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管理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2022)



高东镇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代建单位管理服务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00245788020221610
二、合同名称:高东镇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代建单位管理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SHXM-00-20220909-1118
四、项目名称:高东镇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代建单位管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地 址:光明路718号
联系方式:58481888
供应商(乙方):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咨询公司
地 址:/
联系方式:5881115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高东镇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代建单位管理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1795373.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高东镇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是结合排水设施现状及地区排水专业规划,分别对辖区内的28个小区实施雨污混接改造,以及2个路段市政污水管网补缺。本项目为高东镇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代建单位管理服务。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代建服务范围内各项目全部验收完毕,并向采购人完整提供相关服务文档之日止。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2.合同金额(元):
1795373.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09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09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高东镇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代建单位管理服务的合同(11N00245788020221610).pdf高东镇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代建单位管理服务的合同(11N00245788020221610).pdf

合同编码:11N00245788020221610浦东新区区级财力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合同项目名称:高东镇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代建单位管理服务项目委托方: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项目代建方: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咨询公司签订日期:2022-09-23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1第一部分代理建设管理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基建中心基建项目代建单位管理细则》,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代建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高东镇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代建单位管理服务项目最终批复:项目总投资:13208.89万元。(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批复的概算投资为准)。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建设地点及规模:本项目结合排水设施现状及地区排水专业规划,分别对盛世东苑、高东馨苑、欣连佳苑、千秋嘉苑、楼夏景园、杨园一村、宸东欣连苑、杨园新苑83弄、杨园新苑41弄、杨园二村、杨园三村、杨园四村(后)、杨园四村(前)、欣连苑、广盛佳苑、杨园七村、金纬东苑、金隆家园、杨盛佳苑、镇南小区、龙腾阁、新高苑一期、新高苑二期、新高苑三期、新高苑四期等25个小区实施阳台雨水立管分流改造,对高东新村、东滨花苑、逸墅新苑等3个小区实施内部雨污分流改造。2个路段市政管网补缺:高东新路(光耀路-光泽路)、光灿路(光耀路-外环高速)。小区改造内容:因地制宜地实施阳台雨水立管改造或设置楼宇雨污水分流装置以及水封井等设施。对实施内部雨污分流的小区进行废除原出户管、化粪池以及原雨污合流的管道,重新建设小区雨、污水管道以及污水格栅池等设施。同时对破坏的小区道路和绿化进行修复。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咨询公司对于高东镇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代建单位管理服务进行代理建设管理。代建管理内容为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1、依法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和中标合同报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若需)和甲方备案;2、负责参与各类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各类合同除特殊规定,均签署委托方、代建方、供应服务商三方合同。3、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图;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4、负责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绿化、市政等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报批报建手续;5、负责按照进度节点要求落实绿化搬迁、管线搬迁等配套工作;,26、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相关安全文明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审批调整手续;7、编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或补贴资金申请。8、按月向委托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9、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做好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审查工作;10、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办理项目竣工备案手续;11、根据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工作,组织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12、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审计工作;13、负责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资料归档及保修期间的工程管理工作;14、协助委托方做好因项目引起的信访矛盾化解工作。15、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1)工程质量目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保证项目整体质量一次验收100%合格。2)管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代建服务范围内各项目全部验收完毕,并向采购人完整提供相关服务文档之日止。3)投资控制目标:工程总造价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内,投资控制有力,工程建设各阶段费用支出有计划,有控制。4)安全目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5)文明施工目标:施工文明满足上海市有关文明工地各项规定与要求。6)财务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准确完整全面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7)资料管理目标:项目竣工移交,同时移交项目管理资料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资料,保证资料齐全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建设单位档案移交的要求。四、代建管理费(暂定)金额(大写):壹佰柒拾玖万伍仟叁佰柒拾叁元整人民币(含税金、质量缺陷等一切费用)¥:1795373元。(代建管理费按《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文执行),暂按成交金额计取。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总投资内。合同金额暂以成交通知书为准,最终确定的代建管理费合同金额以实际项目概算批复代建管理费金额为基础,按照代建方成交自报折扣率进行计算,最终结算金额以工程审计审定金额为准且不超上述最终确定的合同金额。五、本合同组成文件1、代理建设管理合同书,32、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4、成交通知书5、磋商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6、响应文件及其附件7、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会议纪要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八、代建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委托方和代建方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也将视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委托方:(签章)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林有源地址:光明路718号邮编:电话:58481888代建方:(签章)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孔晓飞地址:邮编:200125电话:58811152签订日期:2022-09-23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代建服务范围内各项目全部验收完毕,并向,4采购人完整提供相关服务文档之日止。,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2)“委托方”是指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3)“代建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一方。(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方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方协助委托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参与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双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方权利第四条委托方可在项目决策阶段,向代建方书面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等进行认定并提出深化意见。第五条委托方有权就本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合理的要求,并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六条委托方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或报批。第七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赔偿因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6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第八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未经委托方同意,代建方不得调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骨干人员。代建方权利第九条代建方根据委托方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工作程序行使委托方委托的各项建设管理的职能,在本合同规定的代建管理工作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第十条代建方有权拒绝委托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十一条在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后,代建方有权取得代建报酬。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委托方义务与责任第十二条委托方应负责协调代建方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并办理相关报批文件。第十三条委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向代建方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项目手续所需的各项材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第十四条协助代建方顺利完成代建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十五条委托方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在项目建成且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督促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协调相关部门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方核拨代建项目管理费。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八条委托方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十九条委托方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对代建方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第二十条委托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代建方义务与责任第二十一条代建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代建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配备相应的管理及技术力量(相关人员名单作为本代建合同的附件),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第二十二条代建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建设管理,严格控,7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第二十三条代建方应配合委托方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参建工作单位的采购或委托,并负责对各参建单位的管理。第二十四条代建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组织编制并向委托方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第二十五条代建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单位监督。第二十六条代建方应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项目建成后,组织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协助委托方组织竣工验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相关管理单位,并负责落实质保期内的设施管养。第二十七条代建方应在竣工验收前,监督落实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代建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工程档案、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完成备案,并同步移交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二十九条代建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因代建方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代建方应按照《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实施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政府财力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基建中心基建项目代建单位管理细则》等,必要时接受并配合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以及委托方对其进行管理考核。第三十二条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代建方应将本工程设施量和土地手续等有关此工程的全部资料和权利无偿移交给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若需)第四章工程价款的支付第三十三条涉及本工程所有价款由新区财政局根据浦财城(2002)13号《浦东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点办法》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则由委托方开设“零余额账户”,并办理相关款项支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1)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相关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相关工程进度资料,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委托方和代建方。(2)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相关合同约定提交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申请,经代建方审核后报委托方审定。若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度的,由代建方报委托方和新区财政局、新区发改委联合委派的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共同审核。,8(3)委托方审核后或委托方和新区财政局、新区发改委联合委派的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共同审核后,在新区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额度内办理支付手续。(4)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第五章合同的生效、变更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由于委托方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十六条当代建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或延迟履行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方可发出警告,代建方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代建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六章争议、索赔和免责第三十八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本着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若协商不成,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十九条合同双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9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七章费用支付及奖惩第四十一条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联合下发的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文件的规定,委托方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方支付代建项目管理费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伍仟叁佰柒拾叁元整整(RMB1795373元整,该费用为暂定价)。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总投资内。合同金额暂以成交通知书为准,最终确定的代建管理费合同金额以实际项目概算批复代建管理费金额为基础,按照代建方成交自报折扣率进行计算,最终结算金额以工程审计审定金额为准且不超上述最终确定的合同金额。第四十二条代建方在每阶段请款之前,须向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申报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代建管理费申请表(若需),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对总结报告进行审核或现场检查通过后,且委托方收到本项目相应比例的财政拨款额度后,由委托方向代建方支付,具体为:1、本合同签订之后,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若需)且财政资金到位后30日内,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20%。2、代建方完成项目送审工作后,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若需)且财政资金到位后30日内,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60%。(至此已累计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80%)3、项目审计结束后,代建方向委托方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在项目财政额度全部到位后30日内,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若需),委托方与代建方对代建管理费进行决算,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剩余代建管理费,如已经支付的代建管理费超过应付金额,代建方应当返还委托方。第四十三条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经最终审计决算价较审批部门确认的同口径投资额节约10%以上的,经工作小组和委托方审核后,代建方可获奖励,奖励费用可冲减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第四十四条因代建方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1、代建方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或因履行不力,导致代建项目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前期工作或工程实施节点,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所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方负责赔偿。赔偿费用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除,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方以自有资金支付。2、工程审价审定金额超出施工合同金额,若代建方确有责任的,扣除代建管理费结算总金额的10%。3、安全事故,10对于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或其他造成财产、人身损失的,由代建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代建方工作失误,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安全事故的,由代建方负责一切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工程质量事故(1)对于发生了重大、较大质量事故的,由代建方负责一切赔偿责任,并对委托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代建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代建方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3)上述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方向相关参建单位进行追偿。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1000元/日计,最多不超过30000元(如因政策、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则应顺延工期)。5、代建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给委托方带来资金和名誉损失,每发生一次,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如未在委托方指定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的,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代建方返还已收取的代建管理费。6、如上述违约事项导致委托方损失或承担对外赔偿责任的,委托方可向代建方按实索赔,索赔内容应当包括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委托方、代建方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方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接收。第四十六条委托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四十七条委托方的联系人:林有源联系电话:58481888代建方联系人:孔晓飞联系电话:58811152;第四十八条代建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20日按委托方要求,提交书面材料。,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管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