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答疑公告(海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海盐县妇幼保健院)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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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J-253203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海盐县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7月22日
二、质疑事项
见附件1
三、质疑答复
见附件2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海盐县妇幼保健院
地址: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西路689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周科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3-86115387
质疑联系人:程雪莲
质疑联系方式:0573-861284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张夏卿、苑洪春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1061805、15925786916
质疑联系人:张域
质疑联系方式:0571-81061813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海盐县财政局
地址:海盐县新桥北路168号
传真:
联系人:徐科
监督投诉电话:0573-86122512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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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pdf (12.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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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pdf

质为GE品牌量身定制!品能得到满分或高分,查不到其他品牌能公平竞争的品牌型号,明显有指向性,经过对上述项目公开信息发现,采购需求与本项目高度一致,只查到GE品牌产号:ZJ-2333566主要标的信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品牌:GE3.采购项目名称:海盐县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项目编要标的信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妇产)品牌:GE2.采购项目名称:舟山医院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FZ-03194-2024主(妇产机)品牌:GE项目编号:hwcg2024-23主要标的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彩色超声多普勒诊断仪1.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二十三期)GE品牌产品高度一致,具体如下:事实依据:经查询,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与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对比,发现与身定制,具有排他性,歧视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参数设置总体存在倾向性,疑似为GE品牌量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5年8月1日采购人名称:海盐县妇幼保健院质疑项目的编号:ZJ-2532039包号:全质疑项目的名称:海盐县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疑函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质疑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经对比本次采购需求产品参数,除GE品牌技术要求基本全部满足外;其他品牌型号没有一家可以通过质量技术服务有效竞争,明显不具备可竞争性,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质疑事项3:本次招标项目部分参数为GE品牌的独家技术描述,对同级别同档次的其他品牌构成歧视性。事实依据:本次招标项目部分参数为GE品牌的独家技术描述,违背离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其他超声品牌不能参与公平竞争,对同级别同档次的其他品牌产品构成歧视。具体参数如下:2.1.4支持探头抬起自动唤醒,支持选择探头唤醒后自动进入检查,3档灵敏度可调2.1.13类造影血流成像技术:非多普勒成像原理,真实反应血管内血流状态2.1.14超微细血流成像技术:显示超微细血流及低速血流信号,具备≥7级背景模式选择2.1.21空间复合成像技术,支持梯形成像模式,支持彩色多普勒模式3.1.4电子线阵探头阵元数≥256上述参数条款为GE独家技术,具有唯一性,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排斥其他供应品牌,严重影响招标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4:本次招标项目部分参数设置不合理,不满足三家,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经查询,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与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发现:2.1.3主机内置探头接口≥5个同级别同档次的其他品牌如迈瑞、西门子、飞利浦品牌设备设置为探头接口≥4个,只有GE、佳能品牌有满足探头接口≥5个的产品,不满足三家无法有效竞争。3.1.5腹部凸阵探头:超声频率1.0-8.0MH同级别同档次的其他品牌腹部凸阵探头频率参数设置如飞利浦频率:1-5MHz;西门子频率:1-5.5MHz;迈瑞频率:1-6MHz,3.1.7腔内微凸阵探头:超声频率3.0–13.0MHz;其他品牌腔内微凸阵探头频率参数设置如飞利浦:3-10MHz;西门子:3-8MHz;迈瑞4-9MHz3.3.2最大测量速度:PWD正或反向血流速度:≥10.0m/s;CWD:血流速度≥20.0m/s同级别同档次的其他品牌参数设置如飞利浦PWD≥±7.6m/s,CWD≥19m/s;西门子PWD≥±10m/s,CWD≥19m/s;迈瑞PWD≥±7.6m/s,CWD≥14.0m/s综上,上述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不满足三家,除GE品牌外,没有其他品牌的同价位同档次产品可以参与有效竞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质疑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安装环境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海盐县妇幼保健院。上述交货地点的描述模糊,没有确切的地理位置、楼层、环境设施等,严重影响投标人准确评估运输、装卸(至指定地点)、安装等费用,进一步影响投标人合理报价,给投标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还是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质疑事项6: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执行标准不合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5.17采购代理服务费5.17.3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6%收取:中标金额P(万元人民币)货物采购代理服务费(万元人民币)100以下P*1.5%100-5000.4+P*1.1%500-10001.9+P*0.8%1000-50004.9+P*0.5%5000-1000017.4+P*0.25%10000-10000037.4+P*0.05%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已废止【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取消政府指导价,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废止的政策标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仍参照使用废止的标准,影响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项条款的规定不合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招标代理费现行收费标准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https://services.ndrc.gov.cn/ecdomain/portal/portlets/bjweb/newpage/answerconsult/interactivepage.jsp?itemcode=&idseq=210897b1257e433cb2141ed4117ad3e0&code=&state=123(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质疑事项8:业绩要求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有如下评分标准如下: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评委对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核心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评分,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3要求提供自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至今,所投产品的相同型号设备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进行评分,每提供1个合同复印得1分,最高得3分。要求相同型号设备的销售业绩不合理。三份同型号业绩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并不困难,但对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该项评分因素则构成歧视性。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处于初创阶段,要取得业绩本身就非常困难,要在初创期获得三份所投产品相同型号的销售业绩更是难如登天,小企业要提供三份限制同型号业绩合同,必须要产品投入市场长期经营才可能取得。并且该项分值为3分,经营时间更长的企业实质上获得了更大优势。《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明文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因此,要求提供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以来所投产品同型号的三份销售业绩,并且每份1分,构成了对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歧视,属于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是不符合相关法规,不合理的评审因素。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第二点政策措施。(一)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质疑事项9:评分标准主观分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显示,主观分值总分为16.5分,占比16.5%。主观分本就难以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占比偏高更是难以限制。主观评审因素是指评审等次的划分无法明确具体标准或内容,需评审专家根据专业经验确定等次的评审因素。主观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具体标准或内容,通过评分专家的经验来判断。但评分专家主观上的经验判断标准不一定相同,比如同样一个方案,A专家可能会认为合理有效,B专家可能会认为只是一般,C专家可能会认为不合理,如此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限制主观分的比例,比例偏高如本项目主观分比例达到了16.5%,难以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评分的客观和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其中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因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主观分设置不合理,影响招标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质疑事项10: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主观分5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报价合理运行成本低得2分;报价和成本较合理得1分,报价不合理运行成本高0.5分,无报价得0分。26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维修成本合理且低的得2.5分,维修成本合理价格一般得1.5分,维修成本高的得0.5分,无维修报价得0分2.57售后服务方案:7.1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短,解决方案充分得3分;响应时间一般,解决方案一般2分;响应时间长,解决方案差1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37.2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27.3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人员配备充足售后服务经验丰富得2分,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一般得1分,人员配备不足售后服务经验差0.5分,无人员配备得0分。28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方案考虑充分措施有效得3分,方案内容措施简单的2分,方案内容有缺失,方案可行性不高的得1分,无方案得0分39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方案考虑充分安排有效得2分,方案内容简单,安排不充分的得1分,方案内容有缺失,可行性不高的得0.5分,无方案得0分。2上述评分细则中,存在大量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如“合理、高、不高、一般、低、满足、不足、差、充分、不充分、基本、丰富、有效、简单、缺失”等大量没有明确判断标准且极具主观表述的方式设置分值,未对指标评判标准量化到位,显著扩大评审自由裁量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公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评审方法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10项“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2条第(24)点: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5.国库司留言答复8380-3524426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06/t2020060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2_3524426.htm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交流互动>留言查询>国库司化细化标准和分值设置标准,量化到何种程度才算是细化了呢?例如施工项目(竞争性磋商)技术部分中的施工组织方案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法(0-5分),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商务部分中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是否合理科学可行,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合理化建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由评审议(3分)专家酌情得分。最高得3分。请问这样设置分值可否?答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围绕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标准进行设定。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合理、先进、稳定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质疑事项11:本项目部分评审因素不合理,与履行合同无关。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2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人员配备充足售后服务经验丰富得2分,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一般得1分,人员配备不足售后服务经验差0.5分,无人员配备得0分。2上述评审因素不合理,与履行合同无实质性关系,且不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10项“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2条第(24)点: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12:本项目招标文件部份采购需求评审项不能量化细化,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有下列评审因素不能量化细化,按规定不能作为评审因素。2.1.5支持自适应波束形成技术2.1.8斑点噪声抑制技术:支持所有探头,多级可调,支持3D/4D、CFM/PDI、宽景成像、造影成像等技术2.1.9空间复合成像技术:支持所有凸阵、线阵及容积探头,具有帧平均、帧速率等多种可调节参数2.1.10组织谐波成像,:可用于全部成像探头,频率可视可调,具体频率数值可显示2.1.11多焦点可调,支持全域聚焦2.1.12血管内中膜自动测量技术:可测量血管前、后壁内中膜厚度,并给予最大值、平均值及所测范围区间2.1.13类造影血流成像技术:非多普勒成像原理,真实反应血管内血流状态2.1.15智能多普勒技术:能够快速识别血管结构,自动调整彩色取样框位置、角度,调整频谱取样容积及角度;2.1.18数字化频谱多普勒显示和分析单元(包括PW、CW和HPRF)2.1.19智能聚焦技术2.1.20智能化一键图像优化技术,可自适应调整图像的增益等参数获取最佳图像,具备独立按键2.1.21空间复合成像技术,支持梯形成像模式,支持彩色多普勒模式2.1.22斑点噪声抑制技术,改善边界显示,提高分辨率,减少伪像2.2.1支持实时二维剪切波弹性成像2.2.2弹性定量参数包括剪切波速度、杨氏模量、剪切模量,定量组织的硬度信息,支持切换2.2.3支持声衰减成像技术,可对肝脏组织的衰减系数进行测量及可视化显示,用于脂肪肝和肝纤维化的量化评估诊断。能够提供客观量化指标、规避人为因素影响2.3.1可与斑点噪声抑制技术结合使用2.3.2具有实时双幅造影对比成像模式2.3.3穿刺针增强显示功能:可独立调整穿刺针的显示增益,不影响背景图像质量2.3.4实时微血管造影成像技术,可清晰显示组织内微小血管的灌注及走行2.3.5支持动态灌注分析2.3.6造影时间强度曲线定量分析,支持≥8条TIC曲线的计算和显示,自动计算到达时间(AT)、峰值时间(TTP)、峰值强度(PI)等组织灌注参数2.3.7血流对比模式,造影成像下支持造影和血流混合成像模式,将血流和造影实时同屏融合在同一幅图图像上成像,有助于医生在造影下同步关注血流灌注情况2.4内置超声教学软件,提供解剖示意图、标准超声图像、扫查手法图和操作者实时检查图像,指导操作者进行标准切面的正确扫查,包含肝脏、心脏、乳腺、甲状腺、肾脏、脾脏、子宫等切面2.5测量和分析:(B型、M型、D型、彩色模式):2.6.1基础测量包,2B模式下支持双幅跨幅测量2.6.2定点测速功能,彩色多普勒模式下可同屏测量血管腔内多个任意位置的血流速度2.6.3频谱自动测量分析软件2.6.4腹部测量软件包:支持膀胱自动测量2.6.5心脏测量软件包:心肌功能指数,支持心内膜自动描迹2.6.6血管测量软件包:IMT血管内中膜自动测量,具备前、后壁同屏独立测量显示2.6.7小器官测量软件包2.6.8妇产科测量软件包:具备胎儿切面导航功能,可实现产科标准切面的实时提示和记录△2.7.1腔内探头实时温控技术:腔内探头在工作时,温度值在主机显示器上实时显示具体数值2.7.3可测量盆底、子宫、子宫动脉、卵巢、卵泡等,并自动生成报告2.7.4子宫内膜厚度自动测量,支持B模式自动识别子宫内膜并对内膜厚度进行自动测量2.7.5支持声衰减成像技术,可对肝脏组织的衰减系数进行测量及可视化显示,用于脂肪肝和肝纤维化的量化评估诊断。2.8图像存储(电影)回放重显及病案管理单元2.9数字化捕捉、回放、存储静、动态图像,实时图像传输2.10内置DICOM3.0标准输出接口2.11内有一体化超声工作站2.13具备主机硬盘图像数据存储2.14病案管理单元包括病人资料、报告、图像等的存储、修改、检索和打印等2.15.1一键自动识别甲状腺,乳腺结节病灶,并对病灶进行自动描记、测量、超声诊断描述等分析△2.15.3支持肌骨结构自动识别标注肌骨二维成像实时模式下,支持一键自动识别肌骨标准切面并对切面的不同组织结构用不同的颜色标记和名称注释标注(附图证明并注明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2.15.42D盆底成像模式下,一键自动识别前盆腔标准切面组织结构和自动测量膀胱颈距离值、膀胱后角值、膀胱距离值、尿道倾斜角值,无须手动标定参考点3D盆底成像模式下,一键实现采集框自动调整、容积自动采集重建图像、自动识别肛提肌裂孔标准切面组织结构及自动测量包括肛提肌裂孔面积、肛提肌裂孔前后径、肛提肌裂孔左右径、左侧肛提肌裂孔-尿道间隙和右侧肛提肌裂孔-尿道间隙,无须手动标定参考点△2.15.5宫角自动标注:自动识别功能通过算法精准标注宫角左右侧边界,辅助复杂病例诊断与评估(附图证明并注明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2.15.6小下颌自动测量:可自动测量下颌面部角、额颌面部角、上下颌面部角、上颌鼻根下颌夹角等数据3.1.1二维、彩色、多普勒均可独立变频;3.1.2类型:电子扇扫、线阵、凸阵3.1.3支持探头类型:凸阵、相控阵、线阵、腔内容积、微凸阵穿刺探头等,且可选配凸凸双平面探头、凸线双平面探头、术中探头。3.1.10腔内探头,具备实时温度监控功能3.1.11二维、彩色、多普勒均可独立变频3.2.3预设条件:针对不同的检查脏器,预置最佳化图像的检查条件,减少操作时的调节,及常用所需的外部调节及组合调节3.3.1显示模式:高脉冲重复频率(HPRF)、连续波多普勒(CW)、脉冲多普勒(PWD)3.3.5实时自动包络频谱并完成频谱测量计算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质疑事项13:合同条款中免费更换设备的标准不明确,该项条款要求不合理。事实依据:采购合同有如下条款: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上述要求不合理:1.无质量缺陷举证责任条款未明确质量问题的鉴定流程(如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甲方单方面认定"达不到技术要求",乙方面临被动承担所有费用的风险。需补充"质量问题需经省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书面报告"等客观判定标准。2.贬值定价机制缺失"合议定价"条款未约定争议解决机制,易引发纠纷。应补充"委托设备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等第三方定价程序,参照机电产品相关招标标准文件残值评估规范。3.未区分质量等级缺陷未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区分:严重缺陷(直接影响诊断功能)可退货;一般缺陷(部分技术参数偏差)应优先维修;轻微缺陷(非核心指标偏差)可协商折价。综上,上述要求不合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14:要求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不合理。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招标文件要求保修期外故障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即上门费、人工费免费,导致供应商无法控制人工成本,可能影响供应商的项目实施风险,应当明确项目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质疑事项15:本项目部分合同条款要求不合理,与履行合同无关。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十六条调试和验收6、货物生产日期:货物必须为投标时间前6个月以后生产的产品,否则买家有权拒收。本项条款要求货物生产日期不合理,设备的生产日期并不能作为评定设备技术先进程度的标准,也不能直接影响项目履约,与履约无关,是不合理要求。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16:本项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除意向品牌迈瑞的Resona系列产品产品外,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存在技术分严重扣分,与倾向品牌分值差距巨大。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供应商可能大于三家,但实际有竞争力的只有倾向品牌,以及通过价格优势参与竞争的品牌,不排除这二者是同一家。本项目参数问题在于,单看某一参数有三家品牌满足,可综合全部参数,除倾向品牌外每家都有大的技术分丢分项,倾向品牌优势巨大,在技术分上几乎不扣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综上,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可竞争性,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质疑事项17:本项目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实际上未查到本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中小企业品牌如宁波康达凯能、北京启嘉、安徽鲲隆康鑫等有符合本项目的产品有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但结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不是实质性参数不满足就是参数扣分严重,不能有效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1.修改具有倾向性的参数设置。2.修改不可竞争的参数,使其可以公平竞争。3.修改具有歧视性的参数设置。4.重新开展参数调研,设置可有效竞争的参数。5.明确安装地点、安装环境。6.调整采购代理费标准。7.调整技术指标的分值设置。8.调整或删除业绩要求,删除同品牌同型号要求。9.取消不合理的主观分设置10.修改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细化量化、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11.取消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评审因素设置。12.调整或删除不能量化细化的采购需求。13.修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14.明确项目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15.取消或调整与履行合同无关的合同条款。16.修改招标文件,设置有代表性与可竞争性的参数。17.修改相关参数标准,响应国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期:2025年8月1日质为GE品牌量身定制!品能得到满分或高分,查不到其他品牌能公平竞争的品牌型号,明显有指向性,经过对上述项目公开信息发现,采购需求与本项目高度一致,只查到GE品牌产号:ZJ-2333566主要标的信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品牌:GE3.采购项目名称:海盐县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项目编要标的信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妇产)品牌:GE2.采购项目名称:舟山医院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FZ-03194-2024主(妇产机)品牌:GE项目编号:hwcg2024-23主要标的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彩色超声多普勒诊断仪1.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二十三期)GE品牌产品高度一致,具体如下:事实依据:经查询,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与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对比,发现与身定制,具有排他性,歧视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参数设置总体存在倾向性,疑似为GE品牌量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5年8月1日采购人名称:海盐县妇幼保健院质疑项目的编号:ZJ-2532039包号:全质疑项目的名称:海盐县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疑函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质疑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经对比本次采购需求产品参数,除GE品牌技术要求基本全部满足外;其他品牌型号没有一家可以通过质量技术服务有效竞争,明显不具备可竞争性,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质疑事项3:本次招标项目部分参数为GE品牌的独家技术描述,对同级别同档次的其他品牌构成歧视性。事实依据:本次招标项目部分参数为GE品牌的独家技术描述,违背离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其他超声品牌不能参与公平竞争,对同级别同档次的其他品牌产品构成歧视。具体参数如下:2.1.4支持探头抬起自动唤醒,支持选择探头唤醒后自动进入检查,3档灵敏度可调2.1.13类造影血流成像技术:非多普勒成像原理,真实反应血管内血流状态2.1.14超微细血流成像技术:显示超微细血流及低速血流信号,具备≥7级背景模式选择2.1.21空间复合成像技术,支持梯形成像模式,支持彩色多普勒模式3.1.4电子线阵探头阵元数≥256上述参数条款为GE独家技术,具有唯一性,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排斥其他供应品牌,严重影响招标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4:本次招标项目部分参数设置不合理,不满足三家,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经查询,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与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发现:2.1.3主机内置探头接口≥5个同级别同档次的其他品牌如迈瑞、西门子、飞利浦品牌设备设置为探头接口≥4个,只有GE、佳能品牌有满足探头接口≥5个的产品,不满足三家无法有效竞争。3.1.5腹部凸阵探头:超声频率1.0-8.0MH同级别同档次的其他品牌腹部凸阵探头频率参数设置如飞利浦频率:1-5MHz;西门子频率:1-5.5MHz;迈瑞频率:1-6MHz,3.1.7腔内微凸阵探头:超声频率3.0–13.0MHz;其他品牌腔内微凸阵探头频率参数设置如飞利浦:3-10MHz;西门子:3-8MHz;迈瑞4-9MHz3.3.2最大测量速度:PWD正或反向血流速度:≥10.0m/s;CWD:血流速度≥20.0m/s同级别同档次的其他品牌参数设置如飞利浦PWD≥±7.6m/s,CWD≥19m/s;西门子PWD≥±10m/s,CWD≥19m/s;迈瑞PWD≥±7.6m/s,CWD≥14.0m/s综上,上述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不满足三家,除GE品牌外,没有其他品牌的同价位同档次产品可以参与有效竞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质疑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安装环境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海盐县妇幼保健院。上述交货地点的描述模糊,没有确切的地理位置、楼层、环境设施等,严重影响投标人准确评估运输、装卸(至指定地点)、安装等费用,进一步影响投标人合理报价,给投标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还是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质疑事项6: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执行标准不合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5.17采购代理服务费5.17.3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6%收取:中标金额P(万元人民币)货物采购代理服务费(万元人民币)100以下P*1.5%100-5000.4+P*1.1%500-10001.9+P*0.8%1000-50004.9+P*0.5%5000-1000017.4+P*0.25%10000-10000037.4+P*0.05%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已废止【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取消政府指导价,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废止的政策标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仍参照使用废止的标准,影响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项条款的规定不合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招标代理费现行收费标准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https://services.ndrc.gov.cn/ecdomain/portal/portlets/bjweb/newpage/answerconsult/interactivepage.jsp?itemcode=&idseq=210897b1257e433cb2141ed4117ad3e0&code=&state=123(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质疑事项8:业绩要求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有如下评分标准如下: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评委对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核心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评分,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3要求提供自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至今,所投产品的相同型号设备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进行评分,每提供1个合同复印得1分,最高得3分。要求相同型号设备的销售业绩不合理。三份同型号业绩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并不困难,但对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该项评分因素则构成歧视性。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处于初创阶段,要取得业绩本身就非常困难,要在初创期获得三份所投产品相同型号的销售业绩更是难如登天,小企业要提供三份限制同型号业绩合同,必须要产品投入市场长期经营才可能取得。并且该项分值为3分,经营时间更长的企业实质上获得了更大优势。《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明文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因此,要求提供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以来所投产品同型号的三份销售业绩,并且每份1分,构成了对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歧视,属于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是不符合相关法规,不合理的评审因素。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第二点政策措施。(一)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质疑事项9:评分标准主观分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显示,主观分值总分为16.5分,占比16.5%。主观分本就难以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占比偏高更是难以限制。主观评审因素是指评审等次的划分无法明确具体标准或内容,需评审专家根据专业经验确定等次的评审因素。主观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具体标准或内容,通过评分专家的经验来判断。但评分专家主观上的经验判断标准不一定相同,比如同样一个方案,A专家可能会认为合理有效,B专家可能会认为只是一般,C专家可能会认为不合理,如此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限制主观分的比例,比例偏高如本项目主观分比例达到了16.5%,难以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评分的客观和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其中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因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主观分设置不合理,影响招标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质疑事项10: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主观分5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报价合理运行成本低得2分;报价和成本较合理得1分,报价不合理运行成本高0.5分,无报价得0分。26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维修成本合理且低的得2.5分,维修成本合理价格一般得1.5分,维修成本高的得0.5分,无维修报价得0分2.57售后服务方案:7.1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短,解决方案充分得3分;响应时间一般,解决方案一般2分;响应时间长,解决方案差1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37.2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27.3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人员配备充足售后服务经验丰富得2分,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一般得1分,人员配备不足售后服务经验差0.5分,无人员配备得0分。28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方案考虑充分措施有效得3分,方案内容措施简单的2分,方案内容有缺失,方案可行性不高的得1分,无方案得0分39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方案考虑充分安排有效得2分,方案内容简单,安排不充分的得1分,方案内容有缺失,可行性不高的得0.5分,无方案得0分。2上述评分细则中,存在大量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如“合理、高、不高、一般、低、满足、不足、差、充分、不充分、基本、丰富、有效、简单、缺失”等大量没有明确判断标准且极具主观表述的方式设置分值,未对指标评判标准量化到位,显著扩大评审自由裁量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公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评审方法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10项“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2条第(24)点: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5.国库司留言答复8380-3524426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06/t2020060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2_3524426.htm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交流互动>留言查询>国库司化细化标准和分值设置标准,量化到何种程度才算是细化了呢?例如施工项目(竞争性磋商)技术部分中的施工组织方案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法(0-5分),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商务部分中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是否合理科学可行,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合理化建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由评审议(3分)专家酌情得分。最高得3分。请问这样设置分值可否?答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围绕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标准进行设定。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合理、先进、稳定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质疑事项11:本项目部分评审因素不合理,与履行合同无关。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2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人员配备充足售后服务经验丰富得2分,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一般得1分,人员配备不足售后服务经验差0.5分,无人员配备得0分。2上述评审因素不合理,与履行合同无实质性关系,且不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10项“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2条第(24)点: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12:本项目招标文件部份采购需求评审项不能量化细化,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有下列评审因素不能量化细化,按规定不能作为评审因素。2.1.5支持自适应波束形成技术2.1.8斑点噪声抑制技术:支持所有探头,多级可调,支持3D/4D、CFM/PDI、宽景成像、造影成像等技术2.1.9空间复合成像技术:支持所有凸阵、线阵及容积探头,具有帧平均、帧速率等多种可调节参数2.1.10组织谐波成像,:可用于全部成像探头,频率可视可调,具体频率数值可显示2.1.11多焦点可调,支持全域聚焦2.1.12血管内中膜自动测量技术:可测量血管前、后壁内中膜厚度,并给予最大值、平均值及所测范围区间2.1.13类造影血流成像技术:非多普勒成像原理,真实反应血管内血流状态2.1.15智能多普勒技术:能够快速识别血管结构,自动调整彩色取样框位置、角度,调整频谱取样容积及角度;2.1.18数字化频谱多普勒显示和分析单元(包括PW、CW和HPRF)2.1.19智能聚焦技术2.1.20智能化一键图像优化技术,可自适应调整图像的增益等参数获取最佳图像,具备独立按键2.1.21空间复合成像技术,支持梯形成像模式,支持彩色多普勒模式2.1.22斑点噪声抑制技术,改善边界显示,提高分辨率,减少伪像2.2.1支持实时二维剪切波弹性成像2.2.2弹性定量参数包括剪切波速度、杨氏模量、剪切模量,定量组织的硬度信息,支持切换2.2.3支持声衰减成像技术,可对肝脏组织的衰减系数进行测量及可视化显示,用于脂肪肝和肝纤维化的量化评估诊断。能够提供客观量化指标、规避人为因素影响2.3.1可与斑点噪声抑制技术结合使用2.3.2具有实时双幅造影对比成像模式2.3.3穿刺针增强显示功能:可独立调整穿刺针的显示增益,不影响背景图像质量2.3.4实时微血管造影成像技术,可清晰显示组织内微小血管的灌注及走行2.3.5支持动态灌注分析2.3.6造影时间强度曲线定量分析,支持≥8条TIC曲线的计算和显示,自动计算到达时间(AT)、峰值时间(TTP)、峰值强度(PI)等组织灌注参数2.3.7血流对比模式,造影成像下支持造影和血流混合成像模式,将血流和造影实时同屏融合在同一幅图图像上成像,有助于医生在造影下同步关注血流灌注情况2.4内置超声教学软件,提供解剖示意图、标准超声图像、扫查手法图和操作者实时检查图像,指导操作者进行标准切面的正确扫查,包含肝脏、心脏、乳腺、甲状腺、肾脏、脾脏、子宫等切面2.5测量和分析:(B型、M型、D型、彩色模式):2.6.1基础测量包,2B模式下支持双幅跨幅测量2.6.2定点测速功能,彩色多普勒模式下可同屏测量血管腔内多个任意位置的血流速度2.6.3频谱自动测量分析软件2.6.4腹部测量软件包:支持膀胱自动测量2.6.5心脏测量软件包:心肌功能指数,支持心内膜自动描迹2.6.6血管测量软件包:IMT血管内中膜自动测量,具备前、后壁同屏独立测量显示2.6.7小器官测量软件包2.6.8妇产科测量软件包:具备胎儿切面导航功能,可实现产科标准切面的实时提示和记录△2.7.1腔内探头实时温控技术:腔内探头在工作时,温度值在主机显示器上实时显示具体数值2.7.3可测量盆底、子宫、子宫动脉、卵巢、卵泡等,并自动生成报告2.7.4子宫内膜厚度自动测量,支持B模式自动识别子宫内膜并对内膜厚度进行自动测量2.7.5支持声衰减成像技术,可对肝脏组织的衰减系数进行测量及可视化显示,用于脂肪肝和肝纤维化的量化评估诊断。2.8图像存储(电影)回放重显及病案管理单元2.9数字化捕捉、回放、存储静、动态图像,实时图像传输2.10内置DICOM3.0标准输出接口2.11内有一体化超声工作站2.13具备主机硬盘图像数据存储2.14病案管理单元包括病人资料、报告、图像等的存储、修改、检索和打印等2.15.1一键自动识别甲状腺,乳腺结节病灶,并对病灶进行自动描记、测量、超声诊断描述等分析△2.15.3支持肌骨结构自动识别标注肌骨二维成像实时模式下,支持一键自动识别肌骨标准切面并对切面的不同组织结构用不同的颜色标记和名称注释标注(附图证明并注明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2.15.42D盆底成像模式下,一键自动识别前盆腔标准切面组织结构和自动测量膀胱颈距离值、膀胱后角值、膀胱距离值、尿道倾斜角值,无须手动标定参考点3D盆底成像模式下,一键实现采集框自动调整、容积自动采集重建图像、自动识别肛提肌裂孔标准切面组织结构及自动测量包括肛提肌裂孔面积、肛提肌裂孔前后径、肛提肌裂孔左右径、左侧肛提肌裂孔-尿道间隙和右侧肛提肌裂孔-尿道间隙,无须手动标定参考点△2.15.5宫角自动标注:自动识别功能通过算法精准标注宫角左右侧边界,辅助复杂病例诊断与评估(附图证明并注明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2.15.6小下颌自动测量:可自动测量下颌面部角、额颌面部角、上下颌面部角、上颌鼻根下颌夹角等数据3.1.1二维、彩色、多普勒均可独立变频;3.1.2类型:电子扇扫、线阵、凸阵3.1.3支持探头类型:凸阵、相控阵、线阵、腔内容积、微凸阵穿刺探头等,且可选配凸凸双平面探头、凸线双平面探头、术中探头。3.1.10腔内探头,具备实时温度监控功能3.1.11二维、彩色、多普勒均可独立变频3.2.3预设条件:针对不同的检查脏器,预置最佳化图像的检查条件,减少操作时的调节,及常用所需的外部调节及组合调节3.3.1显示模式:高脉冲重复频率(HPRF)、连续波多普勒(CW)、脉冲多普勒(PWD)3.3.5实时自动包络频谱并完成频谱测量计算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质疑事项13:合同条款中免费更换设备的标准不明确,该项条款要求不合理。事实依据:采购合同有如下条款: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上述要求不合理:1.无质量缺陷举证责任条款未明确质量问题的鉴定流程(如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甲方单方面认定"达不到技术要求",乙方面临被动承担所有费用的风险。需补充"质量问题需经省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书面报告"等客观判定标准。2.贬值定价机制缺失"合议定价"条款未约定争议解决机制,易引发纠纷。应补充"委托设备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等第三方定价程序,参照机电产品相关招标标准文件残值评估规范。3.未区分质量等级缺陷未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区分:严重缺陷(直接影响诊断功能)可退货;一般缺陷(部分技术参数偏差)应优先维修;轻微缺陷(非核心指标偏差)可协商折价。综上,上述要求不合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14:要求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不合理。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招标文件要求保修期外故障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即上门费、人工费免费,导致供应商无法控制人工成本,可能影响供应商的项目实施风险,应当明确项目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质疑事项15:本项目部分合同条款要求不合理,与履行合同无关。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十六条调试和验收6、货物生产日期:货物必须为投标时间前6个月以后生产的产品,否则买家有权拒收。本项条款要求货物生产日期不合理,设备的生产日期并不能作为评定设备技术先进程度的标准,也不能直接影响项目履约,与履约无关,是不合理要求。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16:本项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除意向品牌迈瑞的Resona系列产品产品外,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存在技术分严重扣分,与倾向品牌分值差距巨大。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供应商可能大于三家,但实际有竞争力的只有倾向品牌,以及通过价格优势参与竞争的品牌,不排除这二者是同一家。本项目参数问题在于,单看某一参数有三家品牌满足,可综合全部参数,除倾向品牌外每家都有大的技术分丢分项,倾向品牌优势巨大,在技术分上几乎不扣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综上,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可竞争性,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质疑事项17:本项目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实际上未查到本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中小企业品牌如宁波康达凯能、北京启嘉、安徽鲲隆康鑫等有符合本项目的产品有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但结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不是实质性参数不满足就是参数扣分严重,不能有效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1.修改具有倾向性的参数设置。2.修改不可竞争的参数,使其可以公平竞争。3.修改具有歧视性的参数设置。4.重新开展参数调研,设置可有效竞争的参数。5.明确安装地点、安装环境。6.调整采购代理费标准。7.调整技术指标的分值设置。8.调整或删除业绩要求,删除同品牌同型号要求。9.取消不合理的主观分设置10.修改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细化量化、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11.取消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评审因素设置。12.调整或删除不能量化细化的采购需求。13.修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14.明确项目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15.取消或调整与履行合同无关的合同条款。16.修改招标文件,设置有代表性与可竞争性的参数。17.修改相关参数标准,响应国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期:2025年8月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涉及「答疑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答疑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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