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在职民警体检废标公告(四川省甘孜监狱2024)
四川省甘孜监狱在职民警体检项目结果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0824
采购项目名称:在职民警体检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终止合同包:合同包1
终止原因:
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流标。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60万元
2.本项目计划备案编号为:51000024210200039845[2024]04553
3.监督部门: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心;联系电话:028-86723581、028-86723539、028-86723553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四川省甘孜监狱
地址:
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少乌路1号
联系方式:
0835-32327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沙河壹号二期7栋2801-2808号
联系方式:
028-866183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程女士
电话:
028-86618391
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04日
相关附件:
在职民警体检项目磋商文件(2024052001).pdf
在职民警体检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0824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四川省甘孜监狱采购代理机构: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中国·四川二〇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7第六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八章评审方法第九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四川省甘孜监狱委托,拟对在职民警体检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0824。2、采购项目名称:在职民警体检项目。3、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4、预算金额:60万元。5、最高限价:60万元。6、采购内容、规模和范围:本项目共一个包,具体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五章。7、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日历天内二、供应商邀请方式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三、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供应商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已办理多证合一的,只须提供诊疗科目含放射诊断或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2.供应商为军队医院的须提供《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有偿服务类别含体检)(仅限供应商为军队医院的适用)。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四、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一)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五、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地点:(一)获取时间:磋商文件自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00: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二)获取方式:1.在线获取。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磋商文件。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使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s://zfcg.scsczt.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系统操作。(1)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采购一体化平台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2)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互认证书及签章登录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校验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并校验有效性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3)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4)采购一体化平台技术支持: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2.磋商文件若有更正通知,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供应商未及时查看公告而未知晓更正通知内容的,自行承担后果。3.磋商文件免费获取,磋商资格不能转让。4.供应商只有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此方式为供应商依法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唯一方式,如未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响应文件无效责任自负。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6月4日10:00(北京时间)。七、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32栋7楼701号、702号八、响应文件开启时间:磋商小组组建后立即开启。九、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十、磋商地点: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32栋7楼701号、702号十一、供应商信用融资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十二、联系方式采购人:四川省甘孜监狱地址: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少乌路1号联系人:程老师联系电话:0835-3232736采购代理机构: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沙河壹号二期7栋28楼2801-2808号联系人:程女士电话:028-866183912024年5月17日第二章磋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采购预算:60万元。超过各包采购预算的报价作无效处理。2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本项目最高限价:6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3合同定价方式(实质性要求)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其他方式。4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应由其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联合体(实质性要求)☑不接受。□接受。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的,其响应无效。6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6采购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7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数量:不少于3家。邀请方式: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8分包(实质性要求)除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外,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接受合同分包。合同分包的具体要求如下: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9转包(实质性要求)严禁转包10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磋商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算,磋商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文件)。11响应文件组成(实质性要求)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3.“电子文档”1份,用U盘或者光盘制作;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为响应文件正本扫描件(仅存档使用,不作为评审材料)12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及《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川财采〔2020〕74号)的有关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磋商保证金。13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4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附件、变更及有关补充通知等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5响应文件的拒收情形(实质性要求)1.未按照采购公告、磋商文件规定获取项目采购文件。2.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查询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将拒绝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4.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递交的响应文件。5.通过邮寄、快递等非面呈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6.现场吵闹、滋事、闹事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或干涉开、评标现场。注:开标、评审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的,视同拒收处理,对相关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纳入开标、评审范围。1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本项目□组织☑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本项目□召开☑不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自行考察,费用自行承担。17拟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3家18磋商情况公告磋商结果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19成交通知书领取成交供应商在采购结果发布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人:程老师联系电话:028-86618391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沙河壹号二期7栋28楼2801-2808号20采购代理服务费(实质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财采〔2020〕74号)文件规定20采购代理服务费(实质性要求)以及招标代理委托协议约定,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计取,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21供应商询问与质疑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原件)提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质疑均不接受和回复。[本项目不接受除当面递交以外的其他递交形式(如快递、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递交的供应商质疑]联系人:程老师联系电话:028-86618391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沙河壹号二期7栋28楼2801-2808号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2供应商投诉投诉受理单位: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心。联系电话:028-86723581、028-86723539、028-86723553。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邮政编码:610000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书》范本(见附件)。23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4注意事项(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磋商文件未提及或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若存在不完善的情形,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25磋商文件的解释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对磋商文件的解释,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三)体检服务时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90日历天,2024年月日至年月日。(四)体检方式:合同签订后,并根据个体需要自行选择体检项目套餐。(五)服务地点:成交供应商所在地第二条价款、结算方式及支付1、合同总价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该总价包括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体检费、场地费、检查费、人工费、管理费、税金和完成本项目可预见或体检范围内不可预见所需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任何费用。2、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每30个日历日为一个周期,供应商提交每周期已完成的参检人员明细报表给采购人审核和核算,采购人根据本周期的实际体检人数和成交单价据实结算,审核通过后的30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本次结算金额的100%,直至采购人所有职工体检完毕或者本项目履约期限届满。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未向采购人递交上述资料,采购人有权延迟或拒绝支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一)甲方确定最终体检项目,向乙方了解体检项目的临床检查意义。(二)甲方向乙方了解乙方用于体检的检查设备相关资料(品牌、型号、特殊优势)。(三)甲方指定甲方体检实施负责人为:姓名:,职务:,电话:。(四)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五)甲方向乙方了解甲方体检人员健康体检实施进度情况。第四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在“体检时间”十个工作日前向乙方确认体检项目。(二)甲方在“体检时间”前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甲方参加体检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私人电话号码)。(三)甲方体检实施负责人为:姓名:,职务:,电话:。(四)其它:1.甲方需配合乙方实施健康体检安排,协调甲方人员,在健康体检过程中听从乙方体检的组织和安排。2.甲方将乙方提供的体检前提示,传达至每一位参加体检人员。3.甲方组织、安排、督促甲方参加体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健康体检。4.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体检报告后,需保护体检人员的健康体检信息(个人健康状况隐私)。5.甲方应保护与乙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价格、提供的增值服务项目)。6.甲方在接到乙方报告领取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领取人员体检报告,并及时将人员体检报告发放给人员本人。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一)乙方可向甲方要求登记甲方参加体检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私人电话号码)。(二)乙方可拒绝甲方提出的不符合医学科学的检查要求。(三)乙方可要求甲方体检人员按照乙方体检程序完成体检项目。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一)成交通知书领取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按报价要求折算后的执行价纸子版及电子版一套。(二)乙方向甲方提供与甲方体检项目有关的医学知识咨询。(三)乙方在协议商定的时间内完成甲方体检人员的体检项目。(四)乙方在实施甲方体检人员体检的过程中,如发现危、急、重症病例(例:心血管急症、各种急性肝炎、急性肾功能损害、恶性肿瘤等),在72小时内(特殊检查除外)及时通知甲方体检实施负责人和体检人员本人,以便及时就诊或进一步检查。(五)在“体检时间”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已体检人员的体检报告。(六)乙方保密要求:落实保密制度,在体检期间,发现有危急生命或重大阳性体征时,由检查医师第一时间通知体检者本人,并协助健康问题的进一步复查安排或院内医疗措施,针对特殊人员可提供绿色就医通道。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泄漏本协议内容而造成的另一方权益损害的,守约方将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二)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体检时间”内为甲方进行健康体检工作,如乙方未按时实施该项工作,给甲方造成工作和利益损害,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三)甲方应遵守双方商定的“体检时间”,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改“体检时间”,甲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如甲方未按时通知乙方而自行更改“体检时间”,给乙方造成工作和利益损害,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四)因乙方漏检、检查错误、结论报告错误而给甲方体检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由甲方、乙方以及甲方体检人员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甲方及甲方体检人员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五)因乙方泄漏甲方体检人员健康体检信息并造成人身损害,甲方及甲方体检人员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八条免责条款政府行政部门及采购人上级所作出的措施、条例、命令和要求,且必须完成的。第九条协议纠纷的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并相互理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非法定、约定事由本合同不可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附则:1.本合同组成文件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本合同附件有:(1)保密约定;(2)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廉洁协议书;(3)商务需求。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经办人:联系人:分管领导: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签章)为验收依据。2.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肆份,乙方壹份,代理公司内份。自双方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备案个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行生效。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验收标准: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以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为验收依据。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分管领导:经办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电话:,电话: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2:,保密约定乙方因参与甲方本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监狱系统秘密信息。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订立本保密协议:第一条保密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监狱系统秘密信息范围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项目相关协议、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通讯频道、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2、管理信息:包括甲方相关人员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监狱地理位置、方位布局、行政建制等内部管理信息、项目相关资料及其他资料等。3、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合同、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以及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和甲方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等。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对第一条规定的监狱秘密,乙方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第一条规定的监狱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对讲机)获取与本工作或本身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监狱秘密;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监狱秘密;4、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监狱秘密;5、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监狱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不利关系的单位服务;6、该项目的监狱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序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秘密所有权,有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7、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单位报告。第三条保密期限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第四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承担违约金为¥10000.00元;2、如因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承担违约金为¥10000.00元并按以下约定承担赔偿责任: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B.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C.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本项目的秘密权利,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3、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乙方和乙方的个人,监狱将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按以下约定处理:A.报请公安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B.要求乙方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C.泄露监狱秘密,给监狱监管安全带来严重后果,有触犯刑法嫌疑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公司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第五条争议的解决办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报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附件3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廉洁协议书项目(采购)名称:在职民警体检项目甲方(招标人):四川省甘孜监狱乙方(投标人):为了规范市场秩序,防止项目建设(采购)中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确保项目(采购)廉洁、高效、优质、顺利推进,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订立如下协议: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一)向乙方施工单位(投标人)介绍本单位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二)对本单位项目(采购)管理人员、经办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甲方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度和在工程项目建设(采购)中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三)甲方人员不擅自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采购)发现乙方单位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四)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五)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生活用品、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消费娱乐活动。(八)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九)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十)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采购)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一)乙方应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甲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二)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采购)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甲方单位制定的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按要求出席甲方召集的有关会议。(三)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采购)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私下达成默契。(五)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六)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七)乙方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当通过正当的监督举报渠道向甲方监督部门反映。三、责任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发生收受乙方财物等行为的,甲方应当严肃处理,必要时应将有关人员进行调整。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采购)中贿赂甲方人员,被有关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采购)项目施工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并向甲方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四、效力本协议是项目(采购)合同的附加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项目(采购)发包、建设、验收全过程及协议前后甲乙双方发生的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均适用本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人(签字):附件4商务需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在职民警体检涉及「废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废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四川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