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答疑公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峰高街道办事处2024)



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竞选人:
现对“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做如下补遗:
1、于2024年8月30日发出的“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竞争性比选文件变更。以本次发布的比选文件为准。
2、本项目开标时间更改为2024年9月10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竞选文件递交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下午14:30至15:00分;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竞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
请各潜在竞选单位注意在相关网上查看,无论竞选人是否查阅,比选人及比选代理机构均视为竞选人已知晓该补遗内容。
    
  比选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峰高街道办事处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深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9月4日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项目业主(采购人)要求发布的,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比选文件==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定稿).docx

工程名称: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峰高街道办事处(盖单位法人章)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深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2024年8月目录第一卷3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4第二章竞选人须知6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0第五章工程量清单85第二卷86第六章图纸87第三卷88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9第四卷90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91第一卷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竞争性比选公告1.比选条件比选项目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已由荣交函〔2024〕144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及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比选人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峰高街道办事处。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比选。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2.1建设地点:峰高街道。2.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峰高街道,起于五马村办公室,止于何家岩,路线全长2.7公里;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设计,路基宽度为6.5m,路面宽度为5.5m,设计车速20km/h,主要建设内容为路面改建。主要方案为:路基补强采用片碎石厚25cm,面层采用C30水泥混凝土厚20cm。2.3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约1871289.32元2.4比选范围:本次比选活动所提供的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所示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具体以比选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2.5工期要求:4个月。缺陷责任期要求:12个月。3.竞选人资格要求3.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1.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1.2竞选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8月30日(北京时间,下同)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下载竞争性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竞选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5.竞选文件的递交5.1竞选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9月10日15时00分,竞选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9月10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地点为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竞争性比选公告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上发布。7.联系方式比选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峰高街道办事处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阳光社区文化路59号联系人:金老师电话:15823099843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深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南段3号5幢3-58联系人:李老师电话:130223243192024年8月30日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比选人比选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峰高街道办事处 地址: 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阳光社区文化路59号 联系人:金老师电话: 158230998431.1.3比选代理机构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深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南段3号5幢3-58联系人:李老师电 话: 130223243191.1.4项目名称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1.1.5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峰高街道1.1.6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峰高街道,起于五马村办公室,止于何家岩,路线全长2.7公里;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设计,路基宽度为6.5m,路面宽度为5.5m,设计车速20km/h,主要建设内容为路面改建。主要方案为:路基补强采用片碎石厚25cm,面层采用C30水泥混凝土厚20cm。1.2.1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比选范围本次比选活动所提供的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所示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具体以比选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1.3.2计划工期工期:4个月。缺陷责任期要求:12个月。1.3.3质量要求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1.4.11.4.11.4.1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竞选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竞选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竞选人须按照渝交路〔2022〕18号文要求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录入,未进行信息录入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竞选,并且竞选人须提供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首页的从业单位名录(提供网页屏幕打印资料)。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网页屏幕打印资料。2.财务要求2023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3.业绩要求无。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6)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9)竞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0)竞选人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未结清问题。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并盖单位法人章。5.项目经理资格5.1项目经理:1人5.1.1竞选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5.1.2项目经理承诺要求:竞选人须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5.1.2.1到岗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竞选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5.1.2.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5.1.2.3项目经理的其它承诺要求:为保证竞选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竞选人还需承诺:若竞选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竞选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竞选人承诺内容不符或竞选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视为竞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比选人不退还其竞选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竞选人需确保拟派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视为竞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比选人不退还其竞选保证金。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5.1.2.4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经理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原件(以上承诺格式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注:(1)提供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或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的,必须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该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2)重庆市以外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可提供纸质证书复印件。6.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要求(1)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①竞选人拟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公路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②项目技术负责人承诺要求:竞选人须承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1.到岗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与竞选文件中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被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竞选人必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竞选人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格式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2)其他管理人员要求投标时竞选人只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投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承诺,无需提供人员的具体证明材料,具体人员由比选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并提供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比选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竞选人本单位人员。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竞选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特别说明:(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应加盖竞选单位法人章并装入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上述要求,有一条不满足则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竞选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竞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竞选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本竞争性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必须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个人)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为确保对所有竞选人的公开、公平、公正,竞选人如果提供网上打印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含有电子印章且提供了该地区政府或人社局发布的相关推行参保人员社保证明电子化的佐证材料(可不要求为原件,但必须网上能查询文件属实),可视为原件,不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投标有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3竞选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并放入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注:比选人及代理机构有权对参与比选的竞选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核查。若发现竞选人存在上述情况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竞选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由竞选人自行踏勘(竞选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2.2.1竞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与比选人澄清时间1、竞选人在收到比选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清单工程量等应在2024年 9 月 6 日12:00前通过邮箱匿名通知。邮箱:1072977259@qq.com。2、比选人澄清的时间:2024年 9 月 9 日18:00前;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比选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1.1构成竞选文件的其他材料竞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投标报价1.竞选人应按本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竞选人的竞选报价应是本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比选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竞选报价,并以竞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和总价为依据。该报价包含了为实施和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所有项目、工程数量,以及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规费、安全生产费、施工用水、用电、搭设费和使用费、临时用地租金、各种税金、相应的施工措施费,以及本比选文书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同时建设合同工期内物价涨落的风险已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内,除指明的暂定价格材料、设备外,均不再调整材料、设备的价格。2.竞选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总价。竞选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竞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3.计价方式:投标人应按照《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2018清单计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公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路〔2019〕29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等相关文件编制。人工工资按101元/工日计取。材料及机械台班单价各投标按现行市场价格自主报价,结算时不予调整。4.安全生产费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相关要求,在竞选报价中为暂定金额,结算时按实结算。《竞选函》中的安全生产费金额或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其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其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5.工程项目内容以比选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暂定工程量),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6.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清单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暂列及暂定金额、暂估价、清单填报顺序等,竞选人不得修改。7.本工程所有取土场和弃土场的相关临时用地费用由竞选人承担。竞选人须负责取土场和弃土场的复耕以及其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8. 本工程所有取土和弃土的运费均包含在相关子目之中,结算时不予调整。9.本工程混凝土供应方式:购买使用具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10.本工程比选将对本项目竞选总价和各清单子项综合单价均设置最高限价,竞选人的竞选报价不得超过竞选总价和各清单子项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竞选总价最高限价为1871289.32元(大写:壹佰捌拾柒万壹仟贰佰捌拾玖元叁角贰分),其中安全生产费为27654.52元。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工程量清单附件。竞选人的竞选总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11. 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并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规定进行报价。 (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竞选总报价不高于比选人公布的竞选总报价最高限价。(4)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竞选人未按上述要求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书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3.1竞选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竞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竞选保证金竞选保证金的缴纳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方式一:一、以电子保函/保单形式交纳竞选保证金1.保函/保单交纳形式及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申请开具电子保函/保单,电子保函/保单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人;③保函/保单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保单生效时间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采购有效期。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保函无效。2.以保函/保单形式担保的竞选保证金的金额:2.1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竞选保证金为人民币:3.7万元 (大写:叁万柒仟元整) 3. 保函/保单有效性:电子保函/保单的有效性以开标现场展示的保函/保单交纳情况的信息为准。4.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保函。方式二:一、竞选保证金缴纳1、竞选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根据招标公告中指定的缴纳竞选保证金专户信息将竞选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帐户直接划转到指定的竞选保证金专户中。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竞选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竞选保证金无效。有效竞选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到账时间以汇入指定的竞选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应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竞选保证金的金额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竞选保证金为人民币:3.7万元 (大写:叁万柒仟元整) 3、竞选保证金账户及账号: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竞选保证金以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XXXXXXX项目竞选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5、竞选保证金有效期与竞选有效期一致。二、竞选保证金的退还1、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竞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2、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竞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竞选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3-46219822。注:竞选保证金退还账户为竞选人的基本账户。因此,各竞选人在递交竞选文件时,需单独递交一份竞选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转账截图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以便联系。3.5资格审查资料的要求本须知1.4.1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须提供。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1竞选文件格式要求编制竞选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3签名盖章要求竞选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签名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名的,竞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4竞选文件的份数竞选函部分:一式叁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贰份);经济部分:一式叁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贰份);资格审查资料:一式叁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贰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装订要求1.应将竞选函部分、经济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 装订(1)竞选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2)经济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4.1.1竞选文件的密封1.竞选文件袋使用 “竞选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竞选文件”大袋。2.竞选函部分装入“竞选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3.经济部分装入“经济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4.“竞选函部分”、“经济部分”小袋装入“竞选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同时在“竞选文件”大袋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同时在“资格审查资料”袋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如因竞选资料较多,无法装入一袋的,可以装成两袋或更多,但必须符合上述各相应资料袋的封装要求。7如果竞选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该竞选文件将被拒绝接收。4.1.2封套上写明应在“竞选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名称: 竞选人名称: (项目名称)竞选文件(或资格审查资料)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竞选文件地点开标地点: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4.2.3是否退还竞选文件否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2. 宣布开标纪律。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竞选文件的竞选人名称。5. 竞选文件的密封检查:竞选人可对自己的竞选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竞选文件密封完好。6. 汇总竞选保证金交纳情况7. 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还需计算最高限价的85%数值,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8. 逐单位随机开启竞选文件。开启竞选文件大袋及竞选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公布竞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 竞选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名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10. 开标结束。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7.2中标公示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7.3.1履约担保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合同条款。(5)履约担保的期限:见合同条款。(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合同条款。8.1重新招标的情形1.按竞选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竞选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竞选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竞选人须知第8.1(4)执行。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的竞选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竞选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竞选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低价风险担保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竞选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出具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名称,也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比选人的时间:见合同条款(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比选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见合同条款。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见合同条款。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备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比选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5、竞选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竞选人应在编制竞选文件时,在竞选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10.2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要求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竞选人中标后,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重庆市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10.3不允许负数报价竞选人的各项报价不得为负数。比选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对中标人的各项报价进行复核,若发现中标人各项报价中存在负数报价的情形,比选人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里作出响应。(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10.4不平衡报价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本项目实行子目单项报价按最高限价均衡下浮,任意两项子目单价下浮率之差绝对值不超过5%。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里作出响应。(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10.5付款方式1.路基完成且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按照上级补助资金拨付比例拨付相应补助资金;2.路面交工验收且上级补助资金到位经荣昌区交通局检测合格后,拨付全部上级补助资金;3.经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承包人一次性交纳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4、审计完成后30日内支付完剩余审定金额。注: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满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在拔付工程款时,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书面付款申请表及发票,否则比选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责任。10.6结算原则1、本工程结算公式:结算总价=交工实际收方工程量×中标综合单价±合同约定的其他因素。2、具体结算办法如下:(1)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相同子项的,按该子项的中标综合单价执行;(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子项的,参照投标报价中类似子项的中标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由比选人审定);(3)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无相同子项或无类似子项的,按照《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2018清单计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公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路〔2019〕29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配套文件执行,人工工资按101元/工日计取,材料费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荣昌地区指导价的平均价执行,没有的材料价格必须经比选人认质认价办理结算,总价下浮10%(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和税金、安全生产费除外)。2.各项实际工程量含经比选人和监理认定的工程变更,综合单价含中标综合单价和工程变更新增的综合单价。3.本工程结算金额最终以相关单位审定为准。10.7交易服务费和比选代理服务费1、交易服务费:评标结束后,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中标人交易服务费。以本项目中选价为计费基数,按0.96‰计取交易服务费。2、比选代理服务费:荣昌区峰高街道五园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代理费包干价为12879.22元(大写:壹万贰仟捌佰柒拾玖元贰角贰分)。在中选通知书发出时,由各中选人一次性向比选代理机构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比选人不再支付招标代理费。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比选。1.1.2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比选范围: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竞选人资格要求1.4.1竞选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3)竞选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2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竞选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竞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竞选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两个以上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竞选。1.5费用承担竞选人准备和参加竞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竞争性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竞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比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选人踏勘项目现场。1.9.2竞选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竞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竞选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分包。1.12偏离不允许。2.比选文件2.1比选文件的组成本比选文件包括:(1)比选公告;(2)竞选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竞选文件格式;(9)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2比选文件的澄清2.2.1竞选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匿名传真方式提交,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2.2.2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3天前由比选人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各竞选人自行在公示栏查阅。2.3比选文件的修改2.3.1在距竞选截止时间3天前的任何时候,比选人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上发布补充通知修改比选文件内容。各竞选人自行查阅。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竞选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竞选截止时间。3.竞选文件3.1竞选文件的组成3.1.1竞选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1.1竞选函部分(1)竞选函(2)竞选函附录(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4)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3.1.1.2经济部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组价文件3.1.1.3资格审查部分(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竞选人基本情况表(3)项目管理机构(4)近年财务状况表(5)承诺(6)其他资料3.2竞选报价3.2.1竞选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竞选人在竞选截止时间前修改竞选函中的竞选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竞选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竞选总报价应与竞选函中的竞选总报价一致,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竞选。3.2.4竞选人的所有报价、竞选总报价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3.3竞选有效期3.3.1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竞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竞选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选人延长竞选有效期。竞选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竞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选文件;竞选人拒绝延长的,其竞选失效,但竞选人有权收回其竞选保证金。3.4竞选保证金3.4.1竞选人在递交竞选文件的同时,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规定的竞选保证金格式递交竞选保证金,并作为其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3.4.2竞选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竞选保证金的,其竞选文件作废标处理。3.4.3竞选保证金退还: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竞选人在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竞选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4)提供虚假资料的。3.5资格审查资料3.5.1具体要求见竞选须知前附表1.4.1“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和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和“资格审查资料”的相关规定。3.6备选竞选方案不允许。3.7竞选文件的编制3.7.1竞选文件应按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竞选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3.7.2竞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竞选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竞选文件应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比选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竞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7.4竞选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左上角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竞选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竞选4.1竞选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竞选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1.2竞选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2竞选文件的递交4.2.1竞选人应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递交竞选文件。4.2.2竞选人递交竞选文件的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2.3除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选人所递交的竞选文件不予退还。4.2.4比选人收到竞选文件后,向竞选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3竞选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竞选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选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竞选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选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竞选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选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比选人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人或竞选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竞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选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比选、评审以及其他与比选竞选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竞选的项目,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低价风险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竞选。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比选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且未有竞选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竞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标人退还竞选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招标:(1)竞选截止时间止,竞选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竞选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竞选被否决,导致有效竞选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竞选。但是有效竞选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的竞选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竞选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竞选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9.纪律和监督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竞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竞选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竞选人串通投标:(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竞选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竞选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竞选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选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比选人授意竞选人撤换、修改竞选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选人为特定竞选人中标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竞选人为谋求特定竞选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竞选人的纪律要求竞选人不得相互串通竞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竞选人相互串通投标:(1)竞选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竞选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竞选人之间约定部分竞选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选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竞选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竞选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选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竞选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竞选人的竞选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9.2.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9.2.4竞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竞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竞选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竞选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竞选报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选人中按竞选总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竞选人竞选总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所显示的2023年度营业收入由高到低确定排序2.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竞选人的竞选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2.2符合性审查取竞选总报价排序前5名(若实际竞选人数量小于5名,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选人中,竞选总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竞选总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2.2.1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1资格评审标准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1资格评审标准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1资格评审标准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1资格评审标准竞选截止日竞选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1资格评审标准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1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形式评审标准竞选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2.2.2形式评审标准竞选函签名盖章竞选函格式规定签名、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2.2.2形式评审标准竞选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2.2.2形式评审标准竞选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4项规定。2.2.2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竞争性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2.2形式评审标准竞选文件的签署第八章 竞选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2.2.2形式评审标准委托代理人竞选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2.2.4响应性评审标准竞选总报价1.竞选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2.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3.竞选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竞选人应在编制竞选文件时,在竞选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暂定金额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生产费用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2.2.4响应性评审标准竞选内容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2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3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竞选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3.1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竞选保证金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竞选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竞选人应当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工程量、备注、暂列及暂定金额、暂估价、清单填报顺序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2.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3.竞选人承诺满足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1)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规定进行报价。(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竞选总报价不高于比选人公布的竞选总报价最高限价。(4)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比选人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2.3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实质性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3项规定。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3评标程序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竞选人的竞选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选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竞选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竞选文件。4.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竞选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竞选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注:若出现竞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所显示的2023年度营业收入由高到低排序。3.4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选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竞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2.评审标准2.1报价排序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符合性审查标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竞选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2.2.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竞选人的竞选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3.2符合性审查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竞选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3.2.2竞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竞选文件将被否决:(1)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竞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1)竞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竞选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3竞选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竞选人对所提交竞选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竞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竞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竞选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竞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竞选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竞选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投标条件资格评审A-1竞选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评审A-2竞选人的财务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评审A-3竞选人的竞选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评审A-4竞选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评审A-5竞选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6竞选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7竞选函格式规定签名、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8竞选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编制竞选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9竞选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10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竞争性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11第八章 竞选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12竞选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3竞选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4竞选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竞选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竞选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5竞选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竞选人应在编制竞选文件时,在竞选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 响应性评审A-16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生产费用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7竞选内容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8工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9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0竞选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1竞选人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的规定递交竞选保证金,并作为其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2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竞选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响应性评审A-23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响应性评审A-24竞选人提供的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承诺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5竞选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7竞争性比选文件中相关响应或相关承诺或其他应当否决投标情形。响应性评审A-28竞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他无。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18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8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竞选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竞选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竞选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之后10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6.3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工程占地及临时用地均由公路所在村社集体提供,不采取征用土地。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比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工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3)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3分包不允许4.4联合体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10.1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4.12款:4.12竞选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竞选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竞选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仅提供部分原有示警桩和交通标志牌。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8.测量放线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第9.2.5项细化为:除项目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9.2.8项~9.2.11项: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发包人和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7~第9.4.11项: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补充第10.3、10.4款:10.3年度施工计划不采用。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第11.1.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证书人为:每逾期一天支付1000/天(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建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补充11.7款: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设计、公路行业相关规范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和成博爱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3、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交给承包人。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补充第14.4款: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1)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相同子项的,按该子项的中标综合单价执行;(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子项的,参照投标报价中类似子项的中标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由招标人审定);(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无相同子项或无类似子项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重庆市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及其配套文件(渝交委路〔2016〕17号);按照交通部公告2018年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交通部公告2018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交通部公告2018年《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重庆市交通局2019年发布的《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路〔2019〕2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5.2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l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不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无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路基完成且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按照上级补助资金拨付比例拨付相应补助资金;2.路面交工验收且上级补助资金到位经荣昌区交通局检测合格后,拨付全部上级补助资金;3.经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承包人一次性交纳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4、审计完成后30日内支付完剩余审定金额。注: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满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在拔付工程款时,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书面付款申请表及发票,否则比选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责任。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审定金额的3%。17.5交工结算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5.2结算原则结算总价=交工实际收方工程量×中标综合单价±合同约定的其他因素。2、具体结算办法如下:(1)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相同子项的,按该子项的中标综合单价执行;(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子项的,参照投标报价中类似子项的中标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由比选人审定);(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无相同子项或无类似子项的,按照《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2018清单计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公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路〔2019〕29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配套文件执行,人工工资按101元/工日计取,材料费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荣昌地区指导价的平均价执行,没有的材料价格必须经比选人认质认价办理结算,总价下浮10%(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和税金、安全生产费除外)。2.各项实际工程量含经比选人和监理认定的工程变更,综合单价含中标综合单价和工程变更新增的综合单价。3.本工程结算金额最终以相关单位审定为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公路行业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时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竞选总报价内,业主不另行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竞选总报价内,业主不另行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3)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4)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5)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外负担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采用诉讼”,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行。25.补充条款25.1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审签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施工,若进度滞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和机具设备,同时,发包人将按照1000元/天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若承包人进度滞后累计达到2个月的,或拒不增加人员和机具设备的,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25.2施工期间承包人租用的临时用地(如取土场、弃土场、料场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5.3中标人中标后或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竞选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可抗力特殊情况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1)更换项目经理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人每次不低于万元。(2)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人每次不低于万元。(3)更换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人每次不低于万元。25.4中标人进场施工后,竞选文件填报的主要管理人员在3日内到招标人处登记,并在开工后每天接受发包人安设在施工项目部的人脸识别录入考勤,具体规定如下:(1)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考勤不得少于28天,若未达到考勤指标要求,缺勤一天发包人按元/人/天对承包人进行违约金处罚。(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月考勤不得少于28天,若未达到考勤指标要求,缺勤一天发包人按元/人/天对承包人进行违约金处罚。(3)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连续2个月未达到考勤指标要求,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作出补偿。25.6低价风险担保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竞选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出具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名称,也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比选人的时间:与履约担保同时缴纳。(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比选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备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比选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25.7履约担保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务必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缴清履约保证金并完成合同签订,否则比选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5)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 包 人: 地 址: 21.1.2.6监 理 人: 地 址: 31.1.4.5缺陷责任期:自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1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5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65.2.4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否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是或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否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 1000 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13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1416.1合同期内不调价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无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3 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的 / %签约合同价或 / 万元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天20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 %21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 3 %审定金额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3 份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3 份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2720.1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执行,且该工程一切险费已经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时所填报的竞选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列另行支付。2820.4.2第三者责任险已经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时所填报的竞选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列另行支付。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1)仲裁:提交 重庆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诉讼:向 重庆市荣昌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承包人违约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违反一项扣合同价的1%,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竞选。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补遗书;(4)竞选函及竞选函附录;(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竞选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负责人:。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现代代表(签字):现场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发包人(全称)与该项目标段施工单位(全称)(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参与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上报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承包人:(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公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公章)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在(项目名称)标段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_(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答疑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答疑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