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改造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监理服务 办公用房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 交通工具采购合同公告(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2022)



一、合同编号:11N00254377020229401

二、合同名称:瑞安市仙降江溪片美丽城镇综合改造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EPC)监理服务
三、项目编号:RLCG-RA2022038
四、项目名称:瑞安市仙降江溪片美丽城镇综合改造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EPC)监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
地 址: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0577-58872280
供应商(乙方):浙江建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成名座2幢1单元2802室
联系方式:0571-2281291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瑞安市仙降江溪片美丽城镇综合改造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EPC)监理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65168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按采购文件要求服务要求:按采购文件要求服务时间:按采购文件要求服务标准:按采购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65168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1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11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江溪片监理服务合同.pdf江溪片监理服务合同.pdf

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瑞安市仙降江溪片美丽城镇综合改造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EPC)监理服务工程地点:瑞安市仙降街道镇府路委托人: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监理人:浙江建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5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瑞安市仙隆街道办事处监理人(全称):浙江建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共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瑞安市仙隆江溪片美丽城镇综合改造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EPC)监理服务2.工程地点:瑞安市仙降街道镇府路3.工程规模:该工程整治范围约20万m2,主要改造内容包括建筑风貌改造,涉及建筑改造128幢、店招整治456间:道路改造,涉及富篇路、复兴街、江瑶线、镇前街、沿河路等5条道路,改造道路总长约2967m;弱电改造,涉及新建管道4.76公里;强电改造,涉及新建管道4.13公里:其他工程包括节点提升、照明工程等,相关配套设施同步改造。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5824.15677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陈永阜,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3018439五、签约酬金合同总价(大写):陆拾伍万壹仟陆佰拾元整:651680)中标监理费率(%):11045%包括:1.监理酬金:651680元2.相关服务酬金:651680元其中:(1)施工阶段服务酬金:(2)保修阶段服务酬金:(3)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22年11月__日始,至全部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办理、备案止。2.相关服务期限:(1)施工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1月日止。(2)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_日始,至年_月_日止。(3)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1月日始,至年月_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2年月日2.订立地点: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会议室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确认送达地址:确认送达地址:瑞安市滨江大道775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52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维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候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候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全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关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主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问题,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后应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取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候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称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设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台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现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分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维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合同即告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候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的支付。其他采购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1.2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因监理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或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4.2采购人的违约责任4.2.3采购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X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5.3.1预付款本工程预付款:本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在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根据浙财采监[202013号文件,在签订合同时,碳商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县体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预付款担保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出具保函的机构:需经发包人确认。2)为见索即付保函: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3)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支付预付款前向委托人提供预付款担保,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54如因监理人未及时提供预付款担保,导致无法支付预付款,不影响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监理人不得以此拖延或不履行合同义务。预付款扣回:丛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起,全额扣回,若本期工程进度款不足扣回预付款金额的,则剩余部分累计至下一期扣回,以此类推5.3.2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1)监理费付款方式:按本期已完成工程量乘以监理费费率,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额度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5%。每次支付时,由监理人在第二季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上一季度已完工工程量清单,经委托人审批且收到足额法定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收到足额法定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5时暂停支付,待工程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毕所有监理材料且收到足额法定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100%。2)监理工作的额外工作时间、附加工作时间、夜班施工、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费及工期延误所增加的费用不再另计(在监理费报价中自行考虑)。3)本监理工程为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监理。其中个别专项工程项目也可能因多种原因造成工程的暂停,监理人无条件在重新开始施工之日继续监理,风险自负,并在报价时综合考虑。4)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监理合同生效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办理、备案:(2)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之日起2年。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按通用条件执行。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16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采购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采购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采购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补充条款:9.1履约担保:应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监理合同价的1%,并以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工程保函等形式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到位率的保证金占30%,投17资控制、质量控制和建设进度控制以及安全控制的保证金占40%,其余项目监理人员到位的保证金占30%)。如监理人发生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从向监理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说明:(1)以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提交的1)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2)履约保证金退还:如监理人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通过竣工验收后10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退还履约担保(无息),如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有违约事项未处理,则必须在支付违约金后才能退还(无息)。(2)若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2)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在监理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监理人违约,就可对工程保函进行收兑:3)保函期限:监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监理人发生违约行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有违约事项未处理,则保函期限至违约事项处理为止)4如果由于工期延误或工程保函出具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2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若不出具,委托人有权对工程保函进行收兑。9.2监理人要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投标承诺、监理合同的有关事项,认真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及采购人开展标后管理有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1)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报价文件承诺和台同约定条款保证监理部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2)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做好材料进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重点监控及影像记录,做到每日一记,漏记、漏做影像或文字记录的,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300元,情节严重的,也可拒付监理费。3)规范施工管理人员的请假制度,做好考勤登记,确保准确、真实、有效。9.3采购人要求监理人参加的重大会议,监理人应按需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参与会议。9.4违约金的扣除方式:采购人有权在支付监理费时直接扣除违约金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19附录B采购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采购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采购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20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监理单位(合同中称乙方)违约责任追究和处理条款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监理费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工程开工前三天内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正常工作中上班不正常2、质量安全隐患未提前发现并作出有效处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3、监理单位协调不力,配合不好,使月计划工期拖延一个星期以上4、不按施工合同条款验收计量签字,工程延时验收、延时计量、延时签字,造成默认状态或索赔条件成立。二、在正常施工期间,现场监理考勤人员须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人员相一致,且人数不得低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人数:监理人员出勤率必须达到最低要求,否则按违约处理,具体事宜如下:1、项目总监出勤每月少于24天的,按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论处,总违约金不封顶。一个服务年度累计缺勤天数超过60天的,除按以上条款支付违约金外,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总监到位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的30%):违约金直接在进度款中扣除。连续两个月出勤率少于80%,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项目专监出勤每月少于24天的,按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论处,总违约金不封顶,违约金直接在进度款中扣除。3、其他备案人员出勤每月少于24天的,按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300元论处,总违约金不封顶,违约金直接在进度款中扣除。4、总监、专监及其他备案人员,上、下班均由本人打卡签到、签退,且须满足最低考勤要求,弄虚作假的加倍处罚。影响日常监理工作的按缺勤论处。确有特殊情况请假的需由监理公司法人书面报告发包人批准,且不影响正常监理工作。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现场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以书面报告甲方为准),造成隐患或有返工损失的,支付违约金1000元-5万元,情节严重的拒付监理费,乙方负连带责任。1、设计明显错误,造成3万元以上损失或事故的。2、桩长、桩径尺寸不足有超允许偏差1倍以上点或有桩位偏差超设计、规范要求的。3、钢筋品种、规格、位置、数量、间距或连接、锚固有不符设计和规范要求,对结构安全有较大影响的。4、不按施工工艺,按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未发现的5、梁、柱断面尺寸不足,有超允许偏差范围1倍以上点的。6、幕墙及节能保温节点用料不符合要求、审查不严或施工质量、色差等问题严重的。7、标高、轴线、层高出差错,有超允许偏差以1倍以上点的。218、水、电、通风、弱电等专业设计施工错误严重影响使用或造成消防、防雷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9、检验批评定经现场复评不合格,但监理已对该检验批计合格评定的,每个检验批支付违约金不少于3万元。10、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支付违约金800-5000元,并负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拒付监理费。1、甲方随机抽查现场旁站、见证取样,一个月内有2次以上不到位或离岗的。2、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当合格签字的。(包括与投标文件品牌不对应已使用或安装未发现并书面报告的。)3、隐蔽验收、检验批验收、验线、验桩不及时,质量隐患未及时发现或签字不及时造成默认的。4、由于监理原因严重影响进度或造成索赔的。5、分项工程计量、签证超该分项总量1%以上。6、当期工程款超付5%以上。7、结算经监理签字审核额比审计部门审定额超过5%的8、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有关报批手续办理5天以上的。9、监理人员不及时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支付违约金500-8000元。1、承包商违约,总监未按施工合同处理的。2、发包人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或设计成果审查会议或工程验收、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监理人员不到位。3、设计变更未按监理规范及有关文件处理的4、资料收发没登记、丢失或不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的5、有弄虚作假监理行为的。六、虽然有以上违约情况受到处罚但乙方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或在下期监理进程中能够彻底更正,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合同等监理工作均做得很好,甲方可的情给予奖励,奖励款抵消部分或全部违约处理。七、每期乙方申报监理款必须附履约自查一览表,如出现以上违约情况,甲方将依以上条款暂扣全部或部分监理费。八、以上条款奖罚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履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22第五部分廉政责任书格式工程项目名称:瑞安市仙降江溪片美丽城镇综合改造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EPC监理服务工程项地址:瑞安市仙隆街道镇府路委托人(甲方):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监理人(乙方):浙江建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和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机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法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检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23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暗示或接受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不退还廉政保证金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子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退还廉政保证金。第八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2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改造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监理服务 办公用房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 交通工具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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