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场地建设废标公告(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4)



 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的 关于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场地建设项目 的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的 废置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29 17:43:37】
 
 
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单位)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场地建设项目(中介服务项目),本项目做废置处理,废置理由:信息内容填写有误。如有疑问可在本公告发布起三日内与项目委托单位联系人咨询。
委托单位联系人:柳先生,联系电话:13819991665。
                                        
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2024-09-29 17:43:37 

附件
9.29代理合同-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场地建设项目.docx

GF-2005-021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名称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场地建设项目合同编号委托人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托人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招标代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场地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场地建设项目;地点:金华市婺城区;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代理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含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编制,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或工程总承包)、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结算审计等。总投资额:本项目总投资约505.8万元(最终以实际批复为准)。2、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场地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结算审计等全过程招标(采购)代理以及代理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拟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及发放中标通知书,协助委托方签订合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资料归档。具体工作内容以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要求为准。三、合同价款:本项目签约合同价包括代理报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及清单编制费(含招标控制价)由委托人支付,具体内容如下:1、代理报酬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收费:元。四、本合同委托期限自2024年月日至本项目全部代理工作完成止。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八、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九、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金华市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审核人:或授权代理人:经办人:单位地址:金华市宾虹西路251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79-8236025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金华市农行江北支行帐号:帐号:19665101040018386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l.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l.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l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根据需要,做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5、受托人的义务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6)依法选择中标人;(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作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外出考察的,其外出人员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专家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9.3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11、索赔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15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5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12、争议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13、合同变更或解除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14、合同生效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5、合同终止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15.4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六、其他16、合同的份数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第2.1条执行。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汉字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人的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拟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及发放中标通知书,协助委托方签订合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资料归档。具体工作内容以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要求为准。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按受托人编制的招标程序要求同步提交有关资料。(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要求提供。(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及时提供需委托人签字盖章及确定的文件资料。(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姓名:职务:职称:电话:(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根据具体项目具体情况另定。(5)应尽的其他义务:规范、标准等有更新的,应按新的规范、标准执行。5、受托人的义务5.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5.1.1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5.1.2招标代理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专用条款第4.1条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服务时间:图纸完整的前提下,15天内完成清单编制。(3)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招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咨询,关于招标文件编制、招标程序及合同条款的咨询等。(4)承担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已含在报价中。(5)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除交易服务费由委托人承担外,其他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支付(交易服务费按交易中心的规定,由施工标段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各承担50%,具体金额以交易中心文件规定为准)。(6)应尽的其他义务:协助签订施工合同,按投标文件要求约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随时配合委托人做好相应标段的招标代理工作。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按通用条款第6.1条执行。6.2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按通用条款第6.1条执行。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按通用条款第7.1条执行。7.2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按通用条款第7.1条执行。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代理报酬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收费共计:元。8.2报酬的支付方式: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支付时间为项目招标完成,并完成所有招标工作后,按8.1的金额一次性足额支付应付的代理报酬。在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服务报酬前,受托人应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招标代理工作时间顺延。(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9.4条执行。(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10.2条执行。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按通用条款第10.2条执行。(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10.2条执行。(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10.2条执行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在招投标文件中规定。12、争议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16、合同份数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补充条款:1、知识产权:本次项目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成果。2、资料档案及保密要求:(1)受托人应当对每宗作业情况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其移交给采购人保管。(2)中标人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采购人及对象单位的信息安全。3、代理单位受托编制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符合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4、服务期内,需提供委派实施本项目招标代理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人员一览表格式(详见附后)。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工作组人员一经确认,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未经业主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甲方将处以每人次10000元的违约金,更换工程项目组工作人员的,甲方将处以每人2000元的违约金。甲方同意更换,更换人员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所承诺人员资格。附件1: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工程市场的处罚。五、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六、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七、本合同作为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场地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地址:地址:金华市宾虹西路251号电话:电话:0579-82360251日期:2024年月日日期:2024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场地建设涉及「废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废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金华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