影响,致使本合同的目的难以达到时,双方须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并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第八条:特别约定1、服务期:本合同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如供应商无法满足服务需求,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2、合同金额调整:合同生效后,如保险项目规模扩大或者新增项目,按照本次招标合同约定或合同内同类似项目对应的费率进行投保。3、如遇政策性变动,以变动后最优方案处理。第九条:仲裁1、仲裁1)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承担;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3、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保险条款;3)成交通知书;4)招标文件以及更正通知;5)招标响应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6)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本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采购人贰份、供应商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4)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解决;5)合同附件。甲方(公章):乙方(公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必填):账号:账号(必填):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保险条款1、车辆保险条款2、雇主责任保险条款3、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上下班途中条款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6、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法律。第二十七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免赔额第十二条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七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二十五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二十九条赔款计算(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三十四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六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赔偿处理第三十七条赔款计算(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通用条款保险期间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四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四十三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四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二)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第三条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货车(含挂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第三条赔偿限额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且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三)特需医疗类费用。第三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院或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赔偿金额的相关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第一条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后,可投保本特约条款。第二条本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第一章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第三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一)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二)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三)轮胎充气、更换轮胎;(四)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第四条责任免除(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二)送油、更换轮胎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料、防冻液、配件、辅料等材料费用;(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五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2次免费服务,超出2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分为5次、10次、15次、20次四档。第二章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第六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为被保险机动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项目包括:(一)发动机检测(机油、空滤、燃油、冷却等);(二)变速器检测;(三)转向系统检测(含车轮定位测试、轮胎动平衡测试);(四)底盘检测;(五)轮胎检测;(六)汽车玻璃检测;(七)汽车电子系统检测(全车电控电器系统检测);(八)车内环境检测;(九)蓄电池检测;(十)车辆综合安全检测。第七条责任免除(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部件的更换、维修费用;(二)洗车、打蜡等常规保养费用;(三)车辆运输费用。第八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三章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第九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第十条责任免除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第十一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四章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第十二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被保险机动车需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时,根据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第十三条责任免除(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二)车辆检验费用及罚款;(三)维修费用。释义【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全部损失】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参考折旧系数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系数车辆种类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车辆种类家庭自用非营业出租其他9座以下客车0.60%0.60%1.10%0.90%10座以上客车0.90%0.90%1.10%0.90%微型载货汽车/0.90%1.10%1.10%带拖挂的载货汽车/0.90%1.10%1.10%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1.10%1.40%1.40%其他车辆/0.90%1.10%0.9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3、地方性假日。【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地震及次生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员。(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四)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五)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七)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八)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九)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免赔额第十一条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第十四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十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六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七条特种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九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十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二十一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第二十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第二十三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八)被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举升、吊升物品的损失;(九)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十一)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三)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二十四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五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二十八条赔款计算(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二十九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一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三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第三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三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五条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座位除外)确定。赔偿处理第三十六条赔款计算(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七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八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责任免除第三十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留、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第四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三)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四)新增加设备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七)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保险金额第四十一条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第四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四十三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赔款=保险金额(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第四十四条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第四十五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五章通用条款保险期间第四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四十八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四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五十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五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五十二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五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五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5、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6、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7、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8、附加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9、附加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二)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第三条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特种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一)因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第三条赔偿限额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且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三)特需医疗类费用。第三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院或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赔偿金额的相关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一)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二)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但因被保险机动车的故障、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除外。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附加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释义【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全部损失】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参考折旧系数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系数矿山专用车1.10% 其他车辆0.90%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饮酒】指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或操作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四)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五)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的赔偿责任;(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雇员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收到受伤害雇员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该雇员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下列索赔文件:(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能够确认被保险人与受伤害雇员存在劳动关系的人事、薪资证明;(四)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五)该雇员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该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该雇员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六)被保险人与该雇员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受伤害雇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除另有约定外,雇员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伤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雇员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二)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三)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经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保险人依据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人/天补助误工费用,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365天;如最终鉴定为残疾的,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本条第(二)款计算的责任限额为限;(四)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款下列第1项至第4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除另有约定外,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雇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保险人针对每名雇员赔偿的伤亡赔偿金、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针对每名雇员赔偿的医疗费用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二)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三)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一名及以上雇员伤害的,保险人针对雇员伤亡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四)保险人对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以外的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释义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雇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依法】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职业病】指符合国家现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疾病。【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指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附表:伤残赔偿比例表项目伤残程度百分比(一)一级伤残100%(二)二级伤残90%(三)三级伤残80%(四)四级伤残70%(五)五级伤残60%(六)六级伤残50%(七)七级伤残40%(八)八级伤残30%(九)九级伤残20%(十)十级伤残10%17、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上下班途中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合同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特定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3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见释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1.3.1被保资格的获得无论本保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本保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1.4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下列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2.1.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被保险人醉酒、受毒品及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9)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12)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见释义)、暴乱(见释义)或武装叛乱;(13)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15)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2.3保险金额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及身故时各保险人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依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处理。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见释义)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4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2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3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其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另有约定外,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3.4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3.5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投保人提供已通知相应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或人数低于3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3.6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3.7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10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而导致的迟延。4保险人义务(1)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30日内作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5)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5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保险合同解除本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保险费交付凭证和投保人身份证明。本保险合同自本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时终止。本保险人于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要求解除合同,则保险人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7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7.1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7.2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8合法性保证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释义9.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9.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3)高原反应;(4)中暑;(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9.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文件版本为准。9.4毒品及管制药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5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9.6军事冲突指国家与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9.7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9.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9.1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9.11高风险运动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2)热气球运动: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3)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9.12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9.13现金价值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保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9.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9.15保险金申请人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伤残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总则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1.3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见释义)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本项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急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见释义)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项“门诊急诊延长日数”视为15日、“住院延长日数”视为90日。(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4)本项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2责任免除2.2.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被保险人醉酒、受毒品及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9)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12)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见释义)、暴乱(见释义)或武装叛乱;(13)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15)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2.2.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3)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4)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药房购买药品;(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6)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7)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2.2.3对于被保险人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进行的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2.2.4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3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记录等;(5)对于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释义4.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3)高原反应;(4)中暑;(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4.2指定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且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还可以约定指定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等,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4.3必需且合理指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①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②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⑤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4.4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经医生诊断必须留院治疗,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被保险人必须连续留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但不包括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4.5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最新修订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4.6毒品及管制药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4.7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4.8军事冲突指国家与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4.9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4.10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4.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4.12无合法有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4.13高风险运动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2)热气球运动: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3)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4.14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4.15保险金申请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1.总则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1.3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接受住院(见释义)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见释义),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表情形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无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如(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如(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每次意外伤害最高给付日数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给付最高日数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若未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视为0日、每次意外伤害住院给付最高日数视为180日。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给付日数(即意外伤害住院总给付日数)不超过180日(含180日)。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住院延长日数”视为30日(含)。2.2责任免除2.2.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被保险人受毒品及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12)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见释义)、暴乱(见释义)或武装叛乱;(1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15)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2.2.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3)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4)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6)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2.2.3对于被保险人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进行的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2.4对于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日数计算出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3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总给付日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出院小结、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释义4.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3)高原反应;(4)中暑;(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4.2指定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且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还可以约定指定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等,并在保险单中载明。4.3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经医生诊断必须留院治疗,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被保险人必须连续留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但住院并不包括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4.4实际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4.5毒品及管制药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4.6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4.7军事冲突指国家与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4.8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4.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4.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4.11无合法有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4.12高风险运动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2)热气球运动: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3)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4.13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4.14保险金申请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授权书:(采购单位)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投标人代表名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项目(括号内填写项目编号)投标活动,并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全程各事项、投标文件签署、合同签订及项目实施等涉及的一切事宜,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等行为均予以承认,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同时宣布承诺如下: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并理解其实质性内容,同意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义务和相关责任。我公司同意提供采购人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我公司所提交的一切投标资料均为合法且真实有效。被授权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被授权人联系电话:投标人(盖章):日期:2、供应商诚信投标承诺书供应商诚信投标承诺书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身份郑重承诺: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项目的投标;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六、不虚报资质业绩、不擅自修改招标文件,不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以牟取中标。七、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不违反法律无故拒签合同,不背离合同(或技术规格书)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八、保证中标后不得转包及分包;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执行,如有违反,同意接受采购单位违约处罚;十、保证企业及所属人员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3、开标一览表(各标段投标人根据自己报名的标段自行选择编制)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2023-2025年度保险服务招标项目(重新招标)开标一览表(标段1)致::(采购单位)经研究,我们决定参加你单位的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2023-2025年度保险服务招标项目(重新招标)(标段1)的招标采购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1、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按期、按质、按量提供服务。2、我们同意按采购文件规定遵守采购人有关采购的各项规定。3、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我方若未成为成交投标人,采购人有权不做任何解释。4、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1、投标报价(自主定价系数)大写:百分之 ;小写: %。2、质量等级符合要求注: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2、投标报价其应包括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等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2023-2025年度保险服务招标项目(重新招标)开标一览表(标段2)致::(采购单位)经研究,我们决定参加你单位的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2023-2025年度保险服务招标项目(重新招标)(标段2)的招标采购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1、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按期、按质、按量提供服务。2、我们同意按采购文件规定遵守采购人有关采购的各项规定。3、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我方若未成为成交投标人,采购人有权不做任何解释。4、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1、投标总报价大写: ;小写: 元。2、质量等级符合要求注: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2、投标报价其应包括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等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投标报价明细清单投标报价明细清单(标段2)[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标段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数量服务期限投标上限投标报价2人员险服务采购项目人员保险服务1项三年人均上限950元/人/年,预计1000人,保险费上限95万元/年,三年合285万元。超过保险费上限,本标段作无效标处理。 元/人/年, 元/年,三年合计 元。要求1.投标报价清单表中空白部分由投标人填写,每单项均须填写单价和合价,其它属于招标内容范围内而未列入清单子目内的,视为己包含或分配到清单的其它单价或合价之中。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2.“报价明细表”中的报价合计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相一致,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3.投标报价明细表所填内容按招标文件清单要求为准。如有漏报的,视同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或已作优惠处理。有重大缺项的将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险服务 车险服务 车险保险服务 人员险服务 人员保险 人员保险服务 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险 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险 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险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险涉及「重新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重新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