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采购合同公告(宁国市国新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2022)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标段/包/标的物名称
合同甲方名称
合同乙方名称
合同金额
金额单位
合同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质量要求

NGS-GC-GK-2022071
安徽省宁国市高铁南站站前广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国泰路、创新路(开创路)、胡乐司路工程监理合同
安徽省宁国市高铁南站站前广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国泰路、创新路(开创路)、胡乐司路工程监理
宁国市国新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241,302.1

2022-10-13
270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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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办理时间:0天1小时24分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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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安徽汇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提交时间: 2022-10-13 16: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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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2022-10-13 17:58:44
办理用时: 0天1小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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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高铁南站站前广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国泰路、创新路(开创路)、胡乐司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宁国市国新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安徽省宁国市高铁南站站前广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国泰路、创新路(开创路)、胡乐司路工程监理;2.工程地点:国泰路、胡乐司路、创新路;3.工程内容: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宁国市高铁片区,高铁南站站前广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国泰路工程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为46米,为城市主干路。本次施工图设计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缆线管廊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箱涵工程、照明工程及绿化工程,设计起点为顺接前期中铁四局设计院设计道路,桩号为K0+241.716,终点为双龙路,终点桩号K1+221.735,全长1232.623米。高铁南站站前广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胡乐司路工程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为城市次干路。本次施工图设计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箱涵工程、照明工程及绿化工程等,设计起点为站前路,桩号为K0+000,终点为凤形路,终点桩号K1+725.525,全长1725.525米。高铁南站站前广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路(开创路)工程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为25米,为城市次干路。本次施工图设计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及绿化工程,设计起点为独山路,桩号为K0+007,终点为胡乐司路,终点桩号K0+873.86,全长901.58米。本项目为国泰路、创新路(开创路)、胡乐司路工程监理。;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159141295.11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文件;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李志立,身份证号码注册号:41009042。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施工中标费用的百分之零点柒捌元(施工中标费用的0.78%元)。包括:1.监理酬金:1241302.100000元。2.相关服务酬金:无。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无。(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无。(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无。(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无。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22年09月26日始,至2023年06月26日止。(工程施工前期工作开始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全过程项目监理服务)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2年10月12日。2.订立地点:宁国市国新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3.本合同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4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大学科技园A1楼16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37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0564-337793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无。A-2设计阶段:无。A-3保修阶段:竣工验收至保修期满期间的相关监理服务。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无。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1开工前2.工程勘察文件1开工前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开工前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开工前5.施工许可文件1开工前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监理人员及设备配备一览表序号姓名年龄职称拟任职务执业资格1李志立39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胡亚军44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3张斗忠54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4宋涛31助工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5陈顺凯26助工监理员监理员6欧阳洋35助工监理员监理员合同补充条款一、监理合同价款与监理决算价款:施工合同价款乘以中标费率做为监理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只作为每次支付监理费用的依据。监理审计决算价依据施工工程审计决算价乘以中标费率确定。二、监理人的项目监理人员及组织机构必须是招标时所报人员及组织机构,且不得更换。在工作时间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工程周例会,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时到会主持。对处理诸如安全、质量等重大专题会议,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会。监理人员按照《宁国市施工现场关键人员IFA网络考勤制度》及“监管[2021]14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识别考勤的通知》”进行考勤。否则委托人有权根据违约情节轻重给与违约处罚。三、监理费用、支付时间和方式:1、监理费用=1241302.100000元2、支付时间和方式: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每月按已支付工程进度款乘以监理中标费率计算,支付监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监理合同价的80%;待项目完成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报告审定价乘以监理人中标费率的97%,其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争议付清余款(不计利息);如承包人采用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四、监理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规定数额的履约担保。若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将被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监理人须向委托人偿付履约担保1%的违约金。五、监理人向委托人交纳中标合同价的10%做为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六、委托人将工程施工全过程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控制和管理,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开展工作。七、委托人须切实履行招标文件所有要求,并作出承诺。八、对监理人考核制度及监理人违约处罚细则1、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书中报送的人员一致。若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如监理机构擅自更换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按下列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罚:1.1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违约金1万元/次;1.2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设有),违约金5000元/名/次;2、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现场工程师将对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委托人现场工程师认为监理机构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有从事其他与监理工作相违背的活动,向委托人汇报,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进行更换,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服从。3、若监理机构拒绝按照委托人指令更换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或其主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总监和总监代表)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然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不履行,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监理人收到委托人邮寄的解除通知之日起即发生解除的效力)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行为,将视为监理机构违约:4.1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擅自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4.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机构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4.3监理机构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牟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4.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4.5未经委托人同意,总监擅离岗位;或监理机构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4.6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检查,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5、如发生上述4.1~4.5中任一情况,委托人可视监理机构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5.1人员缺岗的违约金:5.1.1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1000元/人·天5.1.2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论何职务)500元/人·天5.1.3监理员200元/人·天5.1.4连续3天以上的擅自缺岗,每天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承担违约金。5.2委托人可按签署监理合同时监理服务费的5%金额扣缴监理单位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委托人支付给监理单位的报酬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单位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的监理服务。5.3委托人在向监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仍未见其改进,委托人可以单方面终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6、监理机构应提供的设施与物品6.1监理机构为履行服务,需要提供适合监理工作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这些设施、设备的产权属监理机构,并由监理机构承担其使用费和维修费,监理机构已将此项费用列入施工监理费报价之中。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拟配置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中所列的内容提供设施与物品。7、为加强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和自身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由于监理单位管理不力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委托人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监理单位进行违约处罚,具体标准如下:7.1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每次除按合同专用条款赔偿损失外,另外以0.3万元以内的处罚;7.2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因质量事故导致结构安全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每次除按合同专用条款赔偿损失外,另处以0.5万元的处罚;7.3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或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每次除按合同专业条款赔偿损失外,另处以1万元处罚;7.4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每重伤1人,处罚1万;每死亡1人,处罚10万;7.5以上违约金在监理费中直接扣除。8、会议考核制度8.1项目总监迟到处罚300元/次,缺席处罚500元/次。如果项目总监因有重要事情不能参加会议,则必须请假,需经委托人主管工程师同意,否则按缺席处理;8.2总监代表迟到处罚200元/次,缺席处罚300元/次。如果总监代表因有重要事情不能参加会议,则必须请假,需经主管工程师同意,否则按缺席处理;8.3监理机构其它管理人员迟到处罚100元/次,缺席处罚200元/次。8.4上述违约处罚,在委托人发出违约处罚通知单以后,监理在五个工作日内直接交至委托人财务部门。如拒交违约金,委托人可直接从应付监理费中按处款金额的五倍进行索取,不足部分,监理单位另行支付。9、对监理机构监理期间的一些具体考核措施9.1对报审资料因审查不严而被委托人退回,处罚300元/次。9.2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不认真审查就随意签字,被委托人发现后,处罚500元/次。9.3各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签认后,进入下道工序前,委托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图纸或规范要求的处罚500元/次。9.4委托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发出的指令,监理机构拒不执行,处罚5000元/次。9.5对要求旁站监理而未执行的,处罚1000元/人.次;旁站不认真负责的,处罚500元/人.次。9.6因监管不力造成安全、质量隐患的,处罚2000元/次。9.7监理机构未按本制度、合同及管理过程中要求的时间提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月报》、《会议纪要》、回函等资料或内容不符合要求返工两次以上时,视情况对监理单位处以300元~4000元处罚。9.8抽查中发现监理机构未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验收规范、施工质量备案制等要求和程序进行监理的,每发现一项视情况对监理单位处以300元~4000元/次处罚。9.9在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师发现现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质量隐患,而监理机构未对以上情况给施工单位发监理通知的,对监理单位处以2000元/次的处罚,并要求监理机构马上发出整改通知,如监理单位拒不执行,除按5倍处罚违约金追加处罚外,监理单位必须更换相关监理人员。10、扬尘污染防治与安全文明施工10.1监督施工单位全面落实“6个百分百”:即施工工地周边围挡100%、物料堆放覆盖100%、出入车辆冲洗100%、施工场地地面硬化100%、拆迁工地湿法作业100%、渣土车辆密闭运输100%,施工单位未落实,监理单位无有效监督措施,按每处每次2000元处罚,监理单位拒不执行或3次以上未能执行到位,除以上处罚外,另计10000元处罚;10.2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等五个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细节,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情况,未落实督促要求或具体措施,按每处每次2000元处罚;10.3因安全文明施工或扬尘问题,导致项目被行业主管部门(环保)通报的,处不低于500元/次处罚,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通报的,处不低于1000元/次处罚,被省级主管部门通报的,处5000元/次处罚,被部委主管级部门通报的,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10.4施工现场周边应设围挡,围挡要严密,不缺挡,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因围挡不到位等措施导致人员伤亡,处不低于1000元/次处罚,3次以上,除以上处罚外,另处以10000元处罚。10.5施工场所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设置遮挡设施或容器集装并日产日清,未落实督促要求或具体措施,按每处每次1000元处罚。10.6当施工期间小区内需临时照明,线路要用绝缘电线沿墙或架设在专用电线杆架空敷设“三相五线”制,严禁架设在脚手架上。因临时照明安全措施不到位处2000元/次处罚.10.7现场内部道路畅通、平整、整洁,无坑洼积水,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保证污水不外溢。未落实督促要求或具体措施,按每处每次1000元处罚。10.8沟槽当天开挖、当天回填到位,保证沟内无积水、无塌方,做好沟槽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督促要求或具体措施,按每处每次2000元处罚。10.9在高、中考期间,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高、中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做好建筑工地的限制噪声音量和限时作业,违反要求的按每次1000元处罚。中标通知书宣城公共资源交易编号:NG-GC-2022-071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高铁南站站前广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国泰路、创新路(开创路)、胡乐司路工程监理(项目编号:NGS-GC-GK-2022071)于2022年9月14日,在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现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价施工中标费用的0.78%,质量达到合格,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招标文件要求标准,工期(服务期)工程施工前期工作开始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全过程项目监理服务(约270日历天)项目负责人李志立。请你单位收到本中标通知书后,于30日内到宁国市国新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20日公共资源交易说明:1、《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其内容不得变更,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中标通知书》一式四份,招标人、交易中心、代理机构、中标单位各一份。原交易原交易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