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乳腺机答疑公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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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J-2532006-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乳腺机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7月21日
二、质疑事项
见附件1
三、质疑答复
见附件2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地址:杭州市解放路88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赵芬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7315248
质疑联系人:褚永华
质疑联系方式:0571-873152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张夏卿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1061805、15925786916
质疑联系人:苑洪春
质疑联系方式:0571-81061814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传真:/
联系人:匡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227986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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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乳腺机质疑项目的编号:ZJ-2532006-01包号:1采购人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5年7月29日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显示,主观分值总分为30分,占比30%。主观分占比太高。主观分本就难以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占比偏高更是难以限制。主观评审因素是指评审等次的划分无法明确具体标准或内容,需评审专家根据专业经验确定等次的评审因素。主观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具体标准或内容,通过评分专家的经验来判断。但评分专家主观上的经验判断标准不一定相同,比如同样一个方案,A专家可能会认为合理有效,B专家可能会认为只是一般,C专家可能会认为不合理,如此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限制主观分的比例,比例偏高如本项目主观分比例达到了30%,难以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评分的客观和公正。实务中,河南省出台过文件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第1页共12页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贵州省也有相关文件规定:“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因此主观分比例在10-15%是合理的,本项目的这一比例为30%,偏高。此外,实务中也出现过因主观评审分值过高而被要求重新开展采购的案例,见法律依据的参考案例。法律依据:1.参考河南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财购〔2020〕4号)和《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都有如下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其中艺术类货物可适当加大主观分设置比例,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0%。2.参考贵州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提高主观评审因素分值的,须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合理确定。3.参考案例: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42号),节选,http://ccgp-beijing.gov.cn/jdgl/tscl/sjtscl/t20221122_1469214.html,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基本情况采购日期:2022年9月13日投诉事项:1.略。2.略。3.略。4.评分标准主观评审分值比例不当。评分标准未提出可量化的评审标准,主观评审分值过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调整。2022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汉白玉构件保护(一期)施工(二次)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18373-XM002)的投诉书。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第2页共12页向有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质疑事项2: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一章允许进口产品投标。本项目有国产品牌能满足实际需求,项目中也未提到国外使用,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不满足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质疑事项3:踏勘现场,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方式自行踏勘不合理。事实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方式自行踏勘不合理。理由如下:(1)本地供应商距离采购人地址更近,可更灵活、多次实地踏勘,节省时间与交通成本,便于更充分了解现场环境(如空间布局、设备安装条件、现有设施兼容性等),从而优化投标方案。(2)自行踏勘可能减少外地供应商因协调差旅、人员安排等导致的延误,本地供应商能更快掌握现场细节,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标风险。第3页共12页虽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采购人协助,但自行踏勘过程中,本地供应商可能更易与采购方或现场人员建立联系,间接获取非公开但影响投标的“隐性信息”(如特殊需求、现场问题等),存在不公平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安装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安装地点不明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关于安装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未明确设备安装的具体地址(如医院内具体楼层/区域),导致供应商无法评估运输路径、场地条件对安装的影响,可能影响报价合理性。若因采购人提供的场地条件不符合要求(如空间尺寸不足)导致安装延误或返工,采购文件中对责任归属和费用承担未明确。法律依据: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质疑事项5:业绩要求自2022年01月01日起投标产品相同型号业绩3份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业绩中有如下要求:序号评分细则分值第4页共12页客观分2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评委对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核心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评分,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3要求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起投标产品相同型号业绩3份,对大企业来讲不是难事,但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来讲,则几乎是不可能满足的条件。众所周知,新成立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处于初创阶段,要取得业绩非常困难,要在3年时间内取得3份业绩则是难如登天,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来讲,3年时间内取得3份业绩几乎不可能实现。小企业要提供3份业绩合同,必须要长期经营才可能取得。因此,要求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起投标产品相同型号业绩3份,构成了对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歧视,属于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事项6: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第5页共12页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有如下评审因素:序号评分细则分值主观分4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4,3,2,1,0分)5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4,3,2,1,0分)6售后服务方案:6.1售后服务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评分(4,3,2,1,0分)6.2根据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评分(4,3,2,1,0分)6.3根据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4,3,2,1,0分)7安装调试方案,根据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5,4,3,2,1,0分)58培训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评分(5,4,3,2,1,0分)5在“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和“培训方案”的评审细则中,只列出了评审的内容,没有给出判断标准。如对“售后服务方案”,列出了“售后服务方案”、“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等评审内容。但这些内容满足什么条件分别对应4、3、2、1、0分未知,没有对应的判断标准。是否可以理解为投标人的方案只需要满足上述评审细则中的内容并无明显错误或不足即可满分,对投标人提供的方案优劣可以不作要求呢?没有具体的评审要求。没有评审标准,评分时评分人只能通过依靠主观上自身的理解来评分,如此则各评分人的理解不一定相同,导致评审的标准不一致,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第6页共12页和公正性,也不能有效限制评分人的自由裁量权,影响公平公正,直接影响评审结果。此种情形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质疑事项7:参数设置总体存在倾向性,疑似为Hologic量身定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多项参数设置与Hologic公司(SeleniaDimensions等型号)产品技术特性高度吻合,存在明显的品牌倾向性:1.核心技术参数与Hologic专利技术高度匹配▲2.9条款要求"一体化机架(C臂设计含电源柜、高压发生器等)":该设计是Hologic乳腺机的专利架构,其他品牌多采用分体式设计;▲10条款"数字乳腺三维断层摄影功能":直接指向Hologic的专利技术"Tomosynthesis",国产设备多采用不同技术路线;▲11条款"三维体层图像的立体活检定位":此为Hologic独有的定位系统设计。第7页共12页2.非关键参数设定超出常规临床需求△3.5条款"阳极热容量≥160kHU":远超国产设备常规120kHU水平;△5.3条款"像素大小≤75μm":高于行业常规100μm标准;4.5条款"SID≥65cm":与Hologic设备参数完全一致,其他品牌多为60cm。3.认证资质要求形成隐性壁垒要求提供三维断层摄影和活检定位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国产设备因技术路线不同可能无法提供完全一致的注册范围,未明确接受等效技术方案。综上所述,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及资质要求上对Hologic公司存在显著倾向性,主要因其产品特性与招标需求高度匹配,且评分规则更有利于Hologic。若Hologic参与投标,其技术响应、市场业绩及服务方案均能精准满足招标要求,中标概率较高。其他投标人需在技术偏离说明、第三方检测报告及服务方案细节上做出差异化优势,方可与Hologic竞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相悖。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了国家招投标相关政策。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第8页共12页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实际上未查到本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中小企业品牌有符合本项目的产品有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但结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不是实质性参数不满足就是重要参数扣分严重,不能有效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具体表现为,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技术参数评分标准具有明显倾向性,导致只有极少数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这种行为可能使得采购活动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损害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使得采购人无法获得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或服务。招标文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设定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确保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参数设定歧视国产品牌。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参数要求”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如X线管支第9页共12页架一体化机架设计、三维断层摄影功能等)直接对应进口品牌专利技术;此类参数可能排除国产设备通过等效技术方案实现相同功能的可能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标记条款如“阳极热容量≥160kHU”“像素大小≤75μm”等参数远超临床实际需求,可能人为抬高国产设备达标门槛。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1.建议调整主观分占比。2.建议修改招标文件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3.取消自行踏勘现场或采购人统一组织踏勘。4.建议招标文件明确具体安装地点。5.建议降低业绩要求标准。6.评审项量化细化。7.修改倾向性参数。8.调整采购需求,具备代表性。9.修改歧视性参数,让中小企业可以有效竞争。10.调整采购需求,具备竞争性。11.修改歧视性参数。第10页共12页签字(签章)日期:2025年8月1日第11页共12页第12页共12页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乳腺机项目(项目编号:ZJ-2532006-01)招标文件质疑答复函质疑供应商:收到质疑函日期:2025年8月1日质疑项目名称:乳腺机项目编号:ZJ-2532006-01我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贵公司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乳腺机项目(项目编号:ZJ-2532006-01)招标文件的质疑。受采购人委托,对贵公司质疑内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1: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显示,主观分值总分为30分,占比30%。主观分占比太高。主观分本就难以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占比偏高更是难以限制。主观评审因素是指评审等次的划分无法明确具体标准或内容,需评审专家根据专业经验确定等次的评审因素。主观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具体标准或内容,通过评分专家的经验来判断。但评分专家主观上的经验判断标准不一定相同,比如同样一个方案,A专家可能会认为合理有效,B专家可能会认为只是一般,C专家可能会认为不合理,如此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限制主观分的比例,比例偏高如本项目主观分比例达到了30%,难以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评分的客观和公正。实务中,河南省出台过文件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贵州省也有相关文件规定:“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因此主观分比例在10-15%是合理的,本项目的这一比例为30%,偏高。此外,实务中也出现过因主观评审分值过高而被要求重新开展采购的案例,见法律依据的参考案例。法律依据:1.参考河南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财购(2020)4号)和《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都有如下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其中艺术类货物可适当加大主观分设置比例,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0%。2.参考贵州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提高主观评审因素分值的,须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合理确定。3.参考案例: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42号),节选,http://ccgp-beijing.gov.cn/jdgl/tscl/sjtscl/t20221122_1469214.html,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基本情况采购日期:2022年9月13日投诉事项:1.略。2.略。3.略。4.评分标准主观评审分值比例不当。评分标准未提出可量化的评审标准,主观评审分值过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调整。2022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汉白玉构件保护(一期)施工(二次)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18373-XM002)的投诉书。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向有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4,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2: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一章允许进口产品投标。本项目有国产品牌能满足实际需求,项目中也未提到国外使用,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不满足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答复:本项目允许进口,不限制和排斥国产产品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本质疑事项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的范围。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3:踏勘现场,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方式自行踏勘不合理。事实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方式自行踏勘不合理。理由如下:(1)本地供应商距离采购人地址更近,可更灵活、多次实地踏勘,节省时间与交通成本,便于更充分了解现场环境(如空间布局、设备安装条件、现有设施兼容性等),从而优化投标方案。(2)自行踏勘可能减少外地供应商因协调差旅、人员安排等导致的延误,本地供应商能更快掌握现场细节,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标风险。虽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采购人协助,但自行踏勘过程中,本地供应商可能更易与采购方或现场人员建立联系,间接获取非公开但影响投标的“隐性信息”(如特殊需求、现场问题等),存在不公平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本项目规定如有需要自行踏勘,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踏勘。且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安装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安装地点不明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关于安装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未明确设备安装的具体地址(如医院内具体楼层/区域),导致供应商无法评估运输路径、场地条件对安装的影响,可能影响报价合理性。若因采购人提供的场地条件不符合要求(如空间尺寸不足)导致安装延误或返工,采购文件中对责任归属和费用承担未明确。法律依据: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答复:本项目招标交货安装地点已明确具体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不存在“供应商无法评估运输路径、场地条件对安装的影响,可能影响报价合理性”的情形。且院内搬运条件良好,满足正常搬运要求,基础设施完善,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5:业绩要求自2022年01月01日起投标产品相同型号业绩3份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业绩中有如下要求:序号评分细则分值客观分--2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评委对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核心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评分,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3要求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起投标产品相同型号业绩3份,对大企业来讲不是难事,但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来讲,则几乎是不可能满足的条件。众所周知,新成立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处于初创阶段,要取得业绩非常困难,要在3年时间内取得3份业绩则是难如登天,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来讲,3年时间内取得3份业绩几乎不可能实现。小企业要提供3份业绩合同,必须要长期经营才可能取得。因此,要求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起投标产品相同型号业绩3份,构成了对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歧视,属于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答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本项目价格分30分,业绩分3分,业绩评分设定符合该通知的规定。且,本项目已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执行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预付款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执行关于首台套业绩认定的政策。故本项目关于业绩分的设定不存在“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6: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有如下评审因素:序号评分细则分值主观分4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4,3,2,1,0分)45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4,3,2,1,0分)46售后服务方案:6.1售后服务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评分(4,3,2,1,0分)46.2根据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评分(4,3,2,1,0分)46.3根据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4,3,2,1,0分)47安装调试方案,根据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5,4,3,2,1,0分)58培训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评分(5,4,3,2,1,0分)5在“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和“培训方案”的评审细则中,只列出了评审的内容,没有给出判断标准。如对“售后服务方案”,列出了“售后服务方案”、“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等评审内容。但这些内容满足什么条件分别对应4、3、2、1、0分未知,没有对应的判断标准。是否可以理解为投标人的方案只需要满足上述评审细则中的内容并无明显错误或不足即可满分,对投标人提供的方案优劣可以不作要求呢?没有具体的评审要求。没有评审标准,评分时评分人只能通过依靠主观上自身的理解来评分,如此则各评分人的理解不一定相同,导致评审的标准不一致,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不能有效限制评分人的自由裁量权,影响公平公正,直接影响评审结果。此种情形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4,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7:参数设置总体存在倾向性,疑似为Hologic量身定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多项参数设置与Hologic公司(SeleniaDimensions等型号)产品技术特性高度吻合,存在明显的品牌倾向性:1.核心技术参数与Hologic专利技术高度匹配2.9条款要求“一体化机架(C臂设计含电源柜、高压发生器等)”:该设计是Hologic乳腺机的专利架构,其他品牌多采用分体式设计;10条款“数字乳腺三维断层摄影功能”:直接指向Hologic的专利技术“Tomosynthesis”,国产设备多采用不同技术路线;11条款“三维体层图像的立体活检定位”:此为Hologic独有的定位系统设计。2.非关键参数设定超出常规临床需求△3.5条款“阳极热容量W160kHU”:远超国产设备常规120kHU水平;△5.3条款“像素大小≤75um”:高于行业常规100um标准;4.5条款“SIDW65cm”:与Hologic设备参数完全一致,其他品牌多为60cm。3.认证资质要求形成隐性壁垒要求提供三维断层摄影和活检定位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国产设备因技术路线不同可能无法提供完全一致的注册范围,未明确接受等效技术方案。综上所述,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及资质要求上对Hologic公司存在显著倾向性,主要因其产品特性与招标需求高度匹配,且评分规则更有利于Hologic。若Hologic参与投标,其技术响应、市场业绩及服务方案均能精准满足招标要求,中标概率较高。其他投标人需在技术偏离说明、第三方检测报告及服务方案细节上做出差异化优势,方可与Hologic竞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答复:关于▲2.9条“X线管支架:一体化机架(机架含电源柜、高压发生器、高压逆变器、X射线管组件等)C臂设计”:一体化结构节省检查空间,简化线缆管理,适应拥挤环境,提高检查效率。C型臂的弧形结构允许设备自由调整角度和位置,可适配不同体型患者的乳腺检查需求,同时避免与周围设备碰撞,提升操作流畅性。关于▲10条“投标机型具备数字乳腺三维断层摄影功能”:数字三维断层摄像通过低剂量多角度曝光获取乳腺图像信息,重建为高分辨率三维影像,有效消除二维投影成像重叠干扰,有利于提升早期乳腺癌检出率,通过断层图像诊断可提高诊断准确定,降低复查概率。关于▲11条款“投标机型具备三维体层图像的立体活检定位(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该功能主要用于对乳腺微小病灶(如钙化灶或微小肿块)进行精准活检诊断检查,它在三维成像基础上实现病变的精确定位和穿刺取样,以明确病变性质(如是否为良性或恶性),特别适用于早期乳腺癌筛查。关于△3.5条款“阳极热容量:W160kHU”,阳极热容量越大,乳腺机可执行更长时间的X线曝光或更大功率的检查,输出剂量越稳定,从而生成更清晰的图像,尤其适合致密型乳腺或复杂病灶的精细诊断。关于△5.3条款“像素大小:≤75μm”,较小的像素尺寸,有利于提高空间采集分辨率,可以更清晰显示乳腺组织内的微钙化灶,使导管结构、Cooper韧带等细微组织显影更清晰,降低漏诊风险。关于4.5条款“SID:W65cm”,SID越大可减小几何放大效应,减少图像边缘几何失真;SID越大可减少半影,提高图像清晰度。SID越大从而更准确地识别钙化灶、肿块等乳腺微小病变,提升乳腺癌筛查的诊断可靠性;同时,SID越大、C型臂开口距离越大,可以为医生提供更宽敞的穿刺定位操作区域,便于器械进出和患者体位调整,减少设备碰撞或感染风险,尤其是对于活体组织穿刺等精细操作。综上,上述要求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上述每个条款均有三个及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相悖。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了国家招投标相关政策。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答复: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根据医院实际要求提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三个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且能形成竞争,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实际上未查到本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中小企业品牌有符合本项目的产品有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但结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不是实质性参数不满足就是重要参数扣分严重,不能有效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答复: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要求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且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具体表现为,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技术参数评分标准具有明显倾向性,导致只有极少数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这种行为可能使得采购活动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损害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使得采购人无法获得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或服务。招标文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设定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确保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答复: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均根据医院实际要求提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三个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且能形成竞争,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参数设定歧视国产品牌。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参数要求”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如X线管支架一体化机架设计、三维断层摄影功能等)直接对应进口品牌专利技术;此类参数可能排除国产设备通过等效技术方案实现相同功能的可能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标记条款如“阳极热容量W160kHU”“像素大小≤75um”等参数远超临床实际需求,可能人为抬高国产设备达标门槛。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答复:关于▲2.9条X线管支架一体化机架设计:一体化结构节省检查空间,简化线缆管理,适应拥挤环境,提高检查效率。C型臂的弧形结构允许设备自由调整角度和位置,可适配不同体型患者的乳腺检查需求,同时避免与周围设备碰撞,提升操作流畅性。关于▲10条“投标机型具备数字乳腺三维断层摄影功能”:数字三维断层摄像通过低剂量多角度曝光获取乳腺图像信息,重建为高分辨率三维影像,有效消除二维投影成像重叠干扰,有利于提升早期乳腺癌检出率,通过断层图像诊断可提高诊断准确定,降低复查概率。关于△3.5条款“阳极热容量:W160kHU”,阳极热容量越大,乳腺机可执行更长时间的X线曝光或更大功率的检查,输出剂量越稳定,从而生成更清晰的图像,尤其适合致密型乳腺或复杂病灶的精细诊断。关于4.5条款“SID:W65cm”,SID越大可减小几何放大效应,减少图像边缘几何失真;SID越大可减少半影,提高图像清晰度。SID越大从而更准确地识别钙化灶、肿块等乳腺微小病变,提升乳腺癌筛查的诊断可靠性;同时,SID越大、C型臂开口距离越大,可以为医生提供更宽敞的穿刺定位操作区域,便于器械进出和患者体位调整,减少设备碰撞或感染风险,尤其是对于活体组织穿刺等精细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各条款均有三个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以上内容为对贵公司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乳腺机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的答复,如贵公司对答复内容不满意,可以在质疑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联系人:匡老师,联系电话:0571-87227986)提出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参与。联系人:张夏卿联系电话:0571-81061805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2025年8月日质疑函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乳腺机质疑项目的编号:ZJ-2532006-01包号:1采购人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5年7月29日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显示,主观分值总分为30分,占比30%。主观分占比太高。主观分本就难以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占比偏高更是难以限制。主观评审因素是指评审等次的划分无法明确具体标准或内容,需评审专家根据专业经验确定等次的评审因素。主观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具体标准或内容,通过评分专家的经验来判断。但评分专家主观上的经验判断标准不一定相同,比如同样一个方案,A专家可能会认为合理有效,B专家可能会认为只是一般,C专家可能会认为不合理,如此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限制主观分的比例,比例偏高如本项目主观分比例达到了30%,难以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评分的客观和公正。实务中,河南省出台过文件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第1页共12页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贵州省也有相关文件规定:“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因此主观分比例在10-15%是合理的,本项目的这一比例为30%,偏高。此外,实务中也出现过因主观评审分值过高而被要求重新开展采购的案例,见法律依据的参考案例。法律依据:1.参考河南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财购〔2020〕4号)和《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都有如下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其中艺术类货物可适当加大主观分设置比例,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0%。2.参考贵州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提高主观评审因素分值的,须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合理确定。3.参考案例: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42号),节选,http://ccgp-beijing.gov.cn/jdgl/tscl/sjtscl/t20221122_1469214.html,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基本情况采购日期:2022年9月13日投诉事项:1.略。2.略。3.略。4.评分标准主观评审分值比例不当。评分标准未提出可量化的评审标准,主观评审分值过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调整。2022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汉白玉构件保护(一期)施工(二次)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18373-XM002)的投诉书。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第2页共12页向有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质疑事项2: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一章允许进口产品投标。本项目有国产品牌能满足实际需求,项目中也未提到国外使用,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不满足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质疑事项3:踏勘现场,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方式自行踏勘不合理。事实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方式自行踏勘不合理。理由如下:(1)本地供应商距离采购人地址更近,可更灵活、多次实地踏勘,节省时间与交通成本,便于更充分了解现场环境(如空间布局、设备安装条件、现有设施兼容性等),从而优化投标方案。(2)自行踏勘可能减少外地供应商因协调差旅、人员安排等导致的延误,本地供应商能更快掌握现场细节,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标风险。第3页共12页虽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采购人协助,但自行踏勘过程中,本地供应商可能更易与采购方或现场人员建立联系,间接获取非公开但影响投标的“隐性信息”(如特殊需求、现场问题等),存在不公平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安装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安装地点不明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关于安装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未明确设备安装的具体地址(如医院内具体楼层/区域),导致供应商无法评估运输路径、场地条件对安装的影响,可能影响报价合理性。若因采购人提供的场地条件不符合要求(如空间尺寸不足)导致安装延误或返工,采购文件中对责任归属和费用承担未明确。法律依据: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质疑事项5:业绩要求自2022年01月01日起投标产品相同型号业绩3份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业绩中有如下要求:序号评分细则分值第4页共12页客观分2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评委对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核心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评分,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3要求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起投标产品相同型号业绩3份,对大企业来讲不是难事,但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来讲,则几乎是不可能满足的条件。众所周知,新成立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处于初创阶段,要取得业绩非常困难,要在3年时间内取得3份业绩则是难如登天,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来讲,3年时间内取得3份业绩几乎不可能实现。小企业要提供3份业绩合同,必须要长期经营才可能取得。因此,要求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起投标产品相同型号业绩3份,构成了对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歧视,属于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事项6: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第5页共12页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有如下评审因素:序号评分细则分值主观分4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4,3,2,1,0分)5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4,3,2,1,0分)6售后服务方案:6.1售后服务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评分(4,3,2,1,0分)6.2根据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评分(4,3,2,1,0分)6.3根据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4,3,2,1,0分)7安装调试方案,根据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5,4,3,2,1,0分)58培训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评分(5,4,3,2,1,0分)5在“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和“培训方案”的评审细则中,只列出了评审的内容,没有给出判断标准。如对“售后服务方案”,列出了“售后服务方案”、“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等评审内容。但这些内容满足什么条件分别对应4、3、2、1、0分未知,没有对应的判断标准。是否可以理解为投标人的方案只需要满足上述评审细则中的内容并无明显错误或不足即可满分,对投标人提供的方案优劣可以不作要求呢?没有具体的评审要求。没有评审标准,评分时评分人只能通过依靠主观上自身的理解来评分,如此则各评分人的理解不一定相同,导致评审的标准不一致,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第6页共12页和公正性,也不能有效限制评分人的自由裁量权,影响公平公正,直接影响评审结果。此种情形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质疑事项7:参数设置总体存在倾向性,疑似为Hologic量身定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多项参数设置与Hologic公司(SeleniaDimensions等型号)产品技术特性高度吻合,存在明显的品牌倾向性:1.核心技术参数与Hologic专利技术高度匹配▲2.9条款要求"一体化机架(C臂设计含电源柜、高压发生器等)":该设计是Hologic乳腺机的专利架构,其他品牌多采用分体式设计;▲10条款"数字乳腺三维断层摄影功能":直接指向Hologic的专利技术"Tomosynthesis",国产设备多采用不同技术路线;▲11条款"三维体层图像的立体活检定位":此为Hologic独有的定位系统设计。第7页共12页2.非关键参数设定超出常规临床需求△3.5条款"阳极热容量≥160kHU":远超国产设备常规120kHU水平;△5.3条款"像素大小≤75μm":高于行业常规100μm标准;4.5条款"SID≥65cm":与Hologic设备参数完全一致,其他品牌多为60cm。3.认证资质要求形成隐性壁垒要求提供三维断层摄影和活检定位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国产设备因技术路线不同可能无法提供完全一致的注册范围,未明确接受等效技术方案。综上所述,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及资质要求上对Hologic公司存在显著倾向性,主要因其产品特性与招标需求高度匹配,且评分规则更有利于Hologic。若Hologic参与投标,其技术响应、市场业绩及服务方案均能精准满足招标要求,中标概率较高。其他投标人需在技术偏离说明、第三方检测报告及服务方案细节上做出差异化优势,方可与Hologic竞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相悖。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了国家招投标相关政策。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第8页共12页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实际上未查到本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中小企业品牌有符合本项目的产品有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但结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不是实质性参数不满足就是重要参数扣分严重,不能有效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具体表现为,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技术参数评分标准具有明显倾向性,导致只有极少数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这种行为可能使得采购活动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损害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使得采购人无法获得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或服务。招标文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设定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确保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参数设定歧视国产品牌。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参数要求”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如X线管支第9页共12页架一体化机架设计、三维断层摄影功能等)直接对应进口品牌专利技术;此类参数可能排除国产设备通过等效技术方案实现相同功能的可能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标记条款如“阳极热容量≥160kHU”“像素大小≤75μm”等参数远超临床实际需求,可能人为抬高国产设备达标门槛。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1.建议调整主观分占比。2.建议修改招标文件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3.取消自行踏勘现场或采购人统一组织踏勘。4.建议招标文件明确具体安装地点。5.建议降低业绩要求标准。6.评审项量化细化。7.修改倾向性参数。8.调整采购需求,具备代表性。9.修改歧视性参数,让中小企业可以有效竞争。10.调整采购需求,具备竞争性。11.修改歧视性参数。第10页共12页签字(签章)日期:2025年8月1日第11页共12页第12页共12页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乳腺机项目(项目编号:ZJ-2532006-01)招标文件质疑答复函质疑供应商:收到质疑函日期:2025年8月1日质疑项目名称:乳腺机项目编号:ZJ-2532006-01我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贵公司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乳腺机项目(项目编号:ZJ-2532006-01)招标文件的质疑。受采购人委托,对贵公司质疑内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1: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显示,主观分值总分为30分,占比30%。主观分占比太高。主观分本就难以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占比偏高更是难以限制。主观评审因素是指评审等次的划分无法明确具体标准或内容,需评审专家根据专业经验确定等次的评审因素。主观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具体标准或内容,通过评分专家的经验来判断。但评分专家主观上的经验判断标准不一定相同,比如同样一个方案,A专家可能会认为合理有效,B专家可能会认为只是一般,C专家可能会认为不合理,如此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限制主观分的比例,比例偏高如本项目主观分比例达到了30%,难以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评分的客观和公正。实务中,河南省出台过文件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贵州省也有相关文件规定:“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因此主观分比例在10-15%是合理的,本项目的这一比例为30%,偏高。此外,实务中也出现过因主观评审分值过高而被要求重新开展采购的案例,见法律依据的参考案例。法律依据:1.参考河南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财购(2020)4号)和《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都有如下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其中艺术类货物可适当加大主观分设置比例,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0%。2.参考贵州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提高主观评审因素分值的,须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合理确定。3.参考案例: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42号),节选,http://ccgp-beijing.gov.cn/jdgl/tscl/sjtscl/t20221122_1469214.html,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基本情况采购日期:2022年9月13日投诉事项:1.略。2.略。3.略。4.评分标准主观评审分值比例不当。评分标准未提出可量化的评审标准,主观评审分值过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调整。2022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汉白玉构件保护(一期)施工(二次)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18373-XM002)的投诉书。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向有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4,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2: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一章允许进口产品投标。本项目有国产品牌能满足实际需求,项目中也未提到国外使用,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不满足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答复:本项目允许进口,不限制和排斥国产产品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本质疑事项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的范围。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3:踏勘现场,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方式自行踏勘不合理。事实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方式自行踏勘不合理。理由如下:(1)本地供应商距离采购人地址更近,可更灵活、多次实地踏勘,节省时间与交通成本,便于更充分了解现场环境(如空间布局、设备安装条件、现有设施兼容性等),从而优化投标方案。(2)自行踏勘可能减少外地供应商因协调差旅、人员安排等导致的延误,本地供应商能更快掌握现场细节,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标风险。虽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采购人协助,但自行踏勘过程中,本地供应商可能更易与采购方或现场人员建立联系,间接获取非公开但影响投标的“隐性信息”(如特殊需求、现场问题等),存在不公平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本项目规定如有需要自行踏勘,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踏勘。且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安装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安装地点不明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关于安装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未明确设备安装的具体地址(如医院内具体楼层/区域),导致供应商无法评估运输路径、场地条件对安装的影响,可能影响报价合理性。若因采购人提供的场地条件不符合要求(如空间尺寸不足)导致安装延误或返工,采购文件中对责任归属和费用承担未明确。法律依据: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答复:本项目招标交货安装地点已明确具体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不存在“供应商无法评估运输路径、场地条件对安装的影响,可能影响报价合理性”的情形。且院内搬运条件良好,满足正常搬运要求,基础设施完善,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5:业绩要求自2022年01月01日起投标产品相同型号业绩3份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业绩中有如下要求:序号评分细则分值客观分--2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评委对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核心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评分,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3要求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起投标产品相同型号业绩3份,对大企业来讲不是难事,但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来讲,则几乎是不可能满足的条件。众所周知,新成立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处于初创阶段,要取得业绩非常困难,要在3年时间内取得3份业绩则是难如登天,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来讲,3年时间内取得3份业绩几乎不可能实现。小企业要提供3份业绩合同,必须要长期经营才可能取得。因此,要求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起投标产品相同型号业绩3份,构成了对间较短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歧视,属于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答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本项目价格分30分,业绩分3分,业绩评分设定符合该通知的规定。且,本项目已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执行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预付款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执行关于首台套业绩认定的政策。故本项目关于业绩分的设定不存在“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6: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有如下评审因素:序号评分细则分值主观分4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4,3,2,1,0分)45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4,3,2,1,0分)46售后服务方案:6.1售后服务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评分(4,3,2,1,0分)46.2根据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评分(4,3,2,1,0分)46.3根据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4,3,2,1,0分)47安装调试方案,根据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5,4,3,2,1,0分)58培训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评分(5,4,3,2,1,0分)5在“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和“培训方案”的评审细则中,只列出了评审的内容,没有给出判断标准。如对“售后服务方案”,列出了“售后服务方案”、“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等评审内容。但这些内容满足什么条件分别对应4、3、2、1、0分未知,没有对应的判断标准。是否可以理解为投标人的方案只需要满足上述评审细则中的内容并无明显错误或不足即可满分,对投标人提供的方案优劣可以不作要求呢?没有具体的评审要求。没有评审标准,评分时评分人只能通过依靠主观上自身的理解来评分,如此则各评分人的理解不一定相同,导致评审的标准不一致,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不能有效限制评分人的自由裁量权,影响公平公正,直接影响评审结果。此种情形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4,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7:参数设置总体存在倾向性,疑似为Hologic量身定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多项参数设置与Hologic公司(SeleniaDimensions等型号)产品技术特性高度吻合,存在明显的品牌倾向性:1.核心技术参数与Hologic专利技术高度匹配2.9条款要求“一体化机架(C臂设计含电源柜、高压发生器等)”:该设计是Hologic乳腺机的专利架构,其他品牌多采用分体式设计;10条款“数字乳腺三维断层摄影功能”:直接指向Hologic的专利技术“Tomosynthesis”,国产设备多采用不同技术路线;11条款“三维体层图像的立体活检定位”:此为Hologic独有的定位系统设计。2.非关键参数设定超出常规临床需求△3.5条款“阳极热容量W160kHU”:远超国产设备常规120kHU水平;△5.3条款“像素大小≤75um”:高于行业常规100um标准;4.5条款“SIDW65cm”:与Hologic设备参数完全一致,其他品牌多为60cm。3.认证资质要求形成隐性壁垒要求提供三维断层摄影和活检定位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国产设备因技术路线不同可能无法提供完全一致的注册范围,未明确接受等效技术方案。综上所述,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及资质要求上对Hologic公司存在显著倾向性,主要因其产品特性与招标需求高度匹配,且评分规则更有利于Hologic。若Hologic参与投标,其技术响应、市场业绩及服务方案均能精准满足招标要求,中标概率较高。其他投标人需在技术偏离说明、第三方检测报告及服务方案细节上做出差异化优势,方可与Hologic竞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答复:关于▲2.9条“X线管支架:一体化机架(机架含电源柜、高压发生器、高压逆变器、X射线管组件等)C臂设计”:一体化结构节省检查空间,简化线缆管理,适应拥挤环境,提高检查效率。C型臂的弧形结构允许设备自由调整角度和位置,可适配不同体型患者的乳腺检查需求,同时避免与周围设备碰撞,提升操作流畅性。关于▲10条“投标机型具备数字乳腺三维断层摄影功能”:数字三维断层摄像通过低剂量多角度曝光获取乳腺图像信息,重建为高分辨率三维影像,有效消除二维投影成像重叠干扰,有利于提升早期乳腺癌检出率,通过断层图像诊断可提高诊断准确定,降低复查概率。关于▲11条款“投标机型具备三维体层图像的立体活检定位(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该功能主要用于对乳腺微小病灶(如钙化灶或微小肿块)进行精准活检诊断检查,它在三维成像基础上实现病变的精确定位和穿刺取样,以明确病变性质(如是否为良性或恶性),特别适用于早期乳腺癌筛查。关于△3.5条款“阳极热容量:W160kHU”,阳极热容量越大,乳腺机可执行更长时间的X线曝光或更大功率的检查,输出剂量越稳定,从而生成更清晰的图像,尤其适合致密型乳腺或复杂病灶的精细诊断。关于△5.3条款“像素大小:≤75μm”,较小的像素尺寸,有利于提高空间采集分辨率,可以更清晰显示乳腺组织内的微钙化灶,使导管结构、Cooper韧带等细微组织显影更清晰,降低漏诊风险。关于4.5条款“SID:W65cm”,SID越大可减小几何放大效应,减少图像边缘几何失真;SID越大可减少半影,提高图像清晰度。SID越大从而更准确地识别钙化灶、肿块等乳腺微小病变,提升乳腺癌筛查的诊断可靠性;同时,SID越大、C型臂开口距离越大,可以为医生提供更宽敞的穿刺定位操作区域,便于器械进出和患者体位调整,减少设备碰撞或感染风险,尤其是对于活体组织穿刺等精细操作。综上,上述要求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上述每个条款均有三个及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相悖。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了国家招投标相关政策。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答复: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根据医院实际要求提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三个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且能形成竞争,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实际上未查到本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中小企业品牌有符合本项目的产品有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但结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不是实质性参数不满足就是重要参数扣分严重,不能有效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答复: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要求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且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具体表现为,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技术参数评分标准具有明显倾向性,导致只有极少数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这种行为可能使得采购活动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损害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使得采购人无法获得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或服务。招标文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设定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确保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答复: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均根据医院实际要求提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三个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且能形成竞争,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参数设定歧视国产品牌。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参数要求”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如X线管支架一体化机架设计、三维断层摄影功能等)直接对应进口品牌专利技术;此类参数可能排除国产设备通过等效技术方案实现相同功能的可能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标记条款如“阳极热容量W160kHU”“像素大小≤75um”等参数远超临床实际需求,可能人为抬高国产设备达标门槛。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答复:关于▲2.9条X线管支架一体化机架设计:一体化结构节省检查空间,简化线缆管理,适应拥挤环境,提高检查效率。C型臂的弧形结构允许设备自由调整角度和位置,可适配不同体型患者的乳腺检查需求,同时避免与周围设备碰撞,提升操作流畅性。关于▲10条“投标机型具备数字乳腺三维断层摄影功能”:数字三维断层摄像通过低剂量多角度曝光获取乳腺图像信息,重建为高分辨率三维影像,有效消除二维投影成像重叠干扰,有利于提升早期乳腺癌检出率,通过断层图像诊断可提高诊断准确定,降低复查概率。关于△3.5条款“阳极热容量:W160kHU”,阳极热容量越大,乳腺机可执行更长时间的X线曝光或更大功率的检查,输出剂量越稳定,从而生成更清晰的图像,尤其适合致密型乳腺或复杂病灶的精细诊断。关于4.5条款“SID:W65cm”,SID越大可减小几何放大效应,减少图像边缘几何失真;SID越大可减少半影,提高图像清晰度。SID越大从而更准确地识别钙化灶、肿块等乳腺微小病变,提升乳腺癌筛查的诊断可靠性;同时,SID越大、C型臂开口距离越大,可以为医生提供更宽敞的穿刺定位操作区域,便于器械进出和患者体位调整,减少设备碰撞或感染风险,尤其是对于活体组织穿刺等精细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各条款均有三个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以上内容为对贵公司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乳腺机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的答复,如贵公司对答复内容不满意,可以在质疑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联系人:匡老师,联系电话:0571-87227986)提出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参与。联系人:张夏卿联系电话:0571-81061805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2025年8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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