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施工 监理采购合同公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2)
沪滇临港昆明科技园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100202220536001
招标项目名称:
沪滇临港昆明科技园项目施工监理
标段编号:
GC530100202220536001002
标段名称:
沪滇临港昆明科技园项目施工监理(二标段)
招标人:
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14.20元/平方米
中标工期:
中标进场开始直至本项目结束所涉及到所有项目全过程监理(包含缺陷责任期),并按要求完成资料归档。具体按照招标人实际要求完成本项目监理工作。
项目经理/总监:
陆希明
合同公示日期:
2022-08-15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监理二标段合同(已盖章).pdf监理二标段合同(已盖章).pdf
2022-08-15 11:02:48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项目名称:沪滇临港昆明科技园委托人: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7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沪滇临港昆明科技园工程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片区工程概况:二标段监理范围为生产制造区6栋(37#42#)、智能智造区14栋(3#16#)、研发智造区8栋(28#35#),本标段建筑面积约181980m。投资金额:建安工程费用约51105万元。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工程监理全费用包干单价:14.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81980平方米。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2.584,116.00元(大写:贰佰伍拾捌万肆任壹佰壹拾陆元整)。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2.437.845.28元,税率6%,增值税税额为146,270.72元。结算时面积以施工图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监理全费用包干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所必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管理费、食宿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以及自勘察、设计、试柱施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直至工程质保期期间的全部施工监理费用,不因停工、工期延长、工程内容增加等任何理由予以调整。质量要求: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质量标准、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内容,确保工程施工一次性验收合格。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②本合同专用条件;③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效力高低按①②③④执行。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台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项目由委托人委托昆明经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全过程建设管理方,并全权代理委托人执行本合同权利与义务,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无条件服从代建方管理七、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7月15日(以委托人书面通知进场时间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1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8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的工程验收合格、保修阶段完结,但保修期满并不意味着监理责任的终止,有关监理责任的有效期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委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九、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7月日十、合同订立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十一、本台同一式_壹拾贰份,委托人执陆份,监理人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协议双方的合理控制之外的,不能预见的,或即使预见到亦不能以合理的努力避免的,并且发生在本协议签署之2日以后,使任何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禁止性行政性行为、政府政策因素发生改变或其它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对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提供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文件,此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互不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7十四、本合同所载的双方地址为双方认可的双方之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保本合同所列联系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真实、有效,发生任何变化,双方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及在本台同所涉诉讼案件(如发生)中,以台同所列联系地址作为双方联络的依据和诉讼程序送达地址,台同对方或法院以EMS、挂号邮件等方式信息文件送至本合同所列地址的,即视为有效送达对方。双方在此同意,文件发送方将文件在邮政部门寄出后,以文件接收方在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文件因拒收等原因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甲方:云南自贸易试(集团)有投资开发(集团)有育乙方:昆明建管理有限公限公司(盖章)合同专用章建法定代表人司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台或委托代理人:5301002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地址: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昌宏社区经开路3号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620号昆明科技创新园B01-1润城第一大道2幢9楼电话:电话: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开发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昆明白塔路支行区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530100216613754T91530100MA6PBECT2R帐号:871908712410901帐号:7301510182600059641邮政编码:650501邮政编码:650000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6(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23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载机关仲载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金。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27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犬,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8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其他本合同份数随主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具体奖惩实施细则详见附件:《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甲方(盖章):云南自电贸验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同专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合同专用章年月日53010021829消防安全协议书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第一条发包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法规,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2、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现场所有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和登记;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火灾危险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不接受培训、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以及经审查有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或清退出现场。3、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现场各区域、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对重点工种人员(如电气焊人员、防水作业人员等)进行登记,建立档案。304、严格落实有关运用明火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用火操作前,须对承包人电气焊工作业人员进行用火操作交底,并严格执行动火手续,开启使用动火证。开具动火证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专职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代理应有书面委托;开具动火证时应严格把关,根据施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高空作业必须要求承包人和有关作业人员配备接挡工具,并在动火证上注明具体要求和措施。有防水施工和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应停止各种明火作业。5、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水作业及材料存储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内,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制定整体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7、发包人定期召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会议,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协调和处理本施工现场的有关消防安全问题。8、如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调用承包人的相关人员及物资。319、积极配合各级消防监督检查机关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参与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条承包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法规和发包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所属施工区域生活区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组织及义务消防队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人员花名册及特殊工种的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在所属施工区域内,尤其是重点部位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保证灵敏有效。3、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用火操作前必须到发包人用火审批部门办理动火证,不得由他人代理。在操作中应确保高空作业对电气焊割产生的火花、焊渣有接挡和封堵措施,并避免与防水施工等易燃危险性作业同时交叉进行;要清除周围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用水,设专人看火监护。禁止非焊工进行电气焊操作。4、负责对本单位在施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教育;进行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技能教育。对施工现场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的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消防技术特性,经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在消防安全教育或32安全活动中,可要求发包人提供帮助5、严禁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裤子等电热器具;承包人使用或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向发包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和登记,并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后才准许使用和存储。6、负责所在施工区域及所属生活区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所施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等完好无损、灵敏有效,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并有权拒绝发包人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指令。7、经常进行自我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章用火、用电和违章操作行为,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通报发包人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消除消防隐患。8、积极配合、服从各级消防机关、部门及发包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于查出的防火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发包人备案。9、发生火灾事故,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迅速组织扑救,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迟报或隐满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10、因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火灾事故,导致发包人、承包人或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33第三条本协议份数随甲方(盖章):云贸易试验险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昆明建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签字建年月日合同专用章5301002134207关机记本期限所既不登系审州日立成营住用信称型2名类中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施工 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