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整治污水处理勘察采购合同公告(忻州市忻府区农业农村局2022)
一、合同编号:11N01256556X2022601
二、合同名称:忻府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项目勘察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9022022CCS00076
四、项目名称:忻府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项目勘察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忻州市忻府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忻州市忻府区光明东街2号
联系方式:0350-3336620
供应商(乙方):山西省第九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地 址:忻州忻府区秀荣街道云中南路12号
联系方式:1393505144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忻府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项目勘察 数量:1.00 单价(元):3722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忻府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项目勘察服务要求:忻府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项目勘察,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服务时间:30日历天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安全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
2.合同金额(元):3722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09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11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忻府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项目勘察的合同(11N01256556X2022601).pdf忻府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项目勘察的合同(11N01256556X2022601).pdf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名称:忻府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项目勘察工程地点:忻府区西张村、东张村、韩岩村、木芝村、南肖村合同编号:2022九勘院2242勘察证书等级:甲级发包人:忻州市忻府区农村农业局承包人:山西省第九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2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商务技术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响应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响应函”的函件。1.1.1.5商务技术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商务技术要求”的文件。1.1.1.6设计方案: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1.1.1.7设计费用清单:指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人。1.1.2.2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勘察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人任命,代表勘察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指从勘察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工程和勘察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招标的工程。1.1.3.2勘察服务:指勘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勘察文件和勘察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勘察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勘察文件: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勘察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勘察人开始勘察的函件。1.1.4.2开始勘察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日期。1.1.4.3勘察服务期限:指勘察人在响应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勘察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商务技术要求;(7)勘察费用清单;(8)勘察方案;(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勘察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勘察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文件。合同约定勘察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勘察人从事勘察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商务技术要求1.12.1勘察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商务技术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商务技术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商务技术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2.3商务技术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人负责办理的勘察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勘察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察人提供勘察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勘察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和/或勘察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服务期限或勘察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勘察人义务4.1勘察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商务技术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及相关服务等。4.1.4其他义务勘察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勘察人不得将其勘察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勘察人不得将勘察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分包工作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费用由勘察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项目负责人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发包人:忻州市忻府区农业农村局。勘察人:山西省第九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1.3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9月23日成果提交日期:2022年10月22日开始勘察周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勘察服务期限:30日历天。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包括补充协议书、合同谈判纪要等);(2)成交通知书;(3)响应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商务技术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1.5工程概况1.5.1项目名称:近府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项目勘察:1.5.2项目概况:5个村新建污水管道25.2千米及附属设施,一体化预制泵站2座及其附属设施。1.6勘察工作量及技术要求1.6.1工作量:预计完成钻孔100个,探井20个,勘探点实际深度及数量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其中包含测量工作:预计进行5.3平方千米的地形测量。1.6.2技术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安全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1.7联络1.7.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和勘察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州市忻府区光明东街2号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董清秀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3191103918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xfny2020455@163.com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忻州市忻府区光明东街2号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刘瑜勘察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0350-3030169;勘察人指定的电子邮箱:326345302@qq.com1.11文件及信息保密保密期限:至项目质量缺陷期满后止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一般义务2.2发包人其它义务:(1)发包人将组织专家对本项目进行阶段检查和复查,每阶段进行2-3次阶段检查和复查,并提出要求勘察人改进的意见,勘察人应支付评审、检查或复查中发包人所邀请人员的服务费。(2)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包括可供使用的地质和测量资料)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时限仅限于勘察人第一次提交成果之前。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董清秀职务:副局长联系电话:13191103918通信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光明东街2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负责与勘察人联络,办理工程项目相关文件的交接、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勘察人。3.2发包人应在5天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4项目负责人4.1项目负责人姓名:孙海清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岩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注册证书号:AY061400171联系电话:13037008797电子信箱:326345302@qq.com通信地址:山西省州市忻府区秀容街道云中南路12号勘察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接收文件,组织完成勘察项目实施、成果资料的审查、交接、及后续服务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勘察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合同实施期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否则,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勘察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5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勘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勘察人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4.2勘察人员的管理4.2.1勘察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4.3勘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勘察人员的违约责任:勘察人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拒绝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5.勘察要求5.1工程勘察一般要求5.2工程勘察的特殊标准或要求:(1)勘察人在实施勘察工作中,要认真阅读发包人提供的文件,从满足勘察要求出发,结合发包人的基本要求,合理提出需要补充的基础资料,如:测量、地质、洪水、水文、建材料源等及其经费,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施工中出现的补充和修改。(2)合同一经签订,勘察人应严格遵守已经承诺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勘察人应自行解决和克服各种困难,保证野外工作如期进行。(3)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应包括特殊工程地质处理意见、总体布置优化勘察意见,以及工作进度、报价等。(4)成果文件: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供纸质文件肆份,电子文件壹份。5.3工程勘察适用的技术标准:依据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执行。6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项目审批部门针对项目的批复变更。勘察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3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5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勘察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7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文件发包人对勘察人的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勘察人的工程成果文件后在1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成果文件。工程成果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双方协商确定。8.施工期间配合8.1发包人为勘察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8.2勘察人应当在交付成果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5天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合同变更勘察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勘察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3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勘察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勘察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勘察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0.合同价格与支付10.1合同价格格式:为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372200元。10.2付款方式采用: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十日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合同总价的85%,计316370元,(大写:叁拾壹万陆仟叁佰柒拾元),待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发包人一次性付清剩余勘察费用,占合同总价的15%,计55830元(大写:伍万伍仟捌佰叁拾元)。11.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2.违约12.1勘察人违约由于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上述1.3款的规定的提交成果日期完成预定工程要求内容,勘察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为1000元/天。当逾期违约金超过限额为合同价的20%,发包人将对合同能否继续执行提出意见。13.争议解决调解机构为:无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1)种方式解决:(1)向忻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忻州市人民法院起诉。14.其他(如果没有,填“无”)无。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忻州市忻府区农村农业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忻府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项目勘察(项目名称),已接受山西省第九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勘察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人”)对该项目勘察投标。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商务技术要求;(6)勘察费用清单;(7)勘察纲要;(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贰仟贰佰元整(¥372200)。4.项目负责人:孙海清。5.勘察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安全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6.勘察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工作。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款。8.勘察人计划开始勘察日期:2022年9月24日,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为准。勘察服务期限为30日历天。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忻州市忻府区农业农村局勘察人:山西省第九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2年9月23日2022年9月2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整治污水处理勘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