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病房改造 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答疑公告(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2026)
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病房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三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600009J
项目名称: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病房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三次)
品目编号:P520100202600009J001
品目名称: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病房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三次)
采购代理:贵州新山水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869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1.被投诉人对“中标人下浮71.8%是否属于异常低价”的质疑答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未披露评审小组的具体审查过程及佐证材料; 2.评审小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对中标人超大幅度下浮率开展合规的异常低价审查(未要求提供成本测算、服务能力匹配说明等),评审程序违规; 3.中标人下浮率71.8%远超行业合理区间,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及诚信履约,中标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事实依据:1.质疑答复程序违规且内容不充分:投诉人于[质疑提交日期]就案涉项目中标人异常低价问题提交书面质疑,代理机构于[答复日期]作出答复,但仅以“经评审小组认可,不存在异常低价”为由回应,未提供评审小组的审查记录、中标人提交的合理性说明、成本构成验证材料等核心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答复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事实依据”的规定。 2.中标报价明显异常且无合理支撑:本项目最高限价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黔价房[2012]86号下浮20%确定,中标人下浮率达71.8%,远低于行业常规报价区间(通常下浮率不超过30%-40%)。根据政府采购行业惯例及财政部相关试点政策,该报价已低于最高限价45%的异常阈值,必然导致服务成本倒挂,存在缩减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后期违约的风险。 3.评审程序未遵守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需提供合理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但评审小组未要求中标人提供成本测算、人员配置保障、服务流程承诺等说明材料,也未在评审报告中记录相关审查过程,属于未履行法定评审职责,评审结果无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要求
请求:该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要求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1.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专家具备独立评审的权利,本项目专家未做出投标人价格存在明显低于最高限价的情况判断。 2.贵单位提出的佐证材料,均涉及到中标人的报价成本信息,属于中标人的商业秘密。 3.贵单位提出的“报价已低于最高限价45%的异常阈值”该异常低价审查的出处为《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实施时间为2026年2月1日,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6年1月23日,本项目不适宜该通知。 4.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 贵单位对此回复如有异议,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病房改造 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涉及「答疑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答疑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贵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