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场改建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宿迁市宿城新区实验小学2022)



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E3213010313202208014-1

二、合同名称: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208014-1

四、项目名称: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宿迁市宿城新区实验小学

地址:宿城新区吉林路南

联系方式:蔡宜宝 13951538755

供应商(乙方):宿迁市永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晓店镇工业园区

联系方式:刘海燕 15312755527

六、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主要标的单价:2920000元

合同金额:292.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工期:30日历天 地点:宿迁市宿城新区实验小学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年08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年08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0527-82963292

附件:

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政府采购合同.pdf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政府采购合同.pdf

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宿迁市宿城新区实验小学承包人(全称):宿迁市永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宿迁市宿城新区实验小学承包人(全称):宿迁市永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2.工程地点:宿迁市宿城新区实验小学:3.工程内容: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包含工程量清单及图纸。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承包范围: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包含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300日历天,以开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_合格_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贰佰玖拾贰万元整(¥:2920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孙传忠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2年08月29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_宿迁市宿城新区实验小学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市新区实验小学承包人:这市武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慕委托代理人:姐鱼(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32130077324623X4地址:宿城新区吉林路南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晓店镇工业园区邮政编码:223800邮政编码:2238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宋蕴玉1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5312755527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城中支行账号:账号:111603010930003900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施工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通知)及答疑、投标文件及附件;(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3)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手册》等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同时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清单中所含内容。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文件提交计划:2、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3、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4、施工总布置图;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6、开工报告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另行协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另行协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另行协商: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另行协商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_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过程中另行协商;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施工过程中另行协商: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过程中另行协商: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协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协商: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协商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所有进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由发包人统一制定的出入证,才能进入施工现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如果擅自进入现场,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办理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只有项目施工人员办理许可证才能进入施工现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如果擅自进入现场,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备。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Vi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或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工程竣工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原图全部收回,否则承担违约金3万元。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一切事宜。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如有,将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蔡宜宝;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13951538755;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签证权;决定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等等。1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2.4.2提供施工条件(1)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并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将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计算工期前将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用地红线界(承包人统一挂表,每月按实际发生额交纳供电、供水费用)。如现有用电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由发包人负责增容。(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完成(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的相关施工手续,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相关手续。(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周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如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同时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①从合同价款扣除,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在本项目上的雇员:②解除本合同。(10)发包人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进度款同期比例支付。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9)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4(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定前提供材料计划和总进度计划;每周五17点前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书面施工进度计划、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不提供或不按时提供,提供不全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昼夜照明和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偿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生活用品和办公地点,办公地点由发包人统筹安排,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及办公设备、办公用品。(5)向发包人提供巡查交通工具。(6)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及生活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的处罚)。(7)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诺在合同工期内如未完成工程验收的,发包人又急于使用,不视同竣工验收合格,且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9)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应达到宿迁市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满足城管、卫生、防疫及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如果出现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被罚款的。在承包人足额交纳罚款后,发包方同时给予追加违约金每次1万元。(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②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分包项目,发包人可拒绝验收此项分包工程或将分包单位清除出场,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③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严密质量管理体系;④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委托管理、监理的监督管理,参加发包人一天一会办和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及时报告工程情况,并接受整改要求;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损失和处理工作,包括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负责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仓储保管工作;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确认手续;8红线外至施工点所需临时道路等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11)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全过程中协调各方工作、业务关系、解决矛盾等,发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五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提供工程量计算的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形式另行约定。(12)除执行通用条款相关内容外,承包人还应满足下列安全施工管理要求:16.2.2.13、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就擅自施工下道工序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16.2.2.14、关键工序施工方案未经论证或批准就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16.2.2.15、主要机械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16.2.2.16、现场安全文明不达标的,如连续2次被发包人书面批评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如若出现上级部门检查的,并经通报批评的可处罚5万元/次;因工期问题被督查办通报批评的处罚10万元/次。16.2.2.17、如承包人唇骂、毁打发包人及监理人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行政处罚后果及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16.2.2.18、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6天,每天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同意。承包人应当遵守发包人考勤、考核制度,凡项目部每次现场考勤、考核点名施工人员不在场的,每人每次罚款0.2万元/次,凡公司或主管单位领导莅临施工现场考勤、考核点名施工人员不在场的,每人每次罚款1万元/次。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停止支付工程款。116.2.2.19、合同工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每延误一天收取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关损失。16.2.2.20、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事必须请假。如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每缺席一次例会支付违约金0.2万元整。一周如有二个工作日或二个月累计10天不在现场或二个月缺席例会三次,为严重违约,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终止合同的,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16.2.2.21、承包人必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否则将视为违约,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16.2.2.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时,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交由招标人保管;(2)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的10%;(3)如果因客观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员工(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并且与投标项目负责人有同等条件,如资质、业绩等。16.2.2.23、因客观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不合格项目负责人的或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经发包人通知仍不整改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终止合同。16.2.2.2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文明管理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7日内撤换或调整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自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每延迟更换一天,应当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人的违约金,直至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的称职人员之日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6.2.2.2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人的违约金。I16.2.2.26、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每延迟一天,按每延误一天收取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关损失。7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必须在5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完成清理工作。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给予结算,承包人并承担由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A负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所引致的。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按规定投保的内容。承包人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费用。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双方住所地及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履行的所有书面通知等文件既可直接或者邮寄送达,也可通过《宿迁日报》或者《宿迁晚报》刊登公告进行送达,报刊刊登公告的第三日即视为承包人接收。19.争议解决19.1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9.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9.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19.1.3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宿城区_人民法院起诉。20.补充条款20.1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的违约金。(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I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8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药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20.2农民工工资20.2.1承包方应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官方收据进场安排符合条件的工人进场施工。20.2.2承包方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没有开设专用账户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施工。20.2.3承包方应保证有充足的资金发放农民工工资,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任何时候均不得以甲方工程款拨付进度由拖欠农民工工资。20.2.4承包方必须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甲方将工程款的一部分直接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0.2.5承包方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甲方审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20.2.6承包方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2.7承包方未按上述条款约定履行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甲方在催告乙方改正无果的情况下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此种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i20.3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8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二)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贵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发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正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20.4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1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每发生一次,应由施工方(承包人)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工程安全生产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宿迁市宿城新区实验小学承包人(全称):宿迁市永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2商一致就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包含的所有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2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与本工程相关质保期为8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8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A雅价1、保修费用: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2、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与本工程相关质保期为8年。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上公可款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分章)限公司地址:宿城新区吉林路南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城西爱区晓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15312755527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城中支行账号:账号:1116030109300039002邮政编码:223800邮政编码:223800附件2工程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发包人:宿迁市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宿迁市永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在宿城新区实验小学(上交宿迁南洋学校)田径场改建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具体如下: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汇总重要危险源、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公S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专职安全员和安全员是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配备安全员(其中专职安全员每标段不少于3人),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违规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机动车驾驶、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程的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发现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加强施工中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各种运输机械等需划定运输路线行驶。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有效封闭、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9.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具备有效的安检合格证明,并经安全员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间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10.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1.建立主要危险源备案制度,要明确潜在隐患、防范措施和落实责任人。12.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值加费公章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夫效:米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然托代理法定代表人政其委托代理人地址:宿域新区吉林路南地址:宿迁市河滨新城开发区镇工业园区电话:电话:日期:2022年08月29日日期:2022年08月29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田径场改建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