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改造采购合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2022)


一、合同编号: GF-2017-0201
二、合同名称: 高崎站营区车库宿舍楼维修改造
三、项目编号: JXFZ2022-XM0322
四、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营区车库宿舍楼维修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 址: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1626号
联系方式:0592-5797836
供应商(乙方):福建省坤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66号
联系方式:1525924948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高崎站营区车库宿舍楼维修改造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高崎站营区车库宿舍楼维修改造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370000.00
合同金额: 37.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本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40个日历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通知为准。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09-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09-30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高崎边检站车库宿舍楼施工合同.pdf

高崎边检站车库宿舍楼施工合同.pdf
高崎边检站车库宿舍楼施工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福建省坤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高崎站营区车库宿舍楼维修改造工程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1626号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三、合同工期工程总合同工期:40日历天;开工日期:2022年9月30日竣工日期:2022年11月8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叁拾柒万元(人民币)(小写)¥:370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六、项目经理马肖明承包人项目经理:七、合同文件构成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按碳商文件规定要求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碳商文件(含澄清、答疑、修改、补遗)和合同专用条款5.工程变更补充协议,符合文件规定工程的洽商书面文件等;6.合同通用、专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工程量;9.工程预算批复或采购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1626号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十四、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起诉。甲方:(公章)乙方:(公章)3法定代表人或其委代理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签字/签章)印明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1626号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66电话:5797836电话:15259249487开户银行:农行厦门科技园支行账号:40352001040027635签订日期:2022年签订日期:2022年7月30日月3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已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4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5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免费维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实际交付之日起,至法定的期限或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6保修担保:为担保承包人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免费保修责任,承包人自己或第三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承包人、发包人或第三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1.17保修金: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按一定比例自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担保承包人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款项,是保修担保的一种方式1.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验收合格的承包天数1.19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8图纸(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治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贵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5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范围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实行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及委托的监理权限等,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或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3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范围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或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委派工程师代表或撤回委派时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承包人代表7.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页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11.2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通知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9(7)不可抗力;(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3.3承包人对工程师关于顺延工期的回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回复后14天内提出。有关异议双方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协商或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带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和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工程质量约定超过合格等级以上的,合同价款中应当计取优良工程费用或约定优良工程奖励金。1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团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0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适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度拨付款。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3)工程进度款分三次支付,①工程进度款累计超过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40%,由承包人按流程向监理人、发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经核准后,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发包人核准进度款(扣除暂列金额)的90%;②工程竣工验收后,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90%时;并按本条款第项的规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结算价经相关审核部门审核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交审定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后,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保修期结束后,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视维保情况,在28个日历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承包人需设立工程款专户和工资专户,并做好工人工资发放台帐和工程款支付台帐;工程款项需专用于本项目,不得挪作它用。建设及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款专户和工资专户进行监管和核查,发现工人工资未按约定发放或款项挪作它用的,有权延期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项并要求承包人整改,延期支付的款项直到承包人整改完成再予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3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历日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承担保管费用外,还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10%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3.4竣工退场13.4.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后10日历日内退场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历日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日历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日历日内完成审批并报送第三方审核部门审核,第三方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日历日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4最终结清34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肆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日历日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日历日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日历日内完成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查。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L。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结算价经相关审核部门审核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交审定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后,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日历日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5.3保修15.3.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5.3.2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若承包人收到水、电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24小时)。35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日历日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因为延期开工发生的损失(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以应付而未付的合同价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照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款的10%赔偿承包人(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损失(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损失(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日历日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款,且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内未能完成档案验收或竣工备案证明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价款的10%计算作为承包人违约金。(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更换材料和设备的费用并承担损失;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同等价值进行处罚。(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并按照修复费用的30%计算承包人违约金:(4)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内未能完成档案验收或竣工备案证明的,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直到承包人配合发包36人完成档案验收及竣工备案证明,同时按照结算总价款的2%计算承包人违约金。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费用,费用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级以上的地震:(2)12级以上台风:(3)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以厦门市级政府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日历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20.争议解决20.1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20.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其他事项的约定:20.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20.2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7(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签字/签章)签订日期:21022年7月3日签订日期:2070年9月30日3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承包人(全称):福建省坤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本项目保修期2年,防水工程5年:2、质量保修期限以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3、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承包人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相关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保修金不足以抵扣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进行追偿。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在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项目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可直接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人追偿5、因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39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承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采购而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如属发包人采购,承包人曾提出质量异议而发包人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承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项目使用年限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8、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发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9、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承包人同意由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配合发包人与业主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承包人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发包方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协商处理的,则承包人同意委托发包人全权处理赔偿事宜,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赔偿金由承包人承担,并授权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1、本工程双方约定预留工程结算审核结论总价款3%的工程质量保修金。2、自第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至两年期满,经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无缺陷后,发包人应将预留质量保修金全额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如因承包人责任由发包人垫付维修费用,应从质量保修金中扣回。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实际保修费支出超出保修期押金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质量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后,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缺陷维修责任,承担维修所发生费用及损失赔偿责任。3、发包人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返还4、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5、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承包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发包人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五、保修程序40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建造师马肖明(联系电话:15259249487)为保修负责人。2、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甲方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发包人处留存的电话录音为准。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甲方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3、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发包人:项目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有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费。如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4、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承包人已履行了保修义务。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6、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六、其他1、发包人指定其“办公室”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3、本保修书经承、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双行约定。任何一不得擅自军除本保修书、(盖章页)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0年月30日2022年月3日4G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维修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