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验室租赁 科研仪器设备废标公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2025)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15734-XM001    
采购项目名称:研究所实验室租赁采购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本项目因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不进行评标,按废标处理。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编号为:TC250306N。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8号        
联系方式:应晓飞,010-843230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            
联系方式:冯佳义、刘子清、李艳君、崔健、侯云燕,010-62108146、62108131、621081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冯佳义、刘子清、李艳君、崔健、侯云燕
电 话:  010-62108146、62108131、62108111
研究所租用实验室 招标文件(发布稿).pdf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研究所实验室租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15734-XM001采购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15734-XM0012.项目名称:研究所实验室租赁采购项目3.项目预算金额:160万元,最高限价(如有):\万元人民币4.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1研究所实验室租赁160一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__________/________。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_______/_________。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3.2.1房屋产权清晰,具备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保证在中标时无出让、查封、抵押、担保或其他法律纠纷,并且投标人有合法的出租资格。投标人须具有房屋出租能力,按以下情形(二选一)提供房屋可出租证明:①租赁房屋为投标人自有,须提供产权证明(房产证)复印件;②若租赁房屋非投标人自有,须提供产权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4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4月9日下午14: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鼓励节能、环保政策等。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招标文件。2.本次招标供应商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响应,评标和合同授予也以包为单位。3.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招标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3.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3.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3.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3.4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投标,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4、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编号为:TC250306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8号联系方式:010-8432307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联系方式:010-62108146、62108131、6210811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冯佳义、刘子清、李艳君、崔健、侯云燕电话:010-62108146、62108131、62108111电子邮箱:fengjiayi@cntcitc.com.cn、liuziqing@cntcitc.com.cn、liyanjun@cntcitc.com.c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2.4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本项目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点分考察地点: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点分召开地点:。4.1投■□((样品((((标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3)样品递交要求:;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6)其他要求(如有):。5.2.5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所属行业研究所实验室租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条款号条目内容12.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______/_______。12.7.2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擅自撤销投标的;(2)中标人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中标人擅自放弃中标的。1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不少于90日历天。15.1投标文件(1)纸质正本份数:1份(2)纸质副本份数:4份(3)电子文档:1份(U盘),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电子文档应为PDF格式文件,并应是投标文件正本(加盖公章)所有内容的清晰扫描件。电子文档内容和投标文件正本应保持完全一致,不能有缺漏。22.1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是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得分高者为中标人□随机抽取25.5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3)其他要求:_____。25.6政采贷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26.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电子邮件或现场提交盖章材料26.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联系电话:62108153、62108278;27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中标人27.1招标机构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计算方法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27.2中标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支付。以中标通知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27.3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支票、汇票或电汇。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投标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3.1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样品4.1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5.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5.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5.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1中小企业定义:5.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5.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5.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5.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5.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5.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5.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5.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5.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5.4正版软件5.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5.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5.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5.5.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5.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5.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7采购需求标准5.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7.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8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8.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9.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9.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投标文件构成1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10.3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10.4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10.5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1投标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1.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1.2.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1.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1.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4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投标无效。12投标保证金1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12.2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2.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12.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12.5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2.6.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12.6.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12.6.4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2.7.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12.7.2《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1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1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投标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14.2《投标文件》的正本及《开标一览表》需打印或者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署并逐页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才有效。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和盖章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14.3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5投标文件的提交15.1投标文件必须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投标人应当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投标文件必须胶装。投标时,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正本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所有的副本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电子版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密封袋/箱正面和投标文件封面须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15.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与投标文件正本报价相一致,若不一致则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15.3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15.4在第15.1款、第15.2款、第15.3款规定的及其他有关包装袋/箱上均应当:15.4.1所有包装袋/箱应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中指明的投标地址。15.4.2注明招标公告中指明的服务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15.4.3在包装袋/箱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15.5拒收情形:15.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16投标截止时间16.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当是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址。1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当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6.3拒收情形:16.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逾期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7.2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还。五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18开标18.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18.2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18.3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18.4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8.5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19资格审查19.1见第三章《资格审查》。20评标委员会20.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20.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1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1.1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六确定中标22确定中标人22.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中标人。23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废标24.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4.2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25签订合同25.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5.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5.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5.6“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6询问与质疑26.1询问26.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6.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6.2质疑26.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6.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3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6.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7代理费27.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程序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1《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3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家的,不进行评标。4,3二、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清晰复印件1-2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1-3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1-3投标人信用记录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清晰复印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及3-3项规定。3、本表序号3-4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清晰复印件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3-2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投标人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房屋产权清晰,具备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保证在中标时无出让、查封、抵押、担保或其他法律纠纷,并且投标人有合法的出租资格。投标人须具有房屋出租能力,按以下情形(二选一)提供房屋可出租证明:①租赁房屋为投标人自有,须提供产权证明(房产证)复印件;②若租赁房屋非投标人自有,须提供产权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4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不适用5获取招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包的招标文件。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获取文件即视为满足要求。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一、评标方法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投标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6签署、盖章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7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8★号条款响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9拟分包情况说明(如有)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10分包其他要求(如有)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11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12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3进口产品(如有)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的;对于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品目且供应商以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时,如投标货物非供应商所有或制造,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制造商(或其境内总代理的)就本项目所提供的投标品牌产品授权书;14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如该产品已经获得***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亦视为符合要求)3)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4)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15公平竞争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6串通投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7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8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2.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3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其投标无效。2.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4.1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2.4.2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3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4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4.5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6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4.7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2.5.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2.5.8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3.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2.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_____3.2.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详见评标标准。3.2.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详见评标标准。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4.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且技术指标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现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4.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4.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4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4.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5报告违法行为5.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标标准内容评分因素分项分值评分标准价格部分(30分)评标价格30评标价格分数=(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30%)×100备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价格分值保留2位小数。商务部分(10分)投标人承担类似项目业绩评价2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本采购活动招标公告日期(合同或协议以签字日期为准)承担的实验室房屋租赁服务项目业绩,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2分,最高得2分。注:投标人需提供合同(含首页、上述关键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业绩不予认可。8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本采购活动招标公告日期(合同或协议以签字日期为准)参与的实验室运营合作工作,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2分,最高得8分。注:投标人需提供合同(含首页、上述关键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技术部分(60分)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响应程度20投标文件采购需求响应全部满足招标要求的为20分,其中有1项“▲”号条款不满足的,扣2分;有1项其他条款不满足的,扣0.4分,最低得分0分。注:“▲”号条款投标人须提供明确详细的应对说明,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满足要求。服务方案8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对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服务方案能够涵盖基础服务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其中:(1)服务方案能清晰理解采购人需求,有详细清晰的房屋位置、房间面积、楼层、房屋离医院的距离等内容描述,并提供图纸,并且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8分;(2)服务方案能部分理解采购人需求,房屋位置、房间面积、楼层、房屋离医院的距离等内容描述不够详细但提供图纸,或只能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分;(3)服务方案很简单,仅做概括性描述,没有图纸或者图纸很简单,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4)未提供服务方案的得0分。对采购需求理解6对投标人提供的本项目采购需求理解方案进行评价,方案中须包括①对外租实验室租赁项目需求理解、分析;②外租实验室租赁项目服务目标以及重点难点的描述;③提出外租实验室租赁项目重大难点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每一项内容阐述全面,理解到位,有针对性,针对医院研究所实验室租赁需求特点分析全面的得2分,每项内容阐述不完善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3项共计最高得6分。外租实验室安全维修保障9对投标人提供的外租实验室安全维修保障服务内容进行评价,包括①监控摄像头、防火设备、入侵报警系统等数量;②服务运行团队配置及运行维修工作分工;③安全维修保障措施。每提供一项内容阐述详细全面的得3分,内容阐述不完善或缺乏合理性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3项共计最高得9分。项目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5投标人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管理制度,制度应具备①可操作性,②严谨性,③针对性,④满足采购需求,考虑周详,⑤管理措施完备;每符合一项内容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5项共计最高得5分。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急处理预案10投标人需提供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方案,内容至少包括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事件分析;②应对措施;③应急响应时间;④现场处置方案;⑤后期处置措施;每项内容阐述全面的得2分,每项内容有阐述但阐述不完善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5项共计最高得10分。服务承诺2投标人须承诺在发生重大事故或情况时,须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如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医院外租实验室租赁工作出现不稳定、管理和服务不连续等问题,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得2分,否则得0分。注: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采购内容:包号名称预算金额(人民币万元)采购期限实验室租赁位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备注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研究所外租实验室租赁1601年实验室租赁位置应在北京地坛医院(朝阳区京顺东街8号)周边25公里范围内是房屋面积约1200㎡,租金费用含场地租金费用、实验室装修设施使用费用、资质设施维保等,和税金、物业费、管理费。二、项目概况: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研究所(北京市感染性疾病研究中心)现已成为传染病溯源预警与智能决策全国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单位,承担新发突发传染病研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新发突发传染病临床样本与数据资源库等重要平台的建设任务。目前,随着研究所(中心)的发展,现有工作人员、研究生等约200人。研究平台增加了病原生物学、生物信息学、代谢组学及蛋白质组学等学科,并为各研究平台匹配了大量新研究设备,导致研究所已有设备存放密集,现有建筑用电饱和存在一定的用电安全和生物安全隐患。医院现有科研及办公用地面积已远远无法满足需求,医院拟就近租赁符合使用需求的实验室,预计所需实验室面积约为1200m2。三、服务要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研究所(北京市感染性疾病研究中心)为舒缓工作空间不足,需外租实验室以满足工作空间要求。1.采购标的需满足的相关行业规定的质量要求:北京地坛医院所租赁实验室需要满足医院研究所的日常临床和基础生命科研实验工作所需。也需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管理部门对医院设置实验室时,所提出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对实验室必备设施及所属建筑的要求,包括:《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GB50346-202×)、《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73号)、《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WS/T442-2024)。34首先,为采购人租赁的实验室应满足《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WS/T442-2024)“第5条——临床实验室设计原则及基本要求:5.1实验室选址、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5.2实验室防火和安全通道设置应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和要求,必要时,应事先征询消防主管部门的建议,同时应考虑生物安全的特殊要求。5.3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5.4实验室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规定和要求。5.5实验室应保证对生物、化学、物理和辐射等危险源的防护水平控制在经过评估的可接受程度内,防止对关联的办公区和外部环境造成危害。5.6实验室的走廊和通道应不妨碍人员和物品(包括大型仪器设备)通过。5.7实验室应设计并明确标识紧急撤离路线。所有房间的出口和紧急撤离路线应有明显标识,标识应能在黑暗中清晰可辨。5.8实验室房间的门应根据需要安装门锁,紧急情况时门锁应能快速打开。5.9实验室应根据需要在房间的入口处设警示和进入限制。5.10实验室应评估生物材料、标本、化学品和机密资料等被误用、偷盗和不正当使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物理防范措施。5.11实验室应有专门的设计以确保存储、转运、收集、处理和处置危险材料的安全。5.12实验室内通风、温度、湿度、照度、噪声和洁净度等室内环境参数应根据工作需要,同时符合GB50346、GB/T20469、T/CECS662规定和职业卫生等相关要求。5.13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其次,为采购人租赁的实验室应满足《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WS/T442-2024)“第6条——临床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6.1基本要求6.1.1实验室主入口应有进入控制措施。6.1.3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并可锁闭,门锁及门的开启应不妨碍室内人员紧急撤离;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有工作需要或需要保护隐私的房间可不设可视窗。6.1.4实验室入口处应有更衣条件,可设存衣或挂衣装置,应将个人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置,避免污染。356.1.5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易清洁、不渗水、耐腐蚀、防火、防潮、表面光滑平整。地面应平整、防滑,不应铺设地毯。6.1.6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台柜摆放设备和物品。6.1.7实验室面积和高度应满足实验室设备、生物安全柜等的安装、使用、维护以及清洁要求,保证工作流程顺畅并符合工效学的原则和要求以及GB50346的有关规定。6.1.8实验室应满足大型仪器设备搬运的需求,并为特殊需求设备设置局部隔离、防振、排热、排湿设施。6.1.9实验室应有存放备用物品的条件,不可在实验间大量存储备用物品。6.1.11实验室台柜等及其摆放应便于清洁,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和坚固。6.1.12实验室应根据专业领域和工作流程合理摆放实验设备、台柜、物品等,避免相互干扰、交叉污染,并应不妨碍紧急撤离和急救。6.1.13实验室温度、相对湿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以满足生物安全和质量管理要求;消毒状态下,实验室的相对湿度应能满足消毒灭菌的技术要求。6.1.14实验室内应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强光。6.1.17应配备适用的应急器材,如消防器材、意外事故处理器材、急救器材等。6.1.18对操作有毒性、刺激性及放射性等物质,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并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6.2通风系统6.2.1实验室应保证良好通风,可利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实验室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通风方式。6.2.2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户,并安装可防蚊虫的纱网。6.2.5若操作有毒性、刺激性、放射性的挥发性物质,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配备适当的负压排风柜。负压排风柜的管道应独立于建筑物其他公共通风系统的管道。6.3水电气系统6.3.1应在实验室靠近出口处设洗手或手部消毒装置。洗手池水龙头开关宜采用非手动式。6.3.2进出实验室的液体和气体管道系统应牢固、不渗漏、防锈、耐压、耐温(冷和热)、耐腐蚀。下水管道应有防回流设计(如存水弯)。6.3.3应在实验室工作区配备洗眼装置,如洗眼器或洗眼瓶。必要时,应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在工作区配备紧急冲淋装置。6.3.4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必要时,重要设备(如生物安全柜等)应配置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6.3.5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应在关键节点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必要时,设监测报警装置。366.3.6应有足够的固定电源插座,避免多台仪器设备使用共同的电源插座。6.3.7应设应急照明装置,照明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6.3.8应根据需要配备语音和数据通讯设备,如对讲机、电话机等。6.3.9若使用高压气体和可燃气体,应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采购人根据上述研究所的需求,和相关行业对医学、生命科学实验室的制度规范,提出为研究所提供的外租实验室需至少满足如下条件:1)投标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2)▲租赁的实验室面积不应小于1200平方米。满足研究所目前的使用需求和未来业务发展需要。(需提供照片以及布局图或图纸)3)▲租赁的实验室距离地坛医院本部(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8号)的距离应小于25公里。(需提供百度或高德地图证明材料)4)▲租赁的实验室需设置生物安全I级实验室(BSL1、P1)和生物安全II级实验室(BSL2、P2)。(需提供生物安全系统备案表)5)租赁的实验室设置的生物安全II(BSL2、P2)级具备能够升级为P2+实验室硬件条件或已经具备P2+实验室硬件条件,如:空气净化系统、气流单向循环设施、实验室缓冲隔断等。6)▲租赁的实验室应配置必备的实验室用家具(包括实验室台面、通风橱、万向罩)和基础设施(氮气发生装置、紫外消毒灯等)。(需提供设备设施清单或图片)7)租赁的实验室需满足已经实际使用2年以上10年以内。确保实验室的相关设施经历实际实验工作检验,确保实验室可靠能用,且损耗折旧程度较低。8)根据《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WS/T442-2024)和《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73号)要求,租赁的实验室需设置医疗废弃物暂存处具备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或有相应的处理措施,满足污水和污物消毒、无害化处理的要求。9)根据《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GB50346-202×)、《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73号)、《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WS/T442-2024)的要求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员能够进入实行可控管理。应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防火设备、入侵报警系统等,保障实验室安全。投标人须提供门禁系统,出入人员通过门禁才能进入外租实验室区域。10)▲投标人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通知书”。(需提供备案通知书)3711)▲投标人具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或实验室环境评估“建设项目自主验收资料接收回执”。(需提供批复或资料接收回执)12)在租赁期限内,投标人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应保证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招标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投标人未及时维修房屋、水、电及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招标人使用或居住安全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立即修复并予以经济赔偿。13)如房屋内出现水、电、暖及外租实验室附属设备设施突发应急情况,投标人应在30分钟内进行处置,夜间应在2小时内赶到并进行处置。14)投标人应定期对外租实验室内供电、供水、供热设施进行巡视、维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安全隐患。15)投标人应在本合同期内拥有房屋代管权限,如投标人代管权限到期或无代理权限等,应提前拟订房屋腾挪方案,以相应同标准房屋代替,同时由此给招标人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16)当发生紧急公共卫生事件时,投标人必须依照合同履行职责保证标的相对稳定及所提供的管理和服务的连续性,不得中断,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17)投标人为代理房屋的,应对其所代理房屋的基础设施和管理人员负责,投标人与其所代理的房屋及服务管理人员之间产生的所有产权、经济、劳动、劳务纠纷由投标人全权负责,与招标人无关。如投标人处置不当,致使招标人承担责任的,招标人有权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按照招标人承担责任的两倍,由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投标人及其代理的房屋、雇佣房屋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规范作业,在作业期间造成人员伤亡、感染等事件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承担。四、商务要求1.实施期限: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付,租赁期限1年。2.服务地点:北京地坛医院位于朝阳区京顺东街8号周边<25公里;3.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按季支付,每季度第一个月支付当季度三个月房租。4.其他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有实验室对外租赁服务管理制度及方案。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建立针对外租实验室租赁以消防安全、治安安全、设施设备维修、实验室域环境维护治理等制定服务方案,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等。五、履约验收方案及标准外租实验室租赁,按照采购需求实现的功能和目标对采购标的通过以下标准进行验收,38包括房屋面积、租赁价格以及地理位置,和外租实验室的相关生物安全、环境资质,以及实验室的建筑和设施等。实验室房屋集中统一管理,环境设施须符合招标文件需求。如投标人提供房屋不能满足验收标准,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更换实验室房屋,同时招标人有权不予接收房屋,有权解除合同。39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实验室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共同遵守。一、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出租其位于,的实验室房屋及其设施(以下称“目标房产”),租金元/年,面积1200㎡,供乙方作为研究所实验室使用。二、租赁期限1.自202年月日起至202年月日止。2.租赁期满,可根据乙方需求,继续优先租赁给乙方,并续签租赁协议。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元/年,面积1200㎡。2.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后按季支付,甲方提供实际租赁明细,并出具正规发票及发票验证,经乙方审核无误后,每季度第一个月支付当季度三个月房租。四、甲方义务:1.甲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2.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应保证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甲方未及时维修房屋、水、电及设备设施,造成影响乙方使用安全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立即修复并予以经济赔偿。如房屋内出现水、电、暖及外租实验室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突发应急情况,甲方应在30分钟内进行处置,夜间应在2小时内赶到并进行处置。3.甲方应在本合同期内拥有实验室房屋管理权限,如甲方管理权限到期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按日计算退回乙方未使用的租金。4.如遇政府紧急拆迁,甲方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按日计算退回乙方未使用的租金。5.甲方应定期对外租实验室房屋内供电、供水、供热设施进行巡视、维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安全隐患。6.甲方应在本合同期内拥有房屋代管权限,如甲方代管权限到期或无代理权限等,应提前拟订房屋腾挪方案,以相应同标准房屋代替,同时由此给乙方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7.当发生紧急公共卫生事件时,甲方必须依照合同履行职责保证标的的相对稳定及所提供的管理和服务的连续性,不得中断,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8.甲方应对其所代理房屋的基础设施和管理人员负责,甲方与其所代理的房屋及服务管理人员之间产生的所有产权、经济、劳动、劳务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置不当,致使乙方承担责任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按照乙方承担责任的两倍,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及其代理的房屋、雇佣房屋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规范作业,在作业期间造成人员伤亡、感染等事件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9.其他资质要求及硬件设施要求详见招标需求条款内容五、乙方义务:1.乙方租赁该房期间,应安全使用并爱护室内设施,不得将该房转租、转借、转让、转卖、抵押等。2.乙方应按时缴纳房租。六、合同变更及解除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乙方提出后的5-10天内,甲方未予以纠正的;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3.如遇政府紧急拆迁,甲方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租金计算到天,多退少补。七、甲方违约责任1.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补足赔偿责任。2.甲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等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情形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支付乙方年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并退还乙方未使用的房屋租金及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3.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拥有目标房产的出租权,保证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可正常、连续、不受影响的使用租赁房屋及设施,否则甲方需在其丧失目标房产出租权前60天通知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支付乙方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并退还乙方未便用的房屋租金及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八、乙方的违约责任在租赁期内,乙方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九、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过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招标文件、甲方的投标文件及最终报价表承诺等将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开户信息:甲方开户信息:甲方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乙方开户信息:单位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686478G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学清路支行帐号:0109037600012010202696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8号电话:84322062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项目负责人(签字)签订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项目负责人(签字)签订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实验室租赁合同廉洁合同甲方:乙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院服务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服务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按照《民法典》及实验室租赁租赁合同约定服务流程。二、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实验室租赁租赁合同,确保甲方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三、乙方严禁接受甲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甲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四、严禁乙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在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为甲方提供各种便利。五、甲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乙方工作人员在管理、验收过程中的公平性。六、甲方服务期间不得借故到乙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七、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协议,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如甲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八、本合同作为实验室租赁租赁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实验室租赁租赁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本合同一式陆份,乙执肆份,甲方执贰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编制文件须知1、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投标人资格声明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6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1.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投标无效。2.如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应在采购需求偏离表中“说明”列中给予文件名称、所处投标文件页码或位置等必要说明。如上述内容填写信息不实或未清晰提供,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后果需供应商自行承担。3.“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无偏离”或“负偏离。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实验室租赁 科研仪器设备涉及「废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废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