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工程 咨询论证审核采购合同公告(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2022)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2022年-2023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咨询论证审核项目合同

一、合同编号:20220808HT(YC)000022
二、合同名称: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2022年-2023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咨询论证审核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D6401000141003778
四、项目名称: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2022年-2023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咨询论证审核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后海路
联系方式:0951-5555698
供应商(乙方):宁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东街28号
联系方式:0952-202863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 年-2023 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咨询论证审核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咨询论证审核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500000
合同金额:5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本合同签订后两年内,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审核服务,委托人拟实施的、正在实施和已经实施完毕的全部工程的咨询、论证、审核。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07-1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08-19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十一、合同附件: 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鼎新)(1).pdf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鼎新)(1).pdf
十二、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本平台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委托人: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咨询人:宁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服务:1、项目范围:自本合同签订后两年内,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投资项且咨询论证审核服务,委托人拟实施的、正在实施和已经实施完毕的全部工程项目的咨询论证审核。2、服务类别:咨询论证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招投标文件;2、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标准条件;3、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专用条件;4、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计算方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宁价费发[2010]87号文件《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经共同协商,在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40%。2六、本合同期限自2022年月月,日开始,至2024年月日终止。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叁份,咨询人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咨询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咨询人:七标段七标段七标段七标段宁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宁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宁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宁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东街以南、文明路以西交汇处鼎新商务会所4楼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东街以南、文明路以西交汇处鼎新商务会所4楼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东街以南、文明路以西交汇处鼎新商务会所4楼开户银行石嘴山银行裕民路支行账号6402000305025006532邮政编码753000电话13469608788传真/电子邮箱913947561@qq.com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标准条件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业务和聘用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业务和工程咨询论证审核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咨询论证审核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咨询论证审核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的,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因工作需要,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七条咨询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按时完成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形成的结论性文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重新制作。第八条咨询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咨询专业人员。委托人认为咨询人委派的咨询专业人员不称职时(不称职指未按委托方规定提供服务、违反招投标文件内相关规定,或因个人工作态度不当导致咨询业务无法正常进行,以及违反本合同“咨询人的责任”内相关条款),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咨询人不得拒绝。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有限公的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E3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三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四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5第十五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有效期。如非因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六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支付委托人违约金,违约金为该项目所对应报酬的30%,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支付合同该项目所对应报酬的20%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十八条咨询人在合同期内应积极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如咨询人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委托或接受委托后以各种理由不按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业务超过两次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该项目对应报酬的30%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完成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业务,按照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支付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6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如委托人因财政拨款迟延未按时付款,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利息。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其所需费用由咨询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擅自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咨询论证审核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业务范围:(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建设方案的可行性。(三)工艺技术选择的可行性,设备选型的先进性、经济性。(四)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4(五)投资估算(概算)的合理性、准确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七)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八)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内容。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业务结论应当出具书面文件,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委托人有效使用。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材料及提供时间:送达委托审核文本时提供。第四条咨询人对疑问和请示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书面提出的疑问和请示的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照以下计算方法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计算方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宁价费发[2010]87号文件《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经双方协商,在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40%。支付时间按照财政审核拨付的时间为准。第六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酬金已包括咨询人为完成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税金,酬金确定后不因任何原因增加。第七条建设工程咨询论证审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咨询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咨询人须对负责的项目内容保密,如果因咨询人的原因致使项目内容泄露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3、由于咨询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禁止咨询人未来一年参与委托人的任何项目。4、咨询人完成每个项目的时限以咨询人的投标承诺为准。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 咨询论证审核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银川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