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采购合同公告(伊吾县自然资源局2022)



伊吾县前山乡S302省道沿线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73444450820222001
二、合同名称:伊吾县前山乡S302省道沿线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XJZYZB2022-H045-01
四、项目名称:伊吾县前山乡S302省道沿线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伊吾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新疆省哈密市伊吾县政府3号楼
联系方式:15276922057
供应商(乙方):哈密大地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建国北路174号院
联系方式:1364990199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伊吾县前山乡S302省道沿线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 数量:1.00 单价(元):942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伊吾县前山乡S302省道沿线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服务要求:国家验评标准规定的合格及以上标准服务时间:2022年10月30日服务标准:国家验评标准规定的合格及以上标准
2.合同金额(元):928657.34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按合同规定,按合同规定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08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JSGC202208-026 伊吾县前山乡S302省道沿线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1)(1).pdfJSGC202208-026 伊吾县前山乡S302省道沿线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1)(1).pdf

SGC202208-026合同编号:XJZYZB2022-H045-01伊吾县前山乡S302省道沿线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项目合同书伊吾县自然资源局二零二二年八月甲方:伊吾县自然资源局地址:邮编:839300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局长乙方:哈密大地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哈密市建国北路174号邮编:839000电话:0902-2252355传真:0902-2252355法定代表人:路魏魏职务:总经理根据《民典法》和项目公开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标的概况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中标并承担伊吾县前山乡S302省道沿线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第二条项目任务技术指标与质量要求(一)项目任务要求。详见项目招标文件和甲方审查认定后的项目设计书(二)项目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按项目招标文件执行。其它特殊要求地工按照项目设计书和项目设计审查意见书执行。(三)项目工作周期:2022年8月-2022年10月30日,其中:8月31日前完成设计评审工作:9月25日前完成项目初验;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如在规定时间完不成工S7P作任务,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四)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遗书及对投标人的澄清答复均构成本《项目合同书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应根据甲方审定的项目设计书组织项目的实施(二)甲方有权对项目的工作进度、质量、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乙方有义务解答甲方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合理询问,并按甲方有关项目管理要求按期编报项目进展情况、提供项目财务统计等相关资料,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四)甲方应按确定的项目中标价向乙方拨付项目进度款:乙方应遵照甲方规定及要求,保证项目经费合理使用,接受甲方的监督与审计,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五)乙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在施工工作结束前应按要求提前7天向甲方提交野外验收申请报告,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技术与质量标准和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六)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后,乙方应按照甲方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提交成果报告供甲方审查。(七)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证安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八)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大力推进绿色勘查,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破坏,项目实施过程要实现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并对受扰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九)经甲方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进行返工或重新工作,返工或重新工作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返工或重新工作后经甲方验收仍不符合工程任务要求或无法达到约定的合格标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不免除乙方给甲方带来损失的赔偿责任(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十一)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列项目转包给第三方。第四条项目价款及其支付与结算(一)项目价款包括中标设计任务书中确定既定任务的全部价款。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治区财政出资,项目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玖拾贰万仟陆佰伍拾柒元叁角肆分整(人民币928657.34元)(二)甲方根据认定的项目设计书的项目价款、年度预算和工作任务,向乙方分批拨付项目进度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项目价款的50%项目野外验收合格后支付30%提交最终成果资料评审通过后支付20%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三)乙方在项目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四)甲方对乙方预(结)算文件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五)乙方按项目中标价的5%向甲方出具履约保函(银行/商业保函),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汇交全套成果资料后出具书面材料由担保银行退还乙方。第五条成果和资料的保密与归属(一)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原始资料、成果报告、数字化成果归甲方所有。(二)乙方应对项目所获得的资料及最终成果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向第三者披露或提供,也不得接待第三人查阅原始记录、图片和实物等。(三)凡涉及本合同成果的原始资料,其成果报告在甲方未向社会公开发布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以任何形式发表或披露。(四)乙方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和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向甲方汇交地质资料。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签章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二)在项目实施中,如遇突发情况,为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乙方可先采取合理措施,并将突发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时通知甲方。如需甲方确认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依据,供甲方审查;甲方审查同意后,应向乙方提供确认意见。(三)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地质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变更项目设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协商并补签书面协议,此书面协议是本台同的组成部分。(四)因地震、狂风、暴雨、大雪、冰霍和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五)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利(六)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项目竣工手续办理完毕并按规定完成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甲方应将应付乙方的项目款全部付清,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即告完成和终止。第七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一)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返工及合同终止,由甲方承担责任。(二)乙方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款以及擅自出包工程或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或暂停向乙方的拨款,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合同(三)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可扣取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四)乙方未按设计或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做和完成工作。(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7项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或解除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六)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所有资料成果应真实可靠;否则,甲方有权追回项目款,解除合同并追究赔偿责任。(七)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关证明后,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新疆哈密市或伊吾县。第九条合同附件合同签署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项目设计书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甲方对该项目设计书的审查意见将作为附件构成该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条其他(一)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组成押分,具有同等法律力。甲方:伊吾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时间:2022年8月9日签字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吾县乙方:哈密大地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字时间:2222年8月9日签字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吾县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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