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 苗木储备采购合同公告(漳州市风景园林中心2022)
苗木储备用地服务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风景园林中心
乙方:福建省龙海林下国有林场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ZZWX[DY]2022001的苗木储备用地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C0499 其他租赁服务
其他租赁服务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按采购单位要求
1(项)
详见响应文件。
95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玖拾伍万元整元(¥95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林下国有林场;
4.3交付条件: 按采购单位要求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甲方租赁乙方的50亩土地作为园林绿化苗木储备用地。 5.2租金支付方式:凭开具的正式发票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本项目租金。 5.3各期的租金为:第一期(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104500元,于交地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316635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支付;第三期(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316635元,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支付;第四期(2025年1月1日-2025年8月31日):212230元,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支付。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出租土地的红线图、宗地图、平面图。。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1
交地后15天内完成首期租金(含管理费)支付。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
33.33
每年支付一次为一期,采购方应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将本期租金(含管理费)支付完成。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3
33.33
每年支付一次为一期,采购方应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将本期租金(含管理费)支付完成。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4
22.34
每年支付一次为一期,采购方应在2025年3月31日之前将本期租金(含管理费)支付完成。2025年1月1日-2025年8月31日。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10、违约责任
合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收回土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相当于土地回收之日起至该租赁期止的土地租金(按天计算)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其他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合同生效后,国家对该宗土地的扶持资金由乙方直接享有。 14.2该宗土地3年租用期满后,按照国家政策,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商定租赁费标准,但甲方拥有优先续租权。 14.3水费收取:甲方在该地块内的用水服务由乙方提供,按照乙方统一的用水标准,自来水按2元/吨来计取。水费采用三个月一结的方式,每月对水表运行的度数进行登记,三个月最后一天进行结算,并于合同到期后,在一个月内将未结算的水费一次性结清。 14.4在合同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则土地安置补偿费归乙方所有;附属物及在土附作物等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同时按照征用土地实际面积减少相应的土地承租费。 14.5合同承包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含不许抛荒),严禁甲方将承包地块向场外人员转包或转让、变相出卖、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采石、采砂、采土)、违章搭盖、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14.6若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14.7在合同履行期内,本合同不因乙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更改。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遇国家政策变动而需要改变合同条款,双方应该重新协商,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漳州市风景园林中心
乙方:
福建省龙海林下国有林场
住所:
漳州市芝山公园内
住所:
龙海区九湖镇林下国有林场山尾工区25号
单位负责人:
林文斌
单位负责人:
林永洲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曾超
联系方法:
0596-2030082
联系方法:
13695950049
开户银行:
漳州市建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农行龙海九湖支行
账号:
35001662433052508651
账号:
13620901040000878
签订地点: 漳州市风景园林中心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2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用地 苗木储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