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设施农业示范答疑公告(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25)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高效设施农业示范项目(一期)-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65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高效设施农业示范项目(一期)

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招标人: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格制)........................... 2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47
第六章 图 纸...................................... 14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4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高效设施农业示范项目(一期)第一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高效设施农业示范项目(一期)已由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411-410203-04-05-360466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高效设施农业示范项目(一期)
2.2 招标编号:KCZX-2025-005
2.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4 建设地点: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范围内。
2.5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农业设施项目,项目本次规划占地面积 28553㎡(约42.8亩),总建筑面积约17700㎡,其中:建设智慧连栋玻璃温室3座共计约16695.56㎡、门卫室约14㎡、变压器室约72㎡、水池两座共计约1145㎡、道路3471.8㎡、围墙903米、机动车停车位12个、安装水肥一体化机、地源热泵机组、变压器等设备。
2.6 本次招标投资额:约3510万元,其中施工标段金额约3481万元,监理标段金额约28万元。
2.7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有2个标段。
第一标段: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高效设施农业示范项目(一期)施工标段
2.8 招标范围:
第一标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9 工期要求:
第一标段:60日历天
2.10 质量要求:
第一标段: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国家能源部门(或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3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不得存在其他在施在建项目(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中中标后又变更的,须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证明,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提供的项目经理变更材料无效,按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处理)。项目经理须是本单位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本单位近半年来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新聘用员工从聘用之日算起);
3.4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本单位近半年来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新聘用员工从聘用之日算起);
3.5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可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6业绩要求:
3.6.1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2022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工程合同额1500万元及以上钢结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一份。【业绩需提供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和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或工程接收证书);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6.2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2022年1月1日以来具有1个工程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钢结构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和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或工程接收证书);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6.3施工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投标人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具有1个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能源设备或电力设施施工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或工程接收证书),其中需有一项证明材料显示施工技术负责人;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注:企业业绩、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业绩可重复。
3.7信誉要求:
(1)本项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投标人应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提供以上网站查询截图(查询对象:企业,查询日期为本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2)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渠道:http://jzsc.mohurd.gov.cn/)有黑名单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禁止参与该项目投标,提供网站查询截图,查询日期为本公告发布日期之后;(查询对象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3)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存在受行贿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情况(查询渠道: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网页查询截图,查询日期不得早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3.8 其他要求:
3.8.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3.8.2投标人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8.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均可获取。
4.1.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4.2地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4.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须注册成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会员并取得CA密钥,凭CA密钥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并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详见http://www.kfsggzyjyw.cn办事指南-操作规程)。查询招标文件方式: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可打开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首页“流程公开”里查询招标文件。
4.4售价:0元
5.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5.1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7日9时25分
5.2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kfggzy/)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kfggzy/)会员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询问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时间:2025年11月27日9时25分
6.2地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开封市金明大道146号国投大厦
联 系 人:赵京
联系方式:13569516429
招标代理机构: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开封市宋城路126号(宋城路与金明西街交叉口,铂金瀚宫南门2楼)
联 系 人:杨芳
联系方式:13783785046
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1800378676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内容为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开封市金明大道146号国投大厦 联 系 人:赵京 电 话:13569516429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开封市宋城路126号(宋城路与金明西街交叉口,铂金瀚宫南门2楼) 联 系 人:杨芳 电 话:13783785046

1.1.4
项目名称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高效设施农业示范项目(一期)

1.1.5
标段名称
第一标段: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高效设施农业示范项目(一期)施工标段

1.1.6
建设地点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范围内。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1.3.2
工期
6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国家能源部门(或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不得存在其他在施在建项目(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中中标后又变更的,须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证明,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提供的项目经理变更材料无效,按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处理)。项目经理须是本单位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本单位近半年来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新聘用员工从聘用之日算起); 4.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本单位近半年来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新聘用员工从聘用之日算起); 5.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可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业绩要求: 6.1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2022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工程合同额1500万元及以上钢结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一份。【业绩需提供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和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或工程接收证书);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6.2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2022年1月1日以来具有1个工程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钢结构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和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或工程接收证书);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6.3施工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投标人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具有1个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能源设备或电力设施施工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或工程接收证书),其中需有一项证明材料显示施工技术负责人;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注:企业业绩、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业绩可重复。 7.信誉要求: (1)本项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投标人应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提供以上网站查询截图(查询对象:企业,查询日期为本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2)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渠道:http://jzsc.mohurd.gov.cn/)有黑名单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禁止参与该项目投标,提供网站查询截图,查询日期为本公告发布日期之后;(查询对象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3)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存在受行贿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情况(查询渠道: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网页查询截图,查询日期不得早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8. 其他要求: 8.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8.2投标人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8.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之日起,即为默认收到

1.11
偏离
不允许重大偏离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投标(即废标): 1.电子投标文件没有加盖单位电子章和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章或签字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人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 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7.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9.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0.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2.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之日起,即为默认收到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之日起,即为默认收到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3.3款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3.2.3
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总价中各项均不得高于以下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 大写: 叁仟肆佰捌拾万零玖仟贰佰捌拾陆元陆角壹分 小写:34809286.61元 (含规费、增值税、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价) 最高投标限价: 大写:贰仟捌佰玖拾伍万陆仟捌佰柒拾叁元柒角捌分 小写: 28956873.78元 (不含规费、增值税、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338190.54元 规费:403061.01元 增值税:2874161.28元 暂列金额:2237000元 暂估价:0元 分部分项工程费:28736161.55元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220712.23元 注: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按废标处理,本项目所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均含扬尘治理费。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投标截止之日起)

3.4.1
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65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 2.1银行转账: 请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kfsggzyjyw.cn/kfczgc/15732.jhtml),各潜在投标人应按照《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电子保函: 根据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投标人也可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参加本项目。具体操作详见: http://www.kfsggzyjyw.cn/kfzytz/26107.jhtml(附件:电子平台保函操作手册)完成电子保函绑定业务后,下载“投标保函”替代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即可。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投标人无需现场办理退还手续,可自行查询是否到账。 4、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22、2023、2024年度(对于成立时间不足的投标人,从成立年份算起)。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22年1月1日以来的类似项目

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电子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章或签字。

4.1.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按照网上系统要求进行加密、解密。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5年11月27日9时25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kfggzy/)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

5.2
开标程序
1.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kfggzy/)会员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询问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2.开标程序 2.1 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页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视为放弃投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电子开标;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3)网上开标异议; (4)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定标
本项目将通过核查随机法进行定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过程在招标人应当收到评审报告后10日内完成。

7.2
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公示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 公示期限:3日

7.4.1
履约担保
由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形式:银行转账或履约保函; 金额:中标价的 10%; 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工程验收合格后,向中标人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注:未按照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取消中标人资格。

8.5
质疑或异议的递交:
质疑(异议)、投诉统一实行线上提交。线上质疑(异议)、投诉通过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址: 请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一次性提出质疑或异议。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2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 189237.15元(大写:壹拾捌万玖仟贰佰叁拾柒元壹角伍分) 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户名: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新区支行 254672084680

9.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中标价的 2%。 缴存形式:现金或保函(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认真解决建设领 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2003〕66 号)文要求,须按照规定缴纳民 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由住建局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项目竣工决算后,如果没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保证金如数无息退还。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出具针对本项目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自拟。

9.4
硬件特征码
投标人应独立制作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的围标串标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对于被认定存在“硬件特征码一致”的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一年内在开封行政区域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在网上予以通报。

9.5
特别提示
各投标(响应)人从参与项目交易开始至项目交易活动结束止,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特别是项目评审期间。 由于自身原因错过变更通知、文件澄清、报价响应投标人应自系统发出30分钟(具体时间以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设置时间为准)等重要信息的,后果由投标(响应)人自行承担。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9.6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在招标投标和评标阶段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招标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 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总则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3、 澄清、说明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顺序在后者为准。 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0
电子招标投标
是,具体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电子招标要求

……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
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需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章或签字或盖单位电子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电子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
加密

4.1.1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电子开标;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3)网上开标异议;
(4)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合格制)

评标办法前附表

注:1、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与评标办法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2、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涉及到的有关内容均应体现在投标文件中。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按投标函格式要求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他项的规定

2.1.3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完整并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1) 商务标评审标准
商务标评审
各单项工程造价之和等于总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增值税、规费根据省计价依据规定计算;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与招标人价格一致;否则不合格。

2.2(2)技术评审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 内容完整性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完整、科学,符合本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施工方案应包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施工工艺、施工机械运用先进、合理;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有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有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有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含扬尘治理措施及建筑垃 圾处理措施),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有工程进度计划承诺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程进度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
1.有机械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采用先进机械设备且配置合理、先进,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2.有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3.有主要物资计划,主要物资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 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
有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有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节能减排、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等技术应用实施措施
有节能减排、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等技术应用实施措施,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新材料
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并满足设计要求,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有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系统布置,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风险管理措施
有风险防控管理措施,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重难点分析及解决预案
有针对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部分提出针对性解决预案,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2.2(3) 综合标评审标准
人员配备
项目机构组成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专业人员配置齐全(有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符合项目需求,否则不合格。 注:提供有效期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扫描件否则不合格。

施工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的承诺
有施工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承诺, 符合项目需求,不提供相关承诺视为不合格。

服务承诺
(1)优惠承诺应是书面的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确保依法依规,优惠合理,详实可行; (2)承诺项目经理每月至少26天在现场。 (3)承诺替甲方排忧解难,且措施合理可行的。(4)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承诺及措施。 (5)承诺施工期间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且有各种安全事故具体措施。 (6)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7)承诺根据项目整体设计对涉及其他工程衔接部位做好衔接。 符合项目需求,不提供上述相关承诺视为不合格。

履职尽责承诺
具有可行、合法有效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安全员等)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符合项目需求,不提供上述相关承诺视为不合格。

推荐中标候选人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1、计算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增值税、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平均值(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2、确定中标候选人: 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数量为Q,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投标人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若报价相等,按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的序号由小到大的次序进行排序。 ①当Q<3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当3≤Q≤10时,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③当10<Q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4家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7家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注:(1)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数量少于应当入围中标候选人数量时,按实际数量入围中标候选人。 (2)若投标人报价出现并列则同时入围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以不标明排序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1. 评标方法(合格制)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使用合格制。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定性评审标准

(1)商务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部分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推荐中标候选人: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项、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
(5)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的;
(6)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违反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
(7)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的清单不一致的;
(8)未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编制投标报价的;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无效标条件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对每一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评审因素存在不合格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3书面决议
3.3.1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一)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二)电子开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做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
(三)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四)对招标文件中所载事项争议内容的释疑,但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3.3.2评标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弃权;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以及评标委员会最终决议,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
定标办法

本次定标办法的制定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
本项目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二)定标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等因素,通过核查随机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定标会议进行音视频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定标方法
本项目定标委员会将通过核查随机法进行定标。
(四)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五)核查内容
在定标会议前,由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2)资质证书: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资质证书是否符合项目招标要求、真实有效,存在“异常”信息的核查不通过;
(3)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项目主要人员相关证书
①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是否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真实有效,存在“异常”信息的核查不通过;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项目经理与中标候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项目经理的社保证明是否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
②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是否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真实有效,存在“异常”信息的核查不通过,施工技术负责人职称类别(机电工程相关专业)、等级(中级以上)是否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施工技术负责人与中标候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施工技术负责人的的社保证明是否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
(5)财务报告:中标候选人提供的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否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冻结状况;
(6)企业业绩及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业绩:投标文件中的业绩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1月1日以来)、投资金额、业绩类别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业绩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业绩项目(除技术负责人业绩外)能否能否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到(数据等级需是A、B、C级);否则业绩核查不通过;
(7)企业信誉(核查渠道: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
①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黑名单及不良行为记录、受行贿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情况;
②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是否存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黑名单及不良行为记录、受行贿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情况;
(8)中标候选人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9)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的承诺、服务承诺、履职尽责承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核查不通过;
定标委员会查实有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进入定标程序。
经核查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即可进入抽取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两家,招标人应继续进入抽取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一家或全部不合格,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情形的,应当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定标程序
定标委员会将通过核查随机法进行定标。
定标地点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时间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前通知;鼓励中标候选人参加定标会议,但不得扰乱会场秩序或做出影响定标会议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在定标现场,按照评标报告推荐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分别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随机选取代表各自号码的代码球,号码球为1至N号号码球(N为中标候选人数量)。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视为自动放弃选取号码球的权利并对选取过程及结果无异议,由定标委员会随机选取1个号码球代表其单位。
由公证处人员将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对应的号码球放入抽取箱,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代表从中随机选取1个号码球,选取的号码球所对应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工作人员将中标人对应的代码球和抽取结果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和监督进行签字确认。
整个定标过程由公证处全程监督并在定标结束后出具公证书。
(七)定标报告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

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八)定标后结果处置
(1)确定的中标人经公示后无其他问题,可以发放《中标通知书》。
(2)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3)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具体以实际合同签订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说 明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合同》的组成
《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48
一、工程概况................................................. ...48
二、合同工期..................................................... 2
三、质量标准.................................................... 48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49
五、项目经理..................................................... 3
六、合同文件构成.................................................. 3
七、承诺......................................................... 4
八、词语含义..................................................... 4
九、签订时间..................................................... 5
十、签订地点..................................................... 5
十一、补充协议................................................... 5
十二、合同生效................................................... 5
十三、合同份数................................................... 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7
1. 一般约定...................................................... 7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7
1.2语言文字.................................................... 55
1.3法律........................................................ 55
1.4 标准和规范.................................................. 55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6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56
1.7联络........................................................ 57
1.8严禁贿赂.................................................... 57
1.9化石、文物.................................................. 58
1.10交通运输................................................... 58
1.11知识产权................................................... 59
1.12保密....................................................... 60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0
2.发包人 ...........................................................20
2.1 许可或批准.................................................. 20
2.2 发包人代表.................................................. 60
2.3 发包人人员.................................................. 61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61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62
2.6 支付合同价款................................................ 62
2.7 组织竣工验收................................................ 62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62
3.承包人.............................................................62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62
3.2 项目经理................................................... 63
3.3 承包人人员.................................................. 64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65
3.5 分包....................................................... 65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0
3.7 履约担保................................................... 30
3.8 联合体..................................................... 66
4.监理人......................................................... 31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31
4.2监理人员.................................................... 67
4.3监理人的指示................................................ 67
4.4 商定或确定.................................................. 68
5.工程质量....................................................... 68
5.1质量要求.................................................... 68
5.2质量保证措施................................................ 68
5.3 隐蔽工程检查................................................ 69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70
5.5 质量争议检测................................................ 70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
6.1安全文明施工................................................ 71
6.2 职业健康................................................... 73
6.3 环境保护................................................... 74
7.工期和进度..................................................... 74
7.1施工组织设计................................................ 74
7.2 施工进度计划................................................ 75
7.3 开工....................................................... 75
7.4测量放线.................................................... 76
7.5工期延误.................................................... 76
7.6 不利物质条件................................................ 77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7
7.8 暂停施工................................................... 78
7.9 提前竣工................................................... 50
8.材料与设备..................................................... 51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51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0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0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0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1
8.6 样品....................................................... 81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2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83
9.试验与检验..................................................... 83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83
9.2取样........................................................ 84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4
9.4 现场工艺试验................................................ 84
10.变更..............................................................85
10.1变更的范围................................................. 85
10.2 变更权.................................................... 85
10.3变更程序................................................... 85
10.4变更估价................................................... 60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86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86
10.7 暂估价.................................................... 87
10.8 暂列金额................................................... 88
10.9 计日工.................................................... 88
11.价格调整...................................................... 89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89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91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91
12.1 合同价格形式............................................... 91
12.2 预付款.................................................... 70
12.3 计量...................................................... 71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94
12.5 支付账户................................................... 96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96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96
13.2竣工验收................................................... 96
13.3工程试车................................................... 80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99
13.5 施工期运行................................................. 99
13.6 竣工退场.................................................. 100
14.竣工结算..................................................... 100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00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01
14.3 甩项竣工协议.............................................. 101
14.4 最终结清.................................................. 101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02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102
15.2 缺陷责任期................................................ 102
15.3 质量保证金................................................ 103
15.4 保修..................................................... 104
16.违约..............................................................105
16.1 发包人违约................................................ 105
16.2 承包人违约................................................ 107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08
17.不可抗力..................................................... 108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8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9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9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09
18.保险..............................................................110
18.1 工程保险.................................................. 110
18.2 工伤保险.................................................. 110
18.3 其他保险.................................................. 110
18.4 持续保险.................................................. 111
18.5 保险凭证.................................................. 111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00
18.7 通知义务.................................................. 111
19.索赔.............................................................111
19.1 承包人的索赔.............................................. 111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12
19.3 发包人的索赔.............................................. 102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12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13
20.争议解决..................................................... 113
20.1和解...................................................... 113
20.2调解...................................................... 113
20.3争议评审.................................................. 113
20.4仲裁或诉讼................................................ 11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6
1.一般约定...................................................... 106
2.发包人........................................................ 111
3.承包人 ..........................................................112
4.监理人 ..........................................................119
5.工程质量...................................................... 120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20
7.工期和进度.................................................... 121
8.材料与设备.................................................... 124
9.试验与检验.................................................... 125
10.变更.............................................................126
11.价格调整..................................................... 128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9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
14.竣工结算..................................................... 134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34
16.违约.............................................................136
17.不可抗力..................................................... 137
18.保险 ..........................................................138
20.争议解决..................................................... 138
21.补充协议条款......................................................139
附件................................................................14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
承包人(全称):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高效设施农业示范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高效设施农业示范项目(一期)。
2.工程地点: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范围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  。
5.工程内容:本项目为农业设施项目,项目本次规划占地面积 28553㎡(约42.8亩),总建筑面积约17700㎡,其中:建设智慧连栋玻璃温室3座共计约16695.56㎡、门卫室约14㎡、变压器室约72㎡、水池两座共计约1145㎡、道路3471.8㎡、围墙903米、机动车停车位12个、安装水肥一体化机、地源热泵机组、变压器等设备。

6.
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暂定签约价为(最终合同结算价以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结果为准):
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增值税税率: %。
本合同中出现的费用、价格凡是未注明的均为不含税价格,需要含税价格的需注明。以上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最新调整文件政策实时调整,并相应调整进度款及合同总金额,其中不含税金额不变。如税率调整后,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税率开具部分税票,则仅调整剩余部分合同价款的税率。
以上合同金额已包含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承包范围所需的各项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最终结算价格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 。

五、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余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开封市联合收割机厂老旧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汴东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8号厂房 的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做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

.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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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

.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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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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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

.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
发包人

2

.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

.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

.5

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

.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

.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

理人

4

.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

.3
监理人的指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

.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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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5
.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
.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
.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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