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及安全包采购合同公告(新华通讯社办公厅2022)


一、合同编号: GC-HGX220160
二、合同名称: 新华社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网络及安全包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GC-HGX220160
四、项目名称: 新华社办公厅新华社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网络及安全包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新华通讯社办公厅
地 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联系方式:010-88052865
供应商(乙方):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
联系方式:1338107300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交换机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内网高密度POE供电交换机
主要标的数量:10
主要标的单价:90000
合同金额: 789.8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北京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05-1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08-09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新华社办公厅新华社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网络及安全包采购项目-合同协议书(上传).doc

新华社办公厅新华社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网络及安全包采购项目-合同协议书(上传).doc
新华社办公厅新华社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网络及安全包采购项目-合同协议书(上传).doc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标人(乙方):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人(甲方):新华通讯社办公厅合同编号:项目编号:GC-HGX220160项目名称:新华社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网络及安全包采购项目合同协议书附件二:招标文件(单独成册)附件一:投标报价表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本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术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本合同的甲方、乙方声明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编号:)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新华通讯社办公厅(以下简称“甲方”)和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新华社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网络及安全包的采购事宜,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一、定义3.甲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修补缺陷。上述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合同条款、投标报价表(附件一)、中标通知书(附件四)、招标文件(附件二)和投标文件(附件三)。本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不一致之处按照对于甲方更为有利的规定执行。附件四:中标通知书附件三:投标文件及其全部附件(单独成册)1.6“甲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服务及系统的单位。本合同中的甲方系指“新华通讯社办公厅”。1.5“系统”是指由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构成,能完成甲方招标技术需求,具有一定架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与供货和项目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应急处理、日常服务、培训、维修、集成等服务。1.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硬件设备(包括材料)、软件(包括成品软件)等。1.2“合同总价款”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报酬。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由于乙方提供的经过预验收合格的系统故障引起业务中断10分钟及10分钟以上;上述重大故障包括但不限于:1.10“试运行”系指按照工期要求,“预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试运行期,乙方提供系统连续无重大故障运行3个月。在试运行期内如出现重大故障,则试运行期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重新计算,直到系统连续3个月无重大故障为止。试运行期重新计算并不免除乙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9“预验收”系指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工期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安装、调试、集成、运行等工作,达到各项要求,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预验收申请以及完整的预验收报告和相关文档后,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预验收评审流程,预验收评审通过,即为预验收合格。1.8“到货验收”系指硬件和成品软件按甲方要求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的数量、包装、规格和单件质量进行验收,包括开箱加电调试,所有指标符合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原厂商”产品指标的内容(如上述文件内容发生冲突,以性能最优的文件为准),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签收。1.7“乙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服务及系统的法人单位。本合同中的乙方系指“公司”。1.12“原厂商”系指货物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述的制造商、货物制造商、制造厂家、货物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1.11“正式验收”系指“试运行”合格、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了全部技术文档,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交正式验收申请,并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正式验收流程后,正式验收评审通过,即为正式验收合格。5)由于乙方原因未能采取安全应急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系统中断每次10分钟(含)以上或每次阻断1小时(含)以上或每天累计业务阻断2次或累计达1小时。4)由于乙方提供的经过预验收合格的系统故障每月累计业务阻断10小时及10小时以上;3)由于乙方提供的经过预验收合格的系统故障引起每天累计业务阻断2次或累计达1小时;2)由于乙方提供的经过预验收合格的系统故障引起连续业务阻断1小时及1小时以上;(2)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所有设备到货并加电验收合格,海外分社设备完成配置和发货。(1)合同签订后30天内,提交设备上架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三、项目工期详见附件一《投标报价表》。二、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1.13“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4.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7,898,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捌拾玖万捌仟元整)。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6)硬件设备自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售后质保服务。软件自自产品到货安装配置完成并且项目正式验收之日起提供售后质保服务。(5)正式验收:预验收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无重大设备运行安全事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可进行正式验收。乙方提交正式验收申请,并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正式验收流程后,完成正式验收。(4)预验收: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各项要求的工作,进行预验收。完成整个项目的系统集成及相关业务的割接后,乙方提交预验收申请,并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预验收流程后,完成预验收。(3)海外分社设备应在发货后45天内到达海外分社。在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完成海外分社安装工作。4.2.2项目预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2,369,4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陆万玖仟肆佰元整);4.2.1项目合同设备全部到达安装现场且到货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4,738,8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柒拾叁万捌仟捌佰元整);指定账号:862683622210001户名: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4.2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款将由甲方按下述比例分期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000014701Y名称:新华通讯社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4.2.5上述款项由甲方按期汇入乙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账户,乙方在申请付款时,先向甲方出具正式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金额一致。4.2.4正式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且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服务义务,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合同总价款2%的质保期银行保函。4.2.3项目正式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和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合同总价款2%的质保期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789,8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玖仟捌佰元整);5.1甲方权利和义务:五、双方权利和义务账号:020000180908822911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菜市口支行电话:010-63074592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5.1.5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的合作事宜;5.1.4及时进行各项确认和验收工作;5.1.3协调乙方与其他协作单位的关系;5.1.2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5.1.1配合乙方确认项目实施需求;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外,甲方同时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5.2.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包括成品软件)等货物和所集成的系统功能与本合同的规定一致,提供的所有产品均应为原厂正品。负责甲方总社设备的现场安装、部署、加电调试、布线及培训、技术支持等本项目要求的服务。乙方负责将海外分社设备运送到3家海外分社,并负责远程指导安装、调试等工作,并负责设备运输过程中所有手续和费用。如果运输清关过程中发生设备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5.2.2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进度,以及须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计划及验收方案等,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5.2.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等。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外,乙方同时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5.2乙方权利和义务:5.1.6甲方有权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测试机构对货物(含软件)进行测试。如测试结果证明货物(含软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测试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权从本项目合同支付款中直接扣除。5.2.9甲方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测试机构对货物(含软件)进行测试,如测试结果证明货物(含软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要求,乙方应在15日内更换为符合要求的设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5.2.8乙方应按投标承诺及本合同约定提供总体集成要求、网络集成要求、服务器集成要求等服务。5.2.7质保期内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每年不少于12次不少2人的定期巡检服务,巡检人员须为通过原厂培训认证的技术人员,每次巡检不少于2人。5.2.6乙方应为甲方提供2名专职工程师进行为期5年的5×8小时驻场服务,处理系统运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甲方网络正常使用。5.2.5乙方应对重大节假日及重要事件或特殊演示要制定技术服务预案和应急预案,配合甲方完成相应保障及预演措施,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不少于2人7×24小时现场值守和保障服务。5.2.4乙方应按投标承诺,在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提供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相关免费原厂质保服务、售后服务和保修升级的证明文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免费原厂质保(含原厂备件)和售后技术支持等服务。5.2.1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5.2.14乙方应保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5.2.13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位及参与开发的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项目的任何情况和资料。5.2.12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提供免费培训,投标文件培训服务内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按投标文件条款执行。5.2.11乙方的项目团队人员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遵守甲方有关技术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5.2.10乙方应成立由7人组成的项目组,其中包含1名项目经理、6名现场工程师,项目经理需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乙方应提供不少于6人组成原厂商工程师服务团队,其中包括路由器和交换机原厂商服务人员2人、VPN设备厂商服务人员1人、海外分社防火墙厂商服务人员1人、出口防火墙厂商服务人员1人、出口web应用防火墙厂商服务人员1人,负责所有采购设备安装部署。7.2在货物使用寿命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软件或整机等货物,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零部件或整机更换期间,乙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保证甲方货物的正常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对货物存在缺陷引起的争议,甲方有权委托具有省级或以上资格、资质的行业鉴定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检验,鉴定结果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检验结论证明货物存在质量缺陷,相关鉴定费用及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凭检验证书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7.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合格材料和先进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七、质量保证6.2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乙方承担。6.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向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六、税费8.4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毁均由乙方负责。8.3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等,有清晰明确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的外,乙方应准备与本合同货物相符的技术资料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甲方。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样本、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条款所述资料不完整或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如乙方邮寄的文件到达甲方的时间(以邮戳为准)超过15日,应按未及时交货承担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违约责任。8.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货物受潮、生锈、被腐蚀、受到冲撞以及其他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损坏。8.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货物出厂时原包装。八、货物包装运输7.3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报价表(附件一)、招标文件(附件二)、投标文件(附件三)的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或优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但双方确认同意调整的除外。若上述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我国国家标准或其原厂家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以性能最优的文件为准)。9.5如果乙方人员在甲方通知的日期内未能参加检验,甲方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乙方应接受开箱检验的结果。如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故障、损坏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之处,由乙方在7日内补足或替换,并经甲方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甲方单独检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9.4检验时,货物如果出现差错,应由9.2款所述的双方检验人员共同签署“货损货差证明”,乙方应根据“货损货差证明”于7日内负责补足或更换,经甲方检验合格后视为到货。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9.3乙方不能按照投标报价表提供货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乙方可提供替代产品,且不得低于被替代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单价价格不得高于被替代产品,由此带来的费用增加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对此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9.2货物到达工作现场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将会同乙方人员共同在不加电的情况下对合同货物的外观、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对需要加电验收的货物进行加电检验,并出具双方签字的检验记录。检验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设备或仪器由乙方提供。9.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制造商应对货物进行检验的具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九、验收十一、知识产权按本合同附件二《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文件,如有)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技术支持服务。投标文件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内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按投标文件的条款执行。十、服务和保修9.8甲方指定新华社通信技术局负责验收。9.7验收时,乙方交付的货物的技术指标出现可能达不到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情况时,经甲方委托具有省级或以上资格或资质的行业鉴定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论证明货物的技术指标达不到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相关检验费用及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凭检验结论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9.6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集装箱的开箱和返箱不视为开箱检验。十三、不可抗力12.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述项目的整体或部分进行转包、分包。12.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十二、合同转让、分包的限制11.2乙方须保证甲方在项目货物使用地合法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服务,保证系统任何部分不受到任何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指控。11.1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原有产品及其功能模块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并不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转移,但乙方应确保甲方在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并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白皮书、帮助手册、应用接口文档等。14.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造成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14.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并应负责赔偿。十四、违约责任及索赔13.3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认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执行。13.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4日内将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对方审阅确认。13.1任意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系指双方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14.5.3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按额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4.5.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进度通过甲方预验收、试运行、正式验收的,每逾期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负责赔偿。该项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总价款的10%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4.5.1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总价款的10%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4.5交货、验收及付款违约处理:14.4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交货或工期延迟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且乙方的交货期限和工期相应顺延。14.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遭受第三方追诉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遭受第三方追诉的,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14.6.4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5.2.10条和第5.2.11条约定组成项目组和原厂商工程师服务团队的,每次违约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3个工作日予以改正。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14.6.3乙方未能按合同第5.2.12条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每次违约按合同总价款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14.6.2乙方未按照《投标文件》中对总体集成要求、网络集成要求和服务器集成要求的承诺提供服务的,每次违约按合同总价款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14.6.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6条、第5.2.7条、第5.2.8条和第5.2.9条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每次违约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总价款的10%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原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服务承诺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4.6服务违约处理:14.7.2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日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未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乙方应继续履行义务;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4.7.1.3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支付的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4.7.1.2根据货物的瑕疵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14.7.1.1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在甲方作出拒收决定日起3日内,将已收取的被拒收货物的货款退还甲方,并负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拒收货物所支出的其它费用。14.7.1甲方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或因行使单方解除权而提出的索赔,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14.7索赔:14.9.1经检验,乙方交付的货物的技术指标被证实达不到乙方投标文件承诺时,每发生一次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在15日内重新交付符合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货物,该项违约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14.9其他违约处理:14.8.3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部门鉴定为假发票,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14.8.2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标的应征税率,致使甲方减少抵扣或被税务机关以“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的,追缴税款由乙方据实向甲方支付,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14.8.1由于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或者未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送达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14.8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处理:方并应负责赔偿。该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总价款的10%或重新交付时间超过15日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4.9.2乙方工作人员未履行保密义务或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约定,按合同总价款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并应负责赔偿。14.9.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如乙方私自将本合同进行转让、转包或者分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4.9.4甲方有权从本项目合同支付款中直接扣除上述乙方违约金。十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5.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因参与诉讼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15.3诉讼期间,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十六、合同执行16.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6.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16.3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改动或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购五股份有限公讯效新华通讯社办公厅乙方: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中盖章司(盖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2022510签订日期:22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网络及安全包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