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2)
梅江区人民法院六至八层合议室等配套用房装修及中小法庭装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梅江区人民法院六至八层合议室等配套用房装修及中小法庭装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4020072115802208291090
项目业主: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服务机构: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梅江区人民法院六至八层合议室等配套用房装修及中小法庭装修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14020072115802208291090
合同总金额:
¥200,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2年09月02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2年09月02日至2023年04月01日
服务内容:
对梅江区人民法院六至八层合议室等配套用房装修及中小法庭装修工程进行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已压缩)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pdf
(已压缩)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pdf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2022年09月20日
合同编号:梅江区人民法院六至八层合议室等配套用房装修及中小法庭装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监理人: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2年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监理人(全称):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梅江区人民法院六至八层合议室等配套用房装修及中小法庭装修2.工程地点: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3.工程规模及内容:六至八层合议室等配套用房装修及中小法庭装修4建筑安装工程费:约640万。、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附录及附件,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录C本项目监理组织架构表附录D、本项目驻场监理人员汇总表附件1中标通知书;6.委托人针对项目建设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8.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9.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刘纪明,身份证号码:******************,注册号44017956。五、签约酬金与支付签约酬金: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监理人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第一次进场动员会之日起算,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月日止,共(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暂定自年_月日始,至年日历天。(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暂定自1年月日始,至1年_月日止,共1日历天。(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暂定自1年月日始,至1年_月日止,共日历天。(4)其他服务期限暂定自年_月日始,至年_月日止,共日历天。七、监理目标1、投资控制目标:不超过工程概算。2、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委托人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施工工期约日历天)。3、质量控制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4、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八、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九、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2年9月2日。2.订立地点: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3.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监理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委托人: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地1307、1308房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0107电话:电话:020-38094584、0753-8669666传真传真:020-38094584、0753-8669666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44001723201053005720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子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痘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岐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投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E、定期组织召开建设单位、设计、监理、质监站、安监站、承包人参加的工地现场会,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会前一天,就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技术、材料等需要协调的问题等议题征求意见,分送有关单位,以便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后写出会议纪要发与会各单位,并督促执行F、妥善处理各分项工程之间的施工配合,要求各承包人提出需要配合的问题,如施工场地的要求、施工用水、用电、交叉作业的相互影响,施工收口处理、建筑成品保护要求及需要采取的配合措施等。(5)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A、监理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B、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C、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a、承包人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b、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C、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d、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e、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D、检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承包人检查各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E、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F、审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G、审核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19H、审核承包人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I、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的施工作业J、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K、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L、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M、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承包人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N、监理人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0、监理人应核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监理机构签收备案P、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Q、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2.1.2.3、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工作(1)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扫尾、验收、整改、移交、结算、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监理人应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各项管理要求。工程收尾阶段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A、项目的竣工扫尾;B、项目的竣工验收、整改及移交;C、项目的回访维护;D、项目的考核评价。(2)凌工验收A、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20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B、监理人应负责组织系统联动调试、试运行及各专项验收及检测。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凌工验收报告。C、组织或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和产权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移交。D、根据现场的实际竣工情况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纸(包括设备移交资料等)进行复核确认。E、组织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整体工程的验收、备案、移交等工作。F、工程结束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整理存档、移交,并办理好移交签收手续G、监理人在提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文件的同时,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交(电子原版纸质文件扫描版)2.1.2.4、其它监理工作(1)负责总平面统筹规划管理。(2)协助施工期间的报建报批(3)协助审查设计图纸、文件的经济合理性、安全性(含使用功能)、可靠性,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提出优化建议;负责竣工图的审核。(4)协助评审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等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5)协助委托人审查、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使用功能上安全。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合理性分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4)政府批准的计划立项、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21(5)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6)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7)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指令。(8)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办法。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无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无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投权范围: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警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报委托人批准。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承包合同人员要求。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要求、时间和份数: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1、每周定期主持与现场各方间的有关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若情况特殊,监理人应能立即研究并提出召开现场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形成报告报委托人签字认可。2、建立工程监理日志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等问题和其他有关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的问题,必要时向委托人提交报告。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使用的房屋、设备等由监理人自行解决。2.8其他要求(1)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14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个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办理合同约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3)本合同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自检、监理人、委托人和政府监督的多级管理体制。对22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监督机构或委托人在事后的否定。(4)监理人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又经济地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和惯例履行服务,遵守正确的管理和工程惯例,使用适当的先进技术和安全有效的设备、仪器、材料和方法,就与施工合同中服务有关的事宜,监理人始终作为委托人的忠实顾问,认真、充分履行其监理职责。在与承包人的交往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力争使其服务达到委托人满意。(5)监理人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工作职责,不得推托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对于委托人及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监理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7)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白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同时,监理人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述有关费用由监理人承担。(8)监理单位须依据《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好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4.1.2监理人有以下行为,应对委托人赔偿。1、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23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本项目相关的设备按合格签字的。3、经监理人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如不合格或价格较高而造成损失的。4、监理人转让监理业务的。5、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业务的。6、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的。7、玩忽职守,降低工程质量的。8、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9、违反国家规定的。4.1.3、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监理人应对委托人赔偿,施工工期为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算。4.1.4、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投资控制目标超过工程概算的,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4.1.5、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控制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4.1.6、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影响的,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5.3支付酬金5.3.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预付款签订监理合同后预付监理合同价的50%第二次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5.3.2收款账户:监理人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收款指定由以下账户进行收款事宜开户名称: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账号:440017232010530057205.3.3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合法合规的有效发票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7.争议解决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以任何载体存储的、有形或无形的资料、文件、数据、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且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及范围,不得超出本合同范围使用。相关保密期限按照国家保密法规执行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无9.补充条款无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2设计阶段:1、设计准备阶段的工作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2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委托人代表人1周天在工地工程开工之日2.辅助工作人员7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11111111111111名称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工程开工前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2.工程勘察文件1工程开工前7天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工程开工前7天原件,包括全套本项目监理范围内的图纸及变更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工程开工前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5.施工许可文件16.按规定需委托人提供的其他文件/L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装修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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