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



石景山区2022年区属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监理)二次合同公告

  中经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石景山区2022年区属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监理)二次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石景山区2022年区属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监理)二次
项目编号:ZJZX-QYZCGC-20220527-3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阚丽丽、郭华
项目联系电话:1531369550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晨亮010-6888595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经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阚丽丽、郭华15313695509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林达大厦A座7层

一、采购项目内容

石景山区2022年区属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监理)二次

二、开标时间:2022年08月10日 14: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1、合同编号:ZJZX-QYZCGC-20220527-37
2、合同名称:石景山区2022年区属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监理)二次合同
3、项目编号:ZJZX-QYZCGC-20220527-37
4、项目名称:石景山区2022年区属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监理)二次
5、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 9 号
联系方式:010-68885956
供应商(乙方):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A座7层816
联系方式:15201072359
6、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石景山区2022年区属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监理)二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本招标工程的建设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监理服务:石景山区区属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日常维护,包括但不限于:①12345热线、市属互动巡查平台、建设单位自有巡查平台等各类平台案件及其他随机发生的应急处置事件;②区属道路、桥梁日常养护计划工程、专项整治工程、道路无障碍改造专项工程等计划性工作;③掘路修复工程;④其他市政附属设施维护:阻车桩、慢行系统彩铺路面、出租车扬招站、交通标志标线、挡墙、边坡边沟等;⑤重大节假日或重要活动期间、夏季汛期、冬季停工期等特殊时期的道路保障备勤专项工程等。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37000.00
合同金额:¥237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121日历天、履约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7、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9月2日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23.9767350 万元(人民币)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石景山区2022年区属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监理)二次

品目
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行政区域
石景山区
公告时间
2022年09月02日 15:51

开标时间
2022年08月10日 14:00

预算金额
¥23.976735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阚丽丽、郭华

项目联系电话
15313695509

采购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李晨亮010-68885956

代理机构名称
中经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林达大厦A座7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阚丽丽、郭华15313695509

附件: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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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w-F-004备案盖章:BF-2014-—0206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监理人: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石景山区2022年区属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项目名称:(监理)二次合同编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四年四月制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监理人(全称):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共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石景山区2022年区属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监理)二次2.项目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3.项目规模:4项目范围:5.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9312299.26元二、词语定义合同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合同的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项目)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项目)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项目)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项目)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本项目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王海波,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4002713五、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一)签约酬金(大写):贰拾叁万柒仟元整元(¥237000元)。包括:237000元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保修期服务酬金:无(2)共他相关服务酬金:无(二)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的补偿费用(大写):无元(¥)。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22年09月01日始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共计121天。开工日期:2022年09月1日竣工日期:2022年12月31日2.相关服务期限(1)保修期服务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至2024年12月30日止(2)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_月—日始,至年__月_日止。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卜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照台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2年8月15日。2.订立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3.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此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9111010810192822XG资质证书编号:E111006011住所:住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A座7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004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学知支行账号:账号:01090375700120103009426电话:电话:010-51727359传真:传真:010-51727359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意义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当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及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3“委托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监理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具备相应资质的,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当相关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时,承包人包括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维承人。1.1.6“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合同约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7“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务等。1.1.8“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1.1.9“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人工作。1.1.10“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合同的组织机构1.1.11“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合同、主持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任命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3“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并在合同5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5“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6“补偿费用”是指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补偿的费用。1.1.17“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8“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9“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监理人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期限。1.1.20“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21“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当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当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但招标工程的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1.4通知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当签收或回复。6也可以ENS的方式邮寄送达1.5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中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及保密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6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2.1.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1.2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内容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1.3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委托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监理相关服务内容:2.1.3.1保修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2.1.3.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2.1.3.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2.1.3.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2.1.3.5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在台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5)国家及本市监理服务规范、规程双方可根据工程的行业特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具体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3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其他监理人员,应当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书面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3)有严重过失行为的;(4)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5)涉嫌犯罪的:(6)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合同履行职责。2.4.1在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及时处置并回复。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当协调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当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2.45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2.6保险监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2.7提交报告监理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8文件资料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当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9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免费使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设备、设施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及时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最新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当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供监理人免费使用。如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进行补偿。3.3.2委托人应当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合同约定的监理和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当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3.8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3.9保障监理人的权利委托人应当保证监理人为履行合同而正常行使合同授予的对工程的监督、管理相应权利。4.违约4.1监理人的违约4.1.1监理人的违约情形105.5结算工程竣工后,监理与相关服务结算价款依据本合同文件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调整,并于工程竣工结算后28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6.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台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6.2变更6.2.1附加工作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6.2.1.4目的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为:a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长,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十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b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中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监理人完成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前准备工作的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或准备工作的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长6.2.1.2因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与相关服务受到延误或阻碍或暂停;6.2.1.3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进行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准备工作,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28天;6.2.1.4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增加,附加工作酬金应该按照增加的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增加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6.2.2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3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正常工作酬金应当按以下方法调整: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13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6.2.4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正常工作酬金应当按以下方法调整:正常工作酬金减少额=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额×正常工作酬金十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因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减少,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减少金额按照减少的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减少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未发生变化,工程提前竣工,不减少监理人酬金。6.2.5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3暂停履行与解除6.3.1委托人发出通知当监理人发生第4.1.1项情况时,委托人应当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6.3.2监理人发出通知当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6.3.2.1监理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应付的酬金,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6.3.2.2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委托人予以补偿。监理人应当本配合与理解委托人的工作,减少损失;不得故意或者过失扩大损失;对于监理人扩大的损失,委托人有权拒绝赔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6.3.3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维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当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当由委托人予以补,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6.3.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暂停或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合同。6.4终止6.4.1下列条件之一成就时,合同权利义务即告终止:(1)按第6.3款约定双方解除合同;(2)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6.4.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3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1.3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1.5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由乙方要求其相关人员妥善保管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的资料,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外或第三方公开披露。监理人中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自监理合同生效起永久保密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2.监理人义务2.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项目范围和服务内容2.1.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项目范围包括:市道路日常养护维修: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日常养护、各类平台案件、12345等各类热线案件及无障碍设施整治工程:区属其他市政设施维护:阻车桩、慢行彩铺、扬招站、交通标线及挡墙、边沟等其他附属设施;道路防汛、道路应急事件处置、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保障等保障备勤专项工程:掘路修复工程等。2.1.3.5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对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生产进行全方位管理和控制:(2)对本项目合同、信息、资料进行全面管理:(3)对本项目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综合协调:(4)对本项目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5)对本项目提供保修期相关监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保修期内定期对工程进行回访,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养护技术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本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工程地址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等文件。2.2.2相关服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62.3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监理服务期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监理人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驻现场,(擅自变更监理人员的,除应恢复原人员外,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暂停施工权、审核工程款的权利、违约处罚权、隐蔽工程验收权、主要材料设备确认权。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7提交报告监理人应当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机构进场后10日内提交监理规划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每月20日前提交监理月报,其他提交时点及监理报告具体内容及分数根据工程特点由甲乙双方协定2.9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施工阶段由双方协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在合同终止后,监理人应当在15天内移交委托人免费提供的设备、设施,移交的方式和时间为:双方当面清点移交2.10监理人的其他义务2.10.1、对施工过程实施全程监督,保持施工现场随时有监理工程师在岗。2.10.2、组织承包人勘察施工现场,确认施工范围与做法:2.10.3、配合委托人实施施工质量考评和进度目标考评。2.10.4、及时审核承包人上报的工程量,对工程量准确性负责2.10.5、明确本工程道路应急抢险工作流程,监督承包人编制道路应急抢险预案或重要事件期间的道路保障方案,检查承包人并及时通知委托人落实情况。2.10.6、落实委托人关于本工程的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工作要求。3.委托人义务3.2提供资料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勘察文件、设计及施工图纸、施工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等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1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8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4.违约4.1监理人的违约4.1.1.3监理人违约的其他情形4.1.1.3.1,未能履行施工现场管理监理义务,致使施工现场长期处于无监管状态:道路突发紧急状况,迟到或借口不到,经委托人认定,发生上述情形累计达3次的。4.1.1.3.2.未能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管理监理义务,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发现问题不予纠正,造成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质量规范或合同约定标准,造成经济损失(返工部分建安工程费)达到承包人签约合同价百分之五的。4.1.1.3.3.未能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理义务,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经认定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等级达2次的。4.1.1.3.4未能履行工程量审核义务,不及时、准确审核工程量,或与承包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经发包人认定,超出实际复核量的百分之五的。4.1.2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2.2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违反专用条款4.1.1.3第1条,赔偿金额:5000元;违反专用条款4.1.1.3第2、3条,赔偿金额:直接经济损失(或返工部分建安工程费)X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违反专用条款4.1.1.3第4条,赔偿金额:超出部分建安工程费×2×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18监理人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监理合同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三4.2委托人的违约4.2.1.3委托人违约的其他情形:4.2.2.1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1)赔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安装费)5.支付5.3中期支付5.3.1监理酬金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参照施工分次支付,首次支付于9月份支付完成,支付监理签约酬金的30%作为预付款,第二次支付于11月份完成,第三次支付于次年2月份完成,监理酬金总计支付至审定金额的70%,项目完成竣工结算经政府最终审计后拨付至最终审定金额的100%。5.3.2相关服务酬金:依据2007【670】号文,按投标人报价折扣率不变,以最终财政审计后的价款为准5.3.3附加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协商5.3.4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支付方法:双方协商。5.3.5合理化建议奖励合理化建议奖励的支付方法:双方协商7.争议解决7.2调解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8补充条款8.1保修期的服务酬金支付按下述原则执行:按季度计算和支付,支付方式、支付申请和支付时限分别执行第5.3.2项、第5.3.7项、第5.3.8项的约定。8.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支付节点,会同发包人和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规范及时验收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审查、签认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必要时应责令其暂停施工。8.3监理单位应配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常用工具,对工程所用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沥青混凝土、步道砖、路缘石、树池框)及施工质量进行抽检,填写监理抽检记录。以上工作内容、方法应在监理规划中明确。8.4旁站人员应及时填写并签署《旁站记录》附件1:项目监理廉政责任书项目名称:石景山区2022年区属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监理)二次项目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采购单位(甲方):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监理单位(乙方):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加强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项目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建设、项目监理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采购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项目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采购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2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项目采购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项目监理合同的附件,与项目监理台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采购与安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海定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A座7层电话:电话:010-51727359年月日年月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年年日日月日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日常养护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