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消防车采购合同公告(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2022)


一、合同编号: YXC22-156
二、合同名称: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国产消防车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GPCGD22B800HG012F
四、项目名称: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2022年消防装备采购项目三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 址: 中山市东区永安一路10号
联系方式:13924950633
供应商(乙方):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编钟大道15号
联系方式:0722-32599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2022年消防装备采购项目三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优化装备配备结构,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105000
合同金额: 110.5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签订:3个月。地址: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09-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10-12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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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国产消防车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2022年消防装备采购项目三合同编号:YXC22-156签订地点:广东中山二〇二二年九月甲方: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乙方: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编号为GPCGD22B800HG012F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甲方向乙方订购如下货物及相关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1.合同货物清单序号货物名称产地及品牌型号规格位心量单价(元)小计(元)使用单位抢险救援消防车湖北随州、新东日牌YZR5140TXFJY30/1611050001105000中山合计总价RMBY:1105000.00元合计总价RMBY:1105000.00元合计总价RMBY:1105000.00元合计总价RMBY:1105000.00元合计总价RMBY:1105000.00元合计总价RMBY:1105000.00元合计总价RMBY:1105000.00元合计总价RMBY:1105000.00元会2.合同总价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零伍仟元整,即RMBY:1105000元,合同总价包括货物的全部价款、税费、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邀请甲方实地考察生产进度及出厂前验收、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检测、保险的一切手续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以及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其他各项有关费用(办理免税进口部件的进口环节税和关税除外)。甲方不再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本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合同总价为准。3.合同组成技术规格、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货物的特定信息详见合同附件。签订合同时乙方需提交技术规格书(中文)、清晰的外观照片、车辆设计三视图和随车器材、工具、零配件清单等作为本合同附件。所有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解释的顺序除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4.技术要求4.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以及甲方采购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等约定标准:甲乙双方如遇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相关国家或行业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须获得授权才可使用的,乙方应确保甲方获得该授权,且保证甲方在使用的全期间内,均为有权合法免费使用)。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同时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0.3条约定向乙方追究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4.3.进口部件必须具备有效的原产地证明、报关手续、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口渠道证明。4.4.合同货物上均应标有铭牌(内容包括:制造商、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5.合同货物交货及验收5.1.交货期5.1.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月内交货。5.1.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5.2.货物验收5.2.1.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自行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按要求填写《装备物资验收申请表》交至甲方,甲方收到申请表后组建验收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时填写《消防车辆现场验收记录表。5.2.2.货物验收时,乙方必须向甲方验收小组提供货物全额发票、合格证及相关检测证明资料,并司时向甲方设立的维修中心提供1套完整的操作、维修技术资料,包括整车操作使用说明书及光盘(中文)、底盘使用说明书及光盘(中文)、整车操作维修手册(中文)、底盘操作维修手册(中文)。5.2.3.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和《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救援装备验收办法(试行)(见附件)有关消防车验收程序、内容、标准进行。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不予顺延5.2.4.货物在运输和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安排换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不予顺延。5.2.5.乙方交货时应将货物的配置清单、用户手册、保修手册、原厂保修卡、产品合格证、资料及配件、随车工具、进口货物和部件的商检证明、合法进口渠道证明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具体内容见本合同6.2条)、软件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资料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必须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5.3.双方签订验收调试合格报告书之前的所有保险费用和派往甲方进行服务人员的人身险和其他有关险种,以及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5.4.甲方有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付货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等情况,导致甲方拒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解除方式包括不限于书面、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起15日内到达货物存放现场与甲方进行货物交接。否则,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5.5.验收期:双方一致约定,首次验收不合格后,乙方应积极调整,补救,乙方可在首次验收不合格后60日内再向甲方申请复验,乙方不申请或复验超过3次(含3次)仍不合格或首次验收不合格后60日内仍未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6.1.乙方保证其自身具有销售、供货资格,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销售资质的情况,包括不限于地区独家销售权,产品独家销售权等,且货物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货、全新且未使用过的,所有权无瑕疵(即不存在资产抵押或其他可能影响货物所有权的事宜),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要符合本合同相关规定及标的物所附的合同第3条所包括的资料齐全。6.2.乙方应于验收后向甲方提供项目各项详细验收报告和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包括完整的软、硬件技术资料(含纸介质和光电介质),进口货物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6.3.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货物原厂家承诺的质量保证。乙方及货物原厂家应保证车辆在正常行驶状况下的安全性,而无安全隐患。乙方及货物原厂家应保证车辆的剩余保修期不短于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所有《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使用书》所载明的安全装置都处在有效的使用状态6.4.交货后,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操作及维护培训直至甲方人员学握相关技术为止,主要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普通消防车辆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新型车辆、特种车辆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按甲乙双方协商安排。培训后形成培训记录,记录应包括培训项目和参加人员等信息,并由双方签字存档。6.5.免费质保期:乙方提供整车(含车内和改装设备)3年的质保服务,质保期白甲乙双方代表在货物交付后的验收合格报告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全部货物进行上门维修和维护,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提供至少一次免费上门首保服务。质保期内非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货物质量及安装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修、包换或包退的零部件等设备,从修、换后且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起算质保期。6.6.保修期:质保期后,由乙方提供不少于7年的免费保修服务。保修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乙方只收取材料成本费,不再额外收取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负责免费保修:(1)甲方不按照乙方提供的正确方法使用而引致货物故障损坏:(2)甲方擅自改装货物(3)各种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坏。6.7.终身维护期:货物交付使用后以书面形式承诺维修服务,实行正常服役期内终身维护,维续为底盘和上装提供维修、零配件供应等服务,提供终身维护期内的周转备品保障服务(关于所采购货物本身随同配备的备品备件及器材的价格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不再额外收取费用:乙方需保证所能够提供使用的备品备件属于经过合法授权的,确保备品备件产权归乙方所有,并确保在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完整享有该备品备件的产权),人工保修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乙方只收取材料成本费。乙方必须提供7*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保证在接到甲方故障报告电话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遇不可抗力,不能按规定到达维修地点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终身维护期内,乙方应负责货物运行的稳定性。如乙方未能及时响应,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2000元/次,累计计算),且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第三方处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8.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寿命周期的主要耗损件、易损件及更换总成的目录和年度价格清单,且保证供应价格符合市场价标准,如甲方向乙方单独订购零配件,乙方应给予甲方一定的优惠。国产零配件的供应时间不得长于10天,进口零配件不得长于30天。6.9.乙方应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因货物发生质量问题需要成批召回维修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提供各用替代货物供甲方临时使用,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重大质量问题,必须按照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退货、更换等,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6.10.乙方应建立质量跟踪档案,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向甲方进行现场(或电话)回访,每年不少于一次巡检和培训,以保证货物的正常高效使用,并保存售后服务情况记录及甲方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如乙方已与甲方设立的维修中心签订了售后服务协议,乙方至少每半年与维修中心开展一次技术交流活动,并采取派人现场培训或入厂培训的方式对维修中心员工进行技术培训。6.11.依据法律规定或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断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依据,无需鉴定;确需鉴定的,由乙方按甲方要求送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乙方拒绝送检的,甲方可自行送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以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6.12.乙方必须在甲方所在地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包括不限于维修办公场地,并具有取得授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零配件库存。且乙方委托授权甲方维修中心,对本项目销售的产品进行维修保养工作。6.1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为甲方的联勤联动单位,应提供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存储、应急供应、售后响应和技术保障等服务。可建立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等应急调运与配送机制。遇有重大灾害事故处置,要快速响应,选派素质好、业务精的人员进行应急供应、技术保障,提供技术支持、现场抢修等应急服务。甲方仅承担上述行动中产生的灭火药剂的费用以及消防装备器材损耗(如有)的维修费用。6.14.技术成果归属: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新的技术成果的(双方先应根据惯例常识判断是否为新产生,不能对判断结果达成一致的,则按照未获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即为新产生的标准适用),其相应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未征求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及相关信息,否则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另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且不限于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致使需对第三方承担的不利责任等,以及甲方的相关维权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律师费(具体金额不超过甲方住所地律师收费指导标准的2倍)、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交通费、公证费、误工费等)。7.付款方式本合同的每笔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如下:7.1.履约担保金: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委托银行向甲方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金。履约保函应为独立且不可撤销的保函。履约担保金为合同总金额5%价担保期限至乙方提供验收调试合格报告书(加盖验收单位公章)之日止7.2.预付款:甲方收到乙方委托银行向甲方开具的履约担保金保函及合同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交货并验收合格后抵作货款)。7.3.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交付、验收合格后(交货时同时提供机动车发票及整车台格证等上牌资料),乙方凭以下资料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甲方在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1)合同(2)乙方开具的全额正式发票(3)最终验收调试合格报告书(加盖验收单位公章)(4)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如投标时响应提供,须与投标文件一致)、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如投标时响应提供,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合格证等其他甲方要求的材料7.4.乙方谅解并明确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财政支付管理流程及预算下达的时间,如有延误,支付期限自动顺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8.保密条款8.1.未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涉及货物的任何保密资料透露或以共他方式提供给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或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拷贝或抄写。8.2.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的甲方秘密(包括业务信息在内、技术资料、工作信息和政府数据等),同样负有保密责任。8.3.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保密期限:永久(除非甲方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8.4.如乙方未能履行保密义务造成泄密的,甲方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因乙方的泄密行为导致甲方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甲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9.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它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克服的技术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9.2.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天内将无法克服的技术因素书面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乙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供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如不可抗力无法消除,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均不互相索赔。9.3.进口部件或附属设备及备品、备件由于出口国限制出口导致不能供货、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采购项目不能继续实施,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9.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如系因违约而遇上不可抗力,违约方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违约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10.违约责任10.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由于甲方为实行财务预算制度的单位,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起付款审批申请的,甲方无须承担款项实际到账延迟(如有)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延期交货的理由10.2.乙方未能在交货期内交货,逾期不超过100天(含本数)的,以每逾期1天向甲方偿付未交付货物总价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100天(不含本数)仍未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不限于书面、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之日起10天内退回预付款,并支付合同未交付货物总价20%的违约金。逾期未付(包括退回款项及支付违约金)的,应承担利息(以LPR一年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上述赔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提出索赔。10.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未能在验收期按期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以通知发出为准,通知方式包括不限于书面、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0天内退回预付款,并支付合同未交付货物总价20%的违约金。逾期未付(包括退回款项及支付违约金)的,应文6承担利息(以LPR一年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上述赔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提出索赔。210.4.如乙方拒不缴纳上述违约金,甲方可直接扣除履约担保金,同时提请财政部门将乙方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10.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同时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10.6如果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的变化、采购关联单位政策的调整等,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实际交货时间应扣除因甲方原因所延误的时间,乙方的相关违约责任按扣除后的交货时间计算。10.7.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启动资金支付流程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如因政府财政支付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甲方不承担责任。10.8.对于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甲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子以等价赔偿或者补偿。10.9.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内约定的内容执行,如没有特别约定或约定未详尽,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补充违约责任均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未支付的费用不予支付:同时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包括且不限于合同顺利履行时甲方可得的预期利益、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致使需对第三方承担的不利责任等。以及甲方的相关维权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律师费(具体金额不超过甲方住所地律师收费指导标准的2倍)、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交通费、公证费、误工费等):同时另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10.10.履行本合同及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补充协议等)过程中,发生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向甲方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退回预付款、支付违约金、承担利息等)情形,均为甲方有权在未付款项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11.合同解除和终止11.1.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在30天内仍未能改正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11.2.本合同履行完毕,自然终止。12.法律诉讼12.1.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12.1.2.种方式解决12.1.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1.2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12.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有争议部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13.通知与送达13.1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涉及各类通知、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作出如下约定13.1.1甲乙双方确认以下送达方式(1)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地址:(2)乙方地址: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编钟大道15号联系人:魏克娇联系方式:17371545676邮箱地址:312385209@qq.com甲乙双方确认,上述送达方式真实有效。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知,均应以上述约定送达方式为准,否则无效。13.1.2任何一方上述任一送达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ES特快专递的方式按本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变更方承担。13.1.3以上通知及送达的认定(1)若当面递送:以收件方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2)若以EMS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递送:无论收件方是否有签收,自该等文件投邮之日起的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3)若以电子部件、短信方式递送:以留存在发送方电子设备当中的发送成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4)如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最早的送达为准。13.1.4.甲乙双方确认前述送达方式亦为双方解决争议时接收法院、仲裁机构的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书之送达地址。13.1.5.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因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14.廉洁、反赠赔条款14.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购赔专项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的政策规定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反商业购赔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服务中的反商业赔赔工作。14.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本项目采购相关的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双方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项目管理规章制度14.3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商业购赔和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14.4双方或任何一方与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不得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服务质量等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14.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插手项日活动谋求不正当利益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单位行赔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14.6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主张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时要求乙方退回违法所得。甲方有权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纪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5.其他15.1.本合同采用语言为中文,若被译成多语言版本的,以中文版本约定优先。15.2.本合同一式柒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陆份,乙方壹份。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期为准。15.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义务。合同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且双方签订的书面变更协议不得影响主体合同的实质性。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擅自变更合同的一方承担。15.4.本合同或本合同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内关于货物的技术规格、性能指标、培训计划及售后服务方案涉及的包括不限于期间、数量、标准等因素的,以有利于采购项目的实施为准,本合同及相关配套文件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15.5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相关的招、投标文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乙方(盖章):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移扬乙方代表(签字)甲方代表(签字)地址: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编钟大道15号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永安一路10号邮政编码:441300邮政编码:528400电话:0722-3259999电话:传真:0722-3259999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随州开发区支行开户银行:开户账号:4200181365105919999开户账号:202年9月26日202年9月2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消防车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中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