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 单人血液透析机采购合同公告(天等县人民医院2022)
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49897861120222401
二、合同名称:医疗设备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2-J1-250306-HDZB
四、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天等县人民医院
地 址:天等镇天宝北路003号
联系方式:0771-3533886
供应商(乙方):合壹汇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官坑工业一路8号1栋101铺1栋201铺
联系方式:1812682504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医疗设备采购 数量:4.00 单价(元):27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东丽规格型号:TQS-88
2.合同金额(元):1112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天等县人民医院指定地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全部货物交货验收并安装调试完毕。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09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09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合同盖章版本 - 身份信息遮掩.pdf合同盖章版本 - 身份信息遮掩.pdf
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名称:医疗设备采购合同项目编号:CZZC2022-J1-250306-HDZB合同编号:11N49897861120222401采购单位(甲方):天等县人民医院供应商(乙方):合壹汇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地点:天等县人民医院签订合同时间:2022年9月19日合同使用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目录目、政府采购合同书二、合同附件:附件1、项目采购需求附件2、响应函附件3、响应报价表(首次报价)附件4、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需求偏离表附件5、售后服务方案附件6、谈判响应函、最后报价表附件7、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采购单位(甲方):天等县人民医院合同编号:11N49897861120222401供应商(乙方):金壹汇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编号:CZZC2022-11-250306-HDZB签订时间:2022年9月19日签订地点:天等县人民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1.供货一览表货物名称具体货物内容(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原产地)数量及单位①单价(元)2单项合价(元)③-①X②1单人血液透析机(双泵)东丽、TQS-88、东丽医疗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4台278000.0001112000.00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12000.00)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12000.00)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12000.00)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12000.00)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12000.00)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12000.00)2.合同合计金额包含设备、随配附件、备品备件、辅助材料、工具、运抵指定交货地点、保险、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售后服务、培训费、人工费、税金、产品检测费、产品质保期内维护等及其他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如采购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产品质量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第三条权利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2.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违反以上保密义务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7款处理。4.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的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1款约定处理,第四条货物包装及运输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2.货物的运输方式:乙方自定。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本项目合同不接受损耗第五条交付和验收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全部货物交货验收并安装调试完毕:交付地点:天等县人民医院指定地点2.乙方提供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及验收清单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货物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5.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第六条安装和培训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由甲方决定。第七条售后服务、质保期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2.货物质保期:(1)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1年,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厂家规定执行。质保期满后,终身维护。(2)若在使用的前3个月内,出现非人为操作失误的重大故障,应予以免费换货。(3)质保期内每年提供1次设备检查保养服务(使用专业检测设备),保养及维修均需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保养服务工单或维修工单。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第八条付款方式1.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2.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3.付款方式:(1)自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甲方)收到成交人(乙方)提供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所有设备全部到货后,采购人(甲方)收到成交人(乙方)提供的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进度款,所有设备全部安装验收合格后,采购人(甲方)收到成交人(乙方)提供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2)付款时,成交人(乙方)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给采购人(甲方),否则采购人(甲方)的付款期限顺延。成交入(乙方)应当确保发票真实无误且合法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发票或违规发票的,成交人(乙方)须赔采购人(甲方)发票票面金额一倍的违约金,且采购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人(乙方)承担。(3)甲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第九条履约保证金无第十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一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乙方提供货物的质保期按交货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壹年。如因甲方原因暂时不能安装、调试视同验收合格的货物,质保期从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计算,或者从项目整体最终验收之日起质保期满后再延长1年,以先到时间为准。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视为逾期交货,乙方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在10个工作日内更换完毕。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3)退货处理:乙方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2.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乙方售后服务承诺1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4.货物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第十二条调试和验收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应当在到货并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验收,甲方无故不进行最终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最终验收合格。2.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乙方不能完密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4.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2.使用说明书(货物属于进口产品的,供货时应同时附上中文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贵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符合采购文件、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若甲方选择退货处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不予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此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货款额10%的违约金给甲方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若甲方选择换货处理,乙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更换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完毕,并承担本条第4款约定的逾期违约责任。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追究违约责任。7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或延期支付货款、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支付约部分货款额3%的逾期违约金,超过10天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货款总额30%的违的金(不含已产生的逾期违约金)。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若为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若为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收回已交付的货物,运费由甲方承担,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甲方己付款项。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需退换货处理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因相关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引发任何纠纷诉讼的,由乙方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责任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10%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8.当以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乙方还应对甲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另行委托第三人的成本、为索赔支出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第十五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履行但未履行的义务除外)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因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贵任。4.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维续履行合同第十六条合同争议解决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服行。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檀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八条合同组成及解释1.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含采购答疑)、符合采购要求的竞标文件、甲方确认采购要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发生矛盾的,以下排列顺序为合同组成文件之间的优先解释顺序(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其他文件2)甲方确认的采购要求;(3)合同附件:(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5)采购文件(含答疑);(6)符合采购要求的响应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2.前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前述文件所列顺序作为其优先解释的顺序,但如果某一文件对甲方权利维护更有利或对设计工作有更高、更严格要求的以该文件内容为准。3.前述各项文件包括双方就该合同组成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项文件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第十九条通知与送达1.本协议项下对合同一方对另外一方的任何通知或请求,应当发送至接收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联9系人和通信终端。方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任何一方当的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通知或请求送达时间:(1)如果是传真,则在发送当日视为送达:(2)如果是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自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当日视为送达(3)如果是信函,在挂号信交邮后第三日视为送达(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在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收到:(5)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6)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3.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等信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4.本合同(口是否)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5.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两份。10甲方(章)天等县人民医院2022年9月乙方(章)合新汇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202年单位地址: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03号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官坑工业一路8号1栋101铺冻201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官坑工业一路8号1栋101铺冻20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202经办人202经办人20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设备 单人血液透析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