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 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宜宾学院2022)


宜宾学院宜宾学院汽车保险协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ybxy-2

二、合同名称:宜宾学院汽车保险协议

三、项目编号:ybxy-2

四、项目名称:宜宾学院汽车保险协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宜宾学院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酒圣路8号
联系方式:15892515577
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
联系方式:1369822820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机动车保险服务 1(批) ¥100,000.00 ¥100,000.00
合同金额: 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2年09月06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宜宾学院
采购方式:定点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年09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年09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保险协议.pdf保险协议.pdf
宜宾学院
2022年09月06日
综合保险协议甲方:宜宾学院法定代表人:王玲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大道酒圣路8号乙方: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法定负责人:阮洪涛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东段江语城8幢13楼、15楼06号、14幢102号附2号。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业务特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双赢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车辆保险项目合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保险采购车辆清单及折扣系数:使用性质自主核保系数序号车牌号0.65非营业客车川Q-AG99710.65川Q-AG779非营业客车20.65川Q-51015非营业客车3非营业客车0.65川Q-0103340.65非营业客车川Q-003535非营业客车0.65川Q0093760.65非营业客车川Q-3483870.65非营业客车川Q-N613380.65非营业客车川Q-A633690.65非营业客车川Q-50986100.65非营业客车川Q-0057011非营业客车0.6512川Q-19728非营业客车0.65川Q-1981613非营业客车0.65川Q-J226814非营业客车0.6515川Q-B70531第二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01月0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一、承保服务承诺1、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门的承保服务小组。详见下表。手机号码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直拨电话车险核保负责车险核保820723318881990865陈易学13698228207徐璞业务经理负责项目承保事务8248680韩璐出单专员承保出单8248680177389922612、承保服务小组人员负责甲方的投保、承保相关手续,保证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手续,保证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3、乙方在30分钟内出具正式保险单、提供保险卡。4、客户的回访安排(1)于办理保险次日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对承保服务满意度进行回访。(2)从保险协议到期前一月起,每周一次短信提醒按期办理续保,并指派专人上门收集续保资料,协助办理续保。5、乙方设有365天*24小时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11及客户经理电话(姓名:徐璞,电话号码13698228207),受理业务咨询、投诉举报,指定专人记录、受理,并按承保、理赔环节对处理结果进行回复、报告。二、理赔服务承诺1、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贵,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直拨电话手机号码姓名职务负责理赔全面工作821054615982911244董兴松理赔部经理负责医疗理赔820739518142595260刘绪医核组组长李琳娟柜面主管理赔收单824477715984464252**棋车物组组长负责车物理赔6614150150826354802、设有365*24小时报案、理赔服务电话95511及客户经理电话(姓名:**湛号码:15082635480)),并保证随时有专人接听,受理索赔接报案。3、乙方在接到投保单位的出险报案后,宜宾市区范围内理赔人员于15分钟以内、附近郊县应于30分钟内赶到报案现场,超过该时限,视为乙方已到现场,事故车可自行移位;被保险车辆在异地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4、乙方指定客户经理姓名:**棋(电话:15082635480)指导甲方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5、在出险项目进行定损、修理时,乙方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为正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投保单位、保险公司、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修理工时费用以市场价格、物价部门、交通部门的价格为依据。甲方车辆出险后的施救费用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赔付。车辆修理金额2万元以内,乙方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2万元以上的损失,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6、乙方有机动车简易赔案赔付的相关处理办法。乙方承诺按照《宜宾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和《宜宾市车险小额案件快速处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机动车辆简易赔案实施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责任明确的小案件,为不堵塞交通,允许移位。7、乙方设立小额赔付基金用于小额赔案的快速处理。责任明确的10000元以下的不涉及第三方的单车事故,相关资料齐全后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赔款到甲方。8、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经甲方申请,保险责任相对明确,乙方在保险责任相对明确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能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的预付赔款。9、甲方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医疗费,乙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费、住院费发票按实际赔付给甲方(甲方不再提供相关证明).乙方不指定伤员治疗医院,如伤员无需治疗,可由乙方与伤员协商解决(金额5000元以内)。伤员需住院治疗的,乙方指派人伤跟踪人员对伤员进行跟踪服务,对伤者进行探望,了解医疗费用情况,为甲方办理伤员医疗时效鉴定和相关法律咨询。10、甲方车辆单方肇事不涉及人员伤亡,乙方查勘现场或补查勘现场明确事故真实性后,确定损失,损失总额1万以下不需要提供交警证明。11、同一行驶证车主车辆互碰,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由乙方现场查勘,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本次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下,三者方车损金额1万以下,不需要提供交警证明。12、甲方车辆停放被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况和第三者无赔偿能力时,由乙方按保险条款规定赔付。13、甲方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人员受伤的误工费、护理费,乙方按如下标准赔付给甲方。(1)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根据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口收入标准计算赔付。(2)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赔付;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工的,按照宜宾市护工的劳务报酬120元/天以内计算赔付。11、赔偿时效索赔资料完备后,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赔款:10000元以下,乙方应在一小时内通知赔付:10000-100000元,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10万元以上,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20万元以上,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乙方在赔款理算中的拒赔部分应当书面向甲方说明拒赔依据、标准及项目。四、其它服务车辆事故维修费代支付服务:甲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车辆修理费用,经乙方确认损失后,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将应由甲方承担且符合保险责任的车辆修理费用支付给修理单位。代位追偿服务:甲方无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可以委托乙方代位赔偿,由乙方向责任方追偿。保险到期提醒:乙方建立甲方车辆保险承保档案。乙方专职客户经理从车辆保险到期前一月起,每周一次短信提醒按期办理续保,并指派专人上门收集续保资料,协助办理续保。年度免费培训:乙方不定期为甲方提供车辆安全相关培训,出具车辆承保出险情况分析报告,配合甲方开展安全工作,提升安全管理质量。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协议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协议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2、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并执行协议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协议的正常履行。第七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协议,则协议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第八条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725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内不能达成协议时,提交诉讼第九条其他条款反虚假宣传条款(一)合同各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各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他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各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各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一)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合同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合同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数据、图纸、技术诀穿、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述信息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息。(二)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三)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四)在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前,合同双方不得就与本合同有关的协商或谈判的内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通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五)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毕,合80同双方仍须遵守。反商业购赔条款反商业购赔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合同各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购赔条款:第一条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赔赔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赔赔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购赔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条合同各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赔赔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赔赔。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四)合同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第三条平安产险郑重声明:我司严格禁止我司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购赔行为。合同各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平安产险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平安产险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第四条平安产险郑重提示:平安产险反对我司或我司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第五条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洗钱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12号)的有关规定:1、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时,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单位客户的,还需要登记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与投保单一起交甲方留存。2、如有客户向乙方要求代为办理退保、理赔等服务,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规定向客户告知具体处理或联系方式。3、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7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乙方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4、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甲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甲方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被保险人为单位客户的,还需要登记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基本信息)。5、甲乙双方在各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2)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双方在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如遇困难,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7、身份基本信息如下:(1)个人客户(9个字段):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2)单位客户(18个字段):客户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姓名、证件种类、号码、有效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证件种类、号码、有效期;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第十条协议生效及其他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宜宾学院(盖章)宜宾中心支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法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签字))1签约时间:2021年1月22日签约时间:2021年1月2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汽车保险 机动车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