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传输服务废标公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通信部2024)
卫星传输服务(第二次)终止公告
一、项目编号
XHTC-FW-2024-2146
二、项目名称
卫星传输服务(第二次)
三、项目终止的原因
截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6日09点30分,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2家,本次采购活动终止。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谈判方式进行采购;2、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五、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通信部
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程艳峰,电话:0816-24860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810室
联系方式
189892897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晟
电话
18989289713
附件下载
采购编号:XHTC-FW-2024-2146卫星传输服务(第二次)谈判文件采购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通信部采购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12月目录第一章谈判邀请2第二章谈判须知6第三章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24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6第五章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8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9第七章评审方法51第八章采购合同(草案)60第一章谈判邀请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通信部委托,拟对卫星传输服务(第二次)采用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谈判。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编号:XHTC-FW-2024-21462.采购项目名称:卫星传输服务(第二次)二、资金情况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三、采购项目简介:1.卫星带宽要求:2MHz的Ku频段转发器容量。2.应急带宽扩展服务:应急情况下,包含不少于48小时的8MHz(要求4小时以内提供)卫星带宽扩展服务。3.服务要求:(1)供方应对所持有的卫星带宽资源具备完善的监管措施,并具备24小时热线电话响应服务,需方可随时能够与供方取得联系和技术支持;(2)供方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服务保护及服务中断、卫星系统控制等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4.本项目采购预算30万元。最高限价为30万元。5.服务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6.服务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采购人指定地点。四、供应商邀请方式☑本项目采用公告邀请方式,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数字采购网(http://shop.caep.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本项目采用单位推荐方式。五、评审办法☑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六、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8.截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9.被列入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不良记录行为供应商名单(被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在禁止期内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0.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需具备有效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七、谈判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谈判保证金。八、谈判文件获取方法1、谈判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5日,每日09: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谈判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获取文件的费用直接汇款到以下账户:户名: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园支行银行账号:6232593799021141703注:此账号只针对本项目,请在汇款备注中注明缴费单位名称(单位对公账户转款的除外)。3.谈判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可以选取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获取(谈判文件售后不退,响应资格不能转让,供应商需按照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数字采购网平台流程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3.1现场获取:供应商应当委托经办人持下列资料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29号院内)获取谈判文件。(1)“供应商信息登记表”(请供应商在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并填写此表);(2)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自然人获取谈判文件的无需提供单位介绍信)(3)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参与的无需盖章)(4)获取采购文件转款凭证(如有);(5)供应商开票基本信息和发票邮寄地址(电子档)。以上资料无误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3.2远程获取:供应商将下列资料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guwanqiu@xhtc.com.cn),并电话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1)“供应商信息登记表”(请供应商在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并填写此表);(2)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件,自然人获取谈判文件无须提供单位介绍信);(3)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自然人参与的无需盖章);(4)获取采购文件转款凭证(如有);(5)供应商开票基本信息和发票邮寄地址(电子档)。以上资料无误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注:未获取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谈判响应。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参加谈判的时间):2024年12月26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29号院内本项目开标厅,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十一、谈判地点: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29号院内本项目评标室。十二、联系方式采购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通信部通讯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邮编:621900联系人:程艳峰联系电话:0816-2486048采购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810室绵阳分处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29号院内邮编:621000联系人:高金梅、张晟联系电话:18989289701(获取文件咨询)、18989289713(采购文件咨询)传真:/电子邮件:guwanqiu@xhtc.com.cn2024年12月20日附件:供应商信息登记表(上传至公告附件)项目名称卫星传输服务(第二次)采购编号XHTC-FW-2024-2146包号/供应商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标书款汇款账号收款单位: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园支行银行账号:6232593799021141703联系人(签字)联系电话资料及电子发票接收邮箱日期第二章谈判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评审办法详见谈判邀请2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本项目采购预算为:详见谈判邀请;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本项目最高限价为:详见谈判邀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3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1.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谈判(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4成交公告采用公告邀请方式的采购项目,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数字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5谈判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谈判保证金6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金额的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收款单位:待成交后采购人提供。开 户 行:待成交后采购人提供。银行账号:待成交后采购人提供。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7谈判文件咨询联系人:张晟联系电话:189892897138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联系人:张晟联系电话:189892897139成交通知书领取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29号院内领取成交通知书。联 系 人:张晟联系电话:18989289713地 址: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29号院内10供应商询问供应商询问由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联系人:张晟联系电话:18989289713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29号院内邮编:62100011供应商质疑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且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1、受理质疑方式:书面方式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4事实依据;2.5必要的法律依据;2.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函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授权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受理部门:新华招标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4、联系人:徐女士、张先生5、联系电话:010-63905903、182808558256、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29号7、邮箱:zhangsheng@xhtc.com.cn8、邮编:621000。注: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12供应商投诉投诉受理单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816-2482753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注: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13成交服务费(实质性要求)收款单位: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园支行银行账号:6232593799021141703成交人支付。成交人以成交金额作为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基数,以差额定率累进法按下表费率标准计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以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例如:某货物采购代理项目成交金额为150万元,计算代理服务费方式如下:0-100万:100万×1.5%=15000元100万-150万:(150万-100万)×1.1%=5500元代理服务费总计:15000+5500=20500元成交金额货物服务工程100万以下1.5%1.5%1.00%100—500万1.1%0.8%0.70%500—1000万0.8%0.45%0.55%1000—5000万0.475%0.2375%0.35%5000—10000万0.225%0.09%0.20%10000—50000万0.04%0.04%0.05%50000—100000万0.035%0.035%0.05%100000—500000万0.006%0.006%0.01%500000—1000000万0.005%0.005%0.01%1000000万以上0.005%0.005%0.01%14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统一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联系人:联系电话:时间:地点:☑供应商自行现场考察(如需要)联 系 人:张晟联系电话:1898928971315其他(实质性要求)(1)供应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中是否有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说明材料,格式见采购文件第六章。(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为院及院属单位出资企业且由院或院属单位任命院内职工担任企业重要职务等情形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无需提交相关说明。(3)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供应商廉洁承诺书”,格式见采购文件第六章。二、总则1.适用范围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采购项目。1.2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2.采购主体2.1本次谈判的采购人名称详见谈判邀请。2.2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新华招标有限公司。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3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4.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5.5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5.6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6.联合体谈判(实质性要求)6.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谈判,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谈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六条第1项至第9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六条第10项规定的特定条件。6.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谈判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6.3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谈判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谈判的一切事务。6.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6.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详见“谈判邀请”。7.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7.1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按谈判文件要求足额缴纳谈判保证金。联合体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7.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7.3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7.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9.2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9.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9.4如采用不归供应商所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三、谈判文件10.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10.1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采用公告邀请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数字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采用直接邀请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3澄清或者修改内容通过供应商领取谈判文件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领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的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于未及时关注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1.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12.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四、响应文件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谈判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响应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不适宜以中文表述或者已经形成国际惯例的标准、符号、范本、证书证件除外)。14.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4.3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5.计量单位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6.报价(实质性要求)16.1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规定为准。16.2报价(含第一次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未公布采购预算的项目,此条不作实质性要求)。16.3供应商有多轮报价的,每次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报价处理。本项目须在响应文件中进行第一次报价,未进行第一次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后续报价。17.响应文件格式17.1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17.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18.1(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18.2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应在封面上清楚的标明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18.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采购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码。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18.8(实质性要求)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均指加盖鲜章)。18.9(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盖章(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均指加盖单位公章)。18.10除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图纸、报表除外),并自目录第一页开始按自然数逐页编码。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实质性要求)19.1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19.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如有)、供应商名称。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19.4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20.响应文件的递交(实质性要求)20.1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20.2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20.3最终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20.4本次采购是否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详见“第一章谈判邀请”。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实质性要求)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五、评审22.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六、成交事项23.确定成交供应商23.1方式一: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2)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23.2方式二: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1)谈判小组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谈判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2)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确定成交供应商。23.3采购人或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的;(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的;(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的。24.成交结果24.1采购人或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告邀请方式的采购项目,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数字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采用直接邀请方式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人或谈判小组的确认函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25.成交通知书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七、合同事项26.签订合同26.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6.2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26.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26.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26.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者经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相关部门认定成交结果无效的,采购人可以从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依次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6.6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27.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该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标的物一致。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27.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9.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30.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30.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31.合同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32.合同备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33.履行合同33.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3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4.验收34.1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采购人的要求进行验收。34.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人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继续支付采购资金。同时保留追究成交人相关责任的权利(包括要求成交人退回采购人已支付的资金)。35.资金支付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八、谈判纪律要求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及相关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六)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七)将采购合同转包的;(八)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九)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的;(十)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十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十二)供应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中有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未按规定说明的;(十三)其他违反国家和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规定的行为。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一)—(五)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九、询问、质疑和投诉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按谈判须知中的规定进行处理。十、其他38.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和采购人相关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和采购人相关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和采购人相关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和采购人相关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和采购人相关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第三章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要求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相应的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7)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8)截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承诺函】;(9)被列入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不良记录行为供应商名单(被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在禁止期内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数字采购网(http://shop.caep.cn)下载最新的“不良记录行为供应商名单”并进行核对。(10)供应商需具备有效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11)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必须与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完全一致(获取谈判文件后依法进行名称变更的除外)】;注:采购代理机构向谈判小组提供《采购文件发售汇总表》。(12)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详见谈判邀请。其他类似效力要求:(1)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谈判的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2)自然人参加谈判的提供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二、响应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注:1.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采购活动。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技术要求1、卫星带宽要求:2MHz的Ku频段转发器容量。2、应急带宽扩展支持:应急情况下,包含不少于48小时的8MHz(要求4小时以内提供)卫星带宽扩展服务。3、服务要求:(1)供方应对所持有的卫星带宽资源具备完善的监管措施,并具备24小时热线电话响应服务,需方可随时能够与供方取得联系和技术支持;(2)供方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服务保护及服务中断、卫星系统控制等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4、基于安全保密要求,不能选用含有外资和涉及国外技术卫星系统公司的产品和卫星资源。5、供方可免费提供转星调试服务。二、服务要求1、服务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服务地点:绵阳采购人指定地点。3、付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服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合同金额的100%,支付该笔货款前乙方提供本合同全额发票。4.售后服务、支付方式及违约等其他条款详见采购文件第八章采购合同。采购文件第八章采购合同全部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且不允许供应商增加任何针对采购人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响应作无效处理。说明:1.本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中所有条款均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全部满足。2.本章中如涉及“甲方、用户、需方、我所”均泛指采购人,“乙方、供方、承研方”均泛指供应商。3.本采购文件如涉及到配置或材料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产地等,仅起说明作用,其目的在于清楚明确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供应商响应时可选择本章推荐的,也可选择相当于或优于推荐商标、品牌、生产厂家、产地、型号的配置或材料。4.供应商请勿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涉密资料,由此带来的后果自负。第五章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针对第四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第八章合同草案条款,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满足以上章节中的实质性要求,不得有负偏离。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一、供应商应按本章给定格式编写响应文件,供应商改变给定格式但不影响实质响应的,可以继续进行谈判。没有给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正本/副本)XX项目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采购编号:包号及名称(如有):日期:2024年XX月XX日目录(自拟)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本授权声明: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XXXXXXXX”项目(采购编号:XXXX,包号(如有)XXXX)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谈判采购的相关事宜。特此声明。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印章: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印章:供应商名称:(单位盖章)日期:注:1、供应商委托授权代表参与采购活动时,需按以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是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适用供应商为法人单位的)/单位负责人(适用供应商为非法人单位的)亲自参加采购活动的,则仅需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即可。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即可。2、授权代表、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护照(仅适用于外籍人士)或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护照(仅适用于外籍人士)或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附件,也可由供应商自拟格式)。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职务:电话:)。特此证明。供应商:(盖章)年月日二、承诺函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八)截至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我单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九)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本单位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未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十)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十一)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十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十三)我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关联关系,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我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不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十四)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十五)如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十六)我方承诺,我方及我方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强制性规定。(十七)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日期:三、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注: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如营业执照……四、响应函新华招标有限公司: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谈判文件(采购编号:XXXX,包号(如有)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谈判报价。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6.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通讯地址:XXX邮政编码:XXX联系电话:XXX传真:XXX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备注六、技术、服务、商务要求及采购合同条款应答表序号包号(如有)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响应说明注:1、供应商应当将响应货物或服务相对谈判文件要求有偏离的内容(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在上表中如实反映,未在上表中予以列明的,视为供应商承诺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相对于谈判文件要求无偏离。但谈判文件第四章要求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相关材料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否则视为未响应采购要求(负偏离)。2、如评分标准中涉及技术、服务、商务、采购合同条款的,供应商应在上表应答,否则有可能在评审时不能得分,该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适用于综合评分的项目)。3、(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中其他位置响应的内容和此表(包括此表未列出的一致且满足的条文)不一致的,以此应答表的内容为准。经谈判后确定的内容,以谈判后确定内容为准。4、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七、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年份用户名称项目名称完成时间合同金额备注八、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表拟在本项目担任职务姓名职称常驻地资格证明(附复印件)拟在本项目担任职务姓名职称常驻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九、实施方案(格式自拟)十、第一次报价表致: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我公司仔细研究了谈判文件的要求,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的报价如下:序号服务内容数量单价(元)总价(元)备注报价总价(元): (大写:人民币 )注: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谈判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含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2、报价表各项内容均需完整填写,未填写的内容(报价除外),视为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一致(如有)。3、如采用不归供应商所有的知识产权,则在该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4、表格可根据需要自行扩展。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日期:XXXX十一、说明我单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中有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其中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指院及院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事业编制人员、有劳动关系的非编人员;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指与“院职工”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亲属(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序号股东姓名实际控制人姓名重要任职人员姓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的具体工作单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的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的具体工作单位及姓名二者之间关系123……备注:1、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说明”,在相应的“□”内打勾并在表格内填写相关内容,表格内没有需要填写内容的可以空白或“/”表示。未按实际填写“说明”或未提供“说明”的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2、供应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有多名是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的,应按上表格式分别填写,表格可根据需要自行扩展。3、上表“二者之间关系”指: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与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之间的关系。4、如供应商未填写以上说明的,视为供应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中没有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5、供应商如为上市公司,股权关系只指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6、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为院及院属单位出资企业且由院或院属单位任命院内职工担任企业重要职务等情形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无需提交此说明。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日期:XXXX十二、供应商廉洁承诺书为确保采购外协活动的规范与廉洁,共同建设风清气正的购销合作关系,自愿作出以下廉洁承诺:一、参加采购单位的各项采购外协活动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遵循诚信、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采购单位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一)不向相关工作人员及亲属馈赠礼品、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及贵重物品等)。(二)不向相关工作人员及亲属提供宴请、联谊活动、度假、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桑拿、按摩和高尔夫球等)消费。(三)不为相关工作人员及亲属安排工作,以及支付应由其个人自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食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四)不直接、间接唆使或利诱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相关工作人员及亲属提出违纪要求或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提醒纠正并向采购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三、如违反相关承诺,自愿接受采购单位及中物院依法依规采取的终止采购外协活动、认定中标/成交无效、撤销合同、追究相关民事/刑事责任措施。同时自愿接受列入中物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中物院采购外协活动,并自愿按合同约定比例扣减合同价款。承诺单位:(公章)年月日十三、承诺函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1、如果我单位成为本项目成交人,我单位将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约定支付成交服务费。否则视为我单位提供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成交,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2、如果我单位成为本项目成交人,我单位不能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约定支付成交服务费。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日期:注:1、供应商请在以上相应序号前作出选择,在□内打勾、涂黑(■)或以其他符号作出标记均可。2、本承诺函为单项选择,即只能选择1或2。两项均选择的,视为未实质性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其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3、供应商未作出任何选择的,视为同意选择序号1。十四、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第次报价表致: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我公司仔细研究了谈判文件的要求,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的报价如下:序号服务内容数量单价(元)总价(元)备注报价总价(元): (大写:人民币 )注:1、本表可以由供应商代表用手写体填写。2、报价应包括完成谈判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3、报价表各项内容均需完整填写,未填写的内容(报价除外),视为与前一次报价表相应内容一致。4、本次报价不在响应文件中体现,在谈判结束后现场递交采购代理机构。5、如采用不归供应商所有的知识产权,则在该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6、表格可根据需要自行扩展。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日期:XXXX第七章评审方法1.总则1.1根据《院采购(外协)业务工作规范(试行)》、《院谈判采购(外协)工作程序(试行)》及相关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1.2谈判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1.3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五)编写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六)向采购人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1.5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6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2.评审程序2.1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2.1.1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2.1.2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歧义、重大缺陷,并导致无法评审的;(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规定的;(4)谈判文件有违反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2.2资格性审查2.2.1谈判小组应依据相关规定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谈判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2.2.3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通知。2.3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响应文件正副数量不足的;(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谈判小组评判的;(3)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属于谈判文件中无效响应情形的(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除外,经谈判后确定供应商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审查报告,确定继续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仅有1家的,经谈判小组确认具备竞争性并出具说明,可继续进行谈判。采用直接邀请方式的采购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2.4谈判2.4.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以递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2.4.2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2.4.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2.4.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2.4.5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注:仅针对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谈判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4.6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4.7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2.4.8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2.5报价。2.5.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小组应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采购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可实质性变动的范围内,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进行谈判,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谈判小组与推荐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项目,最后报价只有1家的,经谈判小组确认具备竞争性并出具说明,可继续进行谈判。采用直接邀请方式的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2.5.2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如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谈判小组发出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谈判小组采信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5.4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二)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6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最低价法评审的项目,谈判小组应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中,根据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根据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本项目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最低价法评审的项目,最终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项目,经谈判小组确认具备竞争性并出具说明的,可推荐不少于1家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用直接邀请方式的采购项目,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2.8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2.8.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表,复核工作如下:(一)检查评审资料是否齐全,应签字的是否漏签、错签。(二)复核资格审核是否错误。(三)复核价格计算是否错误、分值汇总计算是否错误、分项评分是否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是否不一致。(四)核对认定无效的情形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规定。(五)核对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是否存在应认定无效未认定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相关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2.9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2)谈判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3)谈判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谈判过程中改变采购需求的内容、供应商各轮报价情况等;(4)供应商最后报价比较一览表(最低价法)、供应商评分比较一览表(综合评分法);(5)评审后的供应商排序;(6)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的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2.10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2.11供应商澄清、说明2.11.1谈判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1.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2.12终止谈判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采用公告邀请方式的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1家的;(4)采用直接邀请方式的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3.本项目采用最低价法4.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4.1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4.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4.4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5.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5.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5.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5.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5.4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5.5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5.6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5.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6.谈判小组成员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6.1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6.2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6.3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6.4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6.5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6.6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第八章采购合同协议号:[]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通信部与XXX之卫星传输服务协议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通信部,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单位,住所地或办公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邮编621900(下称“甲方”)与XXX,(下称“乙方”);于[协议签署日期]签署本转发器传输服务协议(下称“协议”)。鉴于,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使用乙方提供的卫星传输服务;鉴于,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提供卫星传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第1章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说明,本协议中出现的术语具有本章所确定的含义。本协议中援引的章节或附件是指本协议的章节或附件。1.1.1卫星是指被命名为xxx号、定点于xxxE地球同步静止轨道的卫星。1.2.2卫星传输服务是指乙方根据本框架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提供,以供甲方使用的卫星转发器容量及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1.3.3转发器是指能在卫星接收天线输入端及相应的发射天线输出端建立起传输通道的星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天线、输入双工器、接收机、分路器、信道控制单元、功率放大器、输出多工器等)。1.4.4转发器容量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转发器频率资源(含保护带宽)以及相应的转发器输出功率资源。1.5.5卫星系统是指本协议中规定的卫星及相关地面测控系统。1.6.6卫星性能指标是指本协议附件一所规定的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卫星的性能指标。1.7.7卫星操作规程是指本协议附件二所规定的关于甲方使用转发器时需要遵循的操作规程,该规程可以由乙方根据需要修改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1.8.8服务期是指根据本协议第3章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转发器容量及相关技术服务的期限。1.9.9服务费是指根据本协议第4章规定应当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1.10.10服务中断是指根据第7章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一个连续的时间段1.使用转发器容量未能满足性能指标;并且2.甲方因此无法使用乙方提供的转发器容量及相关的技术服务。1.11.11确认失效是指转发器容量出现下列经过乙方确认的情况之一者1.11.111.1.1由于第7.3节之外的原因造成在任何连续30天内出现累计10个小时或以上时间不能提供满足性能指标的转发器服务,而在这段时间内甲方无法使用乙方提供的转发器容量及相关的服务;或者1.11.112.2.2在任何连续30天内经历了20次或20次以上的服务中断;或者1.11.113.3.3出现了经乙方合理判断后确认(这种确认以给甲方的书面通知为证)为不能恢复到足以提供满足性能指标的转发器服务的服务中断。1.12.12许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律所要求的有关转发器容量使用的全部许可或批准。1.13.13转让是指根据本协议直接对转发器容量使用权或本协议下任何其他权利或义务所进行的转让。第2章卫星传输服务第2章1.1卫星传输服务第2章1.11.1.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当提供带宽为(xx)MHz的Ku频段转发器容量(“转发器容量”)及相应的功率分配给甲方使用。第2章1.12.2.2在甲方(或根据第5.1节经甲方许可的第三方)地球站通过入网验证和开通测试且甲方按本协议第4章的规定支付服务费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机构应向甲方分配无线电频率。在该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乙方在与甲方协商后,有权决定使用其它频率为甲方提供服务,但须至少提前7天将这种频率变化通知甲方;但是,除了为保证卫星系统的技术性能、优化利用转发器资源或服从政府机构的命令以外,乙方不得随意行使这种权利。第2章1.13.3.3在服务期内,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机构自行负责卫星的跟踪及测控,包括但不限于卫星的轨道位置保持和姿态调整及其他必要的操作。第2章1.14.4.4为保证甲方对转发器容量的正常使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机构应对卫星进行每天24小时的不间断监控。在任何时间,甲方都应能通过热线电话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地面测控站保持联系,联系电话和传真如下:地面测控站联系人:电话:传真:第2章2.2除外服务除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以外,乙方不向甲方提供任何地球站或其它地面段或地面传输设施或上行传输服务。第2章3.3甲方对转发器容量的使用第2章3.31.1.1至少在甲方进行初次传输前15个工作日,经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制定其相应的频率及传输计划、调制技术以及操作参数并提供给乙方。这些频率及传输计划、调制技术以及操作参数实施前均需获得乙方或乙方指定机构的批准。如果甲方在开始初次传输后要求修改其传输计划、调制技术或操作参数,则应采用同样步骤进行。第2章3.32.2.2甲方应按照卫星操作规程进行卫星通信并遵守任何对乙方和/或甲方拥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第2章3.33.3.3在甲方进行其卫星通信的过程中,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机构有权对甲方的地球站进行检查测试,验证其是否与卫星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性能指标和操作要求相一致。这种检查和测试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将根据需要进行,而在其它时间内需事先通知甲方后进行。第2章3.34.4.4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导致对卫星系统、卫星其它用户、或相邻卫星系统构成干扰或其它不良影响的或不符合卫星操作规程的传输。如果乙方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传输可能导致这种干扰或其它不良影响,则乙方有权禁止甲方的传输或其它活动,且甲方必须遵守这种禁令。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未能立即停止这种传输或其它活动,则乙方有权采取适当行动消除这种干扰或其它不良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不对甲方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中止甲方对转发器容量的使用,直到乙方认为甲方能够以一种不会导致这种干扰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方式使用转发器。第2章3.35.5.5如果甲方使用加密传输或数字压缩技术,则应乙方要求,甲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有关的解码或解压设备。这种解码或解压设备仅限于乙方对甲方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传输业务进行合理管理使用,且乙方应对甲方的传输内容保密。第2章3.36.6.6甲方应自行负责获得使用转发器容量所需要的任何政府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国内或国外的)的各种许可,包括与甲方的每个地球站有关的频率协调。第2章3.37.7.7甲方的地面段设施应由经过适当培训的技术人员操作。乙方可以随时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地面段设施的传输测试报告,用以验证其地面段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技术参数。第2章4.4卫星操作文件和入网验证第2章4.41.1.1本协议所列附件是甲方使用转发器容量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第2章4.42.2.2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或最终用户操作代表和技术负责人。操作代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技术负责人:电话:传真:第2章4.43.3.3地球站入网验证、链路开通测试等工作,均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机构与甲方操作代表直接联系。甲方只有在拥有由乙方批准的传输计划、入网合格证书之后,方可开始使用转发器容量。联系人:电话:传真:第3章服务期第3章1.1服务期服务期开始于xxxx年xx月xx日(北京时间)至xxxx年xx月xx日(北京时间)。服务期应终止于下列日期中先发生者:(1)xxxx年xx月xx日(北京时间);(2)本协议项下的卫星系统服务寿命终止日;(3)根据本协议第12章本协议终止日。第3章2.2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前45日,乙方将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将载明新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双方可就继续使用转发器容量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若双方就此事宜未达成一致,且甲方在服务期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乙方的转发器容量(乙方出具的转发器容量传输频谱应当被视为甲方继续使用转发器的充分证据),则应视为新协议已经按照该通知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生效。第3章3.3提供转发器服务的条件尽管有上述第3.1节中的规定,乙方提供转发器容量及技术服务只能于甲方已履行了其在本协议第2章和第4章及本协议中的其他全部义务的情况下开始。第4章服务费第4章1.1服务费在服务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总额为XX元(大写:XX万圆整);本服务协议项下服务费按下表中的日期及金额支付。应付日期服务期金额(人民币/元)甲方信息如下: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008685G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开户行:工商银行四川绵阳科学城支行户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通信部账号:2308415109022102266乙方信息如下:卖方名称:XXX账号:开户行名称:第4章2.2本协议下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为实收净额。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视为实际支付日。第4章3.3延迟支付对任何延迟支付的款项,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金额相当于到期应付但延期支付部分按年利率10%计算的迟付款费用。第5章第三方使用及转让第5章1.1第三方使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转发器容量及技术服务。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后,甲方可以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转发器容量及技术服务,但甲方应向乙方承担与甲方自己使用转发器容量及技术服务同等程度的责任,并要求该第三方仅为合法之目的且应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符合本协议的要求而使用该转发器容量及技术服务。第5章2.2甲方的转让经乙方与甲方及第三方签署书面转让协议后,甲方可以允许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的转发器容量或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5章3.3乙方的转让根据乙方的许可证或其它适用合同或协议的任何适用限制,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将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或义务转移给:1.任何拥有卫星系统所有权或经营该卫星系统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母公司、子公司或任何关联企业或公司;或者3.乙方的债权人,作为乙方向该债权人履行其支付义务的保证。应乙方要求,甲方应签署并向乙方的债权人提供一份对这种转让的认可,而这种认可应按照乙方的债权人合理要求的条款和条件出具。第6章服务的保护第6章4.4服务的保护如果转发器容量出现了确认失效,乙方应尽快并尽技术可能利用卫星上的备份设备予以恢复。如果经过乙方的合理努力仍未能恢复失效的转发器容量,则乙方应尽快并尽技术可能使用卫星上与原转发器容量性能相似的转发器容量提供服务。第6章5.5使用备份的限制在卫星转发器出现失效时,乙方有义务使用卫星上备份设备恢复失效的转发器。该项义务应该在卫星上所有的备份设备都被承诺用作替代出现确认失效的转发器时为止。如果乙方未能向甲方使用的并出现确认失效的转发器提供备份,则甲方可以根据第12.1节终止受影响的本协议。第7章服务中断第7章1.1服务中断的补偿如果由于除第7.3节以外的原因发生服务中断,并受第8章限制,乙方应对甲方予以补偿。这种补偿的金额应根据第7.2节计算。服务中断的时段应从甲方将服务中断通知给乙方时算起(这种通知如未以书面形式给出,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确认)并应在服务恢复时结束。第7章2.2补偿的计算对于服务中断的补偿按如下原则处理:第7章2.21.1.1在任何24小时内累计服务中断不足1小时不享受任何补偿;第7章2.22.2.2对于1小时(或以上)的服务中断应按照出现中断的小时数乘以甲方使用的按小时计算的服务费予以补偿;在3小时以内出现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断视为1个服务中断,每月按30天计,每天24小时,但每月服务中断的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本协议项下该转发器容量的月度服务费;第7章2.23.3.3如果服务中断补偿在本协议终止结算时冲抵应付服务费后仍有剩余金额,则乙方应把这部分中断补偿余额退还给甲方。第7章3.3不予补偿的服务中断如果服务中断是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则甲方对该服务中断不享有补偿:第7章3.31.1.1乙方按照第8章进行的任何测试和维护;第7章3.32.2.2甲方和乙方对使用转发器容量进行的合作性测试;第7章3.33.3.3根据第2.3.4节中止服务;第7章3.34.4.4未经乙方许可的传输导致的干扰;第7章3.35.5.5不可抗力事件;第7章3.36.6.6甲方对其本协议下任何义务的不履行;第7章3.37.7.7在中断期间甲方实际上在使用转发器容量;第7章3.38.8.8由于甲方的地面站设备异常或者操作不当引起的中断。第8章对卫星系统的控制第8章1.1卫星系统的控制乙方应对卫星系统的运行全面负责。如果由于某些情况的发生使乙方认为可能会对卫星系统带来不利影响,则乙方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断或中止卫星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工作。第8章2.2乙方对卫星灾难性影响情况的处理在对卫星有可能产生灾难性影响的非常情况下,乙方有权优先占用或中断甲方对其的使用。但是,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乙方应提前至少48小时通知甲方,而且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其对甲方使用的转发器容量的干扰降到最小。在这种优先占用或中断构成服务中断的时段内,甲方有权享受按第7.2节规定的补偿。如果这种优先占用或中断导致甲方使用的转发器容量损失足以构成确认失效,则甲方享有第12.1节中规定的权利。第8章3.3卫星的处置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卫星的处置:第8章3.31.1.1卫星上剩余燃料不足以有效地控制卫星;第8章3.32.2.2对乙方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或组织要求卫星退役;第8章3.33.3.3满足性能要求的转发器少于卫星设计转发器数量的50%或卫星的寿命不足两年;第8章3.34.4.4卫星轨道位置的调整。乙方有权在其认为最合适的时机以及在与其维护卫星的义务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决定对卫星轨道位置的调整。但是,乙方应将这种调整及其他与甲方有关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第9章不可抗力双方对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导致的未能或延迟完成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不负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超自然行为、火灾、水灾、地震、日凌、雨衰、不良的天气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太阳造成的干扰)或其它自然事件、国内紧急状态、暴动、暴乱、战争状态等。如果任何一方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方必须及时向另一方通知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开始日期以及预计的持续时间及相关书面证据,并在其后通知另一方这些不可抗力事件的实际结束日期。第10章赔偿及保持不伤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保护并使其免于任何或全部由下列方式造成的索赔、诉讼、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损害及责任(总称为索赔):1.甲方通过卫星系统所传输的或者企图传输的或允许被传输的材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关于诽谤、侵犯隐私、污蔑或侵犯版权;4.甲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5.甲方违反任何适用法律。第11章责任限度第11章1.1甲方的责任甲方应对转发器容量的使用负全责。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对由于甲方或其用户、雇员或代理对转发器容量的使用或误用所引起的责任负责。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对下列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负责:1.乙方对其本协议项下权利的行使;6.由于任何通信障碍导致任何通知未能或延迟到达甲方;7.乙方为保护甲方或其它卫星用户所采取的措施或行动。第11章2.2乙方的责任乙方对因其未能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导致的甲方的损失或损害的全部责任仅限于第7章中所提供的关于服务中断的补偿。第12章终止第12章1.1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在转发器容量出现了确认失效且乙方不能提供其它备份或替代转发器容量的情况下,提前15天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本协议;如果乙方已经预收了该本协议下的部分服务费,则乙方应按甲方未使用转发器服务期间所占已付款所取得的服务期的比例退还相应比例的预收服务费。除本节规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在服务期内不得终止本协议,否则应立即支付该本协议项下剩余服务期内的全部服务费。第12章2.2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乙方有权在发生下列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提前15天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受违约事件影响的本协议:12.2.1甲方应付服务费或其它应付款项到期未付,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仍未支付应付款项;或者12.2.2甲方未履行或未遵守本协议的任何其它约定、协议或条件,且这种未履行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0天内仍未改正;或者12.12.3甲方违约行为危及到卫星系统经营所凭借的许可证或其它政府的、或国际组织机构的授权以及批准;或者12.2.4除上述12.2.1、12.2.2、12.2.3的规定外,甲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在以往12个月中至少发生了3次;或者12.2.5甲方的破产、丧失支付能力或清算或者被指定监管人或托管人进行或监督甲方的事务。第12章3.3本协议终止的效力12.3.1一旦本协议终止,甲方无权再使用转发器容量且乙方不再承担向甲方提供转发器服务的义务。一旦本协议终止,乙方有权将使用转发器容量立即分配给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各方在本协议下应负的任何其它义务。12.3.2如果乙方根据第12.2节终止受违约事件影响的本协议,则乙方享有下列权利:(1)要求甲方立即支付本协议项下剩余服务期内的全部服务费,并且8.将预收服务费用于支付甲方在本协议下未付的债务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等)。第13章保密第13章4.4专有信息双方同意,所有有关本协议的信息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及其它未见诸于公众的信息都是保密的和专有的,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第13章5.5除外情形第13.1节中对于保密和专有信息的限制不适用于下列情形:13.2.1为了遵守法律或政府机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或者为了乙方对其他用户履行义务;但是,披露方应该就所披露信息寻求保密处理;13.2.2作为披露方向有关机构、其母公司、其审计人及其律师所作的正常报告或审定程序;13.2.3为了根据本协议强制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13.2.4所披露信息在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13.2.5为购买保险而必须向保险机构所作的披露,且该保险机构同意对所披露信息进行保密处理;13.2.6向乙方的投资人、债权人及其实际的或未来可能的有兴趣的继承者的披露,且上述机构或人员也都同意对所披露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第13章6.6新闻发布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都不得就本协议内容发布公告或新闻。这种批准包括对要发布的信息的格式、内容和时间的批准。第14章其它第14章1.1通知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通知、要求、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通过当面递交、传真、电子邮件、挂号信、特快专递、或者其他可以对送达情况进行查询的通信方式完成,如果是面交,应当书面签收;如果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则应当在发出后立即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或者其他可以对送达情况进行查询的通信方式补充发送。各方均可以以书面形式将其新的通信地址告知对方。所有的通知均应当标明本协议所载明的地址。发给甲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电话号:发给乙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电话号:各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将其新的通信地址告知对方。第14章2.2弃权任何一方对于本协议条款所作变更的任何弃权或同意仅适用于该项弃权所给出的特别情况,任何此类弃权均不应被理解为对任何其它条款或有关类似情况的弃权。第14章3.3约束力本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并适用于双方以及其相应的继承者和受让人的利益。第14章4.4条款的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一方或任何情况的适用性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或不可强制执行,剩余条款的有效性或适用性不受影响。第14章5.5修改对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书面修改或补充与本协议一起构成一份完整协议。如果修改协议或者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以修改协议或者补充协议为准。第14章6.6本协议的利益限度本协议仅为甲乙双方和其许可的继承者和受让人的利益而设,任何第三方不得寻求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或从本协议条款中获利。第14章7.7全部协议本协议包含双方关于本协议标的物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所有以前关于标的物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协议、承诺或理解。第14章8.8标题本协议中的标题是为引用方便加入的,并不在任何意义上决定或影响其所标条款的含义、结构或范围。第14章9.9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第14章10.10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第14章11.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供应商廉洁承诺书为确保采购外协活动的规范与廉洁,共同建设风清气正的购销合作关系,自愿做出以下廉洁承诺:一、参加采购单位的各项采购外协活动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遵循诚信、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采购单位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一)不向相关工作人员及亲属馈赠礼品、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及贵重物品等)。(二)不向相关工作人员及亲属提供宴请、联谊活动、度假、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桑拿、按摩和高尔夫球等)消费。(三)不为相关工作人员及亲属安排工作,以及支付应由其个人自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食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四)不直接、间接唆使或利诱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相关工作人员及亲属提出违纪要求或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提醒纠正并向采购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三、如违反相关承诺,自愿接受采购单位及中物院依法依归采取的终止采购外协活动、认定中标/成交无效、撤销合同、追究相关民事/刑事措施。同时自愿接受列入中物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中物院采购外协活动,并自愿扣减30%合同款项。承诺单位: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卫星传输服务涉及「废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废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