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硬化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凌云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2022)
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56906670920221401
二、合同名称: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BSZC2022-C2-270228-GXHF
四、项目名称: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凌云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
地 址: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苑小区422号
联系方式:0776-7613603
供应商(乙方):广西豪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五指山小区181号
联系方式:1997760288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931081.58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本项目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硬化等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60日历天项目经理:张宏刚执业证书信息:桂 245141439640
2.合同金额(元):931081.58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0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10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pdf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pdf
广西宏峰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成交通知书广西豪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凌云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的委托,我公司就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项目编号:BSZC2022-C2-270228-GXHF项目采用竞争性碳商方式进行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碳商,经碳商小组评审,采购单位确认,贵公司为成交人,其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壹仟零捌拾壹圆伍角捌分(¥931081.58元),合同履行期限:60日历天。请贵公司接此通知书后在二十五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竞争性碳商采购文件要求跟竞标文件承诺履行完合同在办理成交手续时,请按照竞争性碳商采购文件规定向招标代理单位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特此通知。采购单位联系人:周靖翔联系电话:0776-7617567采购单位:凌云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采购代理单位:广西宏峰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9月27项目编号:BSZC2022-C2-270228-GXHF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凌云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承包人:广西豪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录一、合同协议书二、廉政合同三、工程质量保修书三、通用合同条款五、专用合同条款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凌云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承包人(全称):广西豪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工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2.工程地点:凌云县沙里瑶族乡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2022年第二批以工代账资金,5.工程内容:本项目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硬化2.664公里,涵洞和错车道建设等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0月8_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2月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壹仟零捌拾壹元伍角捌分(¥931081.58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张宏刚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5)中标通知书(如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2年10月8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凌云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三份此页为签章页:发包人:凌云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公章)承包人:广西豪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共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苑小区422号地址: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五指山小区181252办公室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郑周军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6-7613603电话:0776-2829772传真:传真:0776-2829772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号:号:600612010127790862账账年月日年月日二、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名称)的发包人凌云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竞标人广西豪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赔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子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监督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失效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凌云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承包人:广西豪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案(签字)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凌云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承包人(全称)广西豪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质量问题,付清扣除的工程保修金,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即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5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维康,贵然包人组织验收。5、质量保修期为壹年四、保修费用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3%。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甲方在应付款中扣出的质量保修金,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将保修金(不计利息)退回乙方。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乙方接到甲方保修通知书在5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甲方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从保修金中扣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项目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完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凌云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承包人:广西豪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签字)(签字)2h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实施期间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认可,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土石方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成交价/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无信息价和无定额可套的,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证,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2)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等有关单位审定为准。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10.4.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10.4.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10.4.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0.4.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1810.4.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10天内审查完毕。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10天内审批完毕。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按工程量清单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按工程量清单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工程量清单。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待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以下条款执行。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材料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因征地拆迁影响及重大设计变更等发包人的原因,在招标后延迟开工或中途停建重新复工的施工工期内,主要材料涨跌的调整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其它:无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以外的其他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进场开工后支付预付款30%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让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1)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及监理签证支付工程款,项目进场施工可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完工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含已支付的);待竣工验收达20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审计等有关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至100%(无息)(2)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填写。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工程量计量报表:2进度付款申请单③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5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无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2.4.6条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21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3.2.2条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合同条款13.2.2条执行。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13.2.2条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1%支付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13.3.1条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3.3.3条执行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百色市相关政策执行22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6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通过结算审核后5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2.4.2条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的规定,本项目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预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扣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23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延期付款协议须经财政部门认可(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8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1、本工程具体分项工程完成时间应服从发包人的总体要求,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措施或无法按工期完工或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部分分项工程指定第三方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丛和配合:此分项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10%的管理费;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2、承包人未按照程序报验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工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在发包人履行书面告知程序(监理签发)后,于最近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3、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发布的各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赔偿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上报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24天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上报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维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维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25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投保施工人员的人身事故保险,该保险应不属于储蓄险等还本险。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办理18.3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19.争议解决19.1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20.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合同条款203.1条执行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20.3.1条执行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20.3.1条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无20.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19.2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21.2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商定。22.劳务报酬发放乙方按照以工代账的方式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到项目施工中,劳务报酬严格按照不低于中央资金20%的比例发放。广西宏峰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成交通知书广西豪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凌云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的委托,我公司就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黄家坡至黄家坨道路硬化工程《项目编号:BSZC2022-C2-270228-GXHF》项目采用竞争性碳商方式进行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碳商,经碳商小组评审,采购单位确认,贵公司为成交人,其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壹仟零捌拾壹圆伍角捌分(¥931081.58元),合同履行期限60日历天。请贵公司接此通知书后在二十五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竞争性碳商采购文件要求跟竞标文件承诺履行完合同在办理成交手续时,请按照竞争性碳商采购文件规定向招标代理单位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特此通知。采购单位联系人:周靖翔联系电话:0776-7617567采购单位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项日爱采购代理单位:广西理有限公司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硬化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