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装灯工程废标公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2025)
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纬四路(临江大道-和平大道)装灯工程废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采购项目编号:HBJZ-ZC-2025-1109
2. 采购项目名称:纬四路(临江大道-和平大道)装灯工程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不足三家。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如需再次采用依法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方式进行采购时,将再次发布采购信息公告,请关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index.html)和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47.111.115.168:10004/#/index)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
地 址:武昌区荆南路14号(武昌机关胭脂路办公区)
联系方式:027-87273583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静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和平大道积玉桥万达广场11号楼5层
联系方式:027-88921696
3. 项目联系人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力磊、左雨
电 话:027-88921696
湖北静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5-12-04
竞争性磋商文件.pdf
武汉市武昌区区级政府采购纬四路(临江大道--和平大道)装灯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类电子标)项目名称:纬四路(临江大道-和平大道)装灯工程项目编号:HBJZ-ZC-2025-1109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人: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湖北静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朱力磊、左雨电话:027-889216962025年11月温馨提示:供应商特别注意事项(本内容非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文件为准。)一、本项目为电子化采购,参加竞标前,供应商应到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市民之家四楼大厅)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并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CA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电子签章,否则有可能导致竞标登记信息无法导入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二、项目一律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只接受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响应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本项目使用CA数字证书(供应商的账号密码)、电子签章等形成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内容,将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且得到了供应商确认。三、供应商应于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充分考虑上传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或错误投递的文件恕不接收。四、★号条款均被视为重要指标要求,必须一一响应,若有一项带“★”的指标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其竞标按照无效响应处理。五、在供应商最终报价后,若磋商小组认为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会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规定的时间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未低于成本。如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不完成,磋商小组有权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价;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其竞标按照无效响应处理。六、供应商应按武昌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相关内容。如未按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可视为未提供该项证明文件或相关内容。七、接受分支机构参与的项目,分支机构须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总所)公章。总公司(总所)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八、供应商一旦依法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如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将会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发布在网上,接受社会监督。九、本公司为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发现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十、不到达现场的供应商应在网上全程关注磋商程序。须在发出磋商或最后报价后20分钟内作出相应回复。十一、供应商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时,须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需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会导致其投标无效,请供应商谨慎对待。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一、总则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四、磋商过程五、评审六、成交事项七、质疑和投诉八、合同授予九、履约验收十、招标代理服务费十一、无效投标和废标十二、纪律和监督十三、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1.总则2.评审办法3.磋商评审程序4.评审办法附件第五章合同书格式和基本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商务文件六、投标总价七、技术部分八、技术偏离表九、其他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纬四路(临江大道-和平大道)装灯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纬四路(临江大道-和平大道)装灯工程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2月0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HBJZ-ZC-2025-11092.采购计划备案书:420106-2025-029263.项目名称:纬四路(临江大道-和平大道)装灯工程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万元):106.766.最高限价(如有):105.710184万元7.采购需求:为纬四路(临江大道-和平大道)提供装灯施工,具体详见附件。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完成施工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政府采购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财库[2020]46号文附件)。(根据财库[2017]141号和财库[2014]68号文件的要求,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若项目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则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拟派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行为承诺书。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11月24日至2025年11月28日,每天00:00至12:00,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网上3.方式: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可通过登录武昌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http://47.111.115.168:10004/#/index)直接获取,流程如下:(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再办理CA锁。方式为:打开武昌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息注册填写。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后由系统后台人员审核通过后可进行CA锁办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武昌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中心,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办理CA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登录“武昌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明确所申请具体项目标段,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注:未办理CA锁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及时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进行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开始时间:2025-11-2400:00(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5-12-0409:30(北京时间)3、地点:网上(本项目将在武昌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进行投标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五、开启1.时间:2025-12-0409:302.地点:网上(本项目将在武昌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进行投标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需于截止时间前在武昌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http://47.111.115.168:10004/#/index)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事宜可咨询4006398178。2.信息发布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武昌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http://47.111.115.168:10004/#/index)。3.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如有资金需求,可联系武昌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7-88936965)协助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的文件精神,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地址:武昌区荆南路14号(武昌机关胭脂路办公区)联系方式:027-8727358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北静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积玉桥万达广场11栋5层联系方式:027-8892169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朱力磊、左雨电话:027-88921696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采购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条款名称内容1采购人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2采购代理机构湖北静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监督管理部门武汉市武昌区财政局采购科4项目名称纬四路(临江大道-和平大道)装灯工程5项目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7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8建设规模及采购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9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完成施工10质量管理目标合格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合格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合格11供应商资格要求1.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申请人资格要求”。2.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中的《资格审查表》。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采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须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3现场踏勘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不组织集中踏勘序号条款名称内容14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可忽略条款1.10.2、1.10.3)15分包不允许16签字和(或)盖单位章要求(实质性要求)“盖单位章”是指:(1)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响应文件由联合体各方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盖单位章”页面下标处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3)第(2)款中,只要求联合体牵头人盖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联合体各方均盖章的,可先由联合体成员通过书面形式加盖相应单位法人公章后,编制电子响应文件时,再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在响应文件中对应页面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签字”是指: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17是否需要纸质响应文件否,只需递交电子文件18电子版响应文件加密及时间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选择所投包号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提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19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参加磋商会(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见第一章磋商公告(2)磋商形式说明(两种方式均可):□供应商参加现场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或CA证书(账号、密码)参加磋商;☑供应商不参加现场磋商的,可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供应商可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网在线参加磋商,并实时在线关注磋商情况。20竞争性磋商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合同草案条款21磋商小组的组建(1)磋商小组组成: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2)评审专家产生方式: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序号条款名称内容22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出最后报价邀请。供应商应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按系统规定的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23磋商过程回复时间现场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磋商或最后报价等作出相应回复。不到达现场的供应商应在网上全程关注开标程序。须在发出磋商记录或最后报价后30分钟内作出相应回复。否则磋商小组可认为供应商放弃相关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24是否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3名。25成交后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26政府采购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的函,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扶持政策如下:①中小企业发展评审政策: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文规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由该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并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项目扣除3%,扣除部分计入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额进行价格分计算。(注: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时不予以价格优惠扣除)序号条款名称内容26政府采购政策2、当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且本项目支持联合体投标的,大中型企业可以和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联合体供应商提供联合体各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根据鄂财采发【2022】5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联合体供应商4%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报价扣除。按照《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要求,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服务/货物为20%)、(工程为5%)给予评审优惠。(注: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承诺函的,评审时不予以价格优惠扣除)优先采购环境标志和节能产品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且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具有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且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具有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27采购预算价格本项目采购预算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书》。28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29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投标保证金。序号条款名称内容30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1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媒介:湖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47.111.115.168:10004/#/index)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32成交通知书领取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即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成交通知书,并于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3质疑期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招标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针对同一环节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4质疑回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5履约担保本项目不需要提交履约担保。36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由采购人支付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经与采购人约定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作为收费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计取。2.代理报酬的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2)支付时间: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4)银行账户信息开户名称:湖北静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武昌支行银行账号:0515014170003770其他事项:成交供应商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时需携带以下开票资料:①开票单位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④单位联系电话;⑤开户行及账号。序号条款名称内容37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讫时限领取成交通知书当天。38知识产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39信用承诺(实质性要求)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信用承诺登记制度的通知》(武财采〔2019〕34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采〔2020〕894号)的规定,供应商需签订盖章的《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8-2。40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http://27.17.40.162:8000)查看《关于印发的通知》(武银营[2019]55号)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方案,供应商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的“合同信用融资”板块查询。如需办理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中标供应商,也可联系武昌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8936965)协助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招标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建设规模、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等要求1.3.1本项目的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工期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2)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3)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为本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5)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8)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9)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4.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1)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报价高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响应文件未能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8)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1.5费用承担1.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6保密1.6.1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踏勘现场1.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7.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7.3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7.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7.5如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则需提供书面说明表示放弃现场踏勘。1.8、开标前答疑会1.8.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答复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8.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代理机构在会议期间答复。1.8.3开标前答疑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答复,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答复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1.9成交后分包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供应商应当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1.9.2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二、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2.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3)项目采购需求;(4)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5)合同主要条款;(6)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9款及第2.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1.2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获得磋商文件1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2.1.3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本处所称“质疑”是指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磋商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供应商投标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质疑与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2.1.4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答复构成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第2.2款规定办理。2.1.5供应商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磋商小组将否决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2.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并通过“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通知及网上公告公布的形式告知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2.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实时关注“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出的修改通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三、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3.1.3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在“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分散系统)”上完成。供应商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2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3.2.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3.2.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3投标有效期3.3.1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2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法律和磋商文件规定的责任。3.3.3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3.4磋商保证金3.4.1本项目不收投标保证金。3.5备选投标方案3.5.1本项目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5.1.1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递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3.5.1.2本项目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响应文件的编制3.6.1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下载“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并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选择所投包号进行响应。3.6.2供应商应按照“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上传相应内容,合成响应文件,并通过CA加密响应文件。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的,“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并提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6.3如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分包要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多个包响应的,其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编制并上传。3.7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3.7.1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需提供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响应文件。3.7.2响应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联合体响应的,响应文件由联合体各方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盖单位章”页面下标处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只要求联合体牵头人盖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联合体各方均盖章的,可先由联合体成员通过书面形式加盖相应单位法人公章后,编制电子响应文件时,再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在响应文件中对应页面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响应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响应的,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3.7.3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支持响应文件一键签章功能,供应商使用一键签章功能即代表供应商认可响应文件所有盖章页面当前页的内容。3.7.4供应商应按照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一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如未按照客户端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可视为其未提供该项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3.8响应文件的递交(实质性要求)3.8.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选择所投包号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3.8.2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响应文件未在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逾期或错误投递的文件将拒收。3.8.3如该项目需递交纸质文件,纸质文件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9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9.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在“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所有操作系统将会进行记录。3.9.2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其响应文件。3.9.3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无论成交与否不予退还。四、磋商过程4.1磋商时间、地点和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实质性要求)磋商会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举行。供应商可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供应商可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磋商,并实时在线关注磋商情况。4.2磋商顺序磋商顺序按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随机解密顺序进行。4.3初步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标准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未通过初步审查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4.4竞争性磋商程序4.4.1初步审查完毕后,磋商小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按其磋商顺序依次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对照磋商文件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分别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在磋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4.4.2磋商变动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4.3磋商变动后响应文件的变更(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电子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并提供必要的修正时间。(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4.4.3最后报价(1)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出最后报价邀请。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武昌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规定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为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5)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6)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7)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以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果磋商文件无需修改,可以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8)本次磋商采购活动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五、评审5.1磋商小组5.1.1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5.1.2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5.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5.2评审原则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5.3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六、成交事项6.1确定成交供应商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应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依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2评审结果公告6.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6.2.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6.2.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6.3成交通知书6.3.1公告成交结果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6.3.2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3.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七、质疑和投诉7.1质疑7.1.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7.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7.2质疑回复7.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7.2.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7.3投诉7.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7.3.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八、合同授予8.1签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并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2合同分包8.2.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8.2.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8.2.3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计划等内容。分包承担主体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已分包项目不得再次分包。8.2.4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8.3合同转包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4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8.5合同公告与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文件中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等工作要求进行公告和备案。九、履约验收9.1履约合同9.1.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9.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9.2验收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十、招标代理服务费10.1收取标准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已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2收取时间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限收讫代理服务费。十一、无效投标和废标11.1无效投标11.1.1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11.2废标11.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十二、纪律和监督12.1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12.1.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12.1.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2.1.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12.1.4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2.1.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12.1.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12.1.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12.1.8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12.1.9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2.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12.2.1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12.2.2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政府采购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2.2.3供应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12.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12.3.1磋商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12.3.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12.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十三、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3.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纬四路(临江大道-和平大道)装灯工程2.采购预算:106.76万元3.最高限价:105.710184万元,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作无效投标处理。4.★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完成施工5.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工程建设内容对纬四路(临江大道-和平大道)提供装灯施工。三、项目要求(一)施工范围及其它说明:1.施工范围: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2.供应商应自行踏勘现场,以便获得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二)响应文件编制依据:1.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2.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三)工程建设标准: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国家和省、市或行业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四)报价说明:磋商报价须按照附件工程量清单完整填写,不得改变其格式、顺序及已有内容,不得漏项。1.磋商报价应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所确定的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的所有工程施工(含临时工程、施工技术组织措施等)、检验检测(含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有检验、检测要求的工程系统和部分特殊工程项目)与工程验收、移交前的维护和修补缺陷等合同所规定的一切费用,其中也包括供应商的利润和应承担的风险费用。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地**府规定向承包人征收的各种税款和费用及施工外部协调费用,也应包括在供应商要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中。2.各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政策、施工环境和市场变化等可能影响工程的因素做出正确的评估,并体现到磋商报价中,风险自担。3.工程量清单发出后,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发现清单中的工程量与现场不符,供应商应在提疑截止时间前提出。若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未提出疑异,则视同供应商完全认可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现场完全一致。4.工程量清单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报价应包含为完成该项目而必须实施的全部相关工程内容,由供应商综合考虑、自行报价。5.★成交后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实施,施工过程中未经采购人许可(以书面形式为准),出现的任何形式的增项、漏项、变更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五)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完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毕并财政资金到位后付款到审定金额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具体支付事宜在合同签订时由双方共同约定。四、其他要求1.★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规范。2.施工要求安全谨慎,方案得当,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3.★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4.供应商须在团队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技术负责人需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团队人员需具备相关岗位证书。5.磋商供应商应保证提供全新、原产、正规渠道、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规范、相关环保规定的品牌材料设备等,不得用假冒或伪劣产品替代,如出现质量问题采购人可拒收;如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给予赔偿。6.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施工期间,与相关公司的协调、沟通,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7.报价中应包括办理与该工程施工相关的各种费用。8.响应文件中应提供相关的标准、规范并说明施工、工期及保证措施。9.响应文件应对质保期内容、时间做出承诺。10.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主要材料应属国家环保节能产品。1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必须对投标项目的文明施工提出明确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措施,对采购文件关于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出实质性承诺和明确细致的安排。这些方案和措施必须保证符合市政府和管理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的规范标准。12.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措施及办法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要求;施工期间必须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确保施工安全、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水、用电由成交单位自行解决,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13.施工过程中,要求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产生的渣料必须及时自行处理,不能对道路产生污染,影响周边环境。1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配戴并安全着装,摆放安全警示标志牌(椎)等设施。15.车辆、人员密集的施工场地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畅通,注意防火、防盗,撤离现场时检查机械设备是否完全撤离。16.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要求(安全施工、安全用电等),确保无人身伤害、机械、火灾事故。工作时间段内,严禁饮酒,严禁酒后上岗;施工过程中,如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不得带病上岗。17.★成交方须确保施工人员、设施安全以及确保在用供电安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用电供电中断等影响用电事项安全的重大事故,一切责任由成交方负责。采购人有权进行追责和索赔。18.★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需按照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如实填写,若声明函数据填写错误或弄虚作假等情形,作无效投标处理,并追究责任。19.★供应商响应《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等政策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使用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20.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包含:价格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其中商务部分应包含但不限于:企业业绩;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及承诺;技术部分应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理解、施工方案、设备配置计划、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质量措施、安全生产措施、文明施工措施、风险控制等。五、供应商违约责任1.所有成交内容均需按照采购文件指标要求提供,不满足采购文件指标和投标承诺的,采购人有权不对其进行验收;同时成交供应商对不满足要求的内容承担违约责任。2.所有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及设备均需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投标响应情况进行核对后方可签订合同,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采购人有权不对其进行验收;同时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双倍罚款或取消合同。3.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六、工程量清单本“工程量清单说明”和“工程量清单”表系为规范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而提供的示范格式。(一)工程量清单说明1、本工程量清单系按分部分项工程提供的。2、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的,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本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系本招标人估算的,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付款时以由承包人计量、由招标人或由其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4、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工程规范一起使用。5、本工程量清单所有单价、合价及表格等均由承包人填写,投标总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工程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载各项目内容所报的单价和合价来确定。6、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与合价,除另有规定外,均已包括了本合同工程以及其他临时工程、施工设备、提供工程材料、施工耗用材料、场内和场外运杂费、公路过路费、船运货运港费、劳务、管理、安装、拆卸、实验与调试、检验、验收、维护协调与配合、保险、利润、税金及合同已含的风险、义务和责任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包括在有关的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承包人不得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别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7、无论工程量是否列明,具有标价的工程量中的每一项均须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承包人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项目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的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8、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计算错误,招标人将按下述原则予以调整。(1)如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述为准。(2)当数量与单价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调整单价。(3)当数量与单价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调整合价。(4)当各子目合价之和大于总价时以总价为准。(5)当各子目合价之和小于总价时以合价为准,修正总价。9、所有工程量的变化丝毫不会使合同条款无效或降低,也不免除承包人承包按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缺陷修复的责任。10、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附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一并提交。1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和图纸等招标文件结合起来理解、解释和使用。12、招标人所提供给承包人清单电子文档,如果该电子文档中的内容与招标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不符时,以招标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为准。(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注:1.供应商需对“★”号项条款进行承诺说明或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承诺不全和未提供承诺(必要的证明材料)的,作无效投标处理。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1.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3磋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履行下列职责:(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6)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7)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2.评审办法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3.磋商评审程序3.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3.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评审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3.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优先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强制、优先采购相关规定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3.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3.2供应商资格审查3.2.1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3.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3.2.3磋商小组应对照评审办法附件A《供应商资格审查表》、附件B《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3.2.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3.3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4磋商3.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3.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3.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3.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3.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4.7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签署磋商情况记录,磋商情况记录需包含磋商内容、实质性变动等内容。3.5最后报价3.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3.5.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5.3若项目出现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件或财库[2015]124号文件相关规定情形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为2家。3.5.4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3.6最后报价的合理性审查(如有)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和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具体详见评审办法附件C《最后报价合理性审查程序》3.7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分法)3.7.1磋商小组按评审办法附件D《评分细则和标准》,对未做无效响应处理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7.2评审过程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规定按评审办法附件E《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执行;3.7.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7.4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3.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3.9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3.10磋商小组争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4.评审办法附件附件A:资格审查表序号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资料1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由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打印存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投标函》中声明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投标函》中声明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若项目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则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拟派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行为承诺书。备注:(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投标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投标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附件B:符合性检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情况1响应文件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3磋商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磋商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6响应文件相关条款符合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实质性条款“★”号条款的要求;7响应文件无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磋商条款;8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9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审查结论附件C:评审办法附件C《最后报价合理性审查程序》(如启动)总则本附件是本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的组成部分,磋商小组按照本章第3.6项的规定,对供应商最后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C1.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C1.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本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规定的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阶段,不存在无效的情形;C1.2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C2.澄清、说明或补正磋商小组汇总对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疑问的,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C3.判断最后报价是否合理C3.1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澄清和说明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判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否合理。供应商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提供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1)提供该供应商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项目(采购内容和合同金额相似)的最后报价、分项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最后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提供项目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表明该供应商已按该价格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并未发生供应商原因而增加的费用。(2)能提供该供应商由于使用经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项目成本的相关材料。(3)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供应商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如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4)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供应商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C3.2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最后报价不合理,可能影响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并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附件D:评分标准审查项目评分项目分值各单位所含得分评分标准报价部分(30分)投标报价30分价格评分的计算方法如下: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x价格权重x100商务部分(15分)企业业绩9分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9月至今)承担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9分。(证明材料: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及承诺6分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目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承诺书得3分;每项均有具体违约经济处罚措施承诺的加3分;未提供或缺项不得分。技术部分(55分)项目理解15分根据供应商的项目理解进行评分,包含以下方面:①对项目概况、项目现场情况的综合分析、项目定位的准确把握;(5分)②施工部署,包含材料进场、施工成果保护、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的影响等;(5分)③施工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5分)一、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方案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二、打分标准:对以上3项评审内容分别进行评分,累加计分。每项评审内容最多5分,总分15分,每项评审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5分,满足2项的得3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施工方案6分根据供应商的主要施工方案进行评分,包含以下方面:①针对施工特点及重难点,提出施工措施及技术保障方案;②施工工艺流程及技术要点。一、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方案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二、打分标准:对以上3项评审内容分别进行评分,累加计分。每项评审内容最多3分,总分6分,每项评审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3分,满足2项的得2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设备配置计划5分根据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及其使用计划进行打分。一、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方案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二、打分标准:对以上3项评审内容分别进行评分,总分5分。评审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5分,满足2项的得3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5分根据项目团队配置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一、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方案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二、打分标准:对以上3项评审内容分别进行评分,总分5分。评审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5分,满足2项的得3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质量措施6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计划进行打分:一、评审标准:1.完整性:措施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措施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措施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二、打分标准:对以上3项评审内容分别进行评分,总分6分。评审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6分,满足2项的得4分,满足1项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安全生产措施6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措施计划进行打分:一、评审标准:1.完整性:措施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措施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措施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二、打分标准:对以上3项评审内容分别进行评分,总分6分。评审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6分,满足2项的得4分,满足1项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文明施工措施6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计划进行打分:一、评审标准:1.完整性:措施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措施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措施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二、打分标准:对以上3项评审内容分别进行评分,总分6分。评审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6分,满足2项的得4分,满足1项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风险控制6分根据供应商应对此项目风险控制进行打分,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本项目的安全风险、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风险。一、评审标准:1.完整性:措施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措施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措施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二、打分标准:对以上3项评审内容分别进行评分,总分6分。评审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6分,满足2项的得4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合计价格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备注:评分标准中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仅限于投标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评审办法附件E《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一、中小企业发展评审政策: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文规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由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并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服务给予10%的价格扣除(工程项目为3%),扣除部分计入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额进行价格分计算。(注: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时不予以价格优惠扣除)2.当投标人为大中型企业且本项目支持联合体投标的,大中型企业可以和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联合体投标人提供联合体各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根据鄂财采发【2022】5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联合体投标人4%的价格扣除(工程项目为1%),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报价扣除。按照《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要求,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服务/货物为20%)、(工程为5%)给予评审优惠。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文件规定。本项目对投标产品(工程中主要材料)执行如下政府采购政策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投标产品(工程中主要材料)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2.进口产品范围⑴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⑵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⑶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设定为进口产品。三.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证明材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安置的残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没有则不填写此表)投标人:项目名称:1)节能产品序号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备注123……42)环保产品序号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备注123……456说明:投标人应将所提供产品中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并按本采购文件第二章第54条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未填写本表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予认定。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六、其他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依据武汉市财政局印发的《市财政局关于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武财采【2015】876号)规定。本项目还需执行以下政府采购政策:1./;2./;评审办法附件F《响应文件无效情形》下列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条件的总结和补充。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1)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4项、第1.4.5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有串通行为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对于响应文件报价的价格修正,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在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中,经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审标准的;(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6)响应文件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7)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10)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判定为无效响应情形的。第五章合同书格式一、合同协议书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部分《协议书》,本招标文件省略。二、工程质量保修书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之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本招标文件省略。注:参照最新《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文本签订,(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双方约定为准)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封面:项目磋商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一、投标函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为(项目)招标采购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我方(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1.投标函文件;2.报价文件;3.商务文件;4.技术文件;5.资格审查资料。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工程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2.我方接受本磋商文件合同书格式及合同条款,并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由供应商填写)个日历天。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6.本项目如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我方同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7.重要声明: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备注:以上3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函件、通讯请发往:地址,传真电话,电子函件供应商名称,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公章,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二、投标函附录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序号项目内容约定内容1投标总报价(万元)2合同履行期限3质保期4建造师(项目经理)姓名和身份证号专业类别和资格等级承诺5企业类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请据实填写相关内容及对应页码,以便评审小组对应评审。未按要求提供相应声明或材料的,可能导致无法享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正面)身份证复印件(反面)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姓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采购人)的,工程的投标。授权委托人在开标、评标、合同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装灯工程涉及「废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废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