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自控设计项目答疑公告(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2)
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自控设计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2022年7月22日17:00时)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一、特别提醒及注意事项
1、特别提醒: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若被认定具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放弃中标的,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同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处罚:(一)给予没收其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二)禁止其一定期限内(最多三年)参与招标人项目投标。
2、注意事项: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的资格后审资料提交,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开标等相关规定,认真仔细做好项目备标工作,以避免出现无谓废标的情况。
3、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40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4、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设计咨询项目的中标人不得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
(一)商务部分
问题1、3.4投标人须提供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有关通知的附件材料,如投标人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为0分;不良行为记录最低分为0分。” 是否理解为: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180天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有关通知的附件材料。
答: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180天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有关通知的附件材料。
问题2、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P109“采用现金的,请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打印的账户信息,包含户名、账号、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等信息)以及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中的“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是否指“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付款回单”。
答:提供“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或“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付款回单复印件”,两者均可以。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采用现金或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项目开标时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公示的保证金到账信息为准。
问题3、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P111“说明:复印件包括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备案资料等复印件。” P109“采用现金的,请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打印的账户信息,包含户名、账号、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等信息)以及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关于P111 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备案资料等复印件” 是否理解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打印的账户信息,包含户名、账号、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等信息)
答:“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备案资料等复印件”可理解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打印的账户信息,包含户名、账号、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等信息)。
(二)技术部分
问题1、请招标人提供各车站建筑形式(地下站/高架站)、客流资料。
回答:提供资料详见附件,若附件中未包含的资料则本次招标暂不提供。
问题2、本工程是否有区间风井 回答:暂按有两处风井考虑。
问题3、招标文件P89页第8点要求“根据发包人编制的长沙智慧地铁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智慧车站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智慧地铁标准”)开展相关工程设计”。能否提供长沙智慧地铁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智慧车站技术要求及其相关资料 回答:本次招标暂不提供。
相关附件:
答疑澄清说明文件.pdf
招标澄清文件正文.pdf
审定稿自控设计合同条款.pdf
长财评控字202281号4号线北延工程设计项目.pdf
1.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线路平面图.pdf
3.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管线调查中间成果(PDF).rar
2.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客流预测主要指标中间成果汇总.pdf
4.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罐子岭站部分竣工图.zip
招标澄清文件正文.doc
招标澄清文件正文.doc
5.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罐子岭站~月亮岛西站区间部分竣工图.zip
澄清与答疑公告文件.pdf
日期:2022年7月18日(盖单位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文件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自控设计项目第二卷-34-第三章评标办法-2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一章招标公告-4-第一卷-3-目录第一节商务报价部分文件格式-102-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101-第四卷-100-第五章技术文件/用户需求书-88-第三卷-8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1.1.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1.项目概况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自控设计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第二节技术部分文件格式-117-1.2.4工程项目概况: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起于白马巷站,止于罐子岭站,主要沿**大道及金星北路敷设,线路全长约15.26km,设站9座,平均站间距1.67km,最大站间距为2.5km;其中换乘站3座。设望城停车场一座;设普瑞大道主变一座;控制中心为第一控制中心。项目投资估算约为:约102.52亿元。1.2.3建设地点:湖南省长沙市。1.2.2招标编号:CSGDGK-20220141.2.1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自控设计项目。1.2.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已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长发改工业〔2017〕142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自控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且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处于有效期内;省外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了基本信息登记。2.资格要求1.2.8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9站9区间(含车站物业)、控制中心及停车场(含出入场线)、主变电站的综合监控、BAS、FAS(包含灭火系统控制部分)、AFC(含ACC接入)、门禁系统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招标配合服务、施工图设计、满足本工程初期运营要求及直至工程全部竣工投入使用前的设计服务。包括与既有运营4号线一期工程以及各线路换乘站的衔接及改造设计。含概算,BIM配合工作,技术标准化编制、创新和科研工作。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里程、工程规模调整、敷设方式等变化均属本标段合同范围。具体详见第五章“技术文件/用户需求书”。1.2.7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1.2.6服务周期:本项目建设总工期4年(以本项目可研批复为准)。节点工期按招标人要求执行。1.2.5项目招标控制价:530.11万元。2.5其他资格要求:☑要求,企业承担过1项入围业绩;□不要求,2.4入围业绩要求:2.3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机电类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2.2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投标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4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2.5.3被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函告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轨道公司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按函告内容执行。2.5.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5.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有投标意愿者,请于2022年07月18日起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s://fwpt.csggzy.cn/)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用户需求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合同条款等。5.招标文件的获取本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4.评标办法采用资格后审方式。3.资格审查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招标人不给予任何设计补偿,对未中标申请人不作解释说明。7.设计补偿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40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22年08月2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请投标人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s://fwpt.csggzy.cn/)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6.投标文件的递交5.2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s://fwpt.csggzy.cn/)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9.行政监督《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szjw.changsha.gov.cn/zbtbjgw/《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bidding.hunan.gov.cn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8.发布公告的媒介10.4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0731-89938899转2、转1。10.3按照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信用承诺及简化市场主体信息入库流程的通知》要求,投标人应当在参与投标之前,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wpt.csggzy.cn/),进行事前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承诺书》。10.2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需要留存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归档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提供。当提供的纸质文件资料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记录的电子文件资料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资料为准。10.1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所使用软件版本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长沙工程版),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通过以上途径下载的招标文件为CSGCZF格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CSGCTF格式投标文件。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数字证书专区相关信息。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办理地址: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CA办理咨询处,咨询电话:0731-89938899(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10.其它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联系方式为0731-89919392。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话:0731-86850738;联系人:李先生;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杜花路166号;招标人: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1.联系方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022年07月18日电话:0731-86969178。联系人:王女士、李女士、陈先生;地址:长沙市万家丽北路星雅美辰1号栋8楼(山东商会大厦);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1.3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1.4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自控设计项目1.1.5项目建设地点湖南长沙市1.1.6项目建设规模详见招标公告1.1.7项目投资估算详见招标公告1.3.1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1.3.2设计服务周期详见招标公告1.3.3质量标准满足相关规范要求。1.4.1资质条件详见招标公告。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本表第10.1项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l.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踏勘地点:1.11.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五章技术文件/用户需求书中明确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答疑)纪要、有关修改、补充通知、技术文件/用户需求书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截止时间:2022年07月22日17:00 网络方式,提交至 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https://gcjs.csggzy.cn/TPBidder/memberLogin) 。2.2.2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的方式在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fwpt.csggzy.cn/) 发布。投标人自行在上述网站下载,敬请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3.2.4投标报价本项目设有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详见附件招标控制价公示说明,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其他说明:详见附件招标控制价公示说明。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180日历天内3.4.1投标保证□不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形式:(1)现金(2)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险公司开具的无免责条款的保证保险)(3)□承诺 2.是否接受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的投标担保。□接受 ☑不接受 3.担保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元)。 4.提交方式: (1)采用现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户 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 账 号:由投标人登录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入所投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管理”菜单,选择“银行转账方式”,获取该项目标段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唯一子账号 (2)采用保函的,由投标人登录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入所投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管理”菜单,选择“电子担保方式”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支撑平台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保函开具。 (3)采用承诺的,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5.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 6.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采用现金或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项目开标时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公示的保证金到账信息为准。 7.其他要求:(1)采用现金方式的: ①投标人应按获取的保证金子账号信息正确填写,无需在银行进账单中填写项目、标段名称或与其相关的信息; ②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提交人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2)采用保函方式的: ①根据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20年7月28日公布的《关于实行投标保证金保函电子化的通知》要求,投标保函实行电子化,不再接受纸质保函的递交。 ②要求“一标段一保函”,投标人提交的保函须对应到具体项目的具体标段,保函填写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全称应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 ③保函开具成功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含),保函有效期应当不小于投标有效期。 (3)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建筑强企评审结果或信用评价结果的网页截图。 8.关于投标担保的未尽事宜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建监督[2022]6号)执行。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不允许3.7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长沙工程版)”编制而成。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单位需在系统中上传电子投标文件(.CSGCTF 格式)。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节技术部分文件格式的规定。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CSGCTF格式)一份。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4.2.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登录长沙工程建设电子交易系统上传投标文件(.CSGCTF 格式)。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长沙工程建设电子交易系统(http://gcjs.csggzy.cn/TPBidder),同时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相应开标室(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 279 号)设立开标会场。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外聘专家从政府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7.1.1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方式☑排序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说明: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设计咨询项目的中标人不得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7.3履约保证金详见合同条款。7.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入围业绩和计分业绩1. 资格要求的入围业绩:□不要求入围业绩☑要求入围业绩2.商务评审要求的计分业绩□不要求 ☑要求: 3 项 3.入围业绩和计分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入围业绩: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95天内自行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至少含4站4区间)轨道交通工程(高铁或铁路或城际铁路或地铁或轻轨或磁浮等)设计业绩(合同范围至少同时包含综合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门禁系统中的任意三项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不接受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业绩;(2)计分业绩: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95天内自行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至少含6站6区间)轨道交通工程(高铁或铁路或城际铁路或地铁或轻轨或磁浮等)设计业绩(合同范围至少同时包含综合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门禁系统中的任意三项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不接受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业绩;4.入围业绩和计分业绩的考核要求:(1)考核期限:1095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2)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合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至少一份以上施工图审查文件)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及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顺序认定。投标人提供的入围业绩和计分业绩不符合上述规定,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当认定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其投标;涉及评审加分时,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予计分。(3)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入围业绩和计分业绩指牵头人的业绩。10.2是否要求投标人代表到现场出席开标会不要求10.3电子招标投标规定1.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附件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2.本招标项目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10.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10.5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文件/用户需求书”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买方/甲方”和“卖方/乙方”,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6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7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相关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它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10.8远程异地评标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湘发改公管规〔2021〕648号)文件规定:本项目 ☑采用 □不采用 远程异地评标。10.9其他补充内容10.9.1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10.9.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关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复印件(格式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如为联合体投标,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各方均应提供。10.9.31、本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承诺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问题。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十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同认可; 3、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若被认定具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同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处罚:(一)给予没收其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二)禁止其一定期限内(最多三年)参与招标人项目投标。4、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业绩、投标担保、得分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10.9.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中标人应在本项目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资料归档等手续,且在接到招标人的通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照费率表费率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100 万元以下 1.5% 1.5% 1.0%100-500 万元 1.1% 0.8% 0.7%500-1000 万元 0.8% 0.45% 0.55%1000-5000 万元 0.5% 0.25% 0.35%5000 万元-1 亿元 0.25% 0.1% 0.2%1-5 亿元 0.05% 0.05% 0.05%5-10 亿元 0.035% 0.035% 0.035%10-50 亿元 0.008% 0.008% 0.008%50-100 亿元 0.006% 0.006% 0.006%100 亿元以上 0.004% 0.004% 0.004%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 万元× 1.5%=1.5 万元(500 一 100 )万元× 1.1%=4.4 万元500 )万元× 0.8%= 4 万元(5000—1000)万元×0.5%=20万元(6000—5000)万元×0.25%=2.5万元合计收费=1.5十4.4+4+20+2.5=32.4(万元)2.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类别 中标价 取费率工程类 1000万元-1999万元 95%2000万元-2999万元 90%3000万元-3999万元 85%4000万元-5000万元 80%5000万元-1亿元 75%1亿元(含)-5亿元 70%5亿(含)以上 65%设备类 1000万元-1999万元 80%2000万元-2999万元 75%3000万元-3999万元 70%4000万元-5000万元 65%5000万元-1亿元 60%1亿以上 55%服务类 1000万元-1999万元 90%2000万元-2999万元 85%3000万元以上 80%国际招标项目 90%备注:1、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基数,按表《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照费率表》进行计算后,向中标单位收取;2、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基数,按表《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照费率表》进行计算后,按上述取费标准,向中标单位收取;3、按上述标准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设置上、下限价,其中上限价为招标代理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下限价为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包干。10.9.5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以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为准;10.9.6 职称相关信息以职称证书上注明的信息为准。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及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招标项目概况1.总则投标须知注:1.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的完善和补充,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以前附表为准。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7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服务周期详见招标公告(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2)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本招标项目(标段)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1)与招标人(或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在职人员),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9)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长沙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3)被列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12)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1)进入破产、清算、注销程序,或存在其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招标文件和技术文件/用户需求书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0分包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有关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情况的介绍,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水文、地质可能出现的变化和风险。投标人对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2.招标文件1.11.3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离,均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1.11.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工作实施方案、服务承诺、项目组织机构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响应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技术文件/用户需求书;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章招标公告;2.1本招标文件的组成包括: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不足15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根据本须知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3.1.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1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商务报价部分、技术部分(暗标)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组成,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2.2.3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3.2.4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直接填写为零的情况,则视为其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税率为6%3.2投标报价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3.4投标保证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人填报的投标报价金额为暂定金额,仅用于投标报价评审,不作为结算依据。3.4.6不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不予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3.4.5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3.4.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4.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3.4.2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否决其投标。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备选投标方案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本须知第1.4.1项的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3.5资格后审资料(2)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采用投标承诺的,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保函的,将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复印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周期、投标有效期、技术文件/用户需求书(实质性响应条款内容)、招标范围、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投标文件的编制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2未按本须知第4.1.1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加密投标文件4.1投标文件的密封4.投标3.7.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但应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4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通过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5)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3)宣布开标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l)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6.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7)开标结束。(6)招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确认;(6)评标委员会成员被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或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评标委员会成员曾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或者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实施指导;(3)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招标人或者其下属单位或者招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但招标人代表除外;(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一)分值计算错误的;6.3.2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明显过失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招标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参与复核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四)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2中标通知7.1.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以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7.5.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招标人明确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7.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7.3.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形式及提交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7.3履约担保(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9.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1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重新招标后本标段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2不再招标(1)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9.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9.4异议和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3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4.4除上述情况之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4.3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满意招标人的答复或者认为招标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4.2异议提出与处理、恶意提出异议及投诉的处罚按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公布的《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活动异议事宜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向招标人提出;(2)认为开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3、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授权委托代理人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数字证书办理专区相关信息。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办理地址: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CA办理咨询处,咨询电话:0731-89938899(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2、通过以上途径下载的招标文件为CSGCZF格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长沙市新版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长沙工程版)制作CSGCTF格式投标文件。1、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所使用软件:为长沙市新版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长沙工程版),下载栏目为: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交易服务-下载中心,下载链接为:http://fwpt.csggzy.cn/jyfwgjxz/19726.jhtml,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附件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开标注意事项:投标人自带电脑,自行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8、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等情形而影响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采取项目延期、延长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等相应措施,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投标人不得对此持有异议。7、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个人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有疑问或困难请及时进行咨询。6、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开标大厅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5、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将单个节点文档大小控制在200M以内,整个投标文件大小控制在600M以内,请投标人注意控制文件大小。4、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需要留存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归档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提供。当提供的纸质文件资料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记录的电子文件资料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资料为准。1.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1.1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否决投标的情形附件2-2:否决投标的情形1.8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1.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的;1.6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投标人有利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1.5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附件3-1评标详细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系统确认,投标人拒不作出澄清说明和系统确认的;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1.3资格评审时,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承前页:本项目技术评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1.9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1.1形式评审1.1.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一致;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1.1.1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的规定。1.1.1投标文件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及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1.1投标报价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及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1.2资格评审1.1.2营业执照及入湘信息登记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省外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了基本信息登记1.1.2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1.1.2拟任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1.1.2类似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1.1.2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1.1.2…………1.1.21.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2.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等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1.1.3响应性评审1.1.3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投标报价中的增值税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1.1.3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1.1.3服务周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1.1.3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1.1.3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1.1.3投标保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1.1.3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1.1.3…………1.2.1权值构成(总权值为100%)技术评审:70%商务报价评审:30%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最高分值1.2.2 (1)技术部分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版面是否整齐,表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图文并茂,是否出现格式等错误。每出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最高分值3分1.2.2 (1)技术部分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版面是否整齐,表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图文并茂,是否出现格式等错误。每出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没有,则不扣分;1.2.2 (1)技术部分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版面是否整齐,表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图文并茂,是否出现格式等错误。每出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有1处,扣1分;1.2.2 (1)技术部分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版面是否整齐,表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图文并茂,是否出现格式等错误。每出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有2处,扣2分;1.2.2 (1)技术部分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版面是否整齐,表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图文并茂,是否出现格式等错误。每出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有3处,扣3分;1.2.2 (1)技术部分对本项目的理解和建议对项目所在地区建设环境条件的认识是否准确;完成各项工作思路和技术路线的阐述是否清晰;对该项目经济评价及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全面。51.2.2 (1)技术部分实施方案资源投入计划是否与项目实施计划相匹配;工作大纲是否全面、可操作。51.2.2 (1)技术部分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计划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目标工期要求,编制是否合理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进度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投资控制措施是否完善;后续服务措施建议是否全面。51.2.2 (1)技术部分实施方案对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是否准确全面;对关键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对本项目必要的专题研究建议是否准确。101.2.2 (1)技术部分方案设计系统方案设计(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门禁系统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行业技术发展要求,比选论证是否充分全面,推荐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设计方案中提出的智慧地铁合理化建议,是否充分结合本项目特点以及行业发展经验,是否满足国家及行业最新研究成果规定;设备选型是否充分了解掌握时下市场情况,是否能够满足政府及行业质量保障认证要求,是否根据使用需求及现场实际通过综合比选进行确定;工程投资估算是否经济合理。321.2.2 (1)技术部分方案设计对项目重难点认识是否准确全面;本项目换乘站、与线网级系统接口等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工程设计安全与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与对策研究是否适当。321.2.2 (1)技术部分方案设计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研究是否合理。51.2.2 (1)技术部分方案设计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或有建设性的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有一条的加1分,最多加3分。最高分值3分 1.2.2 (1)技术部分方案设计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或有建设性的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有一条的加1分,最多加3分。没有,则不加分;1.2.2 (1)技术部分方案设计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或有建设性的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有一条的加1分,最多加3分。有1处,加1分;1.2.2 (1)技术部分方案设计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或有建设性的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有一条的加1分,最多加3分。有2处,加2分; 1.2.2 (1)技术部分方案设计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或有建设性的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有一条的加1分,最多加3分。有3处,加3分;1.2.2 (1)技术部分备注:1.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为暗标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的,技术评审得分计零分。2.技术部分应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各投标人技术评审得分为评委个人评审总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因素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合理化建议或有建设性的措施”除外);各项因素评分低于满分值85%的或高于满分值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合理化建议或有建设性的措施”除外)。4.投标文件缺失某项评审因素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的,该项计零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计分。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承前页承前页:条款号评审因素最高分值评审标准1.2.2 (2)商务报价部分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5版面是否整齐,表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图文并茂,是否出现格式等错误。每出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1.2.2 (2)商务报价部分投标人计分业绩25具有一个计分业绩的,得13分;每增加一个计分业绩加6分,加满为止。1.2.2 (2)商务报价部分项目组织机构5拟配备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满足招标文件和技术文件要求的,得5分;不满足的得0分。1.2.2 (2)商务报价部分投标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5具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得5分,不具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得0分。1.2.2 (2)商务报价部分服务承诺5服务期合理并满足招标文件及技术文件的要求,并承诺按招标文件及技术文件向招标人提供各项服务的得5分,否则得0分。1.2.2 (2)商务报价部分不良行为5项目负责人在设计行业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得2分1.2.2 (2)商务报价部分不良行为5项目负责人在设计行业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1分最多扣2分1.2.2 (2)商务报价部分不良行为5项目负责人在设计行业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最多扣2分1.2.2 (2)商务报价部分不良行为5投标人投标人在设计行业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得3分1.2.2 (2)商务报价部分不良行为5投标人投标人在设计行业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1分最多扣3分1.2.2 (2)商务报价部分不良行为5投标人投标人在设计行业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最多扣3分1.2.2 (2)商务报价部分报价评审501、报价评分 1.1投标报价(A)=评标基准价(B)的,报价得分(F)=50分,1.2投标报价(A)>评标基准价(B)的,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计算公式如下:报价得分(F)=50-|(A-B)/B|×2001.3投标报价(A)<评标基准价(B)的,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1分,计算公式如下:报价得分(F)=50-|(A-B)/B|×1001.4评标基准价(B)计算方法:A1+A2+……+Ai+……+An评标基准价= Ni=1…i…n;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进入报价评审的合格投标单位少于5家(含)时,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进入报价评审的合格投标单位超过5家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2.投标报价得分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投标报价得分最低分为0分。3.本项目以不含增值税投标报价进行评标。4.投标人所报投标报价,与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修正投标报价。此报价修正按本章附件3-1:评标详细程序第3.4款执行。评审说明:1.计分业绩的考核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项规定。2.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3.不良行为记录: 3.1投标人及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投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3.2根据《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湘建建〔2021〕9号)相关规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3.3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备忘录要求执行。3.4投标人须提供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有关通知的附件材料,如投标人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为0分;不良行为记录最低分为0分。4.商务报价部分中各评审项应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5.项目组织机构人员要求详见下表:岗位人数要求资格要求备注项目负责人(关键岗位)1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二者之一确保常驻现场办公即可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1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负责人(关键岗位)1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自动化专业注:1.职称相关信息以职称证书上注明的信息为准;2.关键岗位人员驻长时间不低于22天/月;3.非关键岗位人员纳入日常勘察设计考核管理。岗位人数要求资格要求备注项目负责人(关键岗位)1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二者之一确保常驻现场办公即可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1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负责人(关键岗位)1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自动化专业岗位人数要求资格要求备注项目负责人(关键岗位)1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二者之一确保常驻现场办公即可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1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二者之一确保常驻现场办公即可专业负责人(关键岗位)1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自动化专业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评标详细程序详见本章附件3-1附件2-2否决投标情形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2详细评审标准1.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1初步评审标准1.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2.评标程序(2)商务报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l)技术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2.2评分标准1.2.1权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1.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2.2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第1.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详细程序附件3-1:评标详细程序3.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系统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1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单位不予排序。若出现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按照其不含税总价由低至高排序、技术部分得分由高至低排序、评委票决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3.评标结果2.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详细评审;(2)初步评审:(1)评标准备;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1.基本程序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开展评标工作。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2.评标准备(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4)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3.初步评审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招标控制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服务周期、质量标准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2.3熟悉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首先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3.3响应性评审3.2.1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等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3.2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3.1形式评审(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4.1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系统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3.4算术错误修正3.3.2招标文件设定了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招标控制价。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3.6.2第二章附件2-2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如果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第二章附件2-2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为准。3.6.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2-2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判断是否对投标人的投标予以否决。3.6是否予以否决投标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通过系统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评标办法正文部分规定进行。3.5澄清、说明或补正3.4.2评标委员会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系统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系统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2)商务报价评审计分。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计分。(1)技术评审计分。投标文件出现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等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其他评审因素由评委独立进行,各投标人技术评审得分为评委个人评审总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4.1.1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详细评审4.1详细评审的程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评标总得分。评委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评分分值汇总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4.详细评审5.中标人的确定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评审计分结果,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4.3汇总评分结果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通过系统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评标办法正文第2.3项执行。4.2澄清、说明或补正……5.2确定中标人5.1.2出现投标人须知第8.1款规定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5.1.1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5.1推荐中标候选人(3)开标记录;(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5.3编制评标报告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7)评分比较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6.1.2详细评审工作完成之后,将技术文件编号与投标人名称逐一对应。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详细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6.1.1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评审。6.1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暗标)评审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6.3.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6.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卷7.补充条款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6.4记名投票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项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自控设计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单项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合同【20】号版本号:CSGDHT-SJ(GD)2017-202012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设计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设计人:发包人:二、项目设计范围与服务内容4.工程投资估算:以招标文件为准3.工程概况:以招标文件为准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以招标文件为准1.工程名称:以招标文件为准一、工程概况见技术说明及要求。2.项目设计范围及服务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项目设计范围与服务内容详1.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自控设计项目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线路规划示意图望城停车场白马巷望城停车场白马巷连江路雷峰东路望城区政府同心路同福路金星路东延线吴家冲路星月北路普瑞大道主变3缸罐子岭亚业业业业业业厅专营业业业业业业业业业司专业业业业业业业业业业2.签约合同价为含增值税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格为¥、签约合同价中的增值税为¥。增值税根据设计人提供给发包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据实支付和结算,具体价格组成详见签约合同价清单。1.合同价格形式:优惠率(即中标优惠率,额度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设计费率(设计费率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具体价格组成详见签约合同价清单。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定为准。项目设计周期:以招标文件为准,具体项目设计周期以技术说明及要求的约三、项目设计周期(1)补充协议(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设计人项目负责人:。五、设计人项目负责人3.按照长沙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本项目的合同价格最终以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价款为准。合同价格包括完成合同规定设计范围及服务内容的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图纸;技术说明及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2)合同协议书;其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合同附件及设计人按合同附录格式及要求出具的文件;签约合同价清单;技术标准及要求;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本合同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十份),发包人执八份(一正七副)、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邮编:邮编: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本页无正文)设计人执四份(一正三副)。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副本与正本之间存有差异时,以合同正本为准。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时间:账号:时间: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合同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格的合法继承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4日期和期限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5合同价格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技术标准;发包人要求;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中标通知书(如果有);通用合同条款;1.6联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严禁贿赂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2.1发包人一般义务2.发包人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8保密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2.2发包人代表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发包人决定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3.1设计人一般义务3.设计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2.5设计文件接收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项目负责人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4设计分包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设计人人员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联合体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3.4.4分包工程设计费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工程设计资料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5.工程设计要求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4.2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对设计人的要求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2工程设计开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6.4暂停设计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0.合同价款与支付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总价合同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单价合同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0.2合同价格形式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10.3定金或预付款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进度款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0.6支付账户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知识产权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专业责任与保险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违约责任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5.1不可抗力的确认15.不可抗力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15.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合同解除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1和解17.争议解决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争议评审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7.4仲裁或诉讼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通用合同条款1.1.2.7修改为:联合体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通用合同条款1.1.1.7修改为: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地方、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制定或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通用合同条款1.1.1.6修改为: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1.1.1合同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2.11其他设计单位:指发包人选择为本工程提供土建、机电系统、装修设计、导向等设计服务的单位以及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1.1.2.10施工图审查单位:指发包人选择的为本工程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单位,以及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1.1.2.9设计咨询单位:指发包人选择的为本工程提供设计咨询的单位,以及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1.1.2.8设计总体总包单位:指发包人选择的作为本工程设计总体、总包审查管理单位,以及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通用合同条款1.1.2增加以下条款:1.1.3.7工程管理规定: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管理制度、通用合同条款1.1.3增加以下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1.3.5修改为: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具体要求以发包人通知为准。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此条不适用。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此条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1.1.3.1修改为: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技术说明及要求。通用合同条款1.1.5.2修改为: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1.5.1修改为: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金额,即本项目的中标价格。1.1.5合同价格程序、流程、规定、文件、通知、决定、指示、同意、批准、书面文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内容的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下发的有关规定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设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执行。相关工程管理规定详见工程管理规定目录。标准》(建标104)、《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17号、《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技术说明及要求另有规定的,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1.4技术标准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法律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后,按照长沙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经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补充协议(如果有);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如有,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如有,由设计人提供;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如有,双方另行约定;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如有,双方另行约定;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如有,双方另行约定;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如有,由设计人承担。签约合同价清单;技术标准及要求;图纸;技术说明及要求;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其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合同附件及设计人按合同附录格式及要求出具的文件;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联络2.1发包人一般义务2.发包人保密期限:/。1.8保密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发包人代表:以发包人通知为准2.2发包人代表2.1.3发包人其它义务:负责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资料。通用合同条款2.1.2修订为:发包人应当组织工程设计的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通用合同条款2.1.1修改为: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2.6发包人的权利通用合同条款第2条增加以下条款:2.3.2发包人应在20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2.3发包人决定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此条不适用。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设计人。2.6.6发包人有权检查设计人是否按进度计划及要求开展设计工作,是否落实了进度控制的各项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6.5发包人有权检查设计人的设计工作是否贯彻执行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是否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健全完善,设计人须遵照执行,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6.4发包人有权检查设计人项目组的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考核主要技术骨干的工作能力,如因人力、能力不足致使设计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设计人不得拒绝。2.6.3发包人明确设计总体总包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的职责,协调设计总体总包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其他设计单位与设计人之间的关系。检查本合同各方职责的履行情况。2.6.2发包人有权根据设计人履约情况、中间检查情况和成果审查结果,按照《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考核管理规定》对设计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2.6.1发包人作为项目法人,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依据基本建设程序确定设计成果的审查单位,并由确定的审查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和确认各设计阶段的成果及重大技术方案。2.6.10设计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文件归档或档案不合格的,视为项目工作未完成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暂缓项目结算。2.6.9发包人、设计咨询单位、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共同组织本工程机电设备的国产化工作,组织进行生产厂家调查、审定设备系统技术方案、确定设备选型以供设计人开展工作。2.6.8发包人有权检查设计人是否贯彻执行了限额设计指标。对超出限额设计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6.7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不胜任的工作发出改正、停工的指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由设计人承担;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将此不胜任的部分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相应费用由发包人从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中扣除并支付给其他设计单位。设计人应保持科学、客观的立场,确保提交的设计文件不含直接或间接指向性内容。设计人未按上述要求开展设计工作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投诉,发包人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追究追究设计人的廉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设计人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设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积极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主动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地**府就工程设计进行沟通。3.1.3设计人其他义务: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此条不适用。3.1设计人一般义务3.设计人设计人在设计中应以投资限额为基础,通过有效的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研究,并采用标准化与模块化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等措施,进行投资控制,确保完成限额设计指标;未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的方案,发包人和设计咨询单位、设计总体总包单位有权不予接受和不进行审查。设计人未取得发包人同意超出投资限额设计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设计人应按照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制定的设计进度计划表,将进度计划贯彻落实到设计工作中,对设计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切实保证进度目标的顺利实现。设计人收到设计总体总包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依据文件及设计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在10天内对资料提出书面意见。设计人应对设计总体总包单位提供的资料的理解正确性负责。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成立项目部并常驻人员现场办公。投标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专职服务于本项目。设计人应充分考虑设计需要,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必要时,应派出人员协助设计总体总包单位的工作。设计人应全面接受发包人、设计总体总包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其进行的管理、指导和考核;执行发包人、设计咨询单位、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合其他设计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设计人负有技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工程设计的过程文件、科研专题、设计成果(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概预算文件(封面应加盖“机密”字样并编号,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分发要有签收)等,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设计人应提交满足施工深度要求的施工图(施工图应有工程数量表)、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如包括施工图预算);应协助并配合发包人处理在工程各阶段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设备定货、各系统调试及全线设备系统联调。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开展施工、监理、机电设备、监测、检测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并提交满足招标深度要求的招标图、工程量清单和初步预算;应按照长沙市政府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的变更管理办法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或影响运营质量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设计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设计原理及方法、设计过程及结果,以便发包人或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在必要时使用其它方法进行验算,设计人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设计人应严格执行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制定并经发包人审批的设计原则、技术文件标准、功能要求和接口等技术要求,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安全性、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发包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并不减少设计人的以上责任。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隐患和(或)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造成影响的,设计人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设计人应向设计总体总包单位递交设计工作量的清单,由设计总体总包单位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应接受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及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的预审和设计咨询单位、发包人组织的审查,对审查发现设计不完善的,设计人应予修改补充完善;应根据设计需要积极配合设计总体总包单位进行专题研究。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具体详见中标通知书和设计人的投标文件。3.2.1项目负责人3.2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应理解本合同的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款项的拨付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设计人不得以款项延迟支付而停止、拒绝履行本合同。(16)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文件资料(含项目增补文件、资料等)整理、归档。设计咨询单位提供的任何文件和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提供给履行本合同的有关人员,也应注意保密并仅限于履行合同的范围内使用。除了履行本合同需要之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使用发包人、设计总体总包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提供的任何文件和资料。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由发包人、设计总体总包单位、3.3设计人人员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14.2约定执行。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14.2设计人违约责任执行。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由设计人在其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通用合同条款3.4.1修改为: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3.4设计分包14.2约定执行。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4.2设计分包的确定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4.工程设计资料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按专用条款10约定分别支付给联合体各方。及对应工作部分合同金额,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联合体通用合同条款3.5.2修改为: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5.工程设计要求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此条不适用。4.2逾期提供的责任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的时间:工程设计前。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以专用条款1.4.1约定为准。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通用合同条款5.1.2.2修改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此条不适用。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报设计咨询单位和发包人审批,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6.4暂停设计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此条不适用。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发包人完成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此条不适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此条不适用。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此条不适用。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通用合同条款6.5.1修改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向政府有关部门送审流程及期限: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流程及期限: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8.6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8.5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此条不适用。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设计人应积极配合,相关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以发包人通知为准。10.1合同价款组成10.合同价款与支付通用合同条款9.2修改为: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项目设计周期内,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设计人应积极响应,此部分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通用合同条款9.1修改为:设计人应为其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相关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此条不适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①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本合同价款采用③方式确定。10.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款的组成和数额:详见签约合同价清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②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专业/□装饰装修专业及(或)导向专业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1发包人应当按□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专业/□土建专业/机电系统10.4进度款支付10.3定金或预付款:本项目无定金及预付款,此条不适用。调整因素和方法:优惠率/设计费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③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优惠率/设计费率。①提交招标技术文件并配合完成招标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②提交经审查合格的绿化移栽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施工图设计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其中:②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5%。①初步设计文件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5%;初步设计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其中:(一)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专业(二)土建专业①开工后第一年按签约合同价的4%支付;②开工后第二年按签约合同价的2%支付;③开工后第三年按签约合同价的4%支付。(3)施工配合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提交经审查合格的绿化、道路及管线永久恢复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10%;提交经审查合格的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提交经审查合格的车站主体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提交招标技术文件并配合完成招标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施工图设计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其中:②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5%。①初步设计文件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5%;初步设计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其中:(三)机电系统专业②开工后第二年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①开工后第一年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3)施工配合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提交经审查合格的车站附属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区间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①提供施工招标技术文件并配合完成项目招标按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费用按签约合同价的30%支付:③提供用户需求书等招标技术文件并配合完成项目招标,按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②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①初步设计文件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初步设计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其中:(四)装饰装修专业及(或)导向专业②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开工后第二年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①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开工后第一年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施工阶段服务费用按签约合同价的10%按年度支付:③通过施工图审查并修改完善后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②提交正式施工图后按签约合同价的15%支付;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上述支付均须设计人提供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专用税务发票、有效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施工配合阶段为完成施工阶段配合服务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20%。施工图设计阶段为在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方案设计阶段为在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方案设计文件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2)招标设计阶段为在提供招标图等招标技术文件并配合完成招标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按最终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内容按实计取,即设计费=设计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优惠率下限值%)×(1-中标优惠率)。采用优惠率形式的合同价格为按照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颁布(1)结算付款的约定: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且提交设计结算书,合同价格经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后,支付至合同价格的97%。10.5.3其他价格形式结算与支付④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额以后,本合同设计发生规划条件、建设规模、功能定位等重大调整引起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额调整的,则结算时以本合同范围内的调整后初步设计概算额对应的工程费为取费基数计算合同价格,其他情况设计费均不予调整。③设计费包含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专题研究专项设计、配套设计及相关后续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②优惠率下限值为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招标优惠率下限值。10号)中的计费标准得出的数值。①设计费基价是以设计范围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没有工程设计工作量的设备与工器具不计入计费额)作为计费基数,参照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其中: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初步设计概算额以后,本合同设计发生规划条件、建设规模、功能定位等重大调整引起审定初步设计概算额调整的,则结算时以本合同范围内的调整后初步设计概算额对应的工程费为取费基数计算合同价格。装饰装修专业/导向专业的工程费用包括合同设计范围内的车站公共区装修/导向系统投资。机电系统专业的工程费用包括合同设计范围内的轨道工程、人防系统、车辆段和停车场(含工艺设备、出入段线、派出所、建筑智能化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安检系统、综合监控(含控制中心本线工艺)、FAS、BAS、AFC、ACC、门禁系统、自动扶梯和电梯、站台门、区间通风空调、区间给排水及水消防、全线自动灭火、供电系统等投资组成,另包含40%车站通风空调系统、车站给排水及消防系统、车站综合管线及40%的车站及区间低压配电与动力照明系统专业的投资。土建专业的工程费用包括合同设计范围内的车站、区间的所有土建投资,另含60%的车站通风空调系统、车站给排水及消防系统、车站综合管线及60%的车站及区间低压配电与动力照明系统的投资,其中不含车站公共区装修、导向系统投资。其中:采用设计费率形式的合同价格为按最终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内容按实计取,以对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费用为基数,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率进行计算得出,且经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此条不适用。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上述款项在设计人提供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专用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2)最终付款的约定:剩余款项在本工程结算完成且初期运营之日二年后支付。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3.知识产权通用合同条款12.2修改为:设计人应开具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有效期内保持有效。12.专业责任与保险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此条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14.1.1修订为: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支付给设计人。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违约责任13.5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及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设计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设计人共同拥有。成果文件,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500元/天交纳违约金;成果文件提交延误影响工程进度或涉及调度手册的,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1000元/天交纳违约金。通用合同条款14.2.2修订为: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按时提交通用合同条款14.2.1修订为:合同生效后,因设计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没收设计人所交履约担保,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按签约合同价的20%交纳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此条不适用。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此条不适用。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更换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申请更换;未经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擅自更换的,发包人每查实一次,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交纳违约金。设计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更换人数不得超过其投标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若超过则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对超过部分按“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的双倍交纳违约金。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单位:人次)14.2.5设计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按以下规定的情形和标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用合同条款14.2增加以下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4.2.4修订为: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承担由此发包人给造成一切损失。通用合同条款14.2.3修订为: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予以补足。主要人员合同金额500万以下合同金额500万(含)-1000万合同金额1000万(含)-5000万合同金额5000 万(含)-1亿合同金额1亿(含)以上项目负责人1万2万4万6万8万专业负责人1万2万5万8万10万专业人员0.5万1万1万1万1万因设计成果质量原因造成投资变化导致相关专业工程费用超出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除按既有规定追责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10000元/次交纳违约金。设计文件质量不满足被上级部门考核、罚款的,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10000元/次交纳违约金(上级部门罚款由设计人承担)。因设计文件质量原因造成现场返工的,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10000元/次交纳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返工工程费用对应的设计费。因设计质量原因导致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10000元/次交纳违约金。设计成果文件违反政策法规、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强制性标准或公司文件的,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5000元/次交纳违约金并承担设计整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设计人无故缺席发包人组织或通知的会议,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按200元/次交纳违约金;设计人参加发包人组织或通知的会议累计迟到3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按缺席会议1次交纳违约金。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缺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按500元/人·天交纳违约金。14.2.7设计人在接到发包人的违约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交纳违约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合同价款支付或从设计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14.2.6设计人应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纳违约金,发包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开具收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因设计人提供的发票导致发包人被税务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抵扣的税费、滞纳金)。设计人现场施工配合服务不满足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按200元/次交纳违约金。取补救措施外,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10000元/项交纳违约金。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条不适用。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6.合同解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5.1不可抗力的确认15.不可抗力16.5因设计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发包人有权解除通用合同条款16.4修改为: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14.1.1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增加以下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6.3修改为: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各自承担自身的损失。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违约金总额超过合同签约价的20%,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6.2增加以下条款: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365天,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①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经和解及(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第②种方式解决:17.3争议评审:此条不适用。17.争议解决16.6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部分或全部合同。解除部分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因部分解除合同而设计人未履行部分,设计人应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8.2履约担保18.1.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18.1.1发包人、设计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18.1.合同终止18.补充条款②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保证金到账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满之日止。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提交的,设计人应从其基本账户通过转帐或电汇至发包人指定的账户。采用现金形式,现金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担保期限为履约10%,担保期限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满之日止。银行履约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首次申请即作为无条件付款的保函,银行履约保函格式具体详见合同附录。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银行履约保函的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8.2.2设计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8.2.1履约担保用于补偿发包人因设计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是办理投标担保退还手续及合同价款支付手续的必要条件之一。18.4通知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18.3法律适用18.2.5在设计人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发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设计人。18.2.4合同履约未完成而履约担保到期的,设计人应在履约担保到期后的首次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手续时提供有效的续保文件。18.2.3设计人应确保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持续有效,在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前1个月内办理好续保手续,并向发包人提供新的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初步设计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18.5.2合同专用条款10.4.1(三)机电系统专业修改为:18.5.1合同专用条款10.3修改为:定金或预付款:预付款支付:预付款为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10%,在合同签订生效后,视情况支付预付款。18.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约定与专用合同条款中其他约定不一致时,以本条为准):18.4.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18.4.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③提交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②提供施工招标技术文件并配合完成施工招标,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①提供用户需求书等招标技术文件并配合完成设备招标,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施工图设计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40%,其中:②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①初步设计文件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其中:①设计费基价是以设计范围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没有工程设计工作量的设备与工器具不计入计费额)作为计费基数,参照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中的计费标准得出的数值。18.5.3合同专用条款10.5.3(1)“采用优惠率形式的合同价格为按照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按最终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内容按实计取,即设计费=设计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优惠率下限值%)×(1-中标优惠率)。上述支付均须设计人提供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专用税务发票、有效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上述阶段为发包人按暂定计划量计算出的签约合同价约定的支付,若实际完成工作量低于计划工作量,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支付比例。①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开工后第一年,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②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开工后第二年,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施工阶段服务费用按签约合同价的10%按年度支付:②优惠率下限值为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招标优惠率下限值。①设计费基价是以整个工程设计范围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没有工程设计工作量的设备与工器具不计入计费额)作为计费基数,按照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下发的《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建设其他费计费指南(试行)》(长财评综[2020]19号)中的计费标准得出的数值。修改为:“采用优惠率形式:合同价格按照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下发的《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建设其他费计费指南(试行)》(长财评综[2020]19号)规定,按最终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内容按实计取,即设计费=设计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附加调整系数1.5×(1-15%)×(本项目设计范围对应的概算金额÷整个工程设计范围对应的概算金额)×(1-优惠率下限值0%)×(1-中标优惠率)。其中:④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额以后,本合同设计发生规划条件、建设规模、功能定位等重大调整引起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额调整的,则结算时以本合同范围内的调整后初步设计概算额对应的工程费为取费基数计算合同价格,其他情况设计费均不予调整”。③设计费包含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专题研究专项设计、配套设计及相关后续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②优惠率下限值为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招标优惠率下限值。团的变更管理办法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修改为“应按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制定的方案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方案调整和工程变更手续”。18.5.6专用合同条款3.1.3(11)“应按照长沙市政府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18.5.5专用合同条款3.1.3(4)修改为“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成立项目部并常驻人员现场办公。设计人应充分考虑设计需要,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必要时,应派出人员协助设计总体总包单位的工作。”18.5.4如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下发的《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建设其他费计费指南(试行)》(长财评综[2020]19号)有更新的,以最新下发的文件为准。④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额以后,本合同设计发生规划条件、建设规模、功能定位等重大调整引起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额调整的,则结算时以本合同范围内的调整后初步设计概算额对应的工程费为取费基数计算合同价格,其他情况设计费均不予调整”。③设计费包含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专题研究专项设计、配套设计及相关后续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轨道交通项目土建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长轨发〔2018〕98号”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计量管理办法》长轨发〔2020〕73号”;18.5.11合同附件附件3《工程管理规定目录》中18.5.10专用合同条款18.2.2(1)(2)中“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满之日止。”修改为“至本工程初期运营之日止。”18.5.9专用合同条款14.2.6删除“或增值税发票”。18.5.8专用合同条款14.2.5“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中“项目负责人”修改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删除关于“专业人员”的约定。18.5.7专用合同条款3.2.2补充: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如患病需提供三甲医院证明、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管理证明等、工伤需提供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等。廉政协议附件1廉政协议第四部分合同附件《“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长轨发〔2018〕101号”修改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长轨发〔2020〕50号”。严格执行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自控设计项目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长沙市的相关规定。第一条共同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执行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及运营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廉政协议: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共同权利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第四条乙方义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乙方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第八条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第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投标的处罚。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违约责任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本页无正文)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一条保密内容鉴于甲方和乙方签订的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自控设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披露有关信息。为进一步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特签订以下本协议。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保密协议附件2保密协议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定价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工作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为:乙方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乙方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主合同及主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甲方秘密。乙方应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进行保密,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包括与项目对方当事人以及其他项目当事人订立协议、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政策、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第三条保密期限7、乙方如发现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6、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的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提供服务或进行合作。不论因何种原因主合同终止后,乙方都不得利用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为其他与乙方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为主合同签约合同价的1%(有证据证明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这一金额的,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甲方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因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因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第四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将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履行主合同,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本页无正文)2、任何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双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做出,否则视为无效或对双方均无约束力。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六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争议的解决附件3工程管理规定目录时间:时间: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附件7澄清与答疑文件附件6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表附件5签约合同价清单附件4中标通知书工程管理规定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长轨发〔2014〕191号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内含11个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内含9个制度)、进度计划管理办法、监理管理办法、环保管理办法、水保管理办法、管线迁改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预案、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指南。2《关于强加中间交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轨发〔2014〕169号 3《长沙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技术方案层级管理暂行办法》长轨发〔2014〕202号4《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长轨发〔2014〕203号 5《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5〕2号6《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长轨发〔2015〕11号7《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档案归档要求与整理规范》长轨发〔2015〕117号8《长沙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装修阶段现场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5〕25号9《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长轨发〔2015〕41号10《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及装修阶段工地出入管理办法》长轨发〔2015〕71号11《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总体和总包管理规定》长轨发〔2015〕87号12《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及装修阶段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长轨发〔2015〕113号13《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图集》(土建工程篇)长轨发〔2015〕194号14《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南(试行)》长轨发〔2015〕227号15《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轨发〔2016〕82号16《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预警响应管理办法(暂行)》长轨发〔2016〕150号17《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6〕151号18《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运营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6〕152号19《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长轨发〔2016〕171号20《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长轨发〔2016〕188号21《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新线工程介入管理办法》长轨发〔2016〕246号22《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测绘成果移交制度》长轨发〔2017〕26号23《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盾构掘进轴线偏差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版)》长轨发〔2017〕80号24《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电系统用户需求书审查办法(修订)》长轨发〔2017〕101号25《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线建设阶段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长轨发〔2017〕109号26《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材料管理办法(土建)》长轨发〔2017〕118号27《关于下发〈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暨\"轨道杯\"劳动竞赛考核办法〉的补充通知》长轨发〔2017〕186号28《长53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勘察外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长轨发〔2018〕68号29《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图预算实施细则(试行)》长轨发〔2018〕97号30《轨道交通项目土建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长轨发〔2018〕98号31《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长轨发〔2018〕101号32《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施 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长轨发〔2018〕112号33《长沙市轨道交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标准》长轨发〔2018〕119号34《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划分实施细则(试行)》长轨发〔2018〕126号35《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考核管理规定(修订)》长轨发〔2019〕33号36《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后工程质量缺陷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9〕80号37《运营公司施工检修管理办法41版本》GL-CGY-DDB-01-002 38《运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L-CGY-AJB-03-001 39《运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GL-CGY-AJB-03-002 40《运营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30版本》GL-CGY-AJB-03-01941《运营公司地铁保护区管理规定》GL-CGY-AJB-03-021 42《运营公司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办法》GL-CGY-JSB-04-001 43《运营公司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GL-CGY-JSB-04-016 44《运营公司地铁保护区内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办法》注:工程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目录所列发包人发布的管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布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设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执行。 银行履约保函保函编号:附录1银行履约保函(格式)第五部分合同附录附件9技术说明及要求附件8最高投标限价公示说明鉴于甲方(以下简称“你方”)与(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乙方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以下见索即付担保:甲方(全称):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在你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你方和乙方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担保期限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之日止。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签字:担保人(盖公章):一、工程概况第五章技术文件/用户需求书第三卷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另册)第六部分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另册)时间:●《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复;二、设计依据图1-14号线北延工程线路走向示意图具体走向:4号线北延工程线路位于望城区,起点白马巷站设于**大道与白马巷交叉口,沿**大道南北向布设,出站后向南沿**大道敷设,分别在连江路口、**东路口、望府路口设连江路站、雷峰东路站、望城区政府站,其中连江路站与规划S3线换乘,**东路站与规划13号线换乘;线路出望城区政府站后继续向南沿**大道敷设,至旺旺东路交叉口北侧转向东南,下穿马家河、张家湖后在金星北路与同心路交叉口设同心路站,出站后向南沿金星北路敷设,分别在同福路口、大湖路口、吴家冲路口、南塘路口设同福路站、金星路东延线站、吴家冲路站、星月北路站,其中吴家冲路站与规划13号线换乘,并设置联络线;线路出星月北路站后转向东南,下穿绕城高速、石长铁路、星城车辆段出入线后沿银杉路敷设,接入4号线一期工程罐子岭站。设望城停车场一座,位于黄桥大道以北、**大道以西、郭亮路以南围合地块内,设普瑞大道主变一座,位于北三环与金星大道交叉口东北象限地块内。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起于白马巷站,止于罐子岭站,主要沿**大道及金星北路敷设,线路全长约15.26km,设站9座,平均站间距1.67km,最大站间距为2.5km;其中换乘站3座。设望城停车场一座;设普瑞大道主变一座;控制中心为第一控制中心。●发包人制定的企业技术标准、要求等。●有关会议纪要、公文及政府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湖南省、长沙市有关地方法规、标准、规划、要求等;●国家、行业颁布实施的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等;●《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2年)》;●《长沙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1全线线路及车站(含车站物业);运营控制中心接入;主变电站(如有);线网指挥中心(含安防集成平台)接入;线网清分中心一、二期接入;线网门禁系统接入;停车场;既有运营4号线一期工程以及各线路换乘站的衔接及改造(预留)。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综合监控、BAS、FAS(包含灭火系统控制部分、电气火灾监控、防火门监控、消防电源监控系统)、AFC(含ACC一、二期接入)、门禁系统(含线网门禁系统接入)、运营控制中心及线网指挥中心(含安防集成平台)接入设计(含车站物业)范围。主要包括:四、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9站9区间(含车站物业)、控制中心及停车场(含出入场线)、主变电站的综合监控、BAS、FAS(包含灭火系统控制部分)、AFC(含ACC接入)、门禁系统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招标配合服务、施工图设计、满足本工程初期运营要求及直至工程全部竣工投入使用前的设计服务。包括与既有运营4号线一期工程以及各线路换乘站的衔接及改造设计。含概算,BIM配合工作,技术标准化编制、创新和科研工作。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里程、工程规模调整、敷设方式等变化均属本标段合同范围。三、工作范围所有参考执行标准规范均以现行最新版本执行。7负责与长沙市轨道交通清分中心(ACC)一、二期、互联网售检票系统平台(ITP)和“城市一卡通”“公交一卡通”等的接口设计。6负责车站物业开发区域FAS设计。5负责综合监控系统(含运营控制中心工艺)内各子系统之间的接口设计,及综合监控系统与其它系统之间的接口设计。4参与编写长沙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门禁、自动售检票等专业资源共享专题。3参与编写长沙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自动报警、门禁、自动售检票(清分中心)、控制中心工艺等专业建设标准及通用图设计。2在上述设计范围内,本标段系统设计单位应完成各系统初步设计、设备采购招标设计、施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及验收等全过程工作。10在发包人及总体总包单位的管理下编制工作计划,各节点时间必须满足工程进度和发包人需要,并组织按计划完成各项设计任务。9负责线网指挥中心(含安防集成平台)等网络化专题研究的接口工作配合。8.3发包人安排的与智慧地铁标准相关的其他配合工作。8.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智慧地铁标准讨论、审查、评审会议;8.1结合自身经验,对智慧地铁标准提出合理化建议;8根据发包人编制的长沙智慧地铁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智慧车站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智慧地铁标准”)开展相关工程设计。设计人应在本线路中贯彻执行上述智慧地铁标准,并积极参与配合发包人智慧地铁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之中,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如下:16负责本标段设计联络工作。15负责本标段后续设备招标、施工招标的技术文件编制工作。14积极配合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及时至施工现场解决技术问题。13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施工与图纸的一致性。12积极配合总体总包单位开展本项目BIM技术应用,根据总体总包单位要求按时提交相应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固定专业对接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在BIM技术应用开展过程出现的问题。11除本合同服务范围的设计内容外,还应包括本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接口配合;包括本合同内施工及施工配合;包括各阶段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及按照规划等其他行政审查意见或要求修改设计。本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按专业划分为总体总包标段、设计咨询标段、勘察标段、测量标段、土建设计标段、交通疏解与管线迁改标段、停车场设计标段、通信及信号设计标段、自控设计标段、机电设计标段、供电设计标段、装修及导向设计标段。本标段与各勘察设计标段具体界面如下:五、设计界面上述各设计范围如有遗漏以及合同界面不够完善清晰的部分,本标段中标设计单位依据总体总包单位制定的《专业技术接口文件》的规定,负责完成该部分设计工作。19通过对轨道交通领域相关标准的调研分析、结合长沙市轨道已运营及在建线路存在的问题及经验总结,负责完成《长沙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总体要求》、《长沙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编制,负责根据各阶段审核意见及咨询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并完成技术标准终稿。18中标后设计人负责组织与本项目相关的专家会不少于4次,会议内容由设计人报发包人审定,专家会费用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17根据长沙市政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在线审批、报建等工作。根据发包人信息化建设需求,采用信息化技术开展本项目相关工作。2.2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与土建设计标段(低压配电和动力照明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车站、控制中心综合监控设备室的配电箱出线端。2.1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向土建设计标段提出设计要求,土建设计标段根据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要求布置设备用房。2与土建设计标段的界面1.2本标段(BAS专业)与总体总包标段(人防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防淹门控制箱的接线端子排。1.1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与总体总包标段(人防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车站综合监控设备室ISCS配线架外线侧。1与总体总包标段的界面2.8本标段(FAS专业)与土建设计标段(低压动力与照明专业)的设计分界在FAS系统设备就地配电箱接线端子排、AFC各用电点的配电箱馈线端。2.7本标段(FAS专业)负责向土建设计标段提出设计条件要求,土建设计标段根据本标段(FAS专业)要求布置设备用房。2.6本标段(BAS专业)与土建设计标(给排水和消防专业)的分界点在给排水控制箱的接线端子排。2.5本标段(BAS专业)与土建设计标(通风空调专业)在冷水机组控制器组合空调器端子排。2.4本标段(BAS专业)与土建设计标(低压动力与照明专业)的设计分界在BAS系统控制盘、工作站等就地配电箱接线端子排。2.3本标段(BAS专业)负责向土建设计标段提出设计条件要求,土建设计标段根据本标段(BAS专业)要求布置设备用房。2.14本标段(AFC专业)与土建设计标段(低压配电和动力照明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车站、控制中心AFC设备室的配电箱出线端。2.13本标段(AFC专业)向土建设计标段提出设计要求,土建设计标段根据本标段(AFC专业)要求布置设备用房。2.12本标段(门禁专业)与土建设计标段(低压配电和动力照明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门禁电源切换箱馈线端。2.11本标段(门禁专业)与土建设计标段的分界点在安装门禁设备的管理及设备用房、通道门等处。2.10本标段(FAS专业)应与通信及信号设计标段协商,参照智能建筑有关标准向建设专业做好用房面积需求提资,由土建设计标段确定用房位置。2.9本标段(FAS专业)与土建设计标段(通风空调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车站、区间隧道通风系统有关设备的端子上。3.5停车场设计标段负责停车场FAS系统设计,集成接入停车场智能化系统集成管理平台,其接口位置位于停车场综合监控系统设备房配线架外侧。3.4停车场设计标段负责停车场智能化系统及停车场管理系统设计,并接入线网级停车场管理系统,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配合提供停车场智能化系统及停车场管理系统至线网级车辆段管理系统的数据通道,其接口位置位于停车场综合监控系统设备房配线架外侧。3.3停车场设计标段负责停车场智能化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口道闸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食堂消费系统、数字会议系统、公共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等)设计。3.2停车场设计标段负责设计停车场智能化系统集成管理平台(含设备监控功能),并接入正线综合监控系统,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负责配合,其接口位置位于停车场综合监控系统设备房配线架外侧。3.1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与停车场设计标段(低压配电和动力照明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停车场综合监控设备室的配电箱出线端。3与停车场设计标段的界面4.4从地铁车站至物业开发区域管理用房和设备用房的弱电管槽、线缆由通信及信号设计标段负责与正线同步设计,本标段(FAS专业)负责提资配合。接口位置位于物业开发区域设备用房弱电设备的线缆引入点。引入点之后的物业开发区域各弱电系统的设计与物业开发区域精装修同步开展。4.3本标段(FAS专业)应与通信及信号设计标段协商,参照智能建筑有关标准向建设专业做好用房面积需求提资,由土建设计标段确定用房位置。4.2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与通信及信号设计标段(线网指挥中心)的设计分界点在控制中心综合监控设备室ISCS配线架外线侧。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负责线网指挥中心(含安防集成平台)等网络化专题研究的接口工作配合。4.1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与通信及信号设计标段(通信、信号、时钟、PA、CCTV、PIS等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控制中心综合监控设备室ISCS配线架外线侧。4与通信及信号设计标段的界面3.6停车场设计标段按照本标段(门禁专业)标准及要求完成停车场门禁系统设计,其接口位置位于停车场综合监控系统设备房配线架外侧,本标段(门禁专业)负责提供正线门禁系统标准及要求。5.3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负责实现扶梯紧急停止功能的设计。5.2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与机电设计标段(电扶梯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自动扶梯控制柜接线端子的外侧。5.1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与机电设计标段(站台门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车站综合监控设备室ISCS配线架外线侧。5与机电设计标段的界面4.6本标段(综合监控、BAS、自动售检票、门禁专业)与通信及信号设计标段的分界点在车站、控制中心通信设备室的接线架端子排,UPS电源系统输出端子排。4.5本标段(FAS专业)与通信及信号设计标段(通信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控制中心、各车站通信设备室通信配线架的外侧。5.9本标段(BAS专业)负责BAS系统对电梯监视功能设计5.8本标段(BAS专业)与机电设计标段(自动扶梯、电梯专业)设计分界点在电梯控制柜出线端接线端子排上。5.7本标段(BAS专业)与机电设计标段(站台门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站台门控制系统中央接口盘。5.6机电设计标段(电扶梯专业)负责向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提出自动扶梯紧急停止的要求、IBP盘上急停按钮的规格要求、自动扶梯至车站控制室内IBP盘控制电缆规格要求。5.5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负责自动扶梯至车站控制室内IBP盘的控制电缆的布线设计。5.4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负责向机电设计标段(电扶梯专业)提供IBP盘上的急停按钮及盘面设计。5.15本标段(FAS专业)与机电设计标段(给排水和消防专业)的接口分别在消防泵、自喷加压泵、稳压泵控制箱的接线端子上。5.14本标段(FAS专业)与机电设计标段(自动灭火管网)的设计分界在管网系统压力开关、启动装置、电动自动泄压装置接线端子处。5.13机电设计标段(电梯专业)负责向本标段(BAS专业)提供控制电缆规格。5.12机电设计标段(电梯专业)负责向本标段(BAS专业)提供电梯监视信号,并接受本标段(FAS专业)给出的消防监控信号。5.11本标段(BAS专业)负责BAS系统与电梯系统之间的布线设计。5.10本标段(BAS专业)负责BAS系统对电梯进行消防监控功能的设计。以上各合同界面在设计过程中有可能调整,调整的原则是从纯技术的角度考虑更有利于本项目建设。无论是增加或减少设计内容,设计单位须无条件接受。6.4本标段(FAS专业)与供电设计标段(杂散电流防护及接地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车站、控制中心的弱电综合接地体。6.3本标段(BAS专业)与供电设计标段(杂散电流防护及接地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车站(停车场、控制中心)的控制室的弱电综合接地体。6.2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与供电设计标段(杂散电流防护及接地专业)的设计分界点在车站、车辆段、控制中心的弱电综合接地箱。6.1本标段(综合监控专业)与供电设计标段(电力监控)的设计分界点在车站、控制中心、车辆段综合监控设备室ISCS配线架外线侧。6与供电设计标段的界面3现场人员管理合同签订后,设计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向发包人报送组织机构及所有参与本项目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年龄、学历、职称、职务、相关经历、主要成果和证明材料以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情况等),发包人审查与投标文件承诺相符后予以备案。设计人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直接向发包人备案,如发现设计人没有按投标承诺进行人员配置,则发包人有权给予处罚。2人员备案1设计人中标后必须在长沙设置常驻机构,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设计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长沙集中办公,确保本项目工作的顺利完成。六、组织架构及管理体系要求上述各设计范围如有遗漏以及合同界面不够完善清晰的部分,本标段中标设计单位依据总体总包单位制定的《专业技术接口文件》的规定,负责完成该部分设计工作。备注:1、关键岗位人员驻长时间不低于22天/月。2、非关键岗位人员纳入日常勘察设计考核管理。七、岗位人员要求为确保设计过程人员到位,发包人、设计咨询单位、总体总包单位将对设计人采用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及考核,检查及考核内容包括:人员稳定性情况、人员更换情况、人员履约能力情况等内容;同时抽查设计人对设计人员的检查情况。4人员检查及考核设计期间设计人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并按发包人制定的设计考核办法严格考勤。岗位人数要求资格要求备注项目负责人(关键岗位)1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二者之一确保常驻现场办公即可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1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二者之一确保常驻现场办公即可专业负责人(关键岗位)1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自动化专业1.4在发包人管理下编制工作计划,各节点时间必须满足工程进度和发包人需要,并组织按计划完成各项设计任务。1.3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达到限额设计要求。1.2设计质量合格率100%。1.1设计应自始至终地贯彻“安全第一”的宗旨,将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贯穿在设计的全过程,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变更及后续服务各阶段,应有针对性地开展设计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损害,保证工程设计安全。1目标要求八、工作要求2.3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报销和代为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2.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事宜或为其家人的工作安排等提供资助。2.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货币、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2廉政要求1.6每季度根据发包人需求参加勘察设计类、施工类检查工作。1.5每季度组织本线路各工点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平推工作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4次。2.9主动监督发包人方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对不正确执行公务及“索拿卡要”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2.8不得向发包人行贿或变相行贿,提供不正当便利及权利,搞“提成”、抽“回扣”。2.7不得参加发包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2.6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工程项目有关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2.5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宴请、国内旅游、健身、娱乐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活动。2.4不得向发包人发放任何名目的过节费、补助、补贴、集体活动经费等。3.5设计人应通过临时党支部建立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奖惩,提升工作效率,提升复杂问题在一线解决的能力。3.4设计人应紧密结合临时党支部自身实际,健全支部组织制度,有重点地建立和完善学习教育、创先争优、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群众等制度,保证临时党支部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3.3设计人应围绕急难险重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统揽全局、协调各方”资源整合优势,调动资源在工作一线汇聚,为党的基层组织在急难险重工作中发挥作用奠定基础。3.2在该项目的人员配备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支持建立党组织,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并支持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对党员人数不足3人、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支持成立功能型党组织或支持党员参加联合党组织的“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3.1设计人应紧扣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要求,在长沙项目部建立临时党组织。把临时党支部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专业技能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战斗堡垒。3党建要求4.5施工图出现错误时应及时在设计交底、图纸会审阶段予以澄清。或通过工作联系单、变更、设计说明等方式予以修正,严禁私自替换正式施工蓝图。4.4严禁在方案调整、工程变更程序完成前出具图纸供现场施工。4.3严禁私下出具未经审核的图纸供现场施工。4.2按发包人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阶段设计任务。4.1应投入经验丰富的设计人员,保证关键岗位人员在长办公。4纪律要求5.1现场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参照发包人相关制度,逐级上报发包人。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配合现场人员开展应急抢险工作。5应急响应要求4.9各阶段设计文件应达到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格式的要求。4.8由设计人负责组织、参与汇报的各类技术方案讨论会、专家论证会、设计交底等会议,应做好资料准备工作,确保方案详细、造价准确、符合实际。4.7严格执行设计交底程序,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交底。4.6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各项会议。临时召开的会议应保证在通知下发后30分钟内到达会场。参加会议人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特殊情况下允许本单位人员代为参加会议,但须保证其具备相同的专业能力。4工程投资估算应经济合理。3设备选型应充分了解掌握时下市场情况,能够满足政府及行业质量保障认证要求,并根据使用需求及现场实际通过综合比选进行确定。2设计方案中提出的智慧地铁合理化建议,能充分结合本项目特点以及行业发展经验,并满足国家及行业最新研究成果规定。1系统方案设计(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门禁系统等)应符合国家政策及行业技术发展要求,比选论证应充分全面,且推荐方案合理可行。九、技术要求5.2针对应急抢险事件主动回溯勘察设计方面原因,真实客观的反映勘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出具调查报告及设计总结,以利于后续勘察设计工作开展。九、成果要求9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有建设性的措施应具备针对性。8本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应合理可行。7设计人应对工程设计安全与施工安全进行风险评估与对策研究。6本项目换乘站、与既有线、与线网级系统接口等方案设计必须合理5设计人对项目重难点认识应准确全面。本项目建设总工期4年(以本项目可研批复为准)。节点工期按发包人要求执行。十、项目工期与设计进度要求3按照发包人制定的相关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提交技术文件。提交的归档文件格式、折叠、装订、整理、装盒等还应满足政府部门的归档要求。全过程设计文件需设计人签字盖章。根据发包方要求提交相应数量的技术标准成果纸质文本,提交电子文件2套。2技术标准成果移交要求1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成果文件30套,电子文件3套(U盘);提供各阶段中间过程资料10套,电子文件3套(U盘)。提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PPT汇报文件、设计计算书、图文资料、报告等。设计单位在提交纸质文件的同时,提交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电子文件(PDF格式、CAD格式等),纸质版与电子版要保持一致。纸质和电子版文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设计:根据发包人时间要求提交招标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修改及批复:年月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年月完成初步设计修改并协助发包人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3个月;初步勘察:1.5个月;总体设计及审查:1个月;根据本项目特点,具体进度计划如下(暂定):1.1项目所在地区建设环境条件的认识。1对本标段的理解和建议十二、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要求设计人应积极支持和参与发包人进行的各种创新和科研工作,在本线路中开展科学研究。所有与本线路相关的创新和科研工作费用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并由设计人负责各类论文著作的发表、专利和奖项的申报。所有本线路的创新和科研成果(论文著作、专利和奖项)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享。十一、科研、创新要求及设计创奖要求发包人有权利根据需要调整各阶段出图时间,设计人必须服从并予以保证。2.2工作大纲。2.1资源投入计划。2实施方案1.4其他。1.3对该项目经济评价及社会效益分析。1.2完成各项工作思路和技术路线的阐述。2.8其他。2.7本项目必要的专题研究建议。2.6关键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方案。2.5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技术问题。2.4进度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投资控制措施、后续服务保障措施。2.3项目实施计划。3.5本项目换乘站、与线网级系统接口等方案设计。3.4项目重难点。3.3工程投资估算。3.2设备选型。3.1全线自控系统方案设计(含智慧地铁方案设计)。3方案设计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第四卷3.9其他。3.8合理化建议。3.7本项目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研究。3.6工程设计安全与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与对策研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商务报价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名称)第一节商务报价部分文件格式四、投标保证三、授权委托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投标函目录年月日(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4)项目组织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3)投标人业绩汇总表(2)投标人证件复印件(1)基本情况表五、资格审查、商务评审等资料要求;项目负责人:,职称证:;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增值税为万元),具体详见附表;服务周期:按招标公告的服务周期执行,并满足业主建设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格为万元,(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一、投标函六、其他(招标人自行补充)法》和恶意异议处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我司自愿承担因我方违反相关规定所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9.我方自愿承诺和遵守《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活动异议事宜工作管理办件的组成部分。8.我方承诺参与本项目所有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有效。如承诺不实,无条件接受被取消中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且可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设计/测量工作。2.我方已按“投标人须知”的第三条中第3.1款规定提交全部投标文件。3.我方已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投标有效期为天。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5.我方承诺全部响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不提交,招标方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被追究法律责任。(5)我方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承诺:一旦我司中标,我方无条件按照招标文件要约及投标督部门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4)主动接受行业监督部门、业主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反,接受相应处罚,直至法、违规行为,投标文件所投入的管理、技术人员均为我公司正式在职人员;(2)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3)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评标专家以及行业监规定计算费用。12.我单位对参与的投标作出如下承诺:(1)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作要求,服从业主工作安排调度,并承担因违反招标人要求而造成全部损失。11.我方承诺,一旦我司中标,我司确保投标报价中的增值税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起的一切后果。10.我方承诺完全响应招标人为保证本项目质量和服务周期目标而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工盾、表述不一致等,或存在其他瑕疵或重大失误)而导致改变中标结果的、影响合同签订的、等需要调整的,我方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要求。(6)我方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承诺:若因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错误、遗漏、前后矛以解决有关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我方项目的实施方案将与招标文件方案发生变化果由我方自行承担,为此我方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要求并采取按招标人要求进行修正等方式导致出现投标报价及清单算术错误、税率和税金计算错误等问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文件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我方无条件服从招标人对于投标报价清单的管理,因我司原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失误而引起的对投标文件、合同等修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附表:开标一览表格并重新招标。我方承诺在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约各阶段无条件接受因我方投标文件影响服务质量的、引起异议或投诉而给招标人带来法律风险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1、因投标人原因,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的,提交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注:开标一览表附表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序号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自控设计项目1投标人名称2投标报价1.投标优惠率: %。2.投标报价 万元=公示的自控设计项目控制价暂定金额 万元×(1-优惠率下限值0% )×(1-投标优惠率 ),其中:不含增值税的投标报价 万元,增值税 万元。3质量标准4服务周期按招标公告的服务周期执行,并满足业主建设要求5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6项目负责人职称证7备注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6、本项目投标报价评审时,以不含增值税价格进行评标。5、与投标报价相关内容,详见合同结算条款。4、投标人在投标时,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公示的控制价暂定金额,高于的则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3、本表内“投标报价”是包含了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的报价。2、投标报价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标段)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三、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采用保函(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人的保函开具情况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公示表》为准。采用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投标人的保函开具情况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公示表》为准采用现金的,请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打印的账户信息,包含户名、账号、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等信息)以及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四、投标保证说明: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我方承诺,如果发生不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行为,将在收到招标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与本次投标担保相同金额的经济赔偿金,并接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作出的处理。经慎重研究,我公司(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决定于年月日参与你方组织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我方承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履行投标义务。(招标人名称):投标承诺采用承诺的,附投标承诺复印件(格式附后)采用保证保险,投标人的投保情况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公示表》为准年月日传真: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1)基本情况表五、资格审查、商务评审等资料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联系方式传真网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企业资质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类型:等级:证书号: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注册资本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成立日期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其中技术人员数量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其中各类注册人员经营范围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 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2.请附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具体要求为: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说明:1.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将一并公示中标候选人的主要业绩,接受社会监督。(3)投标人业绩汇总表说明:复印件包括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备案资料等复印件。同时,请省外入湘企业附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网页截图。(2)投标人证件复印件序号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业绩规模发包人名称合同金额备注123……注:1、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文件/用户需求书的要求。(4)项目组织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序号姓名工作单位在本项目中拟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备注序号姓名工作单位在本项目中拟任职务身份证号码级别专业备注一、关键岗位人员二、非关键岗位人员(一)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2、本表后附上述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3、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事宜或为其家人的工作安排等提供资助。2、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报销和代为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1、不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货币、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决贯彻落实《长沙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我单位特作如下廉政承诺:与业主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承诺遵守以下但不限于以下作风建设规定:致:(招标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二)由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要求及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制。年月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行政公章6、主动监督业主方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对不正确执行公务及“索拿卡要”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5、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工程项目有关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4、不以任何理由邀请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宴请、国内旅游、健身、娱乐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活动。技术部分(技术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名称)第二节技术部分文件格式六、其他(投标人自行补充)五、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评标办法”和“技术文件/用户需求书”编写投标文件技术标书。具体内容如下:四、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书独立进行评审评分,技术标书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等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按规定对其进行扣分。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须上传至“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暗标)”项中。二、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采用A3幅面,统一采用仿宋字体,除图纸内、表格内、框图内文字、数字采用五号大小的仿宋字体外,其它文字、数字均采用四号仿宋字体,采用单倍行距,所有文字不得有任何修饰,全套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行间插字,不得存在空白页,不得存在倒装或反装现象,不得设页眉、页脚,不编页码,绘图部分不得设图签,不得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识。一、方案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测量规范和制图标准等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在投标文件编制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清楚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基本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具体制作要求:2实施方案1.4其他。1.3对该项目经济评价及社会效益分析。1.2完成各项工作思路和技术路线的阐述。1.1项目所在地区建设环境条件的认识。1对本标段的理解和建议2.6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技术问题。2.5进度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投资控制措施、后续服务保障措施。2.3项目实施计划。2.2工作大纲。2.4资源投入计划。2.1人员配备。3.2设备选型。3.1全线自控系统方案设计(含智慧地铁方案设计)。3方案设计2.9其他。2.8本项目必要的专题研究建议。2.7关键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方案。3.8合理化建议。3.7本项目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研究。3.6工程设计安全与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与对策研究。3.5本项目换乘站、与线网级系统接口等方案设计。3.4项目重难点。3.3工程投资估算。注:①技术标书的第一、二层次标题按上述目录编制,投标人不得增加或修改第一、二层次标题;第三层:1.1.1、1.1.2、1.1.3……第二层:1.1、1.2、1.3……第一层:1、2、3……备注:技术标书中数字序号层次如下:3.9其他。②技术标书内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的数字序号应按上述排序,不得修改,第三层之后可以自行添加其他层级序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控设计项目涉及「答疑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答疑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沙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