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办公 用房租赁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22)
民政局办公用房租赁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73542179720223201
二、合同名称:民政局办公用房租赁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SHXM-00-20221012-1089
四、项目名称:民政局办公用房租赁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博乐南路111号
联系方式:021-69989668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集体经济联合社
地 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嘉安公路301号
联系方式:1391789059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民政局办公用房租赁
数量:1.00
单价(元):135585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租用位于塔城路702号作为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公益实践园使用。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
135585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1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11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民政局办公用房租赁的合同(11N73542179720223201).pdf民政局办公用房租赁的合同(11N73542179720223201).pdf
合同编号:11N73542179720223201项目名称:民政局办公用房租赁项目编号:SHXM-00-20221012-1089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集体经济联乙方:上海市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合社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嘉安公路301地址:博乐南路111号号邮政编码:201821,邮政编码:201800电话:13917890598,电话:021-69989668传真:,传真:021-69989668联系人:徐琤艳,联系人:陈佳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出租场地情况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座落在本市嘉定区塔城路702号(以下简称该场地)。该场地出租实测面积为1857.3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该场地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1)【出租】房地产权证/场地所有权证/沪房地嘉字(2007)第020356号。1-2甲方作为该场地的房地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场地未设定抵押。1-3该场地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场地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场地的验收依据。二、租赁用途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场地作为办公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场地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甲方确保乙方可以利用该租赁场地注册公司。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3-1【出租】场地租赁期: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场地,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场地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4-1甲、乙双方约定:该场地出租实测面积为1857.33平方米;服务费总计为人民币1355850元(大写:壹佰叁拾伍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租金,一年两付。该场地租金/内不变。自第/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场地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场地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场地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5-2租赁期间,使用该场地所发生的水、电、通讯费用由/承担。物业管理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担。六、场地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场地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叁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场地的影响。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于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七、场地返还时的状态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柒日内应返还该场地,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场地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元/平方米(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该场地占用使用费。7-2乙方返还该场地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八、转租、转让和交换8-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场地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办公场地,不得分割转租。8-2乙方转租该场地,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场地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场地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场地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场地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8-4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出售该场地。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一)该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二)该场地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三)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许可范围的;(四)该场地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场地的;(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场地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贰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场地,经乙方催告后拾日内仍未交付的;(二)甲方交付的该场地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场地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三)甲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向乙方按月租金的倍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乙方在该场地投入的装修费用,具体以乙方提供的装修发票为准(装修发票复印件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提交给甲方并经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四)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场地用途,致使场地损坏的;(五)因乙方原因造成场地主体结构损坏的;(六)乙方擅自转租该场地、转让该场地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场地的;(七)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壹个月的。十、违约责任10-1该场地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拾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10-2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场地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10-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场地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0-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场地的,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贰倍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0-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场地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场地原状。10-6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倍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十一、其他条款11-1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场地,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场地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场地前六十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场地的意见。1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生效后的15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场地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场地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场地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11-4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11-5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上海市嘉定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1-6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集体经济乙方(盖章):上海市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徐琤艳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陈佳艳日期:2022-11-04,日期:2022-11-04补充条款1、甲方应在收到每期租金后的十日内按本合同每期租金金额向乙方提供合法正规发票供乙方报账使用,发票抬头和内容按乙方要求开具。2、租赁期满后,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叁个月通知甲方,乙方不再承担违约金。3、乙方在该场地装修及增加的附属设施均属乙方所有。4、本合同签订时,甲方以场地预售合同为依据证明甲方为该场地的产权拥有人。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成该场地的房地产权证,并将该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该场地的房地产权证且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使用该场地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付乙方所有经济损失。附件一该场地的平面图附件二该场地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附件三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约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办公 用房租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