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信阳部分建筑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2022)
一、合同编号: HWZDFHYJ-SG-02
二、合同名称: 淮委重点防洪区域水文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信阳部分建筑工程
三、项目编号: A3205820001000820001
四、项目名称: 淮委重点防洪区域水文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信阳部分建筑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
地 址: 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联系方式:05522093348
供应商(乙方):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区考城路西段南侧
联系方式:0371269789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淮委重点防洪区域水文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信阳部分建筑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951600.00元
合同金额: 95.16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签订合同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河南信阳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09-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09-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淮委重点防洪区域水文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信阳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pdf
淮委重点防洪区域水文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信阳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pdf
淮委重点防洪区域水文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信阳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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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重点防洪区域水文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信阳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WZDFHYJ-SG-02)发包人: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承包人: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合同协议书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淮委重点防洪区域水文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信阳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响应。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报价函:(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采购需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壹仟陆佰元整(¥951600.00)。4.合同形式:书面形式5.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9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1月28日:工期:60日历天。6.承包人项目经理:史东祥7.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发包人: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理人):(签名)(签名)联系人:戴丽纳联系人: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区考城路西段南侧电话:05523093348电话:0371-26978999真:0552-3093316传真:邮政编码:233001邮政编码:47530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蚌埠淮河水利支行帐号:34001628808050113866帐号:254095020311012签订日期:2022年9月26日签订日期:2022年9月26日二、廉政协议书合同名称:淮委重点防洪区域水文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信阳部分建筑工程合同编号:HWZDFHYJ-SG-02发包人(甲方):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承包人(乙方):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特签订本廉政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规定和规范(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责任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甲方工程交易行为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不准向乙方介绍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强行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并遵守如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协议书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相应承发包合同终了之日止。第六条本责任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并分送甲乙双方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发包人: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承包人: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名)签订日期:2022年9月26日签订日期:2022年9月26日三、安全生产责任书合同名称:淮委重点防洪区域水文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信阳部分建筑工程合同编号:HWZDFHYJ-SG-02发包人(甲方):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承包人(乙方):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一、目标与要求1、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保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职有权4、健全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也不得以安全生产措施费为限,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应满足实际需要。6、认真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在施工现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7、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作业场所必须悬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8、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责任到人,明确时限、规范程序。认真落实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机构的整改意见并按时反馈。严禁民工宿舍私接乱拉电线,防止火灾发生9、制定各类有关安全生产方案或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有度汛要求的工程,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保持与地方安监部门联系畅通。10、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项目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三、本责任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四、本责任书自签订施工合同起执行,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止达水发包人: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承包人达水利水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签名)(签名)签订日期:2022年9月26日签订日期:2022年9月26日四、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011.4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1.5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2.2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3.保险13.1保险范围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2113.2未办理保险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4.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的确认14.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4.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4.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22(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违约15.1承包人违约15.1.1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15.1.2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2发包人违约15.2.1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15.2.2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6.索赔16.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23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6.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6.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6.4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6.5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2417.争议的解决17.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7.3争议评审17.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17.3.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7.3.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5五、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发包人: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1.1.2.5监理人:安徽省大禹水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质保期):1年。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进度计划、其他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7联络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日。26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负责按时开工建设2)负责施工生产、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集成。4)负责工程款内部计量支付工作。5)接受发包人对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6)负责与工程相关保险的办理、支付和理赔。7)要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并承担因拖延支付引起的一切责任。8)负责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9)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合法手续。10)在竣工验收前按要求拆除、清运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及承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承担相应费用。竣工移交前现场清理应达到有关规定要求,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处理,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负责对施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12)负责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或银行电汇或转账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3%履约保证金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6工期6.1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的期限约定:开工前7天内发包人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进度计划后7天内。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预见的,对合2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社会普遍认可的恶劣气候条件。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承包人逾期超过1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1万元7工程质量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8.试验和检验8.1.4承包人在采购合同相关材料和设施设备前应将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经监理人同意。10.计量与支付10.2预付款10.2.1预付款承包人提交同等数额的预付款担保之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30%。10.3工程进度付款本工程为总价承包,根据形象进度按月支付,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扣回全部预付款)。10.4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3%,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合同结算价款的3%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届满后28天内退还10.5竣工结算2810.5.2竣工结算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份数:4份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1.竣工验收11.4试运行承包人应负责承包范围内的软硬件设备、电路、管线等系统的试运行,试运行办法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2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履行保修责任,确保维修的时间和质量。属于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一周内必须维修结束: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或承包人发生两次逾期不到场维修的情况,发包人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由第三方修复,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13.保险13.1.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名义投保投保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5.违约15.1承包人违约15.1.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的,承包人应重新采购并重新施工,并支付不合格的材料价值的5%作为违约金。(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重新施工或心修复直至合格,并支付不合格工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15.2发包人违约16.索赔16.2.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7.争议的解决17.1争议的解决方式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方式解决(2)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文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信阳部分建筑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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