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养护工程废标公告(玉环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2026)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 | 公路工程施工

一、采购人名称:玉环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二、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玉环市X405楚城线养护工程
三、采购项目编号:331083261720030000008
四、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
五、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六、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2日
七、预算总金额:3800000

八、废标理由:

标项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九、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十、其它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采购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其他事项:无

十一、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台州邦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仙花
联系电话:13967677682
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42-50号301室
2、采购人名称:玉环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联系人:李先生
地址:玉环市开发区南浦路3号

附件信息:

2026年玉环市X405楚城线养护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定稿.doc1.2M

2026年玉环市X405楚城线养护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定稿.doc

玉环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项目编号:331083261720030000008采购项目:2026年玉环市X405楚城线养护工程采购人:玉环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台州邦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06月目录一、竞争性磋商公告二、供应商须知三、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四、项目需求五、合同条款六、响应文件格式附件第1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2026年玉环市X405楚城线养护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6月23日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受采购人的委托,现就2026年玉环市X405楚城线养护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前来磋商。1.1.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31083261720030000008项目名称:2026年玉环市X405楚城线养护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3800000采购人预算价(元):3799706最高限价(元):3723712【采购人预算价*98%】采购需求: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数量:1预算金额(元):3800000单位:批简要规格描述:本项目涉及道路为X405楚城线K3+750-K5+420上行、K3+750-K5+490下行段路面,位于玉环市漩门港金海大道与芦北大道交叉口,起点桩号K3+750,终点位于道头村深浦二号隧道口,终点桩号K5+420(上行)、K5+490(下行),全长1.705km(折合双幅),为一级公路,双向四车道。本次采购内容及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病害处治后加铺2cm厚渗固抗裂磨耗层、完善沿线交安和排水等。具体详见采购人预算书及施工图纸。(具体要求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施工工期不超过30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1.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2)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对应有效期内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是供应商的在职人员。1.3.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注:(1)尚未注册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供应商的应先进行注册申请。(2)竞争性磋商公告上附件里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应当在“政采云”平台注册登记后再获取采购文件,没有通过注册登记而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的,不予受理。(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非通过以上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售价:0元1.4.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2026年06月23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1.5.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6年06月23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线上开标1.6.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采购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或受理询问、质疑、投诉的,即视为认可电子送达方式与邮寄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文书送达日期以该文书到达本采购当事人在政采云平台账户的日期为准。各采购当事人应确保其政采云平台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可用状态。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其他事项: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请拟磋商供应商自行核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在资格审查时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拒绝的,责任自负。(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投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9576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磋商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3)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4)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递交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以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终止磋商。(5)供应商如需要递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可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360197242@qq.com),“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应当标注磋商供应商名称。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玉环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地址:玉环市开发区南浦路3号项目联系人(询问):李先生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6-87222613质疑联系人:季主任质疑联系方式:0576-8729721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台州邦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42-50号301室项目联系人(询问):张仙花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967677682质疑联系人:牟海妲质疑联系方式:0576-87217575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玉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地址:玉环市广陵路130号财政大楼5楼传真:0576-87250185联系人:李主任监督投诉电话:0576-87250185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2026年玉环市X405楚城线养护工程2项目编号3310832617200300000083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采购预算采购预算金额为3800000元,采购人预算价为3799706元,最高限价为3723712元【采购人预算价*98%】,超出最高限价的报价,其磋商响应文件视为无效,终止磋商。6采购人玉环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7采购代理机构台州邦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8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9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0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1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 12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不允许□ 允许13磋商货币人民币14磋商语言中文15磋商响应文件说明1、磋商响应文件组成:《资格文件》及《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2、磋商响应文件编制: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3、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电子签章。4、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和“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在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1)“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2)“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份磋商响应文件。5、磋商响应文件份数:(1)“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在线上传递交。(2)“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6、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1)“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a.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否则响应无效,终止磋商。b.“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后,供应商可自行打印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回执。(2)“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a.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后,供应商如需递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可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360197242@qq.com),“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应当标注磋商供应商名称。b.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无效,终止磋商。7、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1)开标后,采购组织机构将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通知,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2)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如按规定递交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以“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为依据(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否则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无效,终止磋商。(4)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能撤销磋商响应文件。8、成交后,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9、存在下列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其失信行为上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进行公开:(1)中标或者成交后,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2)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撤销磋商响应文件的。16样品不需要□需要17磋商保证金无18履约担保不需要需要。履约担保金额: 1 %的签约合同价;履约担保的形式:可采用现金或工程保函形式,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优先选择信誉良好且能同时提供各类纸质保函(保单)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公司;采用现金的,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转账、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解入采购人指定账户。银行存单备注**项目履约保证金,并由采购人财务开具收据。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成交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合同履约担保。19磋商响应文件获取方式登录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s://zfcg.czt.zj.gov.cn/)查找本项目并获取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时应填写正确的电子邮箱(磋商时文件传输均发至此邮箱)。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截止。20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为磋商后9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2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6月23日上午09:00截止(北京时间)。2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23磋商时间及地点磋商时间:2026年06月23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磋商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线上开标24竞争性磋商小组的组建评审委员会构成: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评审专家确定方式:按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25供应商信用查询1、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2、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网页截图打印;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终止磋商。26复核材料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后、确认采购结果前,应及时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成交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复核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采购档案。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注:成交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完成资料原件核对工作。27磋商响应文件留档备案成交供应商需在成交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邮寄5套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保持一致)至采购代理机构(台州邦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42-50号301室小张收,电话0576-87217575)。28合同备案1、成交供应商须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历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须将合同原件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备案。3、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予以公告。29合同履约管理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依法加强对合同履约进行管理,并在成交单位提交成果文件、项目验收等重要关节,如实填写《合同验收报告》,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0免责声明1、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磋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无论何种因素导致采购项目延期开标、废标(流标)、磋商供应商未成交、项目终止采购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供应商磋商费用。2、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不因项目实施而危及自身及第三方人员、财产安全。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31实质性条款带“▲”的条款是实质性条款,磋商响应文件须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终止磋商。32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 33解释权构成本磋商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仅适用于磋商阶段的约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负责解释。34注意事项1.请务必确保磋商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为最新版本,旧版本可能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失败。2.请务必确保磋商响应文件制作时所用的CA锁与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的 CA 锁为同一把,否则可能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失败。3.解密成功后将附件16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件发至邮箱360197242@qq.com。4.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特别说明: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政府采购已推广应用“政采贷”、“政采保”等服务,供应商可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银行转账(或电汇)等方式缴纳至采购人指定账户。2.2.一、总则2.2.1.(一)适用范围本磋商采购文件适用于本次项目的磋商、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2.2.(二)定义1、“采购组织机构”指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2、采购人:是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本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3、磋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组织机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单位或个人。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2.2.3.(三)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磋商采购文件有相关规定除外)。2.2.4.(四)特别说明1、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2、供应商所标产品除磋商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相应检测报告的证明材料”以外,所有技术参数描述均以磋商响应文件为准。磋商供应商对所标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磋商结束后、质疑期限内,如有质疑供应商认为成交供应商所标产品、磋商响应文件技术参数与采购需求存在重大偏离、错误、甚至造假的情况,应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3、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表格式样可以根据项目差别做适当调整,但应当保持表格样式基本形态不变。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8、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二、磋商响应文件(一)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详细编制磋商响应文件。▲1、资格证明内容的组成:(1)磋商声明书;(附件3)(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磋商响应事宜的,则无需提交);(附件4)(3)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附件14)(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5)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附件15)(6)相关证书、材料(须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包括:1)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2)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3)有效的养护资质证书扫描件;4)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5)供应商本单位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自2026年04月份以来连续1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或盖有社保部门电子章的网上打印件扫描件)。(7)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如有)。注:以上要求提供的证书、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等均须将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放入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如已实行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2、商务与技术内容的组成:(1)供应商自评表(附件2);(2)供应商情况介绍(附件5);(3)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4)技术、商务偏离表(附件10);(5)证书一览表(附件11);(6)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附件12);(7)项目特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措施,拟投入本养护工程的项目组施工人员实力及配置情况,拟投入本项目养护设备配置情况,交通组织方案,养护工程作业方案,项目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售后服务及服务承诺等详细情况(根据评分标准编制);(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包括可能影响供应商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各类证明材料。注:以上要求提供的证书、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等均须将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放入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如已实行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3、报价内容的组成(1)报价内容由首次报价一览表,以及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组成。(2)此报价为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报出的唯一的首次报价,包含其它一切所要涉及到的费用,有选择的报价将被拒绝。(3)总报价应是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保险费、工程管理费、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与设施费、承包人驻地建设费、利润、税金、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文件约定工作内容所包含的一切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各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全套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采购人预算书,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总报价。总报价以人民币元计。(4)相关报价表需打印或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磋商响应报价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错漏必须修改,修改处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由于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5)报价有关表格应按磋商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2.2.5.▲(6)本项目最高限价为3723712元,超出最高限价的报价,其磋商响应文件视为无效,终止磋商。2.2.6.(二)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封装及递交要求1、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要求(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组成内容及项目采购需求制作磋商响应文件,不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制作磋商响应文件的将视情处理(拒收、扣分等),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中有要求盖章或签字的地方必须加盖供应商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的盖章或签字。(3)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组织机构就有关磋商响应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字、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磋商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4)磋商计量单位,磋商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5)若供应商不按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6)与本次磋商无关的内容请不要制作在内,确保磋商响应文件有针对性、简洁明了。2、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供应商应按本须知的相关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资格文件”或“商务技术文件”或“报价文件”、“磋商供应商”、“时间”等字样。(2)磋商响应文件封面和内部有要求盖章或签字的地方必须加盖磋商供应商的单位公章(或CA电子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CA电子签章或签字)。(3)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4)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电子邮件,注明磋商供应商名称。(5)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CA电子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CA电子签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负责。3、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要求(1)▲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上传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至政采云平台采购项目中。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将被政采云平台拒绝。(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邮件形式备份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签收手续,明确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3)因供应商备份文件格式不对、传输未到指定邮箱等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4)如因故推迟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采购单位和磋商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约束。(5)已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2.2.7.(三)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自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磋商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磋商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政采云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均应保持有效。三、磋商2.2.8.(一)磋商程序1、磋商程序1)到开标时间后,采购组织机构将通过政采云平台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磋商文件”的解密通知,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磋商文件”的在线解密。2)解密结束后,磋商小组根据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见公告。2、通过资格审查视作具备磋商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进入后续详细评审。3、磋商小组根据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采购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否决。4、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小组提出就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并在磋商结束前,对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相关内容在政采云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最终确认承诺,并由磋商供应商代表签字(签章),但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CA电子公章)。5、▲经澄清后,若偏差仍存在,且不可接受,磋商供应商则被认为是“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其磋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6、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如有必要,所有成员按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封闭式磋商。磋商内容包括服务价格、服务质量水平和保障措施、服务期限、服务方案、履约能力、培训计划、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磋商和综合分析考评,以确定是否满足采购要求。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作出的各种承诺都必须用书面形式(或经电子签章的政采云平台上传文件,下同),并由磋商供应商代表签字。磋商轮次最多不超过3轮。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政采云平台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9、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磋商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在竞争性磋商结束后,凡与磋商情况有接触的人不得将磋商情况扩散出磋商小组成员外。10、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磋商小组另有决议的除外)。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在规定报价时间内,供应商未完成最后报价的,则该供应商作响应无效处理,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13、宣布评分结果以及最后报价宣布评分结果以及最后报价在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中进行。2.2.9.(二)澄清问题的形式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政采云平台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10.(三)错误修正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磋商响应文件中首次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首次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次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修正后的报价经磋商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磋商供应商不确认的,将终止磋商。2.2.11.(四)磋商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终止磋商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磋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响应文件视为无效:1、未提交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仅提交备份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3、采用电子投标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出现特殊情况,采用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开标、评标的情形除外)。4、磋商响应文件未有效授权的。5、供应商未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参加磋商的。6、未按规定要求盖章和签字(包括CA签章)的。7、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电子答复,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关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与其终止磋商。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8、未按规定要求递交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的。9、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10、同一供应商最后报价具有选择性(即出现二个及以上总报价的)。11、符合磋商采购文件中明确作无效标处理或被拒绝的条款。12、报价超出磋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1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1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5、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1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7、不同供应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18、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19、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20、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21、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2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磋商采购文件中打“▲”内容及被拒绝的条款)。2.2.12.(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次磋商终止。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磋商小组发现磋商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4、法律、法规和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2.2.13.(六)磋商原则和方法1、磋商原则。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审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审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磋商供应商接触。2、磋商办法。具体磋商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七)评审过程的监控本项目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视情进行现场监督,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被拒绝磋商。2.3.四、磋商结果确定1、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采购人的《授权意见确认书》,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组织机构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将磋商采购文件随同公告。3、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组织机构在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4.五、合同签订及公告2.4.1.(一)签订合同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历天内,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成交供应商无故拖延、不按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拒签合同的,取消成交资格。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6、履约担保(1)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须缴纳签约合同价1%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现金或工程保函形式,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优先选择信誉良好且能同时提供各类纸质保函(保单)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公司;采用现金的,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转账、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解入采购人指定账户。(2)如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一直有效;如采用现金形式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7天内退还。2.4.2.(二)合同公告及备案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公告。2、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以及采购组织机构存档。2.5.六、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根据成交价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收费标准的80%计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已包含在总报价中,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汇入以下账户:开户银行: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港支行开户名称:台州邦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帐号:201000266086442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费率 成交金额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1.0%100-500万元0.7%3.第三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一、采购组织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二、本次磋商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总计100分。报价分30分,商务与技术文件评分70分。(一)商务与技术文件中的客观分由磋商小组讨论后统一打分;其余在规定的分值内单独评定打分。(二)各磋商供应商商务与技术文件得分按照磋商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商务与技术文件得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数。(三)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作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得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30%×100。注:得分以系统计算为准,保留2位小数。三、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磋商小组按照磋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四、如综合得分相同,最后报价低者为先;如综合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以技术性能得分较高者为先,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实力信誉及业绩得分较高者为先。五、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认定:(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集体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供应商不再参加。(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集体推荐一个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六、本次评分具体分值细化条款如下表:序号评审内容评分细则分值1企业综合实力(5分)企业体系认证证书(3分):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注:须同时提供能体现评分因素的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查询截图,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3企业信用等级(2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5年公布的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AA级的得2分,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分。注:须提供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等级的网页公布截图,否则不得分。22企业业绩(3分)供应商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须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扫描件、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发包人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33项目特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措施(4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养护工程的特点和难点分析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全面、准确,是否符合项目需求等进行综合评分。(1)分析全面、准确,具有针对性,完全符合项目需求的得2分;(2)分析较准确,具有一定针对性,较符合项目需求的得1.5分;(3)分析基本准确,具有一定针对性,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的得1分;(4)分析简单,针对性较差的得0.5分;(5)分析不准确、不到位或缺项的得0分。2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养护工程的特点和难点的解决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有针对性,是否符合项目需求等进行综合评分。(1)解决措施内容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可行,有针对性的,完全符合项目需求的的得2分;(2)解决措施内容较科学、合理、可行,内容较完整,具有一定针对性,较符合项目需求的得1.5分;(3)解决措施内容基本科学、合理、可行,内容基本完整,具有一定针对性,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的得1分;(4)解决措施内容合理性较差、针对性较差的得0.5分;(5)完全没有针对性或缺项的得0分。24拟投入本养护工程的项目组施工人员实力及配置情况(12分)项目负责人实力(2分):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副高)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分,具有公路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注:须提供能体现以上评分因素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2项目技术负责人实力(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检负责人不得兼任)(2分):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副高)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分,具有公路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注:须同时提供能体现以上评分因素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及供应商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自2026年04月份以来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2安全负责人实力(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不得兼任)(2分):1、安全负责人具有公路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1分。2、安全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期内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的得1分。注:须同时提供能体现以上评分因素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及供应商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自2026年04月份以来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2质检负责人实力(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得兼任)(2分):1、质检负责人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1分。2、质检负责人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质检员岗位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得1分。注:须同时提供能体现以上评分因素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及供应商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自2026年04月份以来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2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拟投入本养护工程的技术人员配置及劳动力安排的组织架构是否完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人员配置和施工强度是否科学合理进行综合评分。(1)组织架构完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技术人员配置和施工强度科学匹配的得4分;(2)组织架构较完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技术人员配置和施工强度较合理匹配的得3.5-3.9分;(3)组织架构基本完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技术人员配置和施工强度基本合理匹配的得2-3分;(4)组织架构简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技术人员配置针对性一般的得0.5-1分;(5)完全没有针对性或缺项的得0分。注:提供能体现评分因素的相关佐证材料。45拟投入本项目养护设备配置情况(5分)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养护设备配置(包括质量检测设备)情况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等进行综合评分。(1)设备配置情况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全满足施工要求的得5分;(2)设备配置情况较科学、合理,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满足施工要求的得4.5-4.9分;(3)设备配置情况基本科学、合理,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本满足施工要求的得3-4分;(4)设备配置情况简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的得1-2分;(5)完全没有针对性或缺项的得0分。56交通组织方案(5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养护工程提供的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编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条理是否清晰,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满足本项目养护施工保通要求等进行综合评分。(1)方案科学、合理,编写规范,内容详尽、齐全,条理清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全满足本项目养护施工保通要求的得5分;(2)方案较科学、合理,编写较为规范,内容较齐全,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满足本项目养护施工保通要求的得4.5-4.9分;(3)方案基本科学、合理,编写基本规范,内容基本齐全,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本满足本项目养护施工保通要求的得3-4分;(4)方案简单,条理性较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的得1-2分;(5)完全没有针对性或缺项的得0分。57养护工程作业方案(10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养护工程提供的施工组织及现场布置是否科学、合理,编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是否清晰,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等进行综合评分。(1)施工组织及现场布置科学、合理,编写规范,内容详尽、齐全,结构完整,条理清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全满足施工要求的得5分;(2)施工组织及现场布置较科学、合理,编写较为规范,内容较齐全,结构较完整,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满足施工要求的得4.5-4.9分;(3)施工组织及现场布置基本科学、合理,编写基本规范,内容基本齐全,结构基本完整,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本满足施工要求的得3-4分;(4)施工组织及现场布置简单,条理性较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的得1-2分;(5)完全没有针对性或缺项的得0分。5根据供应商针对本养护工程提供的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是否科学、合理,编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条理是否清晰,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等进行综合评分。(1)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科学、合理,编写规范,内容详尽、齐全,条理清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全满足施工要求的得5分;(2)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较科学、合理,编写较为规范,内容较齐全,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满足施工要求的得4.5-4.9分;(3)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基本科学、合理,编写基本规范,内容基本齐全,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本满足施工要求的得3-4分;(4)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简单,条理性较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的得1-2分;(5)完全没有针对性或缺项的得0分。58项目保障措施(16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养护工程提出的进度计划、进度保障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等进行综合打分。(1)计划及措施内容完整详细、科学、合理、可行,有针对性的得4分;(2)计划及措施内容较科学、合理、可行,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得3.5-3.9分;(3)计划及措施内容基本科学、合理、可行,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得2-3分;(4)计划及措施内容简单,针对性较差的得0.5-1分;(5)完全没有针对性或缺项的得0分。4根据供应商针对本养护工程提出的项目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等进行综合打分。(1)措施内容完整详细、科学、合理、可行,有针对性的得4分;(2)措施内容较科学、合理、可行,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得3.5-3.9分;(3)措施内容基本科学、合理、可行,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得2-3分;(4)措施内容简单,针对性较差的得0.5-1分;(5)完全没有针对性或缺项的得0分。4根据供应商针对本养护工程提出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等进行综合打分。(1)管理体系及措施内容完整详细、科学、合理、可行,有针对性的得4分;(2)管理体系及措施内容较科学、合理、可行,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得3.5-3.9分;(3)管理体系及措施内容基本科学、合理、可行,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得2-3分;(4)管理体系及措施内容简单,针对性较差的得0.5-1分;(5)完全没有针对性或缺项的得0分。4根据供应商针对本养护工程提出的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和保障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等进行综合打分。(1)保证体系和保障措施内容完整详细、科学、合理、可行,有针对性的得4分;(2)保证体系和保障措施内容较科学、合理、可行,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得3.5-3.9分;(3)保证体系和保障措施内容基本科学、合理、可行,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得2-3分;(4)保证体系和保障措施内容简单,针对性较差的得0.5-1分;(5)完全没有针对性或缺项的得0分。49应急预案(5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养护工程提供的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合理,承诺紧急的响应时间短,响应是否及时等进行综合打分。(1)应急预案内容全面完善、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承诺紧急的响应时间短,响应及时的得5分;(2)应急预案内容较全面完善、科学合理,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承诺紧急的响应时间较短,响应较及时的得4.5-4.9分;(3)应急预案内容基本完善,基本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响应时间基本及时的得3-4分;(4)应急预案内容简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响应时间不太及时的得1-2分;(5)完全没有针对性或缺项的得0分。510售后服务及服务承诺(5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养护工程提出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后续技术服务支持,后续质保期内售后服务的保障及应对措施;售后服务的工作安排、工作内容、投入售后服务人员实力)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甲方日常配合是否能高效落实等进行综合打分。(1)方案科学、合理,编写规范,内容详尽、齐全,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甲方日常配合能高效落实的得2分;(2)方案较科学、合理,编写较为规范,内容较齐全,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甲方日常配合基本能高效落实的得1.5分;(3)方案基本科学、合理,编写基本规范,内容基本齐全,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甲方日常配合基本能落实的得1分;(4)方案简单,条理性较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的得0.5分;(5)完全没有针对性或缺项的得0分。2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承诺的施工保修期:供应商承诺在满足保修期1年基础之上,保修期每延长1年加1.5分,本项最高加3分。311磋商报价得分(30分)取磋商合格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最低价为基准价。基准价为30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30%×100(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30第四章项目需求一、磋商项目一览表本次磋商共1个标项,具体内容如下表:标段项目名称简要技术要求数量单位采购人预算价最高限价备注12026年玉环市X405楚城线养护工程本项目涉及道路为X405楚城线K3+750-K5+420上行、K3+750-K5+490下行段路面,位于玉环市漩门港金海大道与芦北大道交叉口,起点桩号K3+750,终点位于道头村深浦二号隧道口,终点桩号K5+420(上行)、K5+490(下行),全长1.705km(折合双幅),为一级公路,双向四车道。本次采购内容及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病害处治后加铺2cm厚渗固抗裂磨耗层、完善沿线交安和排水等,具体详见采购人预算书及施工图纸。1批3799706元3723712元二、项目具体要求:1.本项目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必须自备发电机组配合使用。2.▲计划施工工期:不超过3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3.▲质量要求:合格。4.质保期:1年。5.报价要求(1)供应商应按规定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在填报价格及费用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说明要求。(2)除非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修改,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采购人预算书填报总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3)清单中的工程项目请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综合报价,作为专业承包商磋商时有义务和责任认真踏勘施工现场,认真核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名称、清单工程量结合施工图纸所要求的施工内容、施工工艺及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28.1-2021),对项目清单未列出的施工内容、辅助性工作、临时措施性工作等均应包含在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中,供应商应无条件完成施工图纸所要求的工作内容,均不得调整成交单价。(4)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6.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详见《2026年玉环市X405楚城线养护工程》施工图纸及采购人预算书。三、技术规范:具体详见《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4年版)》。四、补充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细目号细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量工程内容101通则101-1保险费-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费率及保费计算方法办理 建筑工程一切险,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额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计量和支付2.保险期为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保险和雇用人员工伤事故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1.根据合同条款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102工程管理102-4安全生产费-a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总额1.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费率及保费计算方法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覆盖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金额以总额为单位计量1.根据合同条款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b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费总额1.按合同价费用以总额为单位计量2.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1.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大型临时设施、机械设备等“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风险(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等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以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协管人员经费)10.具体按浙交 [2021]12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执行200清单 第200章 路基204特殊路基处理204-3路基非开挖注浆加固-a改性地聚合物注浆㎡依据设计图所示的注浆范围,按注浆的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作业面清理,钻孔、成孔2.压浆管安装,制备浆液、注浆、养护3.封孔4.路面弯沉检测5.清理现场205修复或完善排水设施205-13雨水井加高修复座依据图纸所示,按雨水井(不区分规格)加高修复数量,以座为单位计量;雨水篦子更换在清单205-14中计量1.混凝土切割凿除、废料清理运输处置2.原检查井井盖拆除、就近堆放3.混凝土拌和、运输、浇筑、养护、模板安拆,水泥砂浆抹面4.原井盖、座安装5.清理现场205-14雨水篦子更换套依据图纸所示,按更换雨水篦子数量,以套为单位计量1.原井盖、座拆除,处置2.雨水篦子安装3.清理现场205-15侧分带排水开口-aC20砼沟底(含开挖)m³依据图纸所示,按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基础开挖、废料清理运输处置2.混凝土拌和、运输、浇筑、养护、模板安拆3.清理现场211路面整修土建类附属工程211-3路缘石-c15*25cm花岗岩侧石m依据图纸所示,按不同规格花岗岩侧石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侧石安装2.护背混凝土拌和、运输、浇筑、养护、模板安拆3.清理现场300清单 第300章 路 面301挖除、铣刨、破碎旧路面301-2沥青混凝土路面-a铣刨(残值已扣回)m³依据图纸所示位置,铣刨路基范围内原有的旧路面,按不同路面结构类型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刨除,废料清运(弃置或回收)2.场地清理、平整-c精铣刨(0-2cm)㎡依据图纸所示位置,铣刨路基范围内原有的旧路面,按路面结构类型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刨除,废料清运(弃置或回收)2.场地清理、平整301-5基层-a水稳层m³依据图纸所示位置,挖除路基范围内原有的旧路面,按不同的路面结构类型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刨除,废料清运(弃置或回收)2.场地清理、平整308修复或加铺基层308-8沥青碎石混合料-aATB-25m³1.依据图所示施工,按铺筑压实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按铺筑长度与平均厚度截面积之积)2.沥青碎石混合料不区分自拌和外购,同时单价不随混合料来源、运距等的变化而进行调整1.检查、清理下承面2.沥青加热、保温、输送、配运料、矿粉加热烘干,拌和、出料3.运输、摊铺、碾压、成型4.接缝5.初期养护309加铺透层、黏层和封层309-4防水粘结层㎡依据图纸所示施工,按照设计喷洒面积计算(有多层时应分别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检查、清扫下承面2.试验段施工3.专用设备洒布或施工防水粘结层4.整型、碾压、找补5.初期养护309-5渗固剂㎡依据图纸所示施工,按照设计喷洒面积计算(有多层时应分别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检查、清扫下承面2.试验段施工3.专用设备洒布或施工渗固剂4.整型、碾压、找补5.初期养护311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311-7磨耗层-a渗固抗裂磨耗层(厚20mm,包括裂缝灌缝)㎡1.依据图所示级配类型按铺筑压实厚度,按照铺筑的顶面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2.不区分自拌和外购,同时单价不随混合料来源、运距、施工方案等的变化而进行调整3.表面层长寿命周期灌缝、下面层及基层橡胶沥青灌缝作为CCA-2型渗固抗裂磨耗层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1.检查、清理下承面2.沥青加热、保温、输送、配运料、矿粉加热烘干,拌和、出料3.运输、摊铺、碾压、成型4.接缝5.表面层长寿命周期灌缝、下面层及基层橡胶沥青灌缝(具体施工工艺及要求详见施工图纸)6.初期养护600清单 第600章 交通安全设施606示警桩(墩)维修606-2示警桩重建或新增-aΦ120×1200×4mm根依据图纸所示,按不同材质、规格的示警柱数量,以根为单位计量1.基槽开挖及回填、弃方处理2.混凝土拌和、运输、浇筑、养护、模板安拆3.立柱制备4.贴反光膜5.按设就位616道路交通标线局部维修616-1热熔型涂料路面标线修复-bⅡ级反光标线㎡1.按设计图所示,分不同类型,按标线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清扫路面2.刮涂底油,涂料加热溶解,喷(刮)标线,撒布玻璃珠(反光标线),初期养护616-5特殊路面标线修复-f震颤标线(热熔突起型标线)㎡1.按设计图所示,分不同类型,按标线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清扫路面2.刮涂底油,涂料加热溶解,喷(刮)标线,撒布玻璃珠(反光标线),初期养护第五章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磋商响应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购人预算书),以及其它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1.1.1.4磋商响应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提供并签署的磋商响应文件。1.1.1.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指附在专用合同条款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数据表。1.1.1.6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购人预算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___、表___、……)。1.1.1.9其它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它文件。1.1.1.10补遗书:指发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之后由采购人向取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出的、编号的,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实施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代表。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发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或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组织的内部专业监理,并须将设置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到岗人员及项目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监理组织必须接受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8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养护工程:指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在养护工程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实行单价承包作业的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磋商声明书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它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交工验收:指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实质上完工,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了检测和检验,且按现行交(竣)工验收办法,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出交(竣)工验收和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如经交(竣)工验收认为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成交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成交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养护企业施工的行为。1.1.6.4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5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6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1.6.7进度付款证书:指在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成交通知书;(3)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及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5)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8)通用技术规范;(9)图纸(含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如有);(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购人预算书);(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12)其它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监理人应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后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养护技术规范、道路及构筑物现况、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及次、差路率情况等),同时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2份,并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与本合同相关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养护承包期结束,在发给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供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技术资料和所有图纸以及承包人在养护承包期内积累的所有养护记录和资料(包括台帐)全部交还给发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发发包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5对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监理人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监理人。对于由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总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3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应协调承包人办理临时用地的租用。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它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期;(5)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6)根据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7)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监理人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监理人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5.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监理人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5.3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监理人。除第23.2款[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监理人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5.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监理人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精心组织养护,加强养护质量控制,完成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养护装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加强养护工程的质量控制,合同期内的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分项指标PQI、SCI、BCI、TCI等及次差路率指标RoP应符合技术规范第106节的规定要求,达到该要求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原有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协助和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为消除病害,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4.1.5保证养护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实施和完成养护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养护作业现场和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有一名安全负责人,且不少于1人,同时每个施工作业点必须有安全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负责人的签字记录;(5)根据养护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的具体规定;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做到养护作业、车辆通行两不误。实施养护作业路段应配备交通标志等设施,指定专人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如因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或事故频发而造成较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或养护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为保护实施的养护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方便与安全,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在本养护工程中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文)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包含分包单位),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应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2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3)承包人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规范格式填写一份《临时占地计划表》(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和生活用地、仓库与料场用地、预制场用地、借土场地及临时堆土场地、工地试验室用地、临时道路用地等)。成交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占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4)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义务。4.2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在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联合体4.4.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4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应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认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0.2承包人在送交磋商响应文件之前,应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了以下方面:(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2)水文和气象条件;(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4)附近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5)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6)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磋商响应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11[不利物质条件]约定的情形除外。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4.10.3项:4.10.3承包人应认真查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到施工区域交通运输状况,充分做好边通车、边养护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养护措施,以及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的公路和水路现状,并在总报价中考虑上述因素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业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4.12磋商响应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前,对本养护工程合同的磋商响应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是正确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在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进行的检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和交货验收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4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3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随时按发包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它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养护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它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应为采购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安全生产费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9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它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养护工程实施时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养护施工中粉尘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养护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运走。9.4.10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1天之内,向监理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养护工程施工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工作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11.开工和交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交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交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它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日期计算,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养护工程合同的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应不超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养护工程涉及「废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废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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