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采购合同公告(兴安盟农牧局2022)
兴安盟农牧局2022年“兴安盟大米”广告宣传(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52203-NXZC-1-DY-20220008-1
二、合同名称:2022年“兴安盟大米”广告宣传(二次)
三、项目编号:152203-NXZC-1-DY-20220008-1
四、项目名称:2022年“兴安盟大米”广告宣传(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兴安盟农牧局
地址:铁西北大路
联系方式:8288720
供应商(乙方):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
地址:乌兰浩特机场办公楼
联系方式:1830482969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乌兰浩特机场
1(个)
¥380,000.00
¥380,000.00
无
合同金额: 3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2年12月0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履约地点:乌兰浩特机场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年10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年11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乌市机场广告38万元.pdf乌市机场广告38万元.pdf
乌市机场广告38万元.pdf乌市机场广告38万元.pdf
兴安盟农牧局
2022年11月09日
机场媒体广告合同编号:HW-FGRD2021-0721甲方:兴安盟农牧局住所地: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兴安盟农牧业局办公大楼通讯地址、邮编: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兴安盟农牧业局办公大楼、1374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振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2000116341991乙方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机场办公楼通讯地址、邮编: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机场办公楼、1374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0353070530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乌兰浩特机场航站楼值机岛上方LED媒体广告位的广告发布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一、合同广告位乙方同意:确保2022年11月10日前将LED媒体建设完毕,后期将设置于乌兰浩特机场航站楼值机岛上方LED媒体的广告位部分资源时刻,交由甲方发布“源在兴安”以兴安盟大米为主的全品类农畜产品宜传广告使用。具体如下:媒体位置:航站楼值机岛上方,媒体形式:LED,数量为:一块(广告位播放例数为8例,每例播放时间为60秒内,每天每例保证播放次数达50次),广告媒体规格为:7.2mx4.1m,整体面积为30平方米。二、广告发布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合同期为12个月,甲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处广告位,应提前二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三、广告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广告费价税合计¥38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348,623.8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陆佰贰拾叁元捌角伍分):税率(9%),税金¥31.376.15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柒拾陆元壹角伍分)。四、支付方式(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本合同广告费总额RMB3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为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方式为转账或支票。(2)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广告费汇至乙方以下账号:开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账号:154042593182开户行行号:104198015883五、甲方的权利义务1、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证明、法人授权书及其他办理发布工商批准文号所需的一切证明材料,保证合法经营业务。2、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广告费。3、保证所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应在广告发布前将有关证明文件及设计、制作的彩色广告画面样本一式四份,提交给乙方审核,并在乙方审定同意后方能发布。4、如因甲方提供的广告画面内容失实及版权等问题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六、乙方的权利义务1、应对甲方所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2、应自收到甲方提交广告画面样本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发布或不同意发布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决定不同意发布或提出修改意见应有充分法律依据。3、负责合同广告位的制作、安装,确保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发布广告。4、负责广告画面的更换。5、乙方负责合同广告位的管理及日常维护,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6、所发布广告画面的制作材料、精度、规格均须符合甲方要求。七、合同变更和解除1、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本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2、任何一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均应在解除合同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提前解除合同通知,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个月广告费的补偿金,并且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后方可解除。3、如甲方出现未按期进行年检、破产、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况,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4、由于国家及地**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或者机场流程环境调整、业务布局改变,造成广告位的撤销、变更等情况,依本合同第九条解决。八、违约责任1、因甲方违约,且甲方未能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十日内予以纠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广告位重新招商。2、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广告费,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比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十五日仍未支付的,除应支付前述违约金和余额尾款外,如果发生经济纠纷案,还要支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和乙方聘请律师费,最后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回合同广告位。3、乙方违约(因不可抗力因素和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地方疫情防控形势影响、重大活动保障等)导致广告不能发布,应按照实际天数顺延,且乙方未能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十日内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按广告的实际发布天数清算广告费,多余部分退还甲方预交的广告费。4、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LED媒体屏安装,此合同视作无效。九、免责条款凡遇不可抗力及机场流程环境调整、业务布局改变或由于国家及地**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政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疫情防控形势影响、重大活动保障等),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可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或采取广告发布期限顺延形式,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十、通知与送达1、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以电话通知对方加以确认。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如使用特快专递邮件,以寄出日后的第五日视为收件日期;如使用电报或传真,以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收件日。2、除非一方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一切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首页列明的地址和号码。十一、适用的法律与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修改、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告发布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2、本合同需经双方法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兴安盟农牧局农牧局签约时间:20年月乙方: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法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202年10月)日机场媒体广告合同编号:HW-FGRD2021-0721甲方:兴安盟农牧局住所地: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兴安盟农牧业局办公大楼通讯地址、邮编: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兴安盟农牧业局办公大楼、137400法定代表人7负责人:李振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2000116341991乙方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机场办公楼通讯地址、邮编: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机场办公楼、137400法定代表人/负贵人:刘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0353070530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乌兰浩特机场航站楼值机岛上方LED媒体广告位的广告发布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一、合同广告位乙方同意:确保2022年11月10日前将LED媒体建设完毕,后期将设置于乌兰浩特机场航站楼值机岛上方LED媒体的广告位部分资源时刻,交由甲方发布“源在兴安”以兴安盟大米为主的全品类农畜产品宜传广告使用。具体如下:媒体位置:航站楼值机岛上方,媒体形式:LED,数量为:一块(广告位播放例数为8例,每例播放时间为60秒内,每天每例保证播放次数达50次),广告媒体规格为:7.2mx4.1m,整体面积为30平方米。二、广告发布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合同期为12个月,甲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处广告位,应提前二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三、广告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广告费价税合计¥38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348,623.8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陆佰贰拾叁元捌角伍分):税率(9%),税金¥31.376.15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柒拾陆元壹角伍分)。四、支付方式(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本合同广告费总额RMB3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为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方式为转账或支票。(2)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广告费汇至乙方以下账号:开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账号:154042593182开户行行号:104198015883五、甲方的权利义务1、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证明、法人授权书及其他办理发布工商批准文号所需的一切证明材料,保证合法经营业务。2、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广告费。3、保证所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应在广告发布前将有关证明文件及设计、制作的彩色广告画面样本一式四份,提交给乙方审核,并在乙方审定同意后方能发布。4、如因甲方提供的广告画面内容失实及版权等问题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六、乙方的权利义务1、应对甲方所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2、应自收到甲方提交广告画面样本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发布或不同意发布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决定不同意发布或提出修改意见应有充分法律依据。3、负责合同广告位的制作、安装,确保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发布广告。4、负责广告画面的更换。5、乙方负责合同广告位的管理及日常维护,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6、所发布广告画面的制作材料、精度、规格均须符合甲方要求。七、合同变更和解除1、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本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2、任何一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均应在解除合同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提前解除合同通知,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个月广告费的补偿金,并且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后方可解除。3、如甲方出现未按期进行年检、破产、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况,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4、由于国家及地**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或者机场流程环境调整、业务布局改变,造成广告位的撤销、变更等情况,依本合同第九条解决。八、违约责任1、因甲方违约,且甲方未能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十日内予以纠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广告位重新招商。2、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广告费,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比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十五日仍未支付的,除应支付前述违约金和余额尾款外,如果发生经济纠纷案,还要支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和乙方聘请律师费,最后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回合同广告位。3、乙方违约(因不可抗力因素和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地方疫情防控形势影响、重大活动保障等)导致广告不能发布,应按照实际天数顺延,且乙方未能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十日内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按广告的实际发布天数清算广告费,多余部分退还甲方预交的广告费。4、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LED媒体屏安装,此合同视作无效。九、免责条款凡遇不可抗力及机场流程环境调整、业务布局改变或由于国家及地**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政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疫情防控形势影响、重大活动保障等),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可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或采取广告发布期限顺延形式,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十、通知与送达1、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以电话通知对方加以确认。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如使用特快专递邮件,以寄出日后的第五日视为收件日期;如使用电报或传真,以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收件日。2、除非一方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一切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首页列明的地址和号码。十一、适用的法律与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修改、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告发布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2、本合同需经双方法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兴安盟农牧局农牧局签约时间:20年月乙方: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法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202年10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广告宣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