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废标公告(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025)
报价状态:当前场次已中止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最终单位: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与方式:公开询价
出价方式:一次性出价
付款方式:
保证金:200.0元
联系人:钱坤
联系方式:15201069727
询价文件.docx
采购明细
序号
商品名称
品类
采购数量
最少响应量
1
招标代理询价
服务>其他服务
1.0家
1.0家
可报价时间
开始时间 2025-11-12 10:49:00
结束时间 2025-11-20 10:49:00
招标代理采购项目(编号:)询比价采购文件采购人: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2日第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三百三十一)(石景山区八角街道)施工总承包EPC招标代理工作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向供应商发布询价公告。1采购项目简介1.1采购项目名称:第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三百三十一)(石景山区八角街道)施工总承包EPC招标代理1.2采购人: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1.3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4采购项目概况:建设地点:石景山区八角中里26号楼建设项目:上下水改造及修复、楼道粉刷投资额:610.8万元招标规模:14827.77㎡。1.6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一家□家,成交份额:第一名;第二名;……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A)2.1采购范围: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招标代理2.2交货期:自招标代理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招标项目结束2.3交货地点:北京市2.4主要技术性能指标:2.5采购数量:13供应商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1)资质要求:无(2)财务要求:无(3)业绩要求:五年内完成招标代理至少三项(4)信誉要求: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报名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4响应文件的递交4.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2日10时00分,地点为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4.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5时间和地点开始时间预计为2025年11月12日10时00分。6发布公告的媒介后续通知公告在兵器工业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9联系方式采购人: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联系人:钱坤电话:152010697272025年11月12日第二章报价须知一、报价人要求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2.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应具备类似项目的经历和一定业绩。3.如报价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报价文件(1)招标代理机构简介、营业执照(加盖公章);(2)招标代理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部门处罚及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近3年内未被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及证明(加盖公章);(3)按此项目涉及内容出具《保密承诺书》;(4)报价: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次招标代理进行报价;(5)类似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6)初步方案(含人员配置情况);(7)其他报价人认为可以递交的资料。3.报价文件内容书写说明1)报价人应详细阅读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报价文件须对询价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报价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询价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导致报价资格被拒绝。2)报价文件应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是报价人的责任。3)报价文件应按照报价文件第三章“报价文件组成和格式”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4)报价文件必须保证报价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报价人保留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要求的权利。5)全部文件的规格尺寸为A4纸型。4.报价文件的签署1)报价人应准备报价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1份。每份报价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2)报价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应加盖报价人单位印章。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报价人盖章后才有效。4)报价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报价人负责。5.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报价人应将报价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装在一起,并加盖报价人公章。2)所有密封文件袋上均应注明“**********”报价文件“在(报价截至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三、报价文件评审询价人自行组织召开询价评审会。第三章评分办法1.报价:招标代理收费(按国家文件中标金额费率)(20分,报价低者满分,按排名依次递减,每名次减2分)2.业绩(20分):2020年至今,完成的招标代理项目,每有一个得3分,通过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完成的招标代理项目(加盖公章的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告截图),每有一个得5分,满分20分3.招标代理服务方案(60分):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代理实施方案的完整性、应急预案、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等。附件1:报价文件封面北京市************报价文件报价人:(盖公章)日期:2025年月日报价单(采购人):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询价公告/函,有意参与,报价为。供货期为。报价有效期为。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供应商:(盖章)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时间业绩主要描述项目金额/成交报价12345…注:报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调整。报价人(盖公章):日期:拟派本项目人员资料序号姓名性别专业学历职务本项目角色备注报价人(盖公章):日期:保密承诺书XXX公司:我方参加的采购活动,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制度,不向无关人员透露此事项,履行保密义务;二、比质比价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文件等文件资料专人管理、专盘存储、专室专柜存放,不擅自复制、扩散;三、不通过电话、传真、邮政、快递和国际互联网等渠道传递涉密信息,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五、未经批准,不对合作项目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或传播本次采购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功能用途等涉密信息;六、未经比质比价发起人审查批准,不擅自在互联网、通讯媒体等发表涉及此次采购项目相关内容或资讯,不将承担的项目作为业绩成果宣传;七、对可能接触此次项目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和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九、我单位如中标,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十、不违反国家和军队的其他保密要求。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相关处罚。(盖章)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2025年11月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2025年11月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服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第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三百三十一)(石景山区八角街道)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名称:第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三百三十一)(石景山区八角街道)施工总承包EPC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中里小区26号楼规模:14827.77㎡。招标规模:14827.77㎡。总投资额:计划总投资约610.8万元。服务期限:自招标代理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招标项目结束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第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三百三十一)(石景山区八角街道)施工总承包EPC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委托人需委托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三、合同价款本合同项下委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以所代理具体项目实际中标金额为基数进行结算。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承担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月合同订立地点:北京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人(盖章):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 真:/传 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税 号: 帐 号:税 号: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l.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l.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1.7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l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项目前期资料(如项目批复许可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如有),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5、受托人的义务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方式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项目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项目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项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项目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6)依法选择中标人;(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6)对于为本合同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委托代理报酬由招标代理公司向委托人收取。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双方协商确定相应延长招标代理工作期限。(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如果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全额赔偿受托人的全部经济损失。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项目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11、索赔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12、争议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13、合同变更或解除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放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14、合同生效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5、合同终止15.1受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15.4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六、其他16、合同的份数16.1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项目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行式签订的补充和修正文件;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简体中文;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效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办法等;与项目类型相关行业有关规定;委托人所在集团公司及委托人本单位招标采购相关规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第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三百三十一)(石景山区八角街道)施工总承包EPC的招标代理。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相关文件的审核确认;(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姓名:电话:(6)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10日内协助受托人完成收取代理报酬;(7)应尽的其他义务:对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有保密的义务。5、受托人的义务5.1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发布;编制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解答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提问或异议,编制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补遗(如有);组织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评标活动;编写评标(审)报告;发出成交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成交人或未中标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份数整理、移交全套招标代理成果书面资料;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指定的与委托人联系的人员:项目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项目联系人:电话: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项目建设和项目招标管理规定,按照委托人制定的或认可的合理招标计划完成相应工作;(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按照实际需求执行;(4)应尽的其他义务: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重要事项,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委托人确认后方可调整;为委托人委托的项目保密,按时完成委托工作。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执行通用条款(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无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执行通用条款(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无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本合同项下委托的代理报酬标准以所代理具体项目实际中标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汇率:/;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电汇或转账;受托人收取代理报酬账户信息:名称:开户银行:税号:银行账户: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通用条款不适用,委托代理报酬由招标代理公司在具体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收取。9.3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和应收取的利息:本条不适用。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任务工期顺延(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如果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全额赔偿受托人的全部经济损失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每延迟一天,按代理报酬的千分之三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总额不超过代理报酬,累计延迟达十五个工作日,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受托人全额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代理报酬;(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项目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受托人终止与他人签订的投标咨询协议,受托人全额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代理报酬;(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受托人全额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代理报酬;(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受托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2、争议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北京市招标人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双方约定本合同共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2002年10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附件:收费标准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 费率(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文件依据100以下1.5%1.5%1.0%京价(收)字[2002]480号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以上0.01%0.01%0.01%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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