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加油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富宁县公安局2022)


一、采购人名称: 富宁县公安局
二、供应商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 富宁县公安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 1508451000017137126
五、合同编号: 11N15217085C202216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车辆加油服务(加油卡充值消费)
详见附件

1.0
66000
66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 富宁县公安局
联系人: 梁贤会
联系电话: 13887691268
传真: /
地址: 富宁县新华镇头塘片区
2、运维公司名称: 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 400-881-7190
传真: 0571-28215512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车辆加油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15217085C20221601).pdf关于车辆加油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15217085C20221601).pdf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服务市场服务合同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服务市场服务合同编号:11N15217085C20221601采购单位(甲方):富宁县公安局服务单位(乙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网上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网上服务市场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采购需求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明细加油地址:富宁及各中石化加油站点车辆牌照:云H1069警加油时间:2022-08-31所加油量:1其他详细要求:null上传附件:采购计划编报表.jpg--14532628JH202200811-1车辆加油服务(加油卡充值消费)-品牌:,服务响应:以附件为准,实际消费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1项-66000.00/明细服务响应:以附件为准,实际消费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响应附件:附件:4.服务响应内容.pdf1660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66000.0066000.0066000.0066000.0066000.0066000.00660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陆万陆仟元整陆万陆仟元整陆万陆仟元整陆万陆仟元整陆万陆仟元整陆万陆仟元整陆万陆仟元整二、款项支付二、款项支付1、支付时间:2022年9月5日2、支付方式:对公转账3、/三、服务条款三、服务条款第一条销售方式,第一条销售方式甲方在乙方售卡充值网点办理中国石化加油卡,在充值、圈存后,购买使用中国石化汽油、柴油。加油卡的使用、挂失、补办等事宜根据《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的规定执行。1/5第二条合同期限,第二条合同期限自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加油卡有效期为办理开户之日起六年内有效。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延期或换卡手续。超过有效期后,按照售卡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结算规则,第三条结算规则1.甲方充值款支付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油款,将需要充值的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以甲方付款实际到账金额为甲方加油卡充值,充值后甲方可持卡到乙方加油卡联网加油站加油。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账户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开户银行:农行云南文山法古支行账号:240711010400043762.结算合同总金额66000.00元,据实结算。甲方充值后持卡到乙方加油卡联网加油站加油时,按实际加油时加油站挂牌价结算、扣划加油款。第四条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权利与义务1.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提供中国石化加油卡,同时承诺向甲方提供优质的油品和服务。乙方加油卡可以实行主副卡管理,主卡既是管理卡,同时也可加油,副卡只能在主卡授权范围内使用。(2)甲方持卡加油时,只有加油机上显示相应信息与实际信息相符时,乙方员工才能提供加油服务,否则不予提供加油服务。(3)乙方不予提供超出合同约定油品以外的其它物品、不予提取现金。(4)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油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油品质量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2.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在办理加油卡、充值和加油等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保证不得影响中国石化加油站正常经营和安全管理。(2)甲方应当对加油卡主卡、副卡设置密码。甲方不设置密码或将密码外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3)甲方选择中国石化加油卡方式进行加油管理,根据需要可选择限车号、限油品、限地区、限油站、限次数等限制信息对车辆进行管理。(4)甲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照乙方的工作要求提供相关开票信息、材料等,乙方根据国家关于成品油零售增值税相关规定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开具超出加油金额的发票的要求,加油返利部分不予开具发票。(6)甲方在消费的过程中,不得利用加油卡套取增值税发票、套取现金、套取乙方优惠等;不得转2/5售加油卡或开展代充值业务、在线上或线下开展团购、倒卖、代充值中石化加油卡等;不得利用加油卡进行涉嫌融资诈骗等违法活动。第五条违约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发现甲方有利用乙方加油卡套取增值税发票、套取现金、套取乙方优惠等行为的,乙方可以立即采取暂停相关加油卡使用、暂停加油卡优惠返利等措施,并且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乙方给予甲方加油优惠额,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归还。2.甲方对乙方加油卡进行转售或开展代充值业务的;在线上或线下开展团购、倒卖加油卡的;利用加油卡进行涉嫌融资诈骗等违法活动的,一旦出现上述行为,乙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投诉、纠纷及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且乙方有权单方取消甲方一切优惠,并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甲方应遵守《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甲方行为不符合该章程规定的,乙方可单方冻结甲方加油卡账户并有权解除本合同。4.甲乙双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守约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第六条合同终止,第六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严重影响乙方、乙方加油站正常经营或严重危害乙方人员、财产、资金等安全的,一旦出现上述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4.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拆迁、政府征收等政府行为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为甲方提供加油服务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5.乙方因加油站改造、扩建等原因无法继续为甲方提供加油服务,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合同即行终止,互不负违约责任。6.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乙方上级单位统一安排,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终止后,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加油卡内预充值剩余金额,可按乙方统一规定程序办理清户退款手续。第七条商业操守,第七条商业操守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商业操守,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合理的谨慎义务,努力防止任何会造成与乙、甲方的利益发生冲突的行动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双方的雇员提供或给予实质性的礼物、娱乐、款项、贷款以及其他报酬使雇员做出侵害对方利益的行为等。第八条合规责任,第八条合规责任1.合同各方保证其依法成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已取得开展合同项下业务所需的所有政府审批、许可或资质;合同各方知晓并将严格遵守与执行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规范,依法依规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合同各方承担任何行政、刑事责任或处3/5罚的行为。2.如果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前款规定的合规义务,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对该违约予以补救。如果该违约无法补救,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第九条不可抗力,第九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以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日内以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处理。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电子邮件方式向对方指定地址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如应接收通知一方拒收,也视为已送达。乙方指定联系方式如下:,乙方指定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万飞联系电话:15208765550电子邮箱:指定地址:富宁县新华镇高速路出入口中石化富兴东加油站甲方指定联系方式如下:,甲方指定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梁贤会联系电话:13887691268电子邮箱:指定地址:富宁县新华镇头塘村第十二条其它事项,第十二条其它事项4/51.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2.本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3.本合同之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若《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按本合同全部条款所约定的事项完整全面地履行合同。2.本合同一式贰份,乙方执壹份,甲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农行云南文山发古支行账号:,账号:24071101040004376签订日期:,签订日期: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加油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