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项目物资废标公告(会理市农业农村局2024)
会理市农业农村局会理市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物资采购结果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N5134022024000030
采购项目名称:会理市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物资采购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终止合同包:合同包1
终止原因:谈判文件存在歧义。
三、其他补充事宜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会理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市城南街道城南社区1组
联系方式:0834-56279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东城巷9幢2层1号
联系方式:0834-58877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女士
电话:0834-5887799
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3日
相关附件:
会理市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物资采购谈判文件(2024041601).zip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会理市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物资采购
品目
采购单位
会理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区域
会理县
公告时间
2024年04月23日 11:25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周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
0834-5887799
采购单位
会理市农业农村局
采购单位地址
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市城南街道城南社区1组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34-5627998
代理机构名称
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东城巷9幢2层1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34-5887799
附件:
附件1
采购编号:HXHH(2024)001号会理市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物资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国·四川(凉山)会理市农业农村局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编制2024年04月重要提醒致各位投标人:关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承诺,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如有必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请各位投标人如实承诺!目录第一章谈判邀请-4-第二章谈判须知-7-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4-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5-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8-第六章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33-第七章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4-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35-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6-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7-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38-四、承诺函(一)-39-五、报价函-40-六、报价表-41-七、承诺函(二)-42-八、禁止投标情形承诺函(三)-43-九、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44-十、中小企业声明函-45-十一、监狱企业声明函-46-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7-十三、技术要求应答表-48-十四、商务应答表-49-十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50-十六、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51-第九章评审方法-52-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9-第一章谈判邀请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会理市农业农村局(采购人)委托,拟对会理市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物资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HXHH(2024)001号2.采购项目名称:会理市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物资采购。3.采购人:会理市农业农村局。4.采购代理机构: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二、资金情况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采购预算:930000元。三、采购项目简介:本项目共1个包(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四、供应商邀请方式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格条件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三章,资格证明材料详见本文件第四章。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七、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时间:2024年04月17日至2024年04月19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方式:在线获取售价:0元八、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22日11:00(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4月22日11:00(北京时间)。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并且投标无效。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2024年04月22日10:30—投标截止时间)九、谈判地点: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西昌市大石板路24号2楼)。十、联系方式采购人:会理市农业农村局通讯地址: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市城南街道城南社区1组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834-5627998采购代理机构: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通讯地址:西昌市大石板路24号2楼联系人:周女士联系电话:0834-5887799第二章谈判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1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2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采购预算:930000元;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的做无效投标处理。3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最高限价:930000元;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的做无效投标处理。4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5落实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6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1.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实质性要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提供该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应页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7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注:1、本项目供应商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由谈判小组现场确定。 2、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在项目评审后等发现其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其说明、证明的,供应商需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8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一、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本项目为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不再享受价格扣除。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其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9谈判情况公告评审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注: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0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的要求,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1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采购人指定账户。金 额:合同总金额的5%。交款方式:公对公账户 银行转账(以当地银行下账时间为准)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特别注意:1、银行转账的请在备注栏必须填写“采购文件项目编号”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12谈判文件咨询联系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0834-588779913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联系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0834-588779914成交通知书领取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单位介绍信原件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人:周女士联系电话:0834-5887799地址:西昌市大石板路24号2楼。15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6采购代理服务费1.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由中标单位支付, 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与代理机构结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报价,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3950元(大写:壹万叁仟玖佰伍拾元整 )。2.代理服务费账户交款方式:公对公账户 银行转账(以当地银行下账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4-(财务室) 收款单位: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开 户 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会理支行。银行账号:11010306000004778*特别注意:请在备注栏必须填写“采购文件项目编号”代理服务费!17供应商询问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0834-588779918供应商质疑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质疑均由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和答复,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联 系 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0834-5887799联系地址:西昌市大石板路24号2楼。 邮政编码:615000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19供应商投诉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会理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834-5699200地址:会理县滨河路 244 号汇元大厦七楼邮编:615100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20供应商信用融资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21各行业划型标准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2备注1、采购文件中有前后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供应商须知附表为准。2、如与新文件有矛盾或抵触情况,按新文件执行。二、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亦简称“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2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响应文件,仅适用于本采购项目。1.3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谈判小组(亦可称为“评审委员会”)仅适用于本采购项目。1.4本谈判文件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2.采购主体2.1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会理市农业农村局。2.2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XXX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3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4.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最后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戊唑醇福美双。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6.谈判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6.1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联合体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6.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6.3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6.4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6.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8.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8.2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8.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8.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三、谈判文件9.谈判文件的构成9.1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9.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10.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10.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11.答疑会和现场考察11.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1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11.3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11.4本次采购不组织现场答疑会和现场考察。四、响应文件12.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谈判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谈判小组谈判。12.1资格性响应文件(1)承诺函;(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6)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要求详见第四章);(7)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12.2其他响应文件(1)报价函、报价表(第一次报价、谈判后第二次报价(如有需要可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进行第三次报价),按谈判文件报价表报价)(2)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如涉及);(3)技术要求应答表;(4)商务应答表;(5)证明谈判供应商实力的有关材料;(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作出应答,谈判文件中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一律不作为谈判内容,必须在响应文件中逐条响应,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3.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13.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14.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5.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16.响应文件格式16.1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和要求执行。16.2对于谈判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17.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17.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17.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一份(与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的PDF/WORD或DOC文档存入U盘)。17.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17.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17.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17.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17.8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17.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18.1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18.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18.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18.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前),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19.响应文件的递交19.1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19.2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20.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20.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20.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20.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五、评审21.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六、成交事项22.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根据报价由低到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2.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22.2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2.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2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24.成交结果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25.成交通知书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七、合同事项26.签订合同26.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6.2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26.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26.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26.5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26.6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采购合同(一式二份)送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归档。联系人:周女士联系电话:028-86695818。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27.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27.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7.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9.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30.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30.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31.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2.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33.履行合同33.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3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4.验收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35.资金支付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八、谈判纪律要求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九、询问、质疑和投诉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十、其他38.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39.(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如涉及)。41.(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采购文件第五章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品目外。(如涉及)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1)提供标的对应的《农药登记证》(登记作物含小麦)、执行标准复印件,并提供包含标的对应的农药剂型《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投标企业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8.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一)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注:1.企业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均具备此条同等效力。2.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的,提供多证合一证照副本复印件。(二)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1.供应商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1)供应商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2)供应商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3)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为其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4)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5)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或自然人时,可提供承诺函。注: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中第(1)-(5)项具有同等的效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意一项。(三)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注:格式自拟,或参照《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诺及声明函》提供承诺函。(四)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注:格式自拟,或参照《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诺及声明函》提供承诺函。(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六)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1.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3年内(若供应商成立不足3年的,承诺期限为成立之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2.供应商未提供有效承诺函的,则需要在响应文件中书面载明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查询结果与承诺函具有同等效力。注:①供应商采用提供承诺函方式响应的,其内容必须符合上述第1款的要求,否则将视为无效承诺;②如供应商未提供有效承诺函,且未在响应文件中书面载明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七)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投标时不需要提供。(八)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投标时提供本证明书。(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10.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1.提供标的对应的《农药登记证》(登记作物含小麦)、执行标准复印件,并提供包含标的对应的农药剂型《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投标企业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11.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注:1.以上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2.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的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3.关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承诺,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必要将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真实性,如提供注: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4.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5.本章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的规定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1.项目概述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3〕15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市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控指导,全力保障粮食安全,会理市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物资采购。总体目标:实现小麦主要种植区“一喷三防”补助全覆盖,促进小麦稳产增产。本项目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工业二、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实质性要求)序号标的 名称技术参数要求数量最高单价备注1戊唑醇福美双①有效成分:戊唑醇≥5%+福美双≥25%;②剂型:悬浮剂或可湿性粉剂;③规格:40克/袋(瓶);186000袋(瓶)3.2元/袋(瓶)本项目采购亩补贴用量单价,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标的的数量,最终结算总额不超过预算金额。2噻虫嗪①有效成分:21%噻虫嗪;②剂型:悬浮剂;③规格:8ml/袋(瓶);186000袋(瓶)0.9元/袋(瓶)本项目采购亩补贴用量单价,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标的的数量,最终结算总额不超过预算金额。3芸苔素内酯①有效成分:芸苔素,含量:0.0016%;②剂型:水剂;③规格:15ml/袋(瓶);186000袋(瓶)0.9元/袋(瓶)本项目采购亩补贴用量单价,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标的的数量,最终结算总额不超过预算金额。本项目核心产品:戊唑醇福美双注:1、针对小麦锈病、白粉病、赤霉病、蚜虫及小麦促弱转壮46500亩,覆盖4次的防控产品。总覆盖面积合计18.6万亩次。2、每亩补贴用药量:戊唑醇福美双40克(ml)、噻虫嗪8ml、芸苔素内酯15ml。1.1.三、质量要求(实质性要求)1.安全责任: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安全事项,如出现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2.货物送货要求:按采购人提供的花名册送货到指定地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分批分次送货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按采购人要求将物资发至最终用户手中发放完毕后由收货方签字确认并拿回花名册,每次送货数量及地点以采购人的通知为准。3.培训要求: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现场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为采购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量、使用注意事项等产品使用技术培训,并印制A4产品技术培训单页资料1000份。4.为保证产品质量,签订合同时提供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的质量承诺书,不提供不签订合同,且按虚假应标处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5.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内容,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项目实施人员配备及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方案(进度计划、进度保障措施、相应的协调措施);管理制度;职责分工;质量保障方案(包括质量保障体系、质量保障制度、质量保障措施、质量保障计划、质量保障标准);发现重大病虫危害时响应时间。6.交货时提供以上货物的合法资质第三方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交由业主查询。7.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需是2024年1月以来所生产的最新产品。1.2.四、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一)项目实施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在采购人指定时间内完成送货及培训。(二)项目实施地点:会理市农业农村局(采购人指定地点)。(三)合同价款:投标人的报价包含货物、运输、包装、检定,校准、验收、质保修、其他售后服务费等全部费用,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采购人将不再支付其他额外费用。(四)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说明: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履约验收合格后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五)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中标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后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六)验收标准:采购人组织验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合同签订后在规定时间交货到规定地点,验收时采购人对提交货物进行抽样封存,送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供应商承担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七)违约责任1.采购人及供应商双方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均负有赔偿责任,对方均有权视情况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提出解除合同。2.如因供应商在履行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如供应商提交的成果达不到相关质量要求或未按采购人时间进度安排完成成果,采购人有权扣除合同支付金额和提出解除合同。(八)争议解决办法1.采购人及供应商双方就采购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仲裁费应由败诉方承担。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九)其他相关事宜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中标/成交后,自中标/成交公示期满之日起,须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3.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4.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实施范围内有关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5.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6.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供应商与采购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1.3.四、售后服务(实质性要求)1.响应产品质保期≥6个月。2.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免费负责产品维护、维修及抢修。修理和更换零件,费用(包括材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3.成交供应商在国内应有24小时电话维修系统,并列出工程师名单、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备件库地址。4.售后服务部门在接到电话后2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解决问题,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修复。如不能修复应采取无偿提供采购物品的备用件或整机等措施,以保证招标人的正常工作。注:其他未尽事宜在合同中约定。第六章政府采购政策要求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2、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否定处理。3、投标人若同时为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或其中之二,仅享受一次政策。第七章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针对第五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作出应答,对谈判文件中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一律不作为谈判内容,必须在响应文件中逐条响应,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1.4.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本授权声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项目(项目编号:)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职务:授权代表签字:职务:日期:年月日注:授权代表亲自参加谈判时适用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本人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就参加你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谈判活动、并参与项目的谈判、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谈判时适用本证明书1.5.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备注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6.四、承诺函(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七、如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1.7.五、报价函(采购代理机构名称):1.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总报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其中报价产品为进口产品(如涉及)。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4.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谈判报价。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7.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1.8.六、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第XX包序号货物(产品)名称生产厂商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合计备注123456分项报价合计 元注:1、供应商必须按“报价表”的格式详细报出谈判报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2、供应商必须按“报价表”格式完全响应,逐项真实明确填写表内内容。3、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的做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日期:年月日七、承诺函(二)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本单位(名称)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郑重承诺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日期:年月日1.9.八、禁止投标情形承诺函(三)会理华夏互合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现郑重承诺:我单位不具有下列禁止投标情形。如经查实,我单位存在以上禁止投标情形,我单位自愿接受所递交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同时我单位自愿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而形成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谈判文件规定的各种处罚与处理。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日期:年月日1.10.九、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包号:)投标活动中,已认真阅读并认知了关于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方面的规定要求,在此我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1、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单位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计算),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情况为:(填写“具有”或“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主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情况为:(填写“具有”或“不具有”);我单位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为:,身份证号:。主要负责人姓名为:,身份证号:。2、如若我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规定期限内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我单位承担如下:1)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成交)无效;2)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处理;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处罚;3、其他未尽事项按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日期:年月日1.11.十、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12.十一、监狱企业声明函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企业(填写:“是”或“不是”)监狱企业。即,本企业同时(填写:“满足”或“不满足”)以下条件:1.本企业(填写:“是”或“不是”)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的监狱企业;2、本企业全部产权属于(请选填: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件:监狱企业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非监狱企业无须提供此证明。1.13.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须提供此证明。1.14.十三、技术要求应答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第XX包 序号包号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响应情况注:供应商必须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日期:年月日1.15.十四、商务应答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包号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响应情况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日期:年月日1.16.十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年份用户名称项目名称完成时间合同金额是否通过验收备注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日期:年月日1.17.十六、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类别职务姓名职称常住地资格证明(附复印件)类别职务姓名职称常住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日期:年月日9.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谈判办法。1.2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1.3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5(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6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2.评审程序2.1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2.1.1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2.1.2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导致评审无法进行;(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5)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6)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2.2资格性审查。本项目需要谈判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2.2.1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2.2.3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2.2.4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2.4谈判2.4.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2.4.2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2.4.3本项目谈判文件所列实质性条款均不作为谈判内容,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实质性响应,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2.4.4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4.5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2.4.6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2.5最后报价。2.5.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增加采购内容或提高质量或服务要求前提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该项目前一轮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2.5.2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5.3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6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优先选择推荐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节能环保产品、少数民族或不发达地区产品或企业。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推荐供应商或随机选择推荐供应商。2.8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2.8.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2.9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名单;(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2.10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2.11供应商澄清、说明2.11.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1.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12终止谈判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3.1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3.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3.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3.4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3.5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4.确定成交供应商4.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4.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5.成交通知书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5.2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5.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5.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文件。6.谈判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合同编号:XXXX。签订地点:XXXX。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X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合同货物货物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交货期 二、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即RMB¥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三、质量要求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四、交货及验收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XX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XX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项目实施的具体乡镇),随即在XX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最迟应在XX年XX月XX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1)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日内完成最终验收;(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3、货物安装完成后XX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5、如货物经乙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五、付款方式1、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XX日内,按照财政性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XX%即¥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剩余X%即¥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作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付清。2.、履约保证金退还:在货物验收合格满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六、售后服务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响应到场,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七、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XX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赔偿金给甲方。(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八、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九、其他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注: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所有条款均可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后进行修改。附件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18】123号文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18)123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资概念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二、基本原则(一)财政引导,市场运行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采贷”,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二)建立机制,服务银企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银行的融资业务,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三)优质优惠,加强扶持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三、基本条件(一)银行暨“政采贷”金融产品1、征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可以于2018年12月21日前,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情况每年征集一次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2、公示。四川省财政厅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满足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具体信息,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银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政采贷”产品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四川省财政厅将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二)供应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采贷”,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3、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4、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5、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6、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可以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不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法律纠纷被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败诉的;7、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四、构建平台四川省财政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构建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四川省“政采贷”工作信息化建设。五、财金互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六、基本流程(一)意向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二)正式申请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面告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就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并在签订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三)贷款审查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四)信息报送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填写《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信息,不断推进“政采贷”工作。(五)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的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有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当支持。七、职责要求(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积极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不得为“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二)银行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断完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续,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六)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有意见建议的,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馈八、违规处理(一)银行违规处理银行不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申请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取消其资格,并在1-3年内拒绝接收其再次申请。(二)供应商违规处理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处理,纳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三)其他违规处理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附件: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省财创省封政局年6家101008039362.附件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3.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22)7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舒困解难,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加快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靠前发力、适当加力,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对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提前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帮助中小企业纤困解难,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省级部门已完成采购需求审查和计划备案等具备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开展采购。二、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文件编制等工作衔接,确保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执行。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一体化平台”)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通过其他渠道,如线下报名、指定邮箱报名等方式重复或有偿获取采购文件。鼓励中标(成交)供应商、金融机构依托政府采购合同,通过采购一体化平台申请、发放:政采贷。取消收取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三、强化数字化支撑保障章充分发挥采购一体化平台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系统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功能,促进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府采2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在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和采购评审等采购执行交易全过程有效衔接、贯彻执行。强化数据分析利用,实现预留采购份额和合同授予情况的动态统计分析,便于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实时查询、跟踪督促政策落实。四、加强政策指导督促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抓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各级财政部门、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五、做好多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分工安排,财政厅要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铁路、民航等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对接,协调相关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的门槛,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四川省财政厅2022年6月2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纤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号108提高至10-208。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8-38提高至48-68。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8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8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或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小麦项目物资涉及「废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废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