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安亭改造项目监理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白云区金沙第一幼儿园2022)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第四幼儿园保安亭改造项目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第四幼儿园保安亭改造项目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111MB2C513392209280218
项目业主:
广州市白云区金沙第一幼儿园
服务机构:
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第四幼儿园保安亭改造项目监理
合同编号:
440111MB2C513392209280218
合同总金额:
¥3,735.77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2年10月13日
履约人员:
陈俊君
合同服务期限:
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01月13日
服务内容:
对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第四幼儿园新建保安亭,移除新建保安亭所处位置的腐烂树根、拆除新建保安亭所处位置的围墙的监理工作。
合同附件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第四幼儿园保安亭改造项目监理合同(1).pdf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第四幼儿园保安亭改造项目监理合同(1).pdf
广州市白云区金沙第一幼儿园 2022年11月06日
穗云教2020建设号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第四幼儿园保安亭改造项目监理工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二街委托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第四幼儿园监理单位: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2年10月12日国家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第四幼儿园与监理人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第四幼儿园工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二街10号工程规模:对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第四幼儿园新建保安亭,移除新建保安亭所处位置的腐烂树根、拆除新建保安亭所处位置的围墙的监理工作。施工中标价:133182.48元工期:90日工程标段:一个标段监理工作目标:按专用条件要求;投资控制目标:不超过经审批的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按经确认的施工合同文件要求;质量控制目标:按经确认的施工合同文件要求;安全文明目标:按经确认的施工合同文件要求。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或摇珠确认书4.本合同专用条件5.本合同标准条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9.合同附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合同监理服务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为止。七、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壹份,监理人执壹份。副本肆_份,委托人执贰_份,监理人执贰份。管理有委托人:监理睿华(签章)(签章)地址:广州白云区松洲街松南二街10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020-81789559传真:传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1MB2D98234L鉴证单位:(签章)本合同签订于:207年10月13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2)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且与其资质水平相当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并及时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否则,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监理人负责赔偿。(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司法机关裁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非监理人原因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当不能行使监理业务情况消除时,应当在7日内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保修期满,本合同即终止。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未支付监理报酬的/%计算。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后30日起计算,因财政审核程序延长除外。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48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无故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可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0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一、适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E3、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二、监理依据1、本委托监理合同2、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委托人与管理人签订的建设管理合同;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5、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7、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8、委托人发出的指令。第四条监理人员、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一、监理人员: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2、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上双伟同志,履行监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派现场监理工程师陈红同志,负责现场事务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派驻地安全监督员蒋桂文同志,负责现场安全监理。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完成监理1标准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义务,并每月月底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及工程进度。3、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监理大纲或监理规范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4、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提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5、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6、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7、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8.监理人应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质量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二、监理范围监理范围具体以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及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施工监理服务、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收集整理及协调办理有关报批报建手续等工作。三、监理业务内容1、监理人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2、组织建立监理机构,协调各方面关系。监理人将对其派驻的监理机构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3、主持每周的工程监理例会,对存在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建立工程会议制度,整理各类会议记录,监理例会、设计例会、工程协调会议纪要文字顺畅,简明拒要,真实确切。4、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和最终总结,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质量记录、竣工记录等,12并进行分类归档工作。5、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14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6、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代表委托人组织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直至具备施工条件。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退场、施工阶段设计管理、综合管线平衡、质量、进度及其它相关工作。7、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Y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8、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9、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及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10、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11、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于关键部位工序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12、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再化验(并指定化验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化验合格者,化验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不合格者,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3、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订货前,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方负担。14、根据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的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造价。15、关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委托人及设13计人的意见,并由原设计人进行修改16、完善和健全项目班子中的造价管理体系,负责审核现场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和包干范围外的技术经济变更文件,控制工程造价。17、审查承包人的预结算和修改、变更工程的预结算,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委托人审批。18、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签署付款意见后报委托人审批,并做好计量支付审核台帐(含工程量、单价、设计变更),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并配合结算部门的审核工作。19、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并及时上报,事后配台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20、督促承建商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21、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22、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23、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当事人负担24、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保修期内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25、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安排。26、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备案资料。27、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各种相关报批、报建手续28、安全生产监理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14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9、现行监理规范规定的或委托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合同双方对提供给对方的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的有关资料,如有保密要求的,要在提供的资料上注明保密等级,另一方应按密级为对方保密,如发生泄密,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一、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1、设计条件具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2、规划报建资料:应具有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册》、广州市国土局的《土地使用证》和四置红线图、规划报建图、项目立项批文以及其它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能满足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标牌的需要3、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委托人负担的费用4、场地条件:场地三通一平完成,能满足工程开工。二、施工阶段委托人应完善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1、选择或委托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的责权3、按竣工计划办理建管验收工作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提供设计图纸、地质资料、施工合同和有关资料各一份。监理人应在7天内对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进行书面确认。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尽快且不超过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监理人应尽快且不超过7天内对委托人及施工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内容应在2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十五条监理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配置现场监理办公设施、通讯设15施。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或增加费用,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对质量和工期的违约,即视为监理人对本监理合同的违约。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监理人严格履行了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上述问题的发生仅为承包人自身原因所致。第二十八条若非发包人及设计人员的原因,导致经财政评审后的施工结算金额大于施工合同总价时,则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计算赔偿金。第二十九条若因委托人未履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内容而导致本工程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如因此造成监理人遭受损失,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第三十条如监理单位出现严重失误,将取消该单位承担我区学校基建项目的监理资格。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费以本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实施过程中不对其进行调整。2、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监理酬金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计取监理费,综合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基准价浮动率等因素,监理服务收费定价为施工中标价×3.3%×0.85=3.735.77元。签订合同并工程进场开工,支付合同价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委托方收齐各项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在工程项目财评结算后,支付至合同价的100%。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第四十二条委托人支付监理人报酬时,监理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等额发票,否则,委托人可以拒绝付款。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无。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第五十条保修期责任监理人负责检查项目使用状况,确认问题责任所属,督促责任方做好保修工作。第五十一条结算控制责任若非发包人及设计人员的原因,导致经财政评审的施工结算金额超过经审批的工程概算投资(此处概算投资是指工程费用与预备费之和)时,则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第二十六条计算赔偿金。附加协议条款以下空白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安亭改造项目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