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 验潮站工程建设采购合同公告(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2022)



一、合同编号: SCSMPC-2022_ZC-
二、合同名称: 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 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
地 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3号
联系方式:02084208042
供应商(乙方):广东基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新区第一小区A63号六楼601
联系方式:020849165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验潮站工程建设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建设规模为1个建筑面积为5*5的验潮室,验潮室平台大小为6.3m*7.0m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398049.49
合同金额: 139.804949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东莞市虎门镇珠江口东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沙角C电厂脱硫码头东侧水域 签订合同后120日内完成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10-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11-02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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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合同编号:SCSMPC-2022-ZC-承包人合同编号: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项目工程地点: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发包人: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承包人:广东基力建设有限公司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承包人(全称):广东基力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就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项目。1.2工程地点: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珠江口东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沙角C电厂脱硫码头东侧水域。1.3工程内容:建设规模为1个建筑面积为5.0m×5.0m的验潮室,验潮室平台大小为6.3m×7.0m;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4工程规模:具体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5结构形式:具体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6工程建设单位: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1.7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2.1合同履行期限:签订施工合同后120日历天内完成工程。暂定从2022年11月7日开始施工,至2023年3月7日竣工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以本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人发出开工令日期为准。合同履行期限总日历天数与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履行期限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履行期限总日历天数为准。2.2合同中的天或日,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或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2.3如果工程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而造成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合同履行期限予以顺延(1)重大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停工:(4)发包人书面同意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的其它情况。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履行期限延误,合同履行期限不予顺延,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赶工费用,并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3.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398049.4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捌仟零肆拾玖元肆角玖分,签约合同价为含税价,即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合同款项前,承包人需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337.12元(人民币叁任叁佰叁拾柒元壹角贰分),暂列金额为¥41364.23元(人民币肆万壹仟叁佰陆拾肆元贰角叁分)。3.2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3.3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发包人、承包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3.4本工程合同总价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包干。要求包图纸、包清单、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验收、包保修等的承包方式。3.5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的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承担由于任何风险产生的费用。第四条签订地点本合同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3号。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5.1发包人权利与义务5.1.1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5.1.2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有关施工文件。5.1.3发包人图纸提供的时间:合同生效后,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纸质版图纸一式三份。5.1.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5.1.5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5.1.6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该工程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5.2承包人权利与义务5.2.1承包人负责组织人员研究和熟悉施工图纸、按照施工总布置要求、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依照图纸施工。5.2.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程实际进度不满足计划进度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整改措施和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但这并不免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一切责任。5.2.3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施工调度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指令。5.2.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发包人相关的规定及制度。5.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持证上岗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承包人应将施工人员相关情况及证件复印件一并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备案。5.2.6承包人应对在保修期内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内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有权另行指定第三方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5.2.7承包人应对其工人(包括临时雇佣及分包方人员)购买工伤或意外人身保险,若承包人工人(包括临时雇佣及分包方人员)因工伤或意外事故造成发包人被追索并被判令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赔偿范围包括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5.2.8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并遵守发包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指令。5.2.9承包人须按照合同及发包人的管理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报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给承包人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第六条施工辅助设施6.1施工供水和供电: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6.2施工住房:承包人对其自建住房或营地(包括其它临时设施和场地)的安全负责,且需符合发包人现场的总体要求。第七条材料供应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水泥、商品砼、钢材、辅材等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并具有相关质量检定或合格证书。承包人材料的堆放和管理要符合发包人总体规划与要求,并对材料承担保管责任。第八条施工设施8.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设备由承包人提供并对设备安全性能负责,承包人设备进场应向发包人报备。8.2承包人设备停放与管理要服从发包人现场总体要求,承包人人员和设备不得随意进出无关区域和乱停乱放。第九条质量要求9.1质量要求9.1.1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验收规范及达到《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现行有效版本)、《港口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现行有效版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131-2012)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地方或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单项验收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标准或规范有修订或重新颁布,承包人应遵照执行。9.1.2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为质量验收评定标准。9.1.3工程竣工验收由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及发包人共同进行,由承包人编制竣工图纸及相关文件(此项费用不再向发包人收取),验收合格后以上各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9.2质量检查与验收9.2.1本合同工程范围内施工测量、检验、试验及砼试件制备由承包人负责(包括按规定填报资料及负责相应测量、检验费用)。9.2.2承包人须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入承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要求时,承包人必须在自检合格以后,及时申请发包人验收。承包人的施工必须经过发包人质检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验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人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以合同所列的标准或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为判断依据,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代表确认承包人施工为合格,不影响承包人因施工不规范、不合格而应承担的责任。9.2.3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合同履行期限应予以顺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合同履行期限由承包人承担。9.2.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合同履行期限均由承包人承担。9.2.5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9.2.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返工或修理,使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未进行整改,则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整改,并有权将发生的全部费用直接从承包人结算款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齐。9.2.7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暂列金额9.1暂列金额的用途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暂列金额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9.2暂列金额的确认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应就承包人实施暂列金额的用途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9.3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等材料,经监理人核实并签字盖章确认后,将所有材料报发包人。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11.1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工程所在地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沙角C电厂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遵守发包人、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沙角C电厂等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现场防护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1.2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操作规程、治安保卫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11.3承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承包人必须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11.4承包人必须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5发包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承包人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生产作出指导,并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其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1.6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保护用品和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救生衣、防尘面罩、雨衣、雨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格中。11.7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抢救伤员,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少损失,同时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发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合同履行期限由承包人承担。11.8承包人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9承包人应教育其施工及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服从工地各种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1.10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应保持自己生活区及施工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本合同工程完工退场时,要清理施工场地和生活住地的垃圾,保障环境卫生干净、整洁。11.11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遭受到财产或人员(包括承包人雇员、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其他人员)生命、健康损失,或承包人上述人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因此给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第十二条环境保护12.1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区域或有害因素等环境问题需要采取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时,承包人应提出安全、环境防护措施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2承包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控制,工业垃圾按照指定要求进行堆放弃渣,生产生活产生的废弃物分类收集,统一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危险废弃物/不可回收的废物/可回收废物分类收集、按规定统一处理。12.3承包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实行有效管理、专人负责,放射源实行有效存放,专人负责,有效控制。12.4承包人对生产生活废水做到规划管理,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不污染河域环境,生产生活废水必须经沉淀池、化粪池、隔油池处理。12.5承包人在工程项目设计要求范围内进行施工,不得发生施工设计规划以外的破坏环境保护性质的施工行为。12.6承包人对工作生活场所大气污染环境因素(源)进行控制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12.7承包人生产、施工场界噪声控制指标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12.8承包人应确保本单位在施工活动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12.9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环境管理规定,适时接受并配合发包人对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12.10承包人如发生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同时接受发包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承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第十四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14.1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14.2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第十五条开工1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15.2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履行期限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合同履行期限应予以顺延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六条测量放线16.1承包人负责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10(1)第一期款:合同签订后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供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即:人民币419414.8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捌角伍分)(2)第二期款:按照工程量计算,验潮站建设达到30%,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经监理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进度表等资料及开具的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即总共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60%:人民币419414.8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捌角伍分);(3)第三期款:按照工程量计算,验潮站建设达到60%,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经监理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进度表等资料及开具的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后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即总共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90%:人民币419414.8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捌角伍分);(4)第四期款: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单及验收报告等资料后,承包人先开具合同总价的3%保函给发包人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即:人民币41941.48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壹仟玖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待发包人收到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及承包人开具的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将合同余款(即除已支付签约合同价的第一期款、第二期款和第三期款的剩余金额)一次性付清,即:人民币139804.9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捌佰零肆元玖角肆分)20.3.2因发包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发包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20.3.3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20.3.4承包人未按时送达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20.3.5付款方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款项。20.3.6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15包人申请无利息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无利息返还给承包人。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21.1若发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则以应付而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标准承担延期付款责任。21.2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的,工期予以顺延21.3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发生合同列举的健康、环境、安全等事故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责任的,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返工等费用,且应承担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21.4承包人不得转包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包括不得将本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21.5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并被发包人认为有重大偷工减料行为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若因此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返修责任并承担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21.6如发生承包人拖欠雇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从其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承包人雇员,承包人对此无异议。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1.7如承包人煸动所使用的雇佣人员闹事或因承包人拖欠雇佣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时,均属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和违约金,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21.8若承包人未按合同工期完工的,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22.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疫情、骚乱、6戒严、暴动、战争和因政府重大活动或重污染天气通知暂停施工,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形。22.2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2.3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0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被第三方追索的,不论结果如何,发包人因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差旅费等都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与终止24.1因不可抗力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24.2发生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可以解除合同24.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现场。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24.4自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符合约定的竣工工程,发包人支付完毕竣工结算价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第二十五条特别约定25.1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双方须按其规定执行。25.2本合同中合同双方往来的通知、指示、要求、确认、决定等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通知,后补充书面材料;并应送达约定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1725.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签署的任何文件都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承担的责任。本合同的建设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自合同的建设工程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25.4承包人必须对项目情况进行了解,并保证能协调工作场地及现场工作情况,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25.5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提供管理人员名单委派现场管理人员,名单中负责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时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名单一致。25.6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25.7承包人进场施工人员的人员配备在进场施工之前要明确,进场工作人员名单要以书面文件形式报建设单位;进场的工作人员必须要佩戴入场工作证(由承包人制作),工作证上要注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点、姓名、性别、照片、职务等信息,保证一人一证。25.8承包人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一切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检查,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期间自行解决食宿:施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沙角C电厂其他区域。25.9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和人员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25.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需与外部相关的单位协调的问题时,应妥善自行解决,发包人只负责协助。25.11承包人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如因措施不当造成人身安全或工伤(死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25.12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严格遵守执行有关安全保卫、安全施工、消防条例等规范。25.13为确保验潮站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本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验潮站施工期和使用期的安全警示标志,所需费用在签约合同价综合考虑,所设标志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管理。25.14本工程建筑垃圾的运出,运距在结算时候不再考虑调整,由承包人承担。125.15临时水电接驳的费用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考虑临时水电管线接驳的长度以及相关费用。施工人员的搭设临时住宿的场地发包人不保证能提供,由承包人承担。25.16承包人应为其在现场施工之工人购买相关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意外伤害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该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5.17承包人应保证对其雇佣的工人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如出现了农民工讨薪等事件时,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支付工资给相关工人,并在工程款中扣除该笔费用。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平息该类事件,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25.18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应将进场施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特种作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报送监理人、发包人25.19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保证一个星期在施工现场4天以上,并向监理、发包人签到,签到表应予以保留,工程结算时作为结算依据之一。无论何种原因,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能同时离开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能在现场时,应向监理、建设单位代表请假。如未能保证每个星期在施工现场4天以上的,按每人次每天罚款500元整。连续两个星期14天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未在现场超过14人次(即两人两个星期满勤应为28人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保留相关索赔权利。25.20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所成承诺的一致,如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更换的,应选派不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职称等级以及执业资格标准,并应得到监理人、发包人书面同意25.21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各种突发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与监理人或发包人签认相关现场情况,能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的,应采用上述方式进行取证。承包人不及时签认,时间超过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的,发包人一律不再认可。25.22承包人应认真审核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建设单位提供的一切资料,如出现两者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及时提出。如施工阶段出现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时,以施工图纸为准,且该部分工程量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内。25.23除发包人原因外,承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两个星期内开工,开工日期最终以监理人签发开工令之日为准。1925.24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每个检验批向监理人报验,未经验收通过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施工,否则一律进行拆除重做。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26.1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6.2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若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必须附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26.3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第二十七条合同附件27.1附件1:中标通知书27.2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书发包人: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公章)承包人:广东基力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夏华小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0年日0月28日日期:2022年10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5861106Q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415GF33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新区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3号一小区A63号六楼601邮政编码:510310邮政编码:525425法定代表人:夏华永法定代表人:牟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20-84220068电话:020-84916588传真:020-84220098传真:020-84916588开户名称: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开户名称:广东基力建设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鹭江支行山支行银行账号:44001430105053001896银行账号:955088021702840018120附件1: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广东基力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决定,贵方在项目编号为0730-226022SZ0219/01的“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项目(重新招标)”公开招标中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RMB1.398,049.49元大写:壹佰叁拾玖万仟零肆拾玖元肆角玖分特此通知。2022年109日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20层传真:(010)84892589电话:(010)848926262附件2:安全生产贵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防控体系,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過制和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明确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发包人)与广东基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特签订此安全生产责任书。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I)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22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23(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105)500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5.本协议一式陆份,其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公章)承包人:广东基力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夏华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2年10月28日日期:2022年15月28日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 验潮站工程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