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车租赁服务废标公告(徽县教育局2023)
徽县教育局徽县一中教职工通勤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废标/终止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122001JH621227017
采购项目名称:徽县一中教职工通勤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投标人不足3家,予以废标。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徽县教育局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环城路
联系方式:189193913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徽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徽县城关镇北街12号
联系方式:0939-75227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亮
电 话:18919391362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徽县一中教职工通勤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徽县教育局
行政区域
徽县
公告时间
2023年08月29日 15:37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程亮
项目联系电话
18919391362
采购单位
徽县教育局
采购单位地址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环城路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8919391362
代理机构名称
徽县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徽县城关镇北街1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939-7522785
附件:
附件1
57b9e64d-e82b-4446-935a-4d3dd237f0c6.pdf57b9e64d-e82b-4446-935a-4d3dd237f0c6.pdf
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通勤车辆租赁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ZC2023-CS-029采购单位:徽县教育局集采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日期:二〇二三年八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服务协议第四部分磋商内容第五部分磋商办法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徽县教育局徽县一中教职工通勤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徽县教育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www.lnsggzyjy.cn)免费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08-2815: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22001JH621227017项目名称:徽县一中教职工通勤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2(万元)最高限价:42(万元)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08-18至2023-08-24,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www.lnsggzyjy.cn)免费下载方式: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获取期限内,凭CA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并点击“我要投标”按要求填写信息进行确认。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08-2815:00:00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5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五、开启时间:2023-08-2815:00:00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5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2、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甘肃政府采购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①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nsggzyjy.cn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徽县教育局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环城路联系方式:1891939136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徽县城关镇北街12号联系方式:0939-752278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高亮电话:0939-7522785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投标所需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附表为准)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通勤车辆租赁服务项目2采购单位:徽县教育局3磋商内容: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通勤车辆租赁服务项目4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5投标保证金金额:无6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数量及封装要求:1、磋商响应文件应有章节目录,每页都有页码标注。2、磋商响应文件应是加盖带公章的电子扫描件。3、电子投标文件(PDF格式)一份。9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11供应商资质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公司需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2投标报价政策性优惠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列为100%。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4]68号)的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目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二、供应商须知1.项目概述及资金来源1.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列的投标范围。1)采购人名称:系指徽县教育局2)集中采购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3)本次磋商的内容为: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通勤车辆租赁服务项目4)服务期限:两年。5)服务地点:徽县第一中学。6)“供应商”系指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并参与磋商的法人或委托代理人。1.2合格的供应商的基本条件: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且符合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2)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副本(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3)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5)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后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3磋商的费用无论本项目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本身参加项目投标和磋商的所有费用,本集采机构不收取项目代理费,但评委评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合同文件4)服务要求5)响应文件格式6)磋商办法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供应商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应将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中采购机构。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和修改2.3.1集中采购机构可以用书面补充通知的方式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2.3.2集中采购机构所发送的补充通知,必须于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前发至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补充通知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须予以签收确认。2.3.3考虑到补充通知的影响,委托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可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3.磋商总则3.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3.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及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提交完整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3.1.2投标语言和计量单位竞争性响应文件和来往函件用中文书写,计量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除非《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3.1.3供应商应按磋商内容进行磋商。3.1.4供应商应以人民币作为货币种类报价。若由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与竞争性磋商总价不一致,以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作为竞争性磋商总价。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与数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为准。3.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3.2.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部分l)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商务偏离表;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为中标人,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通勤车租赁服务涉及「废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废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