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精神卫生能力提升废标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2026)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精神卫生能力提升项目(一)七标段的废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HRC-2025-ZC051
采购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精神卫生能力提升项目(一)七标段
二、项目废标的原因
因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设置过高,现予以废标。修订后将按规定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具体采购时间请潜在供应商关注本项目重新招标公告;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南街236号
联系方式:0951-85037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派胜云天商务大厦17楼
联系方式:0951-7686808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李立军
电话:0951-8503726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孙涛、刘欣磊
电话:0951-7686808
五、附件
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1-2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精神卫生能力提升项目(一)七标段

品目
A02320300

采购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

行政区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公告时间
2026年01月28日 17:35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
详见公告正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孙涛、刘欣磊

项目联系电话
0951-7686808

采购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南街23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51-8503726

代理机构名称
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派胜云天商务大厦17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951-7686808

附件: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精神卫生能力提升项目(一)货物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1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5NCZ0049782.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精神卫生能力提升项目(一)3.项目编号:D6400000141100929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元):5000000.006.最高限价(如有):5000000.007.采购需求:七标段:脑电分析系统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是否进口:否8.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交货。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和(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执行。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7)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此项由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当天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结果为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开标当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8)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9)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投标单位需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01-06至2026-01-13(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方式:网上下载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6-02-030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供应商须使用CA锁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二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供应商须使用CA锁登录“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本项目,按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参加投标供应商,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二期),通过CA锁(二期)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2.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请及时将软硬件升级更新至最新版本。办理CA证书及CA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快捷入口“CA办理”模块查看。3.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受。4.本项目采用网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的“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参与在线网上开标,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投标文件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投标无效。解密工作具体如下:(1)在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后,应根据系统提示完成解密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时间30分钟)完成解密工作的投标无效。(2)投标人在进行解密工作时,应使用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时的CA锁,否则可能导致无法解密,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系统按进行公布投标人后,方可进行解密阶段,未公布投标人的需在线等待公布投标人后进行解密。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操作手册-宁夏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5.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注:请各投标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后果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联系人:李老师地址: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南街236号联系方式:0951-850372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欣磊、孙涛地址:银川市上海路派胜云天大厦1703室联系方式:0951-7686808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6-01-0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精神卫生能力提升项目(一)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交货。2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联系人:李老师地址: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南街236号电话:0951-85037263采购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上海路派胜云天大厦1703室项目负责人:刘欣磊、孙涛电话:0951-7686808邮箱:940105958@qq.com4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4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和(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执行。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4.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7)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此项由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当天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结果为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开标当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8)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9)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投标单位需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无其他资格要求,不填写)5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6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7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7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8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9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如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填写)10项目预算金额:5000000.00元;最高限价:5000000.00元(如有)11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折扣12投标保证金:0元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13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14是否需要提供样品:否提供样品要求包括:/15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自然日(日历日)16投标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6-02-0309:00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注:本项目不接受纸质投标文16件方式递交)17开标时间:2026-02-0309:00开标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系统网址:http://222.75.3.12:9023/BidOpening_cg/bidhall/default/login.html)18核心产品:脑电分析系统19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0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3家21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是定标原则: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5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2人。22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前/自然(日历)日,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23是否收取招标代理费:是是否由中标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费:是招标代理费:23以货物类100万以下1.5%,100-500万1.1%为标准,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下浮45%计算收取形式:现金或转账收取时间:中标公告期限结束后24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一次性提出质疑。25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否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产品,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26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要求,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办理融资业务。具体融资事宜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系统查询办理。27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①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其他补充事项:1行业划分:工业注: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供应商应提交的其他文件:(1)因后期采购资料存档要求,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一日内,按采购人存档要求向代理机构提供补交纸质投标文件肆份。纸质文件必须与电子文件一致,须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使用活页夹。其他要求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规定执行。(2)电子版(U盘)应包含:1.nNXTF后缀形式的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2.上传加盖公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全部内容(PDF格式);3.可复制粘贴格式的分项报价表。以上要求的内容部分须与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一致。(3)签署、盖章要求: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处,投标人均可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本项目采用电子开评标,请各投标人注意以下内容:1.电子开评标:本项目采用电子标系统进行采购活动;本项目采用2不见面开标(注:请供应商在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标系统在线签到,因供应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签到导致电子标无法正常解密或无法进入后续电子标环节的,投标无效。“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222.75.3.12:9023/BidOpening_cg/bidhall/default/login.html)。供应商也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方“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2.电子标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操作手册。3.因供应商CA锁更换、变更、续费或其他因自身原因(含软硬件、系统更新、网络问题)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无法导入电子开评标系统的,投标无效。4.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总价及分项预算单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3...1.付款方式:进度款的支付:设备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尾款支付:设备安装、调试运转正常,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40%货款。2.质保期: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提供整机、辅助配件及配套配置设备至少5年原厂质保。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4.信用查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1.3投标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供应商: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1.4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1.4.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1.4.2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1.4.3符合本项目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1.4.4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5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制造,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5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5.1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投标。1.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1.4.1的规定。1.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提交。1.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1.5.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的,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7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8其他投标无效情形:/。1.9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9.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1.9.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9.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1.9.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1.9.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1.9.6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2.2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3.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二)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构成4.1投标邀请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供应商须知4.4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4.5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4.6评标方法和标准4.7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4.8投标文件格式5.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2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5.3投标供应商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公告或修改内容并自行下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5.4其他:/。6.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6.1为使投标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而准备投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顺延变更公告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6.2投标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变更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7.其他投标事项:7.1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7.2原则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范围及文字、计量单位要求8.1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8.2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8.3投标文件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专有名词须加注中文解释),并采用通用的图形符号,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内容。8.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供应商中标后,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0.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0.1投标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10.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10.2.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10.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10.3投标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倾向性或限制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任何品牌的供应商均可依法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10.4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10.5其他:/。11.投标报价11.1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货物,以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所有投标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1.2投标供应商应在价格明细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1.3价格明细表上的价格应包括: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等费用;11.4投标供应商所报的价格明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1.5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12.投标保证金12.1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形式。12.2投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2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4.投标文件的制作14.1投标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14.2投标文件需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1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并递交。投标文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投标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15.2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15.3电子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投标截止16.1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1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7.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17.2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修改,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申请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签署、密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7.4除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未开标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17.5其他:/。(五)开标及评标18.开标18.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代表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18.2开标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介绍参加开标的人员,宣布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18.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投标供应商认可开标结果。18.4投标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开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18.5其他开标要求: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不进入评标。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1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19.2.1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9.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存档备查。投标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19.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19.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9.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称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20.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20.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20.2投标文件的澄清20.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2.2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0.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0.4如本项目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20.4.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供应商;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0.4.2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供应商,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20.5如本项目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相关投标供应商将被认定为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第20.4条规定处理。20.6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1.符合性审查21.1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1.1.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1.1.2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21.1.3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21.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21.1.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1.1.6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21.1.7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2.其他投标无效情形:/23.比较与评价23.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3.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23.2.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3.2.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3.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相关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价格扣除规定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执行。23.4落实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条款,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废标2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5.保密要求25.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5.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六)确定中标2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6.1除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外,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26.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随机选取26.1.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随机选取27.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定标27.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27.2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27.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原则确定中标人。28.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9.告知中标结果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七)合同及履约验收30.签订合同30.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2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0.3如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供应商须按投标函内容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0.4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且合格的供应商数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1.履约保证金如果需要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2.履约验收按照宁财规发〔2022〕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33.招标代理费本项目是否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及招标代理费标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34.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中标的投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以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融资服务。(八)质疑和投诉35.质疑35.1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所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35.3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3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36.投诉36.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36.2投诉供应商应在法定投诉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投诉。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一、商务部分(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交货。(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包装和运输:货物的包装和运输方式由供应商确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保证采购人收到的货物无任何损伤。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负责配送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货物,所供应货物的运输费、保险费及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4)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①供应商负责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调试,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负责。②供应商安装时须对各安装场地内的其他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5)涉及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合格。(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合格。(7)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供应商保证本项目项下所供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8)交付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货物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采购人要求,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同时按生产标准和中国国家计量标准部门或行业的有关规程标准进行验收。(9)售后服务要求:1.免费安装调试(含设备安装运行所需达到的电、环境要求的改造),质保期内设备更换地点后帮助移机并进行校准及性能验证,并承担费用,检验类设备需配合完成每年的室间质评;2.标配软件终身免费使用、技术支持和升级服务;3.技术培训方面:设备安装完成后厂家应用工程师到现场免费技术培训直到达到独立操作使用水平;4.自验收日起提供至少5年的免费整机、辅助配件及配套配置设备的免费质保保修服务,可增加延保,承担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所有的费用;5.售后服务1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所有的费用;6.所投产品均须连接医院信息系统,承担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所有的费用,如采购人暂无信息系统对接需求,供应商需提供后期对接承诺书,后期对接产生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7.数据库、软件终身免费升级到最新版本,涉及配套工作站及操作系统升级更新更换,承担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所有的费用;8.配备检验设备所开展项目的装机试剂(包含质控、校准品)1套。(10)各厂家提供各自品牌生产日期≤6个月的产品。(11)技术参数中带“★”条款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投标时提供满足重要参数要求的实物照片或软件检测功能截图、投标产品彩页、检验报告等。二、技术部分1、标的清单脑电分析系统数量:2套是否进口:否分项预算单价:2500000.00元;注: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总价及分项预算单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标的详细参数:标的详细参数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其他材料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资格审查方法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是否合格。资格审查标准(一)资格审查表序号资格要求需提供的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或相应证明材料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或相应证明材料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或相应证明材料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或相应证明材料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7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开标当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8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9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投标单位需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二)确定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1.按照本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对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依据对各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结果,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的组织工作。工作程序如下:一、评标准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2.宣布评标纪律,集中保管通讯工具;3.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5.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招标文件。二、符合性审查工作评标委员会开展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序号内容1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3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5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6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实质性要求;7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8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一致的情况;三、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有);评标委员会各成员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后,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得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打分,以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的得分,计算得分平均值,以平均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排序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标结果五、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根据采商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六、评审标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1.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中小企业: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标段或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标段或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及《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的规定,对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其投标总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联合体中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2.同品牌处理办法如采用最低评标办法,则:/;如采用综合评标法,则: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随机抽取决定。3.中标候选供应商并列时的处理方式如采用最低评标办法,则:/;采用综合评标法,则: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七、评审因素和标准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序号评审项目分值权重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30.0所有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1投标报价30.0排序,除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又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被拒绝外。实际得分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最低有效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如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技术响应42.0招标文件中带“★”条款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其它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要求。基础分为42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减5分;投标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减2分,减完为止。备注:①重要技术指标、参数投标人须提供证明材料,否则按负偏离扣分。(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投标时提供满足重要参数要求的实物照片或软件检测功能截图、投标产品彩页、检验报告等,并标注清楚所在投标文件页码)②对采购需求中设备技术要求、性能、参数等通过虚假材料或虚假应答中标者,中标无效。货到验收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不符时,采购方可以拒收货,拒付款,并且供货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项目实施方案8.0投标人根据对采购内容的理解,提供符合本项目的实施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供货、安装实施方案、进度安排、人员组织结构、实施安全保障及注意事项、设备调试等内容。针对以上内容,方案阐述清晰有条理,内容覆盖全面,有详细说明及具体措施,完全满足实际采购需求的得8分;方案内容有条理、具体的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对以上内容均有说明及措施和流程,满足实际情况及需求的6分;3项目实施方案8.0方案内容阐述完整,对以上内容均有说明但具体操作措施及流程实施繁琐,执行有难度,可以满足实际采购需求的得4分;方案阐述简单,有详细说明但措施内容部分满足实际采购需求的得2分;方案内容不全、表述混乱,只有少许内容能满足实际采购需求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4质保方案7.0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实际特点制定相关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进度响应采购要求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供货质量的方案措施;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风险作出预测,并提出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承诺等内容。针对以上内容,供货质量保障措施全面,难点、风险预测准确,质量保证措施完善、承诺内容阐述详尽、全面具体、可行性强,完全符合项目实施的得7分;供货质量保障措施重要节点描述清楚,难点、风险预测准确,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完善、承诺内容阐述完整、符合项目实施的得5分;供货质量保障措施描述有条理,难点、风险预测部分内容适用,质量保证措施、承诺内容部分与本项目需求贴合、适用于项目实施的得3分;供货质量保障措施不全面,质量保证措施不完善、承诺不完整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5售后服务7.0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拟定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详细、具体,服务体系完备(包括但不限于质保承诺、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内容、售后服务响应及时程度,维修时限、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培训方案等内容)能够充分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针对以上内容,有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方案,对以上内容均有详细说明及具体的措施和流程,符合现场实际情况、能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7分;有较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方案,对以上内容均有说明及措施和流程,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及采购人需求的得5分;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完整,对以上内容均有说5售后服务7.0明但具体操作措施及流程基本可行,可以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3分;售后服务方案通用无明显针对性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6商务响应情况1.0以本项目商务需求中质保期要求为基础,每超过规定质保期半年的得0.5分,满分1分。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质保期或未提供的不得分。7类似业绩5.0提供投标人(2023年01月至今)类似业绩的,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5分。注:投标人需提供相对应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中附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一)澄清有关问题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二)投标报价修正(如有)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三)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具体评审因素详见《评审因素和标准》。(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编号:采购合同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采购合同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乙方:乙方中标甲方,(项目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严格履行,依据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设备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医疗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金额序号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1合计金额1.1上述合计金额中包括产品的产品价、包装费、运输费、验收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税金、伴随服务及因产品本身及供货相关的各种税金等全部费用。乙方确认,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导致本合同总金额发生变化外,甲方无须再为实现本合同目的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第二条供货范围2.1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产品、备品及其它相关物品等,如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或短缺,而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但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对合同产品的性能保证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乙方负责将所缺的物品等补齐至满足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三条设备的包装、发运及运输3.1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在设备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于运输距离、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要求的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3.2因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承运人原因,导致合同设备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受损的,由乙方自行解决。3.3运输、交付装卸、安装维修等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手续和费用及安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运输人员伤害风险,造成第三人侵权风险)。3.4包装上注明货物品种及数量。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与设备一起发送。第四条供货、安装与验收4.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4.2乙方保证交货时包装的完整,包装材料符合环保要求,甲方如有其他要求,及时与乙方沟通,达成一致后按甲方要求送货,甲方有权拒收包装不符的货物且不构成违约。4.3初验。4.3.1设备送至甲方后,甲方归口科室初验仅就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包装、是否具有合格证明等进行形式上的审验,不负责质量验收,终验以设备安装完毕并经甲方及有权部门验收合格为准。4.3.2乙方提供的产品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到货地点,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合同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装卸费等因更换产品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时不视为乙方完成了交货义务,如因此造成交货超期或其它与本合同产品关联的后续合同延误的,乙方应就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4.3.3甲方验收后,发现产品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退换及重新供货,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4甲方负责组织正式测试和终验工作。4.4.1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清单及要求对货物的品牌、外观、配件技术指标、及安装调试后的使用性能等进行验收,乙方必须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上述验收程序中如相关产品按规定必须经有权部门验收的,有权部门验收合格的文件作为产品验收符合要求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不作为货物质量或性能等的最终合格结论,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产品质量、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负责修复、退换及重新供货,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第五条技术文件5.1乙方应在供货同时向甲方提供所有有关本合同执行的技术文件一式1份并加盖乙方公章。5.2上述技术文件应包含保证甲方能够正确使用该物品所需要的所有内容。5.3如甲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使用所造成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5.4所有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己包含在合同货物价格中。5.5甲方收货后如发现乙方未提供有关文件,可以推迟付款,直至乙方补齐有关文件,且延迟付款不构成对乙方的违约。第六条产品质量保证6.1乙方所供设备产品的技术参数和配置、生产厂家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并符合行业规范。6.2乙方保证合同项下产品全新、质量优良、设计先进合理、材料及工艺无缺陷,数量无短缺。产品验收后,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技术等的缺陷所出现的任何不足或故障承担责任。6.3乙方保证合同项下产品按照相应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标准。6.4乙方保证合同项下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对制造商的要求。6.5乙方给甲方交付设备时,同时移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装箱单、安装使用说明书、资质文件等。如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这些资料补充邮寄给甲方。6.6如由于乙方责任需要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乙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此使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精神卫生能力提升涉及「废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废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