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采购合同公告(松阳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2022)


一、合同编号:11NE967662632022402
二、合同名称:松阳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150型轮胎式挖掘机采购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ZJZCSY[2022]022号
四、项目名称:松阳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150型轮胎式挖掘机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松阳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松阳县水南街道南环路199号新客运中心三楼
联系方式:0578-8062154
供应商(乙方):江苏恒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其它区
联系方式:1589503098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松阳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150型轮胎式挖掘机采购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4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恒特规格型号:HT145W
2.合同金额(元):45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西路112号,合同签订后于20天内完成供货和递交项目验收所需凭证。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08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08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DOC080922-08092022104145.pdfDOC080922-08092022104145.pdf

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采购人:(以下称买方)松阳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中标人:(以下称卖方)江苏恒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根据松阳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150型轮胎式挖掘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ZJZCSY[20221022号),在2022年7月21日,(松阳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对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江苏恒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合同专4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真第一条合同标的1.1卖方根据买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150型轮胎式挖掘机1.2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货物一览表”;1.3货物一览表: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价1轮式挖掘机恒特HT145W、康明斯发动机14000004000002液压破碎锤HT100135000350003液压快换连接器HT6511500015000第二条合同总价款4会2.1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2.2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2.3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卖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2.4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1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3.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3.1.1本合同书3.1.2中标通知书3.1.3中标投标人澄清修改文件3.1.4中标投标人投标文件3.1.5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3.1.6招标文件第四条权利保证卖方保证提供的货物不存在对任何第三方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知识产权等)。若发生侵权行为,由卖方负全责,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30%的合同货款的。第五条质量保证5.1卖方须保证货物与响应文件相一致,货物是原厂生产的、全新、未使用过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货物完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强制性技术质量规范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5.2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故障负责,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5.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天内应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5.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5.5其他_第六条技术资料26.1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完整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6.2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_天内将这些资料寄给买方;6.3其他第七条包装要求7.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卖方承担;7.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第八条交货时间、方式、地点8.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买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西路112号;8.2卖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卖方不得少交或多交货物。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卖方承担;8.3其他第九条检验和验收9.1卖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买方;卖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卖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卖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9.2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买方须按照采购合同规定或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投标人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买方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9.3买方应当在到货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卖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买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买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9.4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卖方投标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9.5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9.6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卖方必须提前通知买方;9.7本项目第三方参与验收:9.8其他_/第十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0.1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10.2除前款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0.2.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10.2.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0.2.3若招标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10.3卖方应为买方提供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买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买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卖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买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买方安排;10.4所购货物若为电脑则由卖方提供至少3年的整机保修和系统维护;若为其他货物则按生产厂家的标准执行,但不得少于1年(请分别列出:恒特HT145W整机质保1年,免费技术服务和维修3年);保修期自买方在货物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10.5保修期内,卖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10.6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工作期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8:00)为1时;非工作期间为1小时;10.7货物故障报修的到达指定地点时间为:工作期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8:00)为4时;非工作期间为4小时;10.8下列货物(分别列出:恒特HT145W)若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卖方应在48小时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买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10.9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卖方上门保修,即由卖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10.10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10.11本项目售后服务的特殊条款:所有挖掘机设备配件及耗材给予市场价8折优惠,终身有效10.12本项目培训服务的特殊条款:按照投标文件10.13其他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11.1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前,按招标文件要求向买方提交(大写:肆任伍佰元整¥:4500.00)履约保证金;11.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署验收单后的1天;11.3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11.4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11.5履约保证金扣除买方应得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后7_天内无息退还给卖方。第十二条货款支付12.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12.2货款支付方法: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缴纳合同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7日内由买方无息退还。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买方收到买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额的40%。所有设备到货经业主方确认后支付合同价的30%,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通过后,收到卖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余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买方向卖方偿付合同总价的3%违约金。13.2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卖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买方向卖方偿付欠款总额的_5%带纳金,但累计带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3%。S13.3如卖方不能交付货物,买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13.4卖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卖方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卖方逾期交货达15_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卖方时生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的情延长交货时间;不认可卖方不能按时交货理由的,按逾期交付货物处理;13.5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指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买方拒收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13.6在卖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卖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退货,卖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13.3款处理,同时,卖方还须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13.7卖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5%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13.8卖方在承担上述13.3~13.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解除合同的除外)。买方未能及时追究卖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买方放弃追究卖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其他/第十四条转让和分包卖方不得擅自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须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尽快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17.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买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卖方承担。17.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买、卖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7.2.2种方式解决争议:17.2.1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17.2.2向丽水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77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8.1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8.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8.4本合同一式六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一份交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存档,一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8.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运输单位名称发展男放(盖章)中发展男放(盖章)中乙方(盖章)类别名称松阳县交通透输发展中心松阳县交通透输发展中心江苏恒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武街浙江省丽水市崧阳县水南街道南环路199号常州市钟楼区中吴大道2727号法定代表人:印或委托代理人:电话:15895030982传真:邮政编码:323400323400213000开户名称:松阳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松阳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江苏恒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行松阳县支行中行松阳县支行招商银行常州分行帐号:3974583339300004639745833393000046519903312010801签订地点:签订时间2022年8月8日2022年8月8日200年8月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挖掘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