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2022)



【瓦房店市】【采购合同公告】2022年瓦房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服务采购项目A包合同公告

2022年瓦房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一、
合同编号:

二、
合同名称:

三、
项目编号:SJZB2022-0516-18

四、
项目名称:2022年瓦房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五、
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

六、
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35.4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

七、
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09月20日

八、
合同公告日期:

九、
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A包合同.pdf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A包合同.pdf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全称):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简称甲方)受托人(全称):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简称乙方)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2022年瓦房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服务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按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要求和合同约定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2022年瓦房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服务采购项目的工作;2.技术服务的内容农产品抽样检验检测(数量300批次)。3技术服务的方式:乙方在实验室深度检测的基础上,通过检测、分析,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4.分析报告服务:检测工作结束之后,乙方需要将自己所承担的所有检测项目的抽检结果,作出一个总体的分析报告(须附检测结果明细表)。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1.技术服务地点: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2.技术服务期限:2022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3技术服务进度:按甲方提出的进度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并提交工作成果。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同时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检测方法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方法执行。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满足委托人提出的进度要求:6技术服务成果的提交要求检测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范标准。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无。2.提供工作条件:无。3.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无。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结算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服务费为:采购预算总价354000元人民币,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所需成本费、人工费、取样费、设备使用费、税费等一切费用。最终结算价(不超过采购预算)以甲方审核为准。2.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完成年度检验任务且招标人验收合格,以入围单位各检测单项报价做为付款CAL单价,此单价乘以各单位实际完成检测项目的检测批次,经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财政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审计后,在不超出预算的前提下,根据审定值按年度支付。连分乙方须提供等额正规发票。二注:(1)投标人须在招标人要求检测项目完成的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如超出约定时间1天,则扣除本次检测费用的10%,依此类推。(2)结算时扣除因检测失误而引起检测变更产生的检测费、赔偿费。(3)实际付款时间以付款程序经财政审定通过后的时间为准,招标人不承担因延退付款包括利息在内的任何违约责任。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及研究成果:2.涉密人员范围:与本项目相关人员:3.保密期限:长期:4泄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乙方:1.保密内容: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及乙方提交的所有研究成果均属保密内容:检测工作内容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或提供,并应取得一切合理措施使其免于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避免形成不良影响。2.涉密人员范围:乙方及其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人员以及报告书的审核、批准人等乙方其他全部工作人员:3.保密期限:永久;4泄密责任: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义务,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赔偿。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项目条件有重大变更:2.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正式书面检测报ERVICE服务有告一式三份,不合格报告一式五份。十公司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大连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验收、检测标05准;3.验收的时间: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单发出后20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并于每周二上报一次检测结果4.及时报告:具备专业的检测队伍及科学的实验室体系管理制度,能够在抽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于规定时限分析、上报检测结果。5.分析报告:乙方在检测工作结束之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总体的分析报告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甲、双)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甲、双)方所有。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逾期提交检测报告,应当按照从逾期日开始每日以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二条约定,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并协助甲方处理直至达到甲方满意,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任何一项技术服务,逾期达15日或经甲方要求两次修改仍未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4.甲方无权自行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如有违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张永月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于凤娟为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2.及时沟通双方需求变化;3.负责项目的接口及联络。甲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不得变更项目总负责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联系人所做出的任何承诺、保证、签字确认视为乙方行为,均由乙方负责。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1.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无第十四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协商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项目一览表。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乙方须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六份,招标人三份、中标人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监督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9月20日(注:必须在监测工作开始前)合同订立地点: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人: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甲方受托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大连分公司(乙方公章)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住所: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区松岚街17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0411-85610195电话:0411-88179650传真:1传真:/开户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开户银行:连分行帐号:帐号:17690432050066454440注:该合同格式仅为主要条款、以最终双方签订合同条款为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