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废标公告(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24)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300-HTBX-G2024-0010
采购项目名称:徐州市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
二、项目废标的原因
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
三、其他补充事宜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6月27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单位地址:新城区汉风路1号西综合楼B区6层
联系人:刘相龙
联系电话:0516-839507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12层
联系人:郭晓
联系电话:180052030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晓
电话:18005203016
徐州市残联招标文件.docx
徐州市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300-HTBX-G2024-0010采购人: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采购代理机构: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投标资料表第四章评标标准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六章采购需求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受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对徐州市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徐州市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项目编号:JSZC-320300-HTBX-G2024-0010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三、获取招标文件(1)潜在供应商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①登录http://jszfcg.jsczt.cn/,或进入徐州政府采购网--业务工作--用户登录,点击“苏采云”进入系统。②“CA数字证书”的获取:供应商需办理CA锁,(“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国信CA,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国信CA全省通用。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详见附件)。投标客户端工具及供应商操作手册可访问徐州市政府采购网,选中“业务工作”,“下载专区”进行下载《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2)采购代理机构将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供应商下载或者查阅。(3)售价:免费。四、投标有关信息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7月19日09:30(北京时间)2.开标时间:2024年7月19日09:30(北京时间)3.开标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开标大厅”或进入徐州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czj.xz.gov.cn/Home/HomeIndex)-业务工作-用户登录,点击“苏采云”进入系统“开标大厅”。五、采购人1.名称: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地址:新城区汉风路1号西综合楼B区6层3.联系方法:0516-839507884.采购项目联系人:刘相龙六、采购代理机构1.名称: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12层3.联系方法:0516-837593984.采购项目联系人:郭晓电话:1800520301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2.政府采购方式2.1保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次采购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3.采购人应当在保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4.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项目属性: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5.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二、招标7.招标文件的内容7.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投标资料表第四章评标标准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六章采购需求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8.采购需求: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9.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9.1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0.险种10.1本项目对险种的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1.投标有效期11.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90天。采购人可以要求对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次,但该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11.2采购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必须要在距投标有效期满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如果有关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应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确认。11.3如果采购人发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并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前,没有收到投标人同意的书面通知,则视为该投标人不接受上述延期的要求。12.招标文件售价12.1招标文件售价: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3.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13.1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4.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14.1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14.2现场考察: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4.3开标前答疑会: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5.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具体规定: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5.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规定: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6.终止招标16.1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规定: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7.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三、投标18.投标人18.1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8.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18.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9.投标文件19.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本中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19.2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9.3投标文件的份数: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9.4投标文件的退还: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9.5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9.6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注意事项。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苏采云”系统。19.7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投标文件,“苏采云”系统将自动拒收。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CA锁进行网上解密。19.8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应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其所进行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章,然后纳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0.投标报价要求20.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20.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如有偏离,应在《偏离表》中列出。20.3采购人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20.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提交滑动价格的投标文件,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0.5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价格,投标人提交多个价格的投标文件,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0.6不接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21.投标人不需交纳投标保证金。22.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的递交22.1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22.2投标文件的递交: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23.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项目组成员出现同一人、投标文件中错误(或异常)一致或雷同、电子文档信息一致或雷同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7)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期限投标的;(8)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签章的;(9)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10)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的;没有在投标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对应文件、材料的。(1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1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1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四、开标、评标24.开标24.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24.2开标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24.3所有投标单位使用CA证书在开标时间时,解密各自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操作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24.4“苏采云”系统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后6分钟内,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使用“CA数字证书”)确认开标过程。在以上时间内投标人没有确认的,视同该投标人认可开标结果。24.5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25.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6.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高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通过“苏采云”系统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说明,并规定回复时间。投标人说明应当采用通过“苏采云”系统(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章)形式。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标期间,请投标人保持在线。28.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9.评标方法、评标标准。29.1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项目的评标方法: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29.2本项目的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30.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分项价格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分项价格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7条第二段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3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3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五、中标和合同34.确定中标人34.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34.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确定中标人方式: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34.3采购人有权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果投标人不能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将被采购人认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4.4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36.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7.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服务、保费或者盈亏、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38.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执行。39.腐败和欺诈行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投标人等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均应在招标、采购、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和最高的道德水准。(1)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含义:①“腐败行为”系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了谋求私利,影响相关人员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有价物品,并导致损害买方、卖方、采购代理机构和他人利益的行为。②“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隐瞒事实真相,给买方、卖方、采购代理机构及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2)如果被推荐的中标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3)如果投标人在任何时候,被法院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和撤销其已签署的合同。六、询问和质疑40.询问和质疑: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41.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相关要求是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特别说明:“苏采云”系统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大厅”提醒投标人。投标人自行查看,投标人因自身原因不及时查看导致没收到信息,“苏采云”系统和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章投标资料表该资料表的条款项号是与《投标人须知》中条款项号对应的,或增加的条款,是对《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项号内容一、总则1.1本项目采购人: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1本次采购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项目属性:服务5.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二、招标9.1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22万元10.1本项目对险种的要求: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11.2投标有效期:90天。12.1招标文件售价:免费。13.1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由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30日内按共保比例支付,标准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4.2现场考察:不组织现场考察。14.3开标前答疑会:不组织开标前答疑会。15.115.2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通过“苏采云”系统及徐州政府采购网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并通过“苏采云”系统重新下载更正(澄清)后的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16.1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17.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一、由采购人查询信用信息。二、查询渠道包括:1.“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2.“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3.“信用江苏”网(http://credit.jiangsu.gov.cn/);4.“信用中国(江苏徐州)”网(www.xuzhoucredit.gov.cn/)。三、截止时点(查询环节):开标后资格审查结束前。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网页截屏打印,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五、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投标18.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19.1投标人须用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导入“苏采云”系统下载的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后,离线编制投标文件。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可通过“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已报名项目--报名详情页面内相应链接进行下载;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也可通过徐州政府采购网--业务工作--快速服务--下载专区,点击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进行下载。19.2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请按照以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制作:一、基本目录1.目录;2.《开标一览表》(加盖电子签章,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输入报价自动生成)3.《授权委托书》(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4.《投标人基本信息》(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二、资格条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1.投标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以上证明文件提供原件的扫描件。2.财务状况报告(即提供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时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各一份或提供投标人上年度财务报告或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3.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所附证明材料可不加盖电子签章)。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6.投标人关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7.投标人信用信息(要求见本章条款项号“17”内容)。三、符合条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1.《分项价格表》(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2.《报价承诺书》(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3.《投标函》(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4.《偏离表》(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5.投标保险公司提供已经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的保险条款及附加条款。四、综合评审评分项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定额补贴(《分项价格表》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以便评委打分使用);2.条款(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和第六章《采购需求》);3.特别约定(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和第六章《采购需求》);4.服务专员(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和第六章《采购需求》);5.承保服务方案(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和第六章《采购需求》);6.理赔服务方案(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和第六章《采购需求》);7.宣传培训服务方案(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8.优惠服务方案(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9.业务制度(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五、价格折扣文件格式(不符合可不提供)(一)企业报价折扣证明: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注:具体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为准。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注:具体以《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为准。3.投标人为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具体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为准。注:1.投标人应对以上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交其投标文件中所有扫描件的原件,采购人核查无误后,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不能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供原件,将被采购人视为放弃中标资格。特别要求的除外。19.3投标人应当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即电子投标)。特别说明: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导出加密的投标文件(后缀名为zip)。投标文件不得超过150M!19.4投标文件的退还:投标文件不退还投标人,若采购人索取中标人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的,须在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采购人。19.5线上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一、投标文件的密封(加密)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苏采云”系统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本项目投标人须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供的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使用“CA数字证书”)对其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加密。二、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三、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19.2和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投标人须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供的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章。19.7 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苏采云”系统应当拒收并提示。19.8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提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须先撤回投标文件,重新编制(即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苏采云”系统应当拒收。“苏采云”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提示),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22.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7月19日09:30(北京时间)22.2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7月19日09:30(北京时间)2.递交: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即电子投标),“苏采云”系统自动接收。四、开标、评标24.1开标时间及地点:1.开标时间:2024年7月19日09:30(北京时间)2.开标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 http://jszfcg.jsczt.cn/)“开标大厅”或进入徐州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czj.xz.gov.cn/Home/HomeIndex)--业务工作--用户登录,点击“苏采云”进入系统“开标大厅”。24.3线上开标时,“苏采云”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按时在线解密方式: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通过“苏采云”系统(使用“CA数字证书”)解密。“苏采云”系统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24.4“苏采云”系统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后5分钟内,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使用“CA数字证书”)确认开标过程。在以上时间内投标人没有确认的,视同该投标人认可开标结果。24.5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24.6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无。27.1.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应当通过“苏采云”系统交换数据电文。在评标期间,请投标人保持在线。2.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通过“苏采云”系统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规定回复时间。3.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通过“苏采云”系统(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章)形式。投标人没有在规定的回复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将认为投标人拒绝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特别说明:“苏采云”系统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大厅”提醒投标人。投标人自行查看,投标人因自身原因不及时查看导致没收到信息,“苏采云”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29.1本项目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3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高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章)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特别说明:“苏采云”系统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大厅”提醒投标人。投标人自行查看,投标人因自身原因不及时查看导致没收到信息,“苏采云”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五、中标和合同34.2由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得分相同的,通过以下方式顺序确定中标人:1.以保额报价高的为中标人。2.都符合第1种情况的,以理赔服务得分高的为中标人。3.都符合第2种情况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37.1确定中标人后,通过“苏采云”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或通过其他必要的方式以其他形式告知未中标人其评审结果。37.2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结果在“苏采云”系统进行公示和公布。38.特别说明: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六、询问和质疑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向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询问和质疑由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依法处理。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质疑函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直接送交或供应商通过EMS邮寄。联系部门: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6-83759398通讯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12层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金额货物服务工程收费上限100万以下1.50%1.50%1.00%最低5千元最高15万元100万~500万1.10%0.80%0.70%最低5千元最高15万元500万~1000万0.80%0.45%0.55%最低5千元最高15万元l000万~5000万0.50%0.25%0.35%最低5千元最高15万元5000万~l亿0.25%0.10%0.20%最低5千元最高15万元1亿~5亿0.05%0.05%0.05%最低5千元最高15万元5亿~10亿0.035%0.035%0.035%最低5千元最高15万元10亿~50亿0.008%0.008%0.008%最低5千元最高15万元50亿~100亿0.006%0.006%0.006%最低5千元最高15万元100亿以上0.004%0.004%0.004%最低5千元最高15万元备注:非政府采购项目收费标准,由采购人与代理机构自行商议。说明:1.按上表计算的收费为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金额。各社会代理机构不另外收取采购文件制作售卖费用。2.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3.代理服务费基准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的)=中标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的)*费率(%)4.代理服务费应收取金额=代理服务费基准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的)的合计数。5.计算出的代理服务费应收取金额如低于5千元,按5千元收取;如高于10万元,按10万元收取。超出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8折计算收取。(PPP项目按10万元)6.定点类等无金额或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采购预算为1元的项目,中标(成交)金额按100万元计算。7.多标段项目按总项目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8.账户信息:收款人: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账号:4301010919100529942第四章评标标准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是否为客观分价格部分(10分)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定额补贴(10分)各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效投标人的最高报价)×10。是保险方案(15分)条款(10分)从保险责任、保险对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角度实质性的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每项加1分;限制被保险人权利或缩小保险责任范围的,每项扣1分,最高10分。是保险方案(15分)特别约定(5分)特别约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每项加1分;限制被保险人权利或缩小保险责任范围的,每项扣1分,最高5分。是服务部分(75分)服务专员(5)为本项目提供5人用于本项目承保、签章、咨询、理赔、投诉服务专员,每减少1人扣1分,最低0分,未提供不得分,最高5分。是服务部分(75分)承保服务方案(18分)(1)根据各投保单位保单实际生效时间和保费缴纳手续,方案包括不限于承保流程、投保时效、完成时间(以出具保单和发票时间为准)。对内容的全面性、针对性、可行性进行评价。全面性(3分):全面具体详实得3分;较全面得2分;基本具备的得1分;存在较大漏项或缺陷得0分。针对性(4分):针对性强得4分;针对性较强得3分;针对性一般的得2分;欠缺针对性的得0分。可行性(3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得3分;较切实可行得2分;可行性欠缺得1分;不具有可行性得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0分,最低不得分。(2)出单之前投保资料明确并附上投保资料,对内容的全面性、针对性进行评价。全面性(4分):全面具体详实得4分;较全面得3分;基本具备的得2分;存在较大漏项或缺陷得0分。针对性(4分):针对性强得4分;针对性较强得3分;针对性一般的得2分;欠缺针对性的得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8分,最低不得分。否服务部分(75分)理赔服务方案(25分)(1)明确表述理赔流程、理赔资料(根据理赔事故不同设置分类)、理赔时效(根据理赔案件金额)等手续简单易懂、实操性强。对内容的全面性、针对性进行评价。全面性(4分):全面具体详实得4分;较全面得3分;基本具备的得2分;存在较大漏项或缺陷得0分。针对性(4分):针对性强得4分;针对性较强得3分;针对性一般的得2分;欠缺针对性的得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8分,最低不得分。(2)为项目设置具体理赔地址和邮寄地址(含联系人、电话),非常便捷得5分、便捷性一般得3分,未作说明不得分;最高得5分。(3)提供其他理赔服务方案,方案优势明显、针对性强得5分,方案一般、针对性较强得3分,方案及针对性较差得1分,未作说明不得分;最高得5分。(4)对于不易确定为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的案例有具体处置方案,方案全面、解决措施合理得5分,方案一般、解决措施欠缺得3分,方案较差、解决措施不贴合实际得1分,未作说明不得分;最高得5分。(5)承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理赔清单并为本项目专门建立理赔档案供随时调取得2分。否服务部分(75分)宣传培训服务方案(12分)针对投保单位分别设计不同宣传方式、宣传计划、培训方案等,详细、贴合实际并在中标合同签订后以短信、微信、发放告知书、送达服务彩页等方式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对内容的全面性、针对性、可行性进行评价。全面性(4分):全面具体详实得4分;较全面得3分;基本具备的得2分;存在较大漏项或缺陷得0分。针对性(4分):针对性强得4分;针对性较强得3分;针对性一般的得2分;欠缺针对性的得0分。可行性(4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得4分;较切实可行得3分;可行性欠缺得2分;不具有可行性得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2分,最低不得分。否服务部分(75分)优惠服务方案(10分)对内容的全面性、针对性、可行性进行评价。全面性(3分):全面具体详实得3分;较全面得2分;基本具备的得1分;存在较大漏项或缺陷得0分。针对性(4分):针对性强得4分;针对性较强得3分;针对性一般的得2分;欠缺针对性的得0分。可行性(3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得3分;较切实可行得2分;可行性欠缺得1分;不具有可行性得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0分,最低不得分。否服务部分(75分)业务制度(5分)(1)为本项目制定投诉管理制度根据方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得2分;较切实可行得1分;可行性欠缺得0分。(2)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拟定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应急事件、应急团队、应急联系方式、应急制度、应急协调和相关保障措施等,根据方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得3分;较切实可行得2分;可行性欠缺得0分。否本章说明: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供应商技术部分得分取所有评委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投标人所投产品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或投标人及所投产品全部为监狱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以投标人提供的《分项价格表》《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相关材料为准),给予10%的保额增加,用增加后的报价参加评审。该投标人的评审价格=《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100%+10%)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JSZC-320300-HTBX-G2024-0010项目名称:徐州市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采购人: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中标人:签订日期:年月日友情提醒: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政府采购合同甲方:乙方:乙方:乙方:根据市残联、市财政《关于印发的通知》(徐残发〔2016〕28号、徐财社〔2016〕27号)和省残联办公室印发《残疾人专属团体综合保险》的精神,甲方与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的乙方经过协商,本着平等协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甲方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及本年度接受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的服务对象向乙方投保。第二条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保费为每人每年40元,参保人员数量人,保费元(大写:人民币)。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协助提供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参保人员的投保资料。2.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宣传。3.甲方于签订政府采购后30日内向乙方的首席承保人一次性支付保费,付款前乙方的首席承保人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调查的主体为基层残联工作人员和部分残疾人。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为中标价的5%,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本票、汇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乙方每年应提供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基本运行和管理必需的设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服务。3.乙方应确保参保地区的残疾人对本项目保险知晓率达70%以上。4.提供的增值配套服务详见乙方首席承保人的投标文件[标书编号:]。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增值配套服务必须按承诺及时履行,若未按投标文件承诺或未及时履行,甲方可视情况严重程度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理。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参保人信息以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泄露。6.每月10日前提供截止到上月底前的统计资料,包括理赔情况、索赔人员联系电话等。第五条共同责任1.甲乙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以及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赔付情况等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2.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出现新情况或遭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处置。3.甲乙双方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保障范围、理赔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以利于残疾人索赔。4.合同结束或提前终止前已发生但未结算的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理赔款由乙方支付。甲乙双方协商有效办法,落实结算责任,保障参保人的权益。第六条管理与评价1.乙方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与监督检查。2.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考核小组对乙方相关工作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履行情况、理赔时限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群众满意度等,乙方须积极配合。第七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就违约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乙方利用专业技术和行业信息优势之便,故意隐瞒和掩盖自身过失,违背承诺和未尽义务,甲方均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索取赔偿,且不受合同时效的限制。第八条违约处罚甲方调查的群众满意度,如不满意率达到总调查人数的20%及以上,将扣除乙方20%的履约保证金;发生服务对象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影响保险工作正常推进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乙方未履行责任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对乙方处所收保费20%的违约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该合同,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损失,并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甲、乙双方发生有关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如乙方因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影响了参保人权益,甲方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能,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甲方赔付参保人员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报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第十二条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号:]和乙方投标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对履行本合同的争议及分歧由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甲方以前的惯例向乙方释明,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第十三条保险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十四条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第十五条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或补充合同。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主管部门备案壹份,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壹份存档,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壹份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代表: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电话:地址:开户名称:银行帐号:开户行: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代表:联系人:电话:地址:开户名称:银行帐号:开户行:业务/投诉电话: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代表:联系人:电话:地址: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代表:联系人:电话:地址:日期:年月日第六章采购需求一、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徐残发〔2016〕28号、徐财社〔2016〕27号)。二、采购预算总预算122万元。三、2022-2023年度承保理赔情况统计2022年度参保人数27257人,保费规模109.028万元,截止到2024年6月6日,赔付案件259起,已赔付268.26万元,赔付率为246.04%。2023年度参保人数30426人,保费规模121.704万元,本保单年度于2024年7月31日到期,截止至2024年6月6日,赔付案件98起,已赔付46.02万元,报案待赔付22.87万元,未报案待受理不祥,赔付率为56.6%。四、保障内容1、保障对象在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港务区保单生效前7天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及接受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的服务对象,参保人数在30500人左右,具体人数以实际参保人数为准,无年龄限制。2、保险年度本项目保险期限1年。3、保费(1)保费为40元/人/年。(2)保费缴纳需首席承保人提供采购合同盖章件、保单、发票走流程支付。4、承保方式:如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为3家,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的顺序确定1家中标供应商,独家承保。如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为4家,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的顺序确定2家中标供应商,按照以下比例共保。第一名中标供应商(首席承保人)占保费比例70%;第二名中标供应商(共保人)占保费比例30%;如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为5家及以上时,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的顺序确定3家中标供应商,按照以下比例共保。第一名中标供应商(首席承保人)占保费比例60%;第二名中标供应商(共保人)占保费比例30%;第三名中标供应商(共保人)占保费比例10%。五、采购需求1、残疾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新的残疾或等级加重以及产生的医疗费、住院津贴,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2、在承保期间内初次确诊身患符合30种重大疾病+3种轻度疾病,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疾病30种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重度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严重慢性肾衰竭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10、严重慢性肝衰竭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27、严重克罗恩病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29、严重原发性心肌病30、严重多发性硬化症。3种轻度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轻度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六、项目要求1、共保人的分项价格表以首席承保人为准,采取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保单及合同生效日期如下: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止2、中标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在徐州建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确定地点,形成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体系,以便为服务对象办理承保、理赔、保费结算、投保信息汇总等业务。3、保险方案投标文件中所用各条款需充分响应本招标文件附件中所附要求,考虑到残疾人是社会特殊群体,保险公司应当秉持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并发挥保险的补偿救助功能,投标文件中所用各条款(含所有特约条款及说明承诺)须充分响应本标书所涵盖的保险责任,若有差异,需要在偏离表中体现,并在投标前自行履行条款报备手续,否则将严重影响标书的实质性响应程度。特别约定:(1)投保人员无年龄限制。(2)首次确诊身患符合30种重大疾病+3种轻度疾病无等待期。(3)扩展治疗延长期:因同一保险事故在出险的下一年度保险期限治疗的,约定在出险当期保单内进行赔付,以保险金额为限。(4)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定额补贴为首次确诊,既往疾病不纳入赔付范围(5)理赔时效期为2年,以当期保单到期之日起计算。(6)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纳入承保责任。本项特别约定为基本要求,不作为评分标准中计算分数。4、承保服务(1)各投保单位提供投保清单(含:残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残疾类别、残疾证号),暂无法提供儿童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2)为确保项目的及时正常的运行,投保资料必须在出单前提供,各投保单位一次性盖章,不接受投保资料多次盖章或后补资料盖章。(3)首席承保人在完成出单工作一周内,将承保资料及开票分摊表提供给共保人(含投保单号码、保单号码、保费、分摊保费、专票普票金额[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在收到共保人开具的发票后2周内拨付保费。5、理赔服务(1)如有意外伤亡事件,理赔材料提供医院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三个证明提供任意2个证明即可)。(2)除涉及因意外伤害赔付伤残外,不得强制要求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以在保名单为准。(3)投标文件理赔地址不允许中标后修改,直接纳入宣传彩页中。(4)首席承保人每月10日前将每笔理赔案件的分摊通知书、理赔计算书、赔偿通知书、理赔清单表、支付赔款的银行流水或者回单,通过邮件发送给共保人并抄送至采购人及保险经纪人邮箱,另需在同一时间准备详细理赔清单发送至采购人及保险经纪人邮箱备查(至少包括:地区、保险名称、年度、保单号、保额、投保人、被保险人、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申请人、手机号、报案日期、出险日期、结案日期、赔付金额、出险经过[出险经过字段要求对应保障名称,例如意外住院、疾病住院、意外住院津贴]、出险地点)。调取理赔资料为采购人的权利,中标人不得要求采购人在调取理赔资料时另外向中标人签章。6、服务专员(1)除承保服务专员外,其余服务专员及其联系方式皆放入宣传彩页中,不接受中标后修改,如有改动,修改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服务专员的工作年限,以盖章劳动合同为准,未提供不得修改。(2)若服务专员被投诉3次及以上,首席承保人需及时更换人员,更换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服务专员的工作年限,以盖章劳动合同为准。7、宣传服务:中标人应根据保险政策及其承诺,制定相关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宣传彩页或残疾人服务卡或其他宣传方式并发放到残疾人手中,使残疾人知晓率达到70%以上。中标人应对自己的服务专员及按照投保单位的要求进行保险培训。8、投标人的承诺不得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9、中标人应与采购人及保险经纪人协商确定投保、送交保单、保费缴纳、材料交接、赔款划付等有关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以利于做好徐州市残疾人团体专属保险的服务工作。10、中标承保的保险人在采购人的统一领导和保险经纪人的协调监督下,为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提供全面、便捷、高效的保险服务。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本项目要求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如有偏离,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七、其他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参照附件条款。附件:保险条款、附加条款注:本文件中所列条款援引某保险公司报备条款(仅供参考),具体按中标公司承保所报备条款为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1.2.1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1.2.2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2.1.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4)(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2.2责任免除2.2.1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5);(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2.2.2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酒后驾驶(释义见8.6)、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8.7)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8.8)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见8.9)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6)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7)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8.10)期间。2.3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8.11)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4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交费义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3.2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3.3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3.4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3.5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3.6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3.7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4保险金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8.12)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4.1.1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1.2残疾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2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5保险合同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6.1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6.2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7合法性保证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8释义8.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8.2现金价值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8.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8.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保协发【2013】88号)。8.5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8.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8.7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8.8无有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8.9高风险运动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攀岩活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8.10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8.11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8.12保险金申请人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总则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1.3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见释义)之日起,且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见释义)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急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见释义)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视为15日(含)、“住院延长日数”视为90日(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2.2补偿原则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3责任免除2.3.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不在此限;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感染;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2.3.2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4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记录等;对于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释义4.1被保资格无论本附加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则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则自解除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4.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猝死;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高原反应;中暑;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4.3指定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且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拥有合法经营执照;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还可以约定指定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等,并在保险单中载明。4.4必需且合理指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①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②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⑤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4.5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最新修订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4.6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经医生诊断必须留院治疗,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被保险人必须连续留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但不包括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4.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4.8高风险运动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2)热气球运动: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3)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4.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4.10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4.11无有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4.12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4.13挂床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4.14保险金申请人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1、总则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主险的一般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1.3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2.1.1如保险合同中包含多个条款,保险合同双方可约定本附加险合同所适用的具体条款;如未约定所适用的条款的,则视为本附加险合同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如本附加险合同所适用的条款中包含多项保险责任,还可约定本附加险合同所适用的具体保险责任;如未约定所适用的保险责任的,则视为本附加险合同适用于该条款中的全部保险责任。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所适用的任一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双方还可约定等待期、免赔日数等内容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2.1.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接受住院(见释义)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见释义),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表情形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无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如(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如(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每次意外伤害最高给付日数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给付最高日数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若未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视为0日、每次意外伤害住院给付最高日数视为180日。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给付日数(即意外伤害住院总给付日数)不超过180日(含180日)。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住院延长日数”视为30日(含)。2.2责任免除2.2.1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10)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1)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不在此限;(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13)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14)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15)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16)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17)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18)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19)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20)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2.2.2对于以下情形,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2)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的住院日数。2.2.3对于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日数计算出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3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出院小结、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释义4.1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1)猝死(详见释义“4.9猝死”);(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3)高原反应;(4)中暑;(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4.2指定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且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拥有合法经营执照;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还可以约定指定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等,并在保险单中载明。4.3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经医生诊断必须留院治疗,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被保险人必须连续留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但住院并不包括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4.4实际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4.5高风险运动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2)热气球运动: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3)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4.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4.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4.8无合法有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4.9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4.10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4.11保险金申请人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总则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1.3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2.1.1、2.1.2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2.1.1为必选保险责任,2.1.2为可选保险责任。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在选择投保2.1.1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2.1.2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1.1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见释义)之日起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并在保险期间内被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首次发病(见释义);被保险人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见释义)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2.1.2轻度疾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并在保险期间内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见释义)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首次发病;被保险人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2.2责任免除2.2.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2.2.2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经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或已经出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2.3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在等待期内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或者非因意外伤害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3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其中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对应重大疾病保险金额、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对应轻度疾病保险金额。轻度疾病保险金额不高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30%,具体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释义4.1被保资格无论本附加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则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则自解除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4.2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4.3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被保险人首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4.3.1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4.3.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4.3.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3.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4.3.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4.3.6严重慢性肾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4.3.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4.3.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肝性脑病;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4.3.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4.3.10严重慢性肝衰竭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持续性黄疸;腹水;肝性脑病;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4.3.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3.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4.3.1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4.3.14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眼球缺失或摘除;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视野半径小于5度。4.3.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4.3.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4.3.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4.3.18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3.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4.3.20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4.3.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4.3.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3.2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4.3.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血小板绝对值<20×109/L。4.3.2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4.3.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4.3.27严重克罗恩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4.3.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上述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制定。4.4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猝死;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高原反应;中暑;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4.5发病、首次发病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手术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首次发病,是指被保险人第一次发生并首次被确诊患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并且该疾病在该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并未发病或有任何身体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状况;或被保险人第一次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手术,并且在该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未出现该手术对应的任何身体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状况。4.6等待期是指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该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则该时间视为90日),经过该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此期间,尽管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保险人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续保的情况下,等待期为0日。本保险合同期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后予以承保;续保合同保险期间的起始日期与续保对应上一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期相连不间断。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等待期为0日。4.7轻度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被保险人首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4.7.1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4.7.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4.7.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上述疾病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制定。4.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4.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4.1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4.1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4.12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4.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4.14保险金申请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附录:甲状腺癌的TNM分期定义标准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pT0:无肿瘤证据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T1a肿瘤最大径≤1cmT1b肿瘤最大径>1cm,≤2cmpT2:肿瘤2~4cm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甲状腺髓样癌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pT0:无肿瘤证据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T1a肿瘤最大径≤1cmT1b肿瘤最大径>1cm,≤2cmpT2:肿瘤2~4cm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pT4:进展期病变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pN1:区域淋巴结转移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M0:无远处转移M1:有远处转移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年龄<55岁 TNMⅠ期任何任何0Ⅱ期任何任何1年龄≥55岁Ⅰ期10/x0 20/x0Ⅱ期1~210 3a~3b任何0Ⅲ期4a任何0ⅣA期4b任何0ⅣB期任何任何1髓样癌(所有年龄组)Ⅰ期100Ⅱ期2~300Ⅲ期1~31a0ⅣA期4a任何0 1~31b0ⅣB期4b任何0ⅣC期任何任何1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ⅣA期1~3a0/x0ⅣB期1~3a10 3b~4任何0ⅣC期任何任何1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条款1总则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1.3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保障内容2.1疾病范围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在下列(1)(2)疾病病种范围中选择其中一种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仅对所选择投保的疾病病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重大疾病:指仅投保重大疾病(见释义)重大疾病(含轻症):指投保重大疾病和轻度疾病(见释义)2.2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见释义)之日起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并在保险期间内被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为上述2.1约定投保的疾病病种中的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进行住院(见释义)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见释义),保险人按照《住院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所选择投保的疾病病种中的一种或多种首次发病(见释义);被保险人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见释义)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津贴给付表》实际住院日数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不超过免赔日数无超过免赔日数如(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日重大疾病住院津贴金额 × (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如(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日重大疾病住院津贴金额 ×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住院免赔日数、每次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未载明的,则住院免赔日数视为0日、每次住院最高给付日数视为180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的住院津贴的给付日数(即住院总给付日数)不超过180日(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2.3责任免除2.3.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2.3.2对于下列治疗行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2.3.3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经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已经出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3.4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在等待期内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非因意外伤害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记录等;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释义4.1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被保险人首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4.1.1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4.1.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4.1.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4.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4.1.6严重慢性肾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4.1.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4.1.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肝性脑病;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4.1.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4.1.10严重慢性肝衰竭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持续性黄疸;腹水;肝性脑病;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4.1.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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