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采购合同公告(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2022)



关于其他资产评估的定点采购馆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5618923952022201
二、合同名称:关于其他资产评估的定点采购馆合同
三、项目编号:1451595000000176625
四、项目名称: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定点采购馆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
地 址:上海
联系方式:13918703780
供应商(乙方):上海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方式:6358243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主要标的名称:上海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标项二
主要标的名称:【服务项】计费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单位‰】
数量:1000.00
单价(元):9.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
9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09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09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SKM_C30822093010580.pdfSKM_C308220930105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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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受托人:上海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约定书确认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上海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就其所委托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一、评估目的、范围和基准日(一)评估目的:确定待处置报废资产的残余价值,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处置资产提供参考意见。(二)评估对象和范围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拟处置的报废资产。评估范围是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拟处置的报废资产。本次评估资产共计61项,账面原值1.063.316.00元,账面净值239.7元。其中:通用设备26项,账面原值299.693.00元,账面净值0元;专用设备5项,账面原值733731.00元,账面净值0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30项,账面原值29.892.00元,账面净值239.7元。(三)评估基准日:2022年9月8日。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一)委托人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无约定划“/”)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三)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第1页共4页用资产评估报告(四)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当资产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假设条件、遵循的原则与依据等发生变化,以及发生期后事项影响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对资产评估报告调整后方能使用。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报告使用人不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一)受托人责任与义务:1.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2.受托人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人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产物资管理上有重大缺陷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委托人,并有权要求委托人对此做出书面解释或进行相应的处理。3.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评估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将该资料提供给委托人(除提供给有权审核评估报告的部门)以外的第三者。4.受托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评估工作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委托人未能提供评估所需资料,使受托人未能履行合同的;或委托人提供资料失真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评估业务费用照常收取。5.受托人应在资产评估报告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书面评估报告书壹式叁份。资产评估报告提交的最后日期:2023年3月31日(未约定划“/”)。(二)委托人责任与义务:1.委托人应当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人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2.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有关人员应对受托人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文件、会计记录、财产物资清单、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3.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4.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第2页共4页四、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法(一)本项目服务费用为(人民币)9.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由委托人负责向受托人支付。(二)一般支付时间及方式:上述服务费用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支付。一般采用银行票据支付或银行转账支付。(三)如资产评估项目具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评估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时,委托人应该的情调整服务费用(四)支付方式其他约定(未约定划“/”):1五、业务委托合同的变更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订立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由于相关事项需要对本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变更时,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六、中止履行和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情形(一)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共他相关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二)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人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王(三)因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资产评估机构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人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四)委托人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七、争议的解决与违约责任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判决或申请仲裁,申请解决争议的地点应选择在受托人所在地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页共4页八、合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署后生效,并在约定事项全部完成日之前均有效,但自合同签约日起最长不超过壹年。九、补充条款: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上海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567弄7号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海路8号16楼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02年9月5日签订日期:22022年第4页共4页关于其他资产评估的定点采购馆合同,关于其他资产评估的定点采购馆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合同第一部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上海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提供服务:1.合同编号:11N56189239520222012.项目名称:3.服务类别:资产评估服务4.服务内容:序号采购编号货物名称规格描述数量单价(元)合计(元)10122-02152上海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服务-1(次)0.000.002-【服务项】计费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单位‰】-1000(‰)9.009000.00总价(元)总价(元)9000.009000.009000.009000.009000.00其中国库资金支付(元)其中国库资金支付(元)9000.009000.009000.009000.009000.00自筹资金支付(元)自筹资金支付(元)0.000.000.000.000.005.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整),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6.服务地点:上海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淮海中路567弄7号7.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期次支付金额(元)支付比例(%)19000100.008.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无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评估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条件;2.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等;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五、本合同的资产评估业务自工作日09:00~17:00开始实施,终结。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托人(采购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单位名称: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地点:上海1/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上海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联系人:倪春燕联系电话:63582436受托人(定点中标人):上海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盖章)上海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地点:上海上海市黄浦区上海市黄浦区北海路8号福申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上海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项目联系人:倪春燕评估项目联系人电话:63582436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住业大厦支行银行帐号:98580154740000245签订时间:2022-09-05合同签订地点:上海第二部分合同条件第二部分合同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评估业务和聘用从事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受托人”是指承担评估业务和评估责任的一方。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的被评估单位及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其他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评估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评估有关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评估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评估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评估工作计划、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时间实施评估业务、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评估报告。第五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评估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随意更换履行本项目确定的评估项目负责人,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所有委托人或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评估结束后均应归还。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督促、协调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评估业务有关的资料。2/4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协调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协调。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评估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评估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1、受托人在评估业务过程中,如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受托人在评估业务过程中,有权对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受托人在评估业务过程中,有到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现场了解情况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评估业务专业人员不按评估业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较差,不能有效与委托人配合并履行其评估业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评估业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托人的责任受托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受托人的工作期即评估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评估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受托人在工作期内,应当履行评估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评估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对所出的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向委托人负责,由于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委托人工作偏差或失误,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评估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评估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但酬金不变。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双方同时应对已完评估工作的资料、报告、报酬等进行交接。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受托人由于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需要对第三方进行整体延伸评估,由此而增加的执行评估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评估业务的酬金评估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评估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评估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评估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3/4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评估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其他他第二十八条因评估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评估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评估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评估业务专业人员不应接受评估合同约定以外的与评估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资产评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