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服务废标公告(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2025)
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十五五”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废标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二、采购项目名称: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十五五”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13号-0
四、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
五、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六、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6日
七、预算金额:1050000(元)
八、废标理由:
标项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九、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隋福生,王希鹏,马洪侠
十、 其它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采购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其他事项
无
十一、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胤冰
联系电话:0431-80531139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保合大厦9楼901室
2、采购人名称: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陈海佳
联系电话:0431-81187033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金汇大路1577号
附件信息:
十五五规划-磋商文件发售稿.doc458.2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十五五”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6月11日 13:39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
详见公告正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胤冰
项目联系电话
0431-80531139
采购单位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金汇大路157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31-81187033
代理机构名称
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保合大厦9楼9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31-80531139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十五五”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13号-0采购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五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第五章服务方案及要求36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7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13号-0项目概况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十五五”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6月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13号-0;2.项目名称: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十五五”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3.预算金额:105万元;4.项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5.采购需求:提出“十五五”时期中韩示范区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编制,明确“十五五”时期中韩示范区在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国际合作、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为示范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和依据;6.合同履行期限:中标之日起至截止2026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7.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合格标准;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名行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承担本项目的服务能力(提供民政部门备案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4)供应商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3日。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3.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4.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0.00元。5.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四、响应文件提交: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6月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吉林日报副楼4楼吉利招第二开标室。3.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按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进行投标操作。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长春市金汇大路1577号联系方式:0431-8118703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保合大厦9楼901室联系人:陈胤冰联系方式:0431-80531139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陈胤冰联系方式:0431-805311394.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电话:0431-81187087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 称: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地 址:长春市金汇大路1577号联系方式:0431-81187033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保合大厦9楼901联 系 人:陈胤冰联系方式:0431-805311391.1.4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十五五”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13号-01.1.5项目地点长春市1.2.1资金来源及比例100%财政预算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需求提出“十五五”时期中韩示范区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编制,明确“十五五”时期中韩示范区在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国际合作、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为示范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和依据。1.3.2合同履行期限中标之日起至截止2026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1.3.3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合格标准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承担本项目的服务能力(提供民政部门备案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资格条件声明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信誉要求:①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②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③供应商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1.4.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磋商预备会不召开1.10.1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磋商疑问的提出:不召开答疑会,供应商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提出问题,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联 系 人:陈胤冰联系方式:0431-805311391.10.2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布澄清文件,不足5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1.1分包不允许1.12.3偏离不允许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内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3.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3.2.4预算金额105万元,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3.3.1磋商有效期磋商截止之日起90天3.4.1磋商保证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不收取谈判保证金。根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的供应商,将依法收取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形式:人民币 1.0 万元磋商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保函等其他形式提交。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应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附磋商保证金基本账户转出或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及开户许可复印件。账户名称: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账号:11050165510000000292※※注:1.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体现出用途、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查。2.响应文件中附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供应商以银行电汇、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划拨到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账号上,过期不予受理,视为放弃响应资格。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4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年份要求2025年3.5.3近年类似业绩的年份要求2022年1月1日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2022年1月1日至今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不允许3.7.3(1)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3.7.3(2)响应文件份数无须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提供2份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电子版响应文件要求:PDF及word两种格式,PDF格式包含所有响应文件签字及盖章后的内容)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需提供与磋商系统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3.7.3(3)装订要求左侧纵向装订成固定不可拆分的书册形式,建议胶装。4.1.3封套上写明响应文件封套应写明:采购人名称:采购人地址: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5年6月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4.2.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地 点: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供应商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4.2.3响应文件是否退还否5.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磋商地点: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吉林日报副楼4楼吉利招第二开标室5.2磋商程序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标默认的顺序磋商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经济、技术专家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7.1成交结果公示媒介及期限同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7.4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人数:3名。7.6履约保证金/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1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不采用10.1.2合同方式:总价合同10.1.3合同备案管理: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日内,将扫描件交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10.1.4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的规定计取,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10.1.5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②“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10.1.6声明:本项目招标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内容为准。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总则部分是竞争性磋商文件标准文本通用条款,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采购人对总则相应条款重点表述的明示和补充,如条款有不一致,总则部分相应条款不适用本文件。10.1.7解释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采购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投标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2.1.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采购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1.3.1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服务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7)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响应资格;(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供应商有上述情况,则取消其成交资格。1.4.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响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4.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未规定的,供应商自行踏勘。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磋商预备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不允许1.12响应和偏差1.12.1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2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服务方案等内容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响应。1.12.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2.2.2.采购文件2.1采购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服务方案及要求;(6)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采购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采购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但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磋商保证金(4)开标一览表(5)磋商报价(6)资格审查资料(7)服务方案(8)其他材料(9)中小企业声明函3.2磋商报价3.2.1磋商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响应函中进行报价。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磋商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磋商响应有效期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有效期为90天。3.3.2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3.4.3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结果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供应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资格条件声明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结果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结果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供应商败诉的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或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或职称证、有关证书复印件。3.5.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响应方案3.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响应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响应方案。3.6.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响应函附录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磋商响应有效期、采购人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签字和(或)盖章,其中响应函、响应函附录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2.4.4.响应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响应文件应进行密封包装。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4.1.2电子U盘、开标一览表,分别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在封套上分别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或“开标一览表”字样。4.1.3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4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或前附表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2.5.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标默认的顺序开标。5.3开标异议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6.6.评标6.1磋商小组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7.合同授予7.1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告成交结果。7.2评标结果质疑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质疑期间内将质疑事项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提出。质疑书须提供纸质,并应当经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7.3成交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本项目不适用)成交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提请原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4定标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人数:3名。7.5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7.6履约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7签订合同7.7.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7.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8.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露磋商响应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初步评审记录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响应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营业执照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承担本项目的服务能力(提供民政部门备案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条件声明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誉要求①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②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响应文件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信用查询供应商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响应文件内附网站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2.1.2符合性评审标准磋商报价预算金额105万元,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合同履行期限中标之日起至截止2026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合格标准磋商响应有效期90天服务方案及要求符合第五章“服务方案及要求”规定其他要求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注:1、上述表中要求提供的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证件的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2、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3、上述要求供应商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初步评审,将不再进入后续评标。详细评审记录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商务部分:20分技术部分:70分磋商报价部分:1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取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磋商报价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3(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0分)类似业绩(15分)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完成一项同类或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计3分,最多计15分。标书内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服务合同加盖公章复印件,否则不计分。类似业绩是指: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导则编制等。用于本项目的交通、设备(6分)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了与专用设备,常规自有交通、办公设备,能充分满足业务需要得6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2 分,扣至 0 分为止。综合实力(9分)项目负责人(1 人):具有规划类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1 分。 技术负责人(1 人):具有注册城乡规划师得 1 分,同时具有高级或以上职称加 1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 项目组(不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有一名成员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得 1 分,每有一名成员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得 1 分,每有一名成员具备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 0.5 分,本小项满分6分。 注:①上述人员不重复记分,如同时拥有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按最高的取分。须提供上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称证书和注册证书复印件(职称类的提供职称证书,注册类的提供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和相应主管部门网页截图证明);②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提供 2025 年近 3 个月社保证明)。2.2.3(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70分)对整个项目的理解(12分)投标人对整个项目的的理解包括: 1、对于本次规划的意义和要求 2、投标人对本规划的系统分析、归纳 3、以问题导向提出符合项目实际的解决思路进行综合评价: 上述 3 项内容齐全且无瑕疵,规划的意义和要求清晰明确,投标人对本策划的系统分析、归纳全面完整,以问题导向提出符合项目实际的解决思路准确创新计1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4 分,扣至 0 分为止;以上 4 项内容中单项内容有任意一处瑕疵或缺陷的扣 1 分,扣至 0 分为止;未提供的计 0 分。规划编制方案(35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规划编制方案,主要包括: 1、项目背景需求分析 2、经济发展规划3、产业升级规划 4、国际合作规划 5、对外开放规划 6、科技创新规划7、体制机制规划以上7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5 分,方案针对性不足得 3 分,有缺失得 1分,未提供得 0 分,满分 35 分。 (针对性不足是指,内容无针对本项目措施,缺失是指: 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 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支撑保障体系方案(5分)支撑保障体系方案:根据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最优的计 5 分,每有任意一处瑕疵或缺陷的扣 1分,扣至 0 分为止;未提供的计 0 分。 编制实施方案(8分)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含:工作依据、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进度安排、质量保证等内容,应当符合项目实际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上述 6 项内容齐全且无瑕疵,符合项目实际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计 8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1 分,扣至 0 分为止;以上 6 项内容中单项内容有任意一处瑕疵或缺陷的扣 1 分,扣至 0 分为止;未提供的计 0 分2.2.3(3)磋商报价评分标准(10分)磋商报价(10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磋商报价在计算报价得分时,按照该单位磋商报价下浮10%进入报价分计算。(小、微企业须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根据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取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磋商报价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供应商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重*100价格权重=10%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但磋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磋商报价低的优先;磋商报价也相等的,以服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服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磋商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磋商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1)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差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磋商报价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得分汇总En=A+B+C。3.2.4供应商得分E=(E1+E2+E3+E4+E5)/53.2.5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3响应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供应商。3.4.2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供应商名单。3.4.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招标。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成交候选人时公开成交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17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件: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政府《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要求,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影响,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提出如下落实措施:1、强化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2、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比例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将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支持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履约能力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中小企业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还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经营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2022年5月前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或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清理,对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应及时退还,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在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确定首期预付款比例,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五、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亲自领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在线发布招标公告、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六、加强项目执行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纸质竞争性磋商文件。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必须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统筹把握,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按照六条措施要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显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采购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中好的经验办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5.第五章服务方案及要求采购需求:提出“十五五”时期中韩示范区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编制,明确“十五五”时期中韩示范区在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国际合作、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为示范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和依。其他要求: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6.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采购项目编号:正/副本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三、磋商保证金四、报价一览表五、磋商报价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服务方案八、其他材料九、中小企业声明函需编制页码6.9.一、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一)响应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磋商总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上述采购项目。2.我方承诺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天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3.如我方为成交供应商:(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2)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条件及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响应函附录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项目负责人2合同履行期限3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截止之日起90日4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5服务方案及要求符合第五章“服务方案及要求”规定6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7……备注: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6.1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6.11.三、磋商保证金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标段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我方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磋商保证金相关凭证6.12.四、报价一览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报价(元)磋商保证金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承诺备注1、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2、填报的内容必须和响应文件及磋商函中的内容一致。3、优惠条件、服务承诺两项,详细内容必须在竞争性磋商书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4、报价一览表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包含外,还需要单独封密封一份。(二者内容必须一致)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6.13.五、磋商报价磋商报价应包括承担本采购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福利、保险、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等全部费用。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格式自拟。(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高级职称人员营业执照号中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初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技 工账 号经营范围备 注注:在本表后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二)供应商已完成类似项目情况序号起止时间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完成情况备注注:1、供应商应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2、供应商应在本表后附所填项目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三)供应商正在承担的类似项目情况序号起止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完成情况备注注:1、供应商应如实将已成交还未签订合同(包括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始)的主要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2、供应商应在本表后附所填项目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四)供应商财务状况资格条件声明函致征集人: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包号、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符合“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规定;8.(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征集人、征集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五)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执业资格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注:1、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为本项目所配备人员。2、本表所列人员均应填写“主要人员资历表”,并附人员相关证书等材料。主要人员资历表1.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在本合同中拟任职学历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2.经历时间负责过的主要项目(类型和金额)该项目中任职备注3.目前承担的任务6.14.七、服务方案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深入了解采购需求、服务标准,参照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供应商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详细服务方案,为采购人提供科学、合理、优质的服务及安全保障。应包含以下内容,格式自拟。6.15.八、其他资料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6.16.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附件:3:监狱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填写】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根据上述标准,我公司属于监狱企业的理由为:。本公司为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提供服务。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4:投标人不涉黑涉恶承诺书我(单位名称)在(项目名称)的磋商中,不存在强迫交易、暗箱操作、欺行罢市、强占市场等涉黑涉恶行为。并承诺绝不围标、串标、陪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强迫他人接受限制条件或退出竞标,恶意投诉、寻衅滋事,干扰正常招投标秩序,强迫他人放弃成交或转包。特此承诺!供应商:(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附表二次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最后报价(元)备注:1、此表在响应文件内无需填写,不需放入响应文件格式内。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响应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在“政采云”平台上提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规划编制服务涉及「废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废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