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 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采购合同公告(燕山大学2022)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 2022-09-15

一、合同编号:YSU20222131 二、合同名称: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码:HB2022063601070004 四、项目名称: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燕山大学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438号 联系方式:金海江 供应商:中白盛泓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汤河东岸综合楼2033室 联系方式:白占元0335-85073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 规格型号: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00000 合同金额:20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履约地点燕山大学院内。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2022-09-15 八、合同公告2022-09-15 九、其他补充事宜:

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66-78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66-78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93-105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93-105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14-26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14-26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40-52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40-52页中白盛泓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2022-8-31中白盛泓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2022-8-31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106-108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106-108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1-13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1-13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79-92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79-92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27-39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27-39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93-105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93-105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53-65页YSU20222131 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5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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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采购人:
燕山大学

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痘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5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遗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共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共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共他保险66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共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67(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6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69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70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成交通知书:响应文件及其附件:磁商文件:标准、规范、定额及有关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发包人指定资质类别和等级:发包人指定联系电话:监理人指定:电子信箱:监理人指定;通信地址:监理人指定。1.1.2.5设计人:以发包人确认为准。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1.1.3.9永久占地包括:无。1.1.3.10临时占地包括:无。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文件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行业的有关规定:施工图纸中涉及到的规范、规程及相关技术要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以及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制定的本工程特定适用的有关补充规定或要求:碳商文件中约定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等。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技术标准;本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成交通知书:碳商文件:响应文件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定额及有关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组成合同各文件中解释顺序排前的条款优于排序在后的,以优于条款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以发包人提供施工图为准。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根据工程需要提供相关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要求,提交由城建档案馆装订的图纸(四套)、竣工资料(二套)全套,该资料含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曾提交给发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洽商和变更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无;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图纸(四套)、竣工资料(二套)全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无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以发包人通知为准。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燕山大学后勤服务中心修缓服务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温利国。72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赵志立。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燕山大学后勤服务中心修给服务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指定。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园区内现有道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如有因承包人使用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恢复),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及周边道路的清洁保养。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1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7发包人代表:姓名:温利国:身份证号:******************:职务:主任:联系电话:0335-8603207电子信箱:wenliguo@ysu.edu.cn:通信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438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有权就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管理调控。(2)有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批权。(3)要求监理人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及本工程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4)对监理审定的工程的设计变更、签证及工程洽商记录等进行审批。(5)对监理人发布的停工、返工、复工令进行复核、签认:(6)对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所行使的职责进行监督。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L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①将施工用水、电力施工所必须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②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工程开工前提供水、电接口,不提供电讯线路。现场水电连接管线、设备及计量装置等,包括其接驳、迁移、调整、拆除、维护,及提供给各分包工程的施工用水、电线路工程部分,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一并考虑,中标后发包人不再予以签认。③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完成。0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现有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手续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以文字形式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资料提供承包人,承包人应对此进行校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发包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双方协商确定。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指出,并提出保护措施,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以上保护措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执行通用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查。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凌工图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雷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图纸4套,竣工材料2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版(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雷由有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②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和横道图计划:开工后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格式提供年、季度、月、周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③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现场夜间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安全保卫由承包人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0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在施工现场管理临建办公处提供2间办公用房(含监理用房)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所有涉及此方面的手续办理(无论以发包人或承包人形式出现)皆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和政府相关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可以协助承包人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因未按管理部门规定执行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其总包范围内的全部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现场整体清洁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交付证书生效后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并运出全部机械、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拆除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保证施工场地范围内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包人随时保持交通运输车辆或施工沿线道路及周边环境卫生,满足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筑安装工程工地的具75体要求。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本合同生效后,协助发包人协调与政府各主管部门、周边单位、居民的关系,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其他实行通用条款。承包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赵志立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冀213060917455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冀建安B(2019)0055805联系电话:0335-8507323电子信箱:L通信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汤河东岸综合楼2033室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通用条款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施工工期时间的85%。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据实赔偿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据实赔偿。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收取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除承包人据实赔偿以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索相应违约金,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据实赔偿,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与履约担保同等数额标准的违约金,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天。3.3.2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1)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据实赔偿。(2)项目经理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向发包人备案: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且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0.5%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另据实赔偿:(3)未经发包人许可项目经理部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每发现一次即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违约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累计计算:(4)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天数不得少于26天。否则,每发现一次即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违约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累计计算。34承包人的工期和质量3.4.1承包人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合格标准,否则需无偿返修至合格,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额的0.2%支付违约金,累计计算。逾期超过2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对同一部位返修两次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修维,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发生费用的130%。3.4.2承包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对施工中发生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若使发包人遗受连带追索的,承包人需另行支付发包人该费用30%的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据实赔偿。另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并收取500-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分包,因此无分包合同价款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进场之日起3.7履约担保签订页(本页无正文)发包人:燕山大学承包人:中白盛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246855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7RADK4U地址: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438号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汤河东岸综合楼2033室邮政编码:066004邮政编码:066000法定代表人:赵丁选法定代表人:白占元委托代理人:任家东委托代理人:1电话:0335-8603207电话:0335-8507323传真:/传真:/电子信箱:wenliguodysu.edu.cn电子信箱:qhdjmjzgcgs0163.com开户银行:工行秦皇岛分行燕大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玉带湾支行账号:0404321319300000651账号:13050163515100000099签订日期:2022年9月15日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委托具体项目为准见图示及本合同见图示及本合同见图示及本合同见图示及本合同见本合同见本合同见本合同9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以委托具体项目为准。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燕山大学承包人(全称):中白盛泓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的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一二标段,即学生公寓水房、卫生间零星维修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担委托工程的全部保修事宜及费用。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面积超过60m的)、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面积小于60m的屋面防水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上述约定外,其它质量保修期均为2年,如发包人有特殊规定的从特殊规定。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质量保修期相同,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95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能及时到场抢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另行支付发包人修理费用30%的管理费。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造成的损坏除外。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共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承包人中白盛泓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燕山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共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246855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7RADK4U地址: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438号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汤河东岸综合楼2033室邮政编码:066004邮政编码:066000法定代表人:赵丁选法定代表人:白占元委托代理人:任家东委托代理人:1电话:0335-8603207电话:0335-8507323传真:/传真:1电子信箱:wenliguo@ysu.edu.cn电子信箱:qhdjmjzgcgs0163.com开户银行:工行秦皇岛分行燕大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玉带湾支行账号:0404321319300000651账号:13050163515100000099签订日期:2022年9月15日96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以委托的具体工程为准2套合格已发包人通知发包人指定为准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生产能力施备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生产能力工部世备注1直流电弧焊机BX-5002中国山东201832良好本工程2装载机ZL50C1中国重庆2020162良好木工程3砂轮磨光机GLFS-100中国河北20190.65良好本工程4发电机YZ1001中国四川2018110良好本工程5冲击钻205中国天津20190.7良好木工程6角磨切割机MY-124984中国山西20200.75良好本工程7自卸汽车EL3251A16中国湖北2018250良好木工程切断器CQL3L中国山东20195.5良好本工程9搅拌机JS3502中国邢台202018.5良好本工程10电焊机SAW250A店4中国上20196良好木工程11切割机隆田3中国山东20185良好本工程12电锤78045中国河北20190.8良好本工程13直螺纹套丝机HGS401中国山东20204良好本工程14风镐G102中国浙江201912良好木工程S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东建资格证明职务姓名职称证书专业备注名称项目经高级工建造师注赵志立二级建筑工程无程师册证213060917理2130609175项目副建造师注21316192张亮工程师二级建筑工程经理期证4技术负职称证中级建筑工程无付立坡工程师中级建筑工程无责人01865高庆宝机称证切级0230761建筑工程无助程理程师施工管助理周佳惠职称证初级0307352土木工程无理专职安翼建安全生产张始助理工c(2019)010建筑工程安全c本C级无管理人程师560员P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年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台★★T白A名:志名:赵志立份证号:13030219653152535证书编号:京建安B(2019005580业美别,建院工程本使用件仅用于:本使用件仅用于:工程投标,各案等使用乘限:2022年07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证单位:发证单12:河发证时间:01月发证时间20元六01月M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99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无。100附件8:履约担保无。101附件9:预付款担保无。102附件10:支付担保无。103福附件11:11-1:材料暂估价表以委托的具体工程为准10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投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投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1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5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共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共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16(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急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1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赔赔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赔赔或变相赠赔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赔赔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满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8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雷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雷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共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共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9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共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池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子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共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0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投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投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共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撒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比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1按照法律规定确雷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22(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共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投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问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2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投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投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4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2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维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共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43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侯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45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6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FFP=PA+Bx+Bx+BxFoFoFoiFoF公式中:△P——雷调整的价格差额;Po—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iB;B…...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F;Fr;F.F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i;Fo;Fo.....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共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1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共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共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土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白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投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48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49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50(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51成交通知书中白盛泓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泓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燕山大学委托,就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B包二次(采购项目编码:Z1303002203162311-2)采用竞争性碳门方式进行采购,按规定程序于2022年08月22日在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开标、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竞争性碰商文件的规定,经审委员会评审,采购人确认,你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成交金额:K=85:人工部分技工报价:380元/工且:人工部分力工报价:190元/工日,服务期:且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如中标人维修工程结算总合同款达到所在标段预算金额,燕山大学不在委托中标人承担招标的维修项目,请你公司接此通知书后,在三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公开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按合同约定履行特此通知。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或章):表人(签字或盖章):月24日日期2022年08日期:2022年08日期2022年08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以委托的具体工程为准。105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以委托的具体工程为准。106(GF-2017—0201)合同编号:YSU20222131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二标段学生公寓水房、卫生间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说明...1一、《示范文本的组成(一)合同协议书1:1(二)通用合同条款,.2(三)专用合同条款..2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目录.·3.6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7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11.1词语定义..711.3法律…711.4标准和规范..72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2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731.7联络731.10交通运输741.11知识产权.74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纠正743发包人752.2发包人代表...75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75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763承包人.76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763.2项目经理.773.3承包人人员.773.5分包78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783.7履约担保..784监理人..78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784.2监理人员...:794.4商定或确定,5工程质量,795.1质量要求.795.3隐蔽工程检查.79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96.1安全文明施工797工期和进度:797.1施工组织设计807.2施工进度计划807.3开工.807.4测量放线..807.5工期延误807.6不利物质条件80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17.9提前竣工的奖励,818材料与设备81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18.6样品81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19试验与检验819.1实验设备预实验人员,819.4现场工艺试验,8110变更8110.1变更范围8210.4变更估价..82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8210.7暂估价..8210.8暂列金额8211价格调整83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83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8312.1合同价格形式,8412.2预付款8512.3计量.8512.4工程进度付款8513验收和工程试车:85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8513.2竣工验收..8513.3工程试车..:8613.6竣工退场...8614竣工结算..8614.1竣工结算申请8614.2竣工结算审核.8614.4最终结清.8715缺陷责任与保修8715.2缺陷责任期..8715.3质量保证金..87.8715.4保修..16违约8816.1发包人违约..8816.2承包人违约..8817不可抗力..8917.1不可抗力的确定89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899018保险18.1工程保险..9018.3其他保险..9018.7通知义务9020争议解决.:9020.3争议评审..90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90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9020.4仲裁或诉讼..:90附件..9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燕山大学承包人(全称):中白盛泓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承包人为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一二标段,即学生公寓水房、间零星维修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以发包人委托为准。2.工程地点:燕山大学校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L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承包人完成发包人委托的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一二标段,即学生公寓水房、卫生间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及保修所含全部内容(以送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为准)的总承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不含发包人供材料设备)。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及本施工合同。除上述施工图中要求的施工内容外,还包括因本工程引起的其他附加工程量(如工程完工后现场清理、垃圾外运等)。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委托的具体工程的相关技术文件、碳商文件、本合同、委托单、答疑及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发包人委托的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一二标段,即学生公寓水房、卫生间零星维修工程的施工、服务、验收及保修的总承包(包含因工程引起的施工现场清理、垃圾外运等其它附加工程量),每项工程具体工程量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确定,承包人承担因不勘察现场、勘察不细及发包人提供的范围与现场实际情况有出入面造成的风险,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施工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发包人交由承包人施工具体工程的相关技术文件。其他说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一二标段,即学生公寓水房、卫生间零星维修工程时,材料均需选用国内知名品牌。每项工程使用的材料需由甲乙双方共同考察、比选签认。所用材料满足标准、规范、合同及发包人的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如材料与合同及发包人要求等不符时,发包人不予验收,且不支付工程款。所有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全新未用过的,均为国标件,均要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到场后承包人通知发包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使用。材料不合格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论使用何种品牌,均需发包方认可后方可使用。待材料进场后,发包方将按规范对材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费用及所有后果由承包人承担。7.结算方式:每个项目结算办法为人工费+材料费+垃圾清运费+管理费+税金+机械费(如果有)。其中人工、管理费单价按照供应商中标价执行,其中,人工分力工和技工,按工日计费,据实结算:机械费一般不超过50元(大型租赁设备除外,如蕾使用大型设备,使用设备规格型号由燕山大学确定,费用按造价信息记取,造价信息没有的由燕山大学确定):垃圾清运费结算标准为500元/5吨车,不足一车的按100元/车固定,满一车及以上的按照上述标准计取:材料价按照“8、工程材料价格”执行。其中人工费执行承包人中标价,管理费为中标K值*10%。)(1)合同款=人工费+材料费(含运输装卸)+垃圾清运费+管理费(K*10%)+税金+机械费(如果有)8、工程材料价格(1)如在发包人给定的材料范围内的(见表1)材料,按照给定价格及品牌执行:不在表1中给定范围内的材料,按照本款下述第(2)点的约定执行。表1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培培体维修服务项目程材料价格汇总表名称单位最高限价推荐品牌地砖800*800m69元/㎡地砖600*60062元/m墙砖39.5元/m陶瓷踢脚线田90.6元/m²内墙乳胶漆kg9元/kg多乐士、晨阳水漆、立邦外墙乳胶漆kg12.4元/kg内墙腻子kg1.2元/kg外墙柔性腻子kg3.45元/kg细木工板45元/m异型防盗门850元/m标准防盗门510元/m肯德基门804元/m成品木门单1000元/檀成品木门双2580元/檀LED平板灯600*600套147元/套雷士、欧普、佛山LED简灯100套85元/套雷士、欧普、佛山荷兰砖200*100*6043元/m中(2)每个工程的材料在表1中有的按照表1中价格及品牌执行:表1中没有的,由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修缓服务部参照造价信息,规定品牌范围或价格范围,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除监管部门以外的其它使用单位指定品牌或价格范围的,须由使用单位出具相关书面说明后盖章签字,否则不予认定。造价信息没有的,由燕山大学和承包人通过市场调研考察确定,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材料平均价格。工程按照三类工程工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材料费不调整(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9.对承包人施工完成时间要求(1)现场勘察:自燕山大学通知后,施工单位按要求时间到场。(2)填写立项审批等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勘察后,施工单位在3个日历日内提交完毕。(3)维修服务(不含养护期):自燕山大学通知维修后,施工单位根据维修规模和时限要求完成。(4)维修服务现场清理及维修情况反馈:维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完成现场卫生清理及反馈。(5)售后服务:一周内进行电话或现场回访,如有问题,施工单位在3小时内完成整改。10.其他要求(1)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保证至少1名专职技术或管理人员全年驻校,与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修缓服务部联合办公,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含寒暑假),全年驻校人员必须是本公司正式职工,年龄35至50岁,提供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原件。驻校人员和入校施工人员能认真遵守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在服务过程中,能严格落实学校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有关内控文件。全权代理签约法人负责校园维修项目的全过程组织实施及履行合同义务,该负责人必须全程负责并参与现场勘察、审批资料准备及保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竣工反馈、维修回访、投诉处理、返修安排等一切事宜。(2)每个工程结算金额包含解决每个工程(单次报修)所有问题的全部费用。如因施工延时、施工质量缺陷、施工成品保护不力、施工未彻底解决报修问题等造成返修、导致人员伤亡、物资财产损失的,返修费用、人员赔偿费用以及财产修复、恢复费用及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3)如承包人出现“私接任务”、“工作潜后”,“完工不反馈”、“施工造假”、“施工未彻底解决问题”、“受理投诉不及时解决”、“统计数据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等情况之一或承包人有其它违约行为时,发包人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派工、调整工程分配乃至终止合同,有权另行安排其它具有资质的承包人承担其所在标段的工程,承包人不可提出异议。(4)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承诺的完成时间,每个项目每逾期1日,或每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1次,发包人扣除项目结算1%合同款。(5)竞争性碳商文件及承包人的响应文件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组成部分。(6)每个工程控制价由发包人确定。(7)单次维修项目中现场勘察(应急处理)、审批资料报送、组织施工、竣工反馈、售后回访等各环节要素,承包人需以通话、微信记录、施工前、中、后带时间水印照片等留存证据,证明维修项目工艺、面积、厚度等属实,不得后补资料,否则审计方可按最简易做法计价。承包人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发包方人提交常用主材的样品,质检证书。(8)工程实施方式:包工包料。(9)单次报修维修申报费用1000元以下的,水、电不计费:超过1000元的,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时,水电费用将依据该工程施工内容按照施工当期相应市级以上(含市级)计价标准中规定的未单独设置水电表的水电费结算标准,一次性在工程结算金额中扣除。甲方不在组织施工单位安装水电表计量,但会随时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制定和落实节水节电管理制度,严禁浪费和用于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设施和设备使用,如有违反建设方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罚。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按照发包人委托单执行工期总日历天数:以发包人委托单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不能多于委托单计划工期)。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合同、图纸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及合同履约保证金1.签约合同价为:合同款=人工费+材料费(含运输装卸)+垃圾清运费+管理费(K*10%)+税金+机械费(如果有)=人工费+材料费(含运输装卸)+垃圾清运费+管理费(85%*10%)+税金+机械费(如果有)(1)其中人工费执行承包人中标价,即技工380.00元/工日、力工190.00元/工日、管理费为中标K值*10%K值为发包人中标值,即佰分之捌拾伍(K=85%),管理费=(人工费(含运输装卸)+材料费+垃圾清运费)*(K*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的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培体维修服务项目一二标段,即学生公寓水房、卫生间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工程总价不多于《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一二标段竞争性碳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价贰捡万元(含20万元),合同款(工程款结算额)按照发包人委托的具体工程按照式(1)据实结算。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以具体委托工程为准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以具体委托工程为准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以具体委托工程为准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价格形式3、合同履约保证金:无。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赵志立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共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碳商文件及施工方案:(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10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子的含义相同九、合同期限一年,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在此期间承包人为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一二标段,即学生公寓水房、卫生间零星维修工程定点施工单位,具有为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一二标段,即学生公寓水房、卫生间零星维修工程施工资格。发包人根据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一二标段,即学生公寓水房、卫生间零星维修工程具体规模、维修期限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承包人所承担的上述标段范围的具体工程,在服务期限内如发包人无工程交由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无异议。上述工程存在不可确定性,因此工程总额存在少于本合同约定的预算额的情况,承包人需接受该情况。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2年9月15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燕山大学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约定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柒份,承包人执叁份签订页(本页无正文)发包人:燕山大学承包人:中白盛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246855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7RADK40地址: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438号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汤河东岸综合楼2033室邮政编码:066004邮政编码:066000法定代表人:赵丁选法定代表人:白占元委托代理人:任家东委托代理人:1电话:0335-8603207电话:0335-8507323传真:1传真:/电子信箱:wenliguobysu.edu.cn电子信箱:qhdjmjzgcgs0163.com开户银行:工行秦皇岛分行燕大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玉带湾支行账号:0404321319300000651账号:13050163515100000099签订日期:2022年9月15日2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查。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代表发包人就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等进行全面实施管理:经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发布停工、返工、复工及签署工程完工令,但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2)代表发包人接收承包人的各种书面申请,并予以回复。(3)有权审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变更、洽商等书面协议书和文件并经发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4)负责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对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审核并提交发包人签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一般不予支付工程款。(5)有权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国家规范及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6)履行监理合同及现行监理规范授予监理的其它职权。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1间。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人指定:职务:监理人指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被指定人证书编号:联系电话:监理人指定:电子信箱:监理人指定;通信地址:监理人指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78执行通用条款。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小时内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满足安全要求需求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满足安全要求需求。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满足安全要求需求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满足安全要求需求。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按照施工进度比例同期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符合发包人要求。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5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9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5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5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5天。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65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工期,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计算,另由承包人据实承担因逾期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参照国家、地方关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标准执行。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0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O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必须达到碳商文件及本合同规定标准、品牌或与清单拦标价中的价格所相符的质量档次标准,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等证件,采购的材料应与封存的中标样品相同,方可进场,同时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书。2承包人按形象进度至少应提前15天将拟选用的设备与材料的规格、数量提交监理和发包人,经与监理和发包人共同考察、比选,签认后用于工程建设。③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8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上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在暂估项目实施前5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和材料价格,发包人认质认价,以书面通知后方可实施,最终价格以审计结果为准。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1%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因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一周内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内的损失费;约定风险范围内的人工、机械、材料价格,费率及汇率等因市场因素引起的变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根据企业实力在投标报价阶段计入,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调整。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3、其他价格方式:无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DB13(J)/T15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③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河北省房屋修维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以发包人发布的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结算审计完成后一年内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无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3)共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无84(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无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日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5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竣工结算14.1凌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4份)及电子版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5)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本工程接受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和结算审计,变更部分以中介机构审定价格为基准价,再按中标价除以拦标价的比例下浮: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审减率(审减额/送审额)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审计费标准按委托审计合同规定执行。发包人市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80天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审计结算完成后一年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附电子版)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14个工作日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180天(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审计结算完成后一年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以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为准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可以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总价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以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为准,自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保修期内现场应有维保人员随时到场维修,维修现场没有维保人员的或非应急维修承包人在48小时内不能安排人员到场维修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行支付发包人所需费用30%的管理费。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87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顺延延误工期。(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利息。(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顺延延误工期。(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延误工期。(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365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本工程必须由中标人施工,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发包人除有权解除合同外,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的10%的违约金。(2)项目经理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向发包人备案: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且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且经理,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3)未经发包人许可项目经理部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每发现一次即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违约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4)无论何种原因,出现承包人悔辱、漫骂、殿打工程师、工程师代表或师生等不文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承包人每次支付发包人不低于2000元违约金。(5)承包人逾期交工,每逾期一日,承包人支付结算总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计算:承包人因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通过验收,应立即无偿整改,逾期违约金按前款执行:如发包人聘请第三方维修,则承包人需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并另行支付发包人维修费用30%的管理费。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发生下列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未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完成进场勘察、出具预算、入场施工、处理投诉或提交相关资料的:(2)拒绝使用发包人规定的规格、品牌材料的:(3)未按照上报的施工工艺、材料、人员、机械等内容进行施工的:(4)中途擅自停工超过3日(日历日)的;(5)施工期间不能接受发包人监督、检查及整改意见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不承担费用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的政策、命含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8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含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8关于共他保险的约定:凡是与承包合同及本工程施工有关的保险均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共他事项的约定:无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90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9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26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27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共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子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藏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萨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29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共责任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0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问、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雷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段、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31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共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此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比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2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子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3(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雷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雷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共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35(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36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雷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37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38签订页(本页无正文)发包人:燕山大学承包人:中白盛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246855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7RADK4U地址: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438号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汤河东岸综合楼2033室邮政编码:066004邮政编码:066000法定代表人:赵丁选法定代表人:白占元委托代理人:任家东委托代理人:1电话:0335-8603207电话:0335-8507323传真:/传真:/电子信箱:wenliguodysu.edu.cn电子信箱:qhdjmjzgcgs0163.com开户银行:工行秦皇岛分行燕大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玉带湾支行账号:0404321319300000651账号:13050163515100000099签订日期:2022年9月15日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委托具体项目为准见图示及本合同见图示及本合同见图示及本合同见图示及本合同见本合同见本合同见本合同9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以委托具体项目为准。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燕山大学承包人(全称):中白盛泓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的燕山大学教学楼馆及学生公寓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项目一二标段,即学生公寓水房、卫生间零星维修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担委托工程的全部保修事宜及费用。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面积超过60m的)、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面积小于60m的屋面防水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上述约定外,其它质量保修期均为2年,如发包人有特殊规定的从特殊规定。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质量保修期相同,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95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能及时到场抢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另行支付发包人修理费用30%的管理费。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造成的损坏除外。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共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承包人中白盛泓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燕山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共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246855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7RADK4U地址: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438号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汤河东岸综合楼2033室邮政编码:066004邮政编码:066000法定代表人:赵丁选法定代表人:白占元委托代理人:任家东委托代理人:1电话:0335-8603207电话:0335-8507323传真:/传真:1电子信箱:wenliguo@ysu.edu.cn电子信箱:qhdjmjzgcgs0163.com开户银行:工行秦皇岛分行燕大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玉带湾支行账号:0404321319300000651账号:13050163515100000099签订日期:2022年9月15日96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以委托的具体工程为准2套合格已发包人通知发包人指定为准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生产能力施备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生产能力工部世备注1直流电弧焊机BX-5002中国山东201832良好本工程2装载机ZL50C1中国重庆2020162良好木工程3砂轮磨光机GLFS-100中国河北20190.65良好本工程4发电机YZ1001中国四川2018110良好本工程5冲击钻205中国天津20190.7良好木工程6角磨切割机MY-124984中国山西20200.75良好本工程7自卸汽车EL3251A16中国湖北2018250良好木工程切断器CQL3L中国山东20195.5良好本工程9搅拌机JS3502中国邢台202018.5良好本工程10电焊机SAW250A店4中国上20196良好木工程11切割机隆田3中国山东20185良好本工程12电锤78045中国河北20190.8良好本工程13直螺纹套丝机HGS401中国山东20204良好本工程14风镐G102中国浙江201912良好木工程S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东建资格证明职务姓名职称证书专业备注名称项目经高级工建造师注赵志立二级建筑工程无程师册证213060917理2130609175项目副建造师注21316192张亮工程师二级建筑工程经理期证4技术负职称证中级建筑工程无付立坡工程师中级建筑工程无责人01865高庆宝机称证切级0230761建筑工程无助程理程师施工管助理周佳惠职称证初级0307352土木工程无理专职安翼建安全生产张始助理工c(2019)010建筑工程安全c本C级无管理人程师560员P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年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台★★T白A名:志名:赵志立份证号:13030219653152535证书编号:京建安B(2019005580业美别,建院工程本使用件仅用于:本使用件仅用于:工程投标,各案等使用乘限:2022年07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证单位:发证单12:河发证时间:01月发证时间20元六01月M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99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无。100附件8:履约担保无。101附件9:预付款担保无。102附件10:支付担保无。103福附件11:11-1:材料暂估价表以委托的具体工程为准10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服务 零星维修及外墙墙体维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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