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 智能化采购合同公告(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2022)



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越溪乡“鲜在越溪”品牌运营中心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的合同公告

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越溪乡“鲜在越溪”品牌运营中心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的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6

一、合同编号:11N02968111220221601

二、合同名称: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越溪乡“鲜在越溪”品牌运营中心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NBCGNH[2022]020-1
四、项目名称: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越溪乡“鲜在越溪”品牌运营中心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
地 址:宁海县越溪乡越兴路1号
联系方式:0574-65367617
供应商(乙方):宁波为易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295号26层117-130(自主申报)
联系方式:1599023959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越溪乡“鲜在越溪”品牌运营中心智能化采购及安装 数量:1.00 单价(元):69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规格型号: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69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宁海县越溪乡,与装修配合同步进场,装修完工14天内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含卸货、搬运)。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0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10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越溪合同.pdf越溪合同.pdf

合同编号:WYHT22100910宁海县越溪乡“鲜在越溪”品牌运营中心智能化采购合同甲方: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乙方:宁波为易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宁海县越溪乡“鲜在越溪”品牌运营中心智能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CGNH[2022]020-1甲方: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宁波为易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碳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项目名称:宁海县越溪乡“鲜在越溪”品牌运营中心智能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CGNH20221020-1于2022年9月23日,在宁波市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碳商采购,经结果公告确定由乙方中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下述文件作为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a.竞争性碳商文件:b.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C.成交通知书:上述文件与合同若有不一致之处,优先次序第一应为合同、第二应为附件(附件的优先次序为c,b,a)。一、项目名称、服务期限、服务内容1.项目名称:宁海县越溪乡“鲜在越溪”品牌运营中心智能化采购项目2.服务期限:与装修配合同步进场,装修完工14天内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含卸货搬运)3.服务内容:越溪乡“鲜在越溪”品牌运营中心智能化采购及安装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陆拾玖万捌仟元(¥698000.00元)人民币。三、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1.交货期:与装修配合同步进场,装修完工14天内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含卸货搬运)2.交货方式:一次性交货3交货地点:宁海县越溪乡四、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金额:¥6,980元(大写:陆仟玖佰捌拾元整)2.履约保证金形式:电汇3.担保收件人账户名: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开户银行: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越溪支行账号:2310000019537744.履约保证金的退取:中标人完成合同履约后无息退还五、合同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人民币¥279,200.00元;产品到现场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人民币¥139,600.00元;项目整体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人民币279,200.00元六、完成质量要求1.服务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须经甲方同意确认。2.服务期间,乙方须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3.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所以损失由乙方承担。七、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质保期3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3.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4.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5.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6.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3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八、调试和验收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2/4货到后,甲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验收2.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4.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九、转包或分包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提供,不得转让他人;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甲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十、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十、税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一、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十二、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的千分之六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1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维续承担赔偿责任。3/43.除不可抗力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每逾期一天处罚2000元违约金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四、诉讼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十五、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补充协议、投标承诺、响应文件、竞争性碳商文件及补充执行。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地址:宁波市宁海县越溪乡地址:宁波市宁海县气象北路24弄7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0574-65576273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越溪支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宁波宁海支行帐号:231000001953774帐号:56100625801300000177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15600见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装 智能化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