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产业园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供排水、供热基础设施社会资本方 静脉产业园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供排水、供热基础设施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合同公告(唐河县城市管理局2022)
唐河县静脉产业园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供排水、供热基础设施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
公告内容文档
一、合同编号:唐财采购公开-2022-39-A
二、合同名称:唐河县静脉产业园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供排水、供热基础设施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唐财采购公开-2022-39
四、项目名称:唐河县静脉产业园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供排水、供热基础设施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唐河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唐河县文峰路北段
联系人:王明军
联系方式:68939366
2.供应商(乙方):合肥市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小型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三栋GF区4层42753号
联系人:张岚
联系方式:18603771171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15000000 元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本项目拟采购唐河县静脉产业园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供排水、供热基础设施项目社会资本方,包含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工作。在唐河县静脉产业园区,建设日供应生产生活用水4000吨/日(一期2000吨/日)规模。项目总投资约1500万元,期限为30年(含建设期),中标企业需在项目地成立项目公司,用于本项目合同签订等全过程建设、运营。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其他金融服务
社会资本方
符合采购人要求
30年
合格,符合要求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09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11月4日
附件
中标通知书及合同.pdf中标通知书及合同.pdf
中标通知书合肥市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你方于2022年9月1且所递交的唐河县静脉产业园及生活垃圾楚烧发电供排水、供热基础设施社会资本方采购项且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研究决定,被确定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投资金额:项目拟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000元)中标内容:唐河县静脉产业园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供排水、供热基础设施社会资本方,包含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工作建设、运营周期:30年,其中建设期为1年,剩余29年为运营期。请你方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到唐河县城市管理局与我方签订项目合同。特此通知。建工采购人:(盖单位章)采购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唐2022年月投资建设协议书投资建设协议书第一章前言第一条本协议由双方于2022年9月/6日在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签署。第二条协议双方分别为:唐河县城市管理局(下称甲方),地址:唐河县文峰北路,法定代表人李荣伟:和合肥市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注册地址:合航军山国在法定代表人:魔守创.第三条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尚未正式设立,故先由乙方中标母公司代为签署本协议,待乙方正式设立完成后,由乙方补签本协议,并履行中标社会资本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乙方正式设立的项目公司必须为乙方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代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乙方对其设立的子公司履行本协议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办理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手续。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五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工业用水供水:指唐河县静脉产业园及上屯镇工业园供水厂,设计总规模4000吨/日(一期2000吨/日)。园区排水(污水处理):该项目具体实施与上屯镇另行协商约定。供热:指唐河县静脉产业园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线的投资建设运营服务。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标准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及其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1/12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合作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约定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地域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约定进行城市供排水、供热运营、维护,向用水(热)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权利。排水(污水处理)与上屯镇另行协商约定。供水设施:系指乙方合作经营地域范围内的供排水、供热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等。水源地:取水口位于唐河清水河入口左岸谨慎运营惯例:指在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供水企业在运营类似本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不可抗力:是指在履行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或者能够合理预见但不能克服或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癌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黑工;(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设施供电中断;(6)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源水水质严重恶化或严重供应不足。第三章协议的应用第六条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2/12城市供水运营、维护和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第七条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1)在生效日期,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项目建设、运行相关手续;城(2)在生效日期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在本协具议项下的义务。第八条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第七条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存在实质错误,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就任何有关损害获得赔偿或终止本协议。第九条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1)在生效日期,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完善项目建设、运行相关手续,甲方给予协助:(2)在生效日期,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权利。第十条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第八条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存在实质错误,甲方有权就有关损害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赔偿或终止本协议。第四章投资合作经营第十一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授予乙方在约定期限和经营地域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排他性、独占性地建设、运营、维护、移交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设施,向用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权利。第十二条投资经营地域范围(1)地域范围:本协议之约定合作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唐河县静脉产业园区及上屯镇工业园区。(2)地域调整:如行政区域调整,本协议约定的合作经营权地域范围之外增加/减少的地域,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相关条款后,3/12合作经营权地域范围可以调整。(3)经营期限: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为28年,经营期限自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经营期满后乙方依法享有优先续约权。第十三条在约定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再批准其他企业在约定经营地域范围内从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业务。第十四条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应在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资产的运营、维护及源水项目、拟建污水厂、供热网站的后续建设、运营及维护。第五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在经营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依据适用法律向经营地域范围内供水、污水处理、供热,合法经营并取得回报;(2)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经营地域范围内供水设施的运行以及经营地域范围内供排水、供热服务;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供水设施进行建设、维护;(3)根据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提供满足标准的水质、水量、水压等:(4)遵守国家、省、市、县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5)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在合作经营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对乙方的供水、污水处理、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2)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供水服务规范和近、远期目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规范;(3)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4)监督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5)协助乙方获取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4/12(6)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六章县静脉产业园及上屯镇产业园供排水和供热的建设第十七条甲方应协助乙方从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所需的相关批准。第十八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以下前期准备工作:(1)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立项所需批复;(2)在项目建设开工前,协助乙方取得供水项目用地,包括但不仅限于供水厂用地及加压泵站用地,并确保乙方在经营期内使用土地。(3)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用地的选址、用地审批、规划、用地初勘、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及所需的各项批复;(4)所有项目建设占地的相关审批手续、拆迁及安置补偿、土地征收、协调,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总投;(5)协助乙方做好项目用地的通水、通电(包括项目建设、运营期间所需用电)、通路(包括进厂道路与施工便道)、通讯,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设计要求(1)乙方应完成项目详勘、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2)乙方自行或委托完成并经甲方确认的项目初步设计(初设)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与规定,并应确保项目的出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二十条若因甲方负责的前期准备工作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乙方遭受损失或支出费用等,由甲方负责承担。第二十一条乙方应负责项目建设并根据本协议承担费用和风险。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施工中要遵循“安全第一”和保护生命、健康、财产、生态环境的原则;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施工中给项目所在地区居民和相邻单位造成的妨碍及其他不便;第二十三条甲方的主要义务(1)协调、协助乙方从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各审批机构和监管机构取得批准文件;5/12(2)确保乙方取得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可能要求的进入项目设施场地的地上通行权;(3)提供甲方已经持有、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有关项目设施的资料、文件和记录;第二十四条乙方必须按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建设。第二十五条乙方经营权范围内的供排水管网、供热的新建及改造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经营期间,乙方为经营所需的全部成本均由乙方承担。第七章供水设施的运营维护第二十六条乙方应保证城市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相关水质水压标准。第二十七条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约定持证上岗。第二十九条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第三十条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约定经过严格体检,无任何传染疾病。第三十一条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交付资产档案。第三十二条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第三十三条乙方保证出厂水量准确计量,并按适用法律及时校准相关计量器具。第三十四条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核实某些情况,甲方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6/12第八章供水服务第三十五条乙方应按照法律及本合作经营协议在供水地域内从事供水服务。由于城市规划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供水服务,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修改本协议。第三十六条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于当天内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第三十七条乙方必须按照标准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相应标准。第三十八条乙方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服务协议,按表计量收费。乙方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用户实行抄表服务,但不免除自己应承担的供水责任。在同一供水服务范围内,乙方应保证同类用户缴纳同一水费、接受同一供水服务。若对计量数据产生异议,则由经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误差较大的一方承担。乙方供水、供热等所执行的收费标准,必须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认定,并给与相应的投资回报率。第三十九条按照法律,乙方应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并有义务向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的用户提供咨询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拒绝或停止向供水地域内符合城市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用户供水。第九章水费及调整第四十条水价构成的调整乙方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或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约定调整水价的构成。第四十一条水费的结算水费结算方式按照法律约定执行,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7/12第四十二条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除另有约定外,按从高适用水价计收水费。第十章合作经营权的终止第四十三条正常终止合作经营期满,若未发生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延长的情形,则甲方授予乙方的经营权自动终止。第四十四条乙方提前终止在合作经营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纠正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就拟提前终止本协议事项向甲方发出意向通知:(1)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2)甲方非因乙方违约原因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将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授予给乙方以外的第三方;(3)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导致乙方无法进行经营的。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临时接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对项目公司临时接管1、经相关部门检测,乙方供水的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出现《临时接管预案》中规定的各种情形。第四十五条协议终止后的处理第四十六条终止移交无论因经营期满或协议双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解除权造成经营权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协议相关约定移交。第十一章违约第四十七条赔偿责任8/12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部分损失是由于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因政府行为修路、扩建或其它建设及行为,需拆迁本供水厂的政府应给予足额的拆迁款包含所有的投资建设费用。第四十八条提前告知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二章保密第四十九条甲方和乙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转让资产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必须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三年。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第五十条对以下情况不适用(1)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3)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4)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5)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信息的行为。第十三章不可抗力第五十一条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72小时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及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条件9/12及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五十二条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包括保密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若中止执行,应自动延长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三条如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满九十(90)日仍未消除,致使受影响一方仍不能恢复对本协议的履行,则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五十四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无论是乙方继续运营还是甲方临时接管,管理方都应尽最大可能,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水。第十四章争议解决第五十五条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则各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章移交第五十六条移交资产的范围在甲方履行完毕其依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应承担的支付义务后合作经营权终止之日,项目最终移交时为有偿移交,以审计评估价为准,移交后全部产权归甲方所有(1)供水设施(包括全部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网等),且移交的资产上不得有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设定;(2)使用供水设施场地的权利:(3)同时乙方还将提供与运营、维护供水设施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说明、设计图纸和文件等资料。(4)乙方经营期限的债权债务清单,并按清单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合作经营期届满之日,乙方应将所约定的供水设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第五十七条在合作经营期满之前不早于六(6)个月,乙方应对供水10/12设施进行合作经营期内最后一次恢复性大修,并应在甲方委托人(有甲方书面授权)在场时进行转让资产性能测试。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全部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营及检修档案、技术操作档案、员工档案。第五十八条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之后六十(60)天内,自行从场地移走全部非移交资产。移走的物品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本项目设备、工具、零配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或者其他本项目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或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第五十九条乙方承担移交日前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过错或疏忽所致第十六章其他第六十条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第六十一条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约定,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第六十二条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约定,“一方”“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者。第六十三条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约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第六十四条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约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第六十五条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第六十六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11/12国法律解释。第六十七条本协议经甲方与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唐河县城管局(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2022年日二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2022年09月1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静脉产业园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供排水、供热基础设施社会资本方 静脉产业园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供排水、供热基础设施项目社会资本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