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食堂外包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22)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JM-2022-08-16350
二、合同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堂外包服务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JM-2022-08-16350
四、项目名称: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食堂外包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319号
联系方式:13174461777
供应商(乙方):吉林省千喜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应化南路长春市十一高中北湖学校学生餐厅楼负一层
联系方式:1874412884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政务服务中心食堂外包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4580824.96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0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11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附件:

食堂社会化-政务中心458.08.pdf食堂社会化-政务中心458.08.pdf

总则1.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而定。2.甲方作为餐饮服务采购方,鉴于乙方希望为甲方提供餐饮服务,并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招、投标程序,乙方为中标单位。经甲方评定,乙方可以作为甲方餐饮服务商。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提供餐饮服务事宜同意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下列条款,共同严格执行。3.本合同项下的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产生冲突时,以招投标文件为准第一条服务场地、用途、服务条件1.1服务场地位于长春市_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面积为2379平方米1.2甲方所提供服务场地只作乙方为甲方提供餐饮服务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从事对外送餐及改变餐厅的用途。1.3服务条件:甲方提供之餐厅已经装修完毕,乙方进驻立即使用,餐厅内设施、设备齐全,备齐餐厅中的工位器具,餐厅内供暖、照明及水电气的正常使用。1.4甲方只负责提供必须的办公用品包括桌子、椅子、文件柜,并为乙方办理出入甲方场所的相关证件。1.5乙方负责餐饮服务和所有餐饮器具及餐厅的清洁消毒卫生工作。第二条服务内容、食品标准、服务费2.1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在办公区工作的人员1500余人提供早餐、午餐以及因工作需要的加班餐。2.2食品标准:乙方每次工作餐安排必须保证执行甲方制定的标准,即荤素搭配,营养合理,配菜科学,并增加花色品种。每日食谱需提前一日报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不得私自更改。2.3服务费标准:中标总价款(小写):¥:4580824.96元/年。(大写:人民币肆佰伍拾捌万零捌佰贰拾肆元玖角陆分/年)。月度服务费=(年度总价款-5%总价款预付款)+12个月=362648.64元。(大写:叁拾陆万贰仟陆佰肆拾捌元陆角肆分)(详见服务费用明细)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食品生产流程,井可以对食品生产及服务随时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下列各项进行监督检查:3.1.1食品原材料的制作和服务;3.1.22食品原材料及各种调料的来源,保证食品原材料及各种调料来源正规、安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标准;3.1.3餐厅、厨房、库房、灶具、设备及工位器具等有关场所和设施的清洁卫生状况,以及食品卫生和乙方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3.1.4乙方工作人员的配备和与之相符的相关证件;3.1.5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及工位器具的使用维护情况3.1.6治安、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乙方人员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3.1.7原材料出库记录、消耗、实际投料数量、比例及分发量:3.1.8餐厅卫生及餐具消毒。3.2乙方的雇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未能遵照甲方提出的有关要求或不符合乙方承诺的服务人员标准,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该雇员,乙方必须立即更换3.3甲方有权制定和调整就餐人员安排、供餐时间和服务标准。3.4甲方定期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并有权要求乙方现场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出席会议。3.5当乙方违反合同时,甲方有权发出限期整改的警告。如乙方未进行改进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项附件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6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共同组织每季度员工用餐满意度调查,如员工满意度连续三次低于60%,甲方可终止合同。3.7甲方不保证相关设施及服务不断供,但要确保尽全力恢复中断的服务。甲方不负责因服务中断而导致的损失;或因设施和服务中断而导致的食品库存损失以及甲方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事件,但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甲方得知上述可能影响乙方正常供餐服务情况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乙方3.8甲方尽可能为乙方提供其向甲方提供供餐服务而需要的便利条件(包括出入办公区、停车等)。3.9对乙方服务提出改进意见;3.10甲方对餐厅区域负有以下责任3.10.1提供适当的入口和出口,包括适用的走廊、电梯及载货平台,应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包含但不局限于建筑规范及安全要求。3.10.2对食堂设施进行必要或需要的工程改善或修改3.10.3免费向乙方提供就餐服务有效运作所必需的电能等便利条件,乙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能源。3.11如遇甲方大规模外出活动、放假等可能给乙方服务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甲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间、条件向甲方提供就餐服务。乙方使用餐厅内的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应谨慎小心,如有损坏及时通知甲方,并按市场价格赔偿因其不正当使用所导致损坏的损失(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4.2乙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卫生法规要求,上岗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体检的结果送交甲方备案。4.3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供餐时间和就餐人数准时供餐,负责就餐时为就餐工作人员提供服务,保证甲方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享用到符合标准的饭菜(包括主食及菜品)。4.4乙方负责餐厅的卫生服务并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保持餐厅内及后厨卫生;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用户投诉,一般性问题24小时内解决,对于较复杂性问题在72小时内解决4.5乙方如果因工作需要而对餐厅进行装饰时,须报请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任何改动。4.6乙方采用新的服务方式时,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4.7乙方有权监督并制止甲方工作人员的人为浪费行为,甲方管理人员有责任予以协助。4.8乙方在供餐服务中,应杜绝影响身体健康情形、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甲方人员如由此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不适反应责任时,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4.9为保证乙方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工作能力与人员素质,乙方派出员工薪酬水平、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不应低于乙方提供的《报价明细》中承诺的水平。如低于《报价明细》中承诺的水平,甲方有权在支付服务费时直接扣除相应差额部分。(见附件:报价明细)4.10在甲方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已向乙方员工支付薪酬,并依法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和提供社会福利待遇的证明。如乙方未为其员工支付相关保险费用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4.11乙方必须向其派出人员声明并保证派出人员同意以下事实:即派出人员不是且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视为甲方的雇用人员,甲方与乙方的派出人员没有法律上的或者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合同关系。4.12人员配置:与附件报价明细中所列人员配置一致(见附件:报价明细)4.13乙方对于设备、设施的管理4.13.1甲方根据合同提供乙方经营管理所需要的食品设备、生产和服务设施(以下简称设备)以及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需的包括瓷器、餐具、托盘和厨房用具在内的所有的小器具,由乙方负责使用和管理。在合同的期限内,乙方负责保持设备的良好、清洁和卫生。在本合同期间内,小器具的损耗在正常损耗率之内的,由甲方负责补充,超出正常损耗率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设备、设施及工位器具正常损耗率之内的损耗费用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4.13.2乙方开始服务之前,应与甲方的指定人员协商列出设备、设施及工位器具清单此清单由双方签署,以保证其质量以及良好的工作状态4.13.3乙方对其在服务区域所存放的物资、材料、设备和乙方个人物品的任何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坏除外4.14保险和赔偿4.14.1乙方应按照长春市社会保险标准为其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4.14.2因乙方的活动、经营或服务中由于乙方或其雇员的不当行为、疏忽致使甲方工作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15服务时间甲方规定的各餐的开餐时间如下:☆早餐:7:20-9:00☆午餐:11:20-12:30☆如无甲方的通知,乙方不得自行更改供餐时间4.16火灾和紧急情况在发生火灾和其它紧急情况时,乙方除拨打应急救助电话外,应立即拨叫甲方的应急电话号码并通知甲方的安保部门和指定的代表。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其所有职工进行安全应急程序方面的培训,以便按照甲方制订的程序对意外事件造成的紧急情况做出适当的反应。为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对用餐人员的照顾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及时提供餐饮服务。4.17营业场所的损毁乙方应在24小时之内向甲方提交关于服务场所内发生的火灾或损失的书面报告及乙方收到的就服务场所内出现的人身伤害索赔通知。对于火灾及其它事故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失,根据消防部门及其他权威部门调查结论,由调查结论确定的火灾及其他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4.18安保4.18.1乙方及其全体员工应遵守甲方的关于人员出入服务场所的规章制度。乙方的员工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经指定的入口进入工作服务区域。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全体雇员的名单并根据人员的变化及时向甲方提供人员的增减情况。4.18.2乙方负责将其解聘或离职员工的名单及时通知甲方,并在一天之内将这些人的出入甲方场所的证件退还给甲方。乙方应保证甲方不会因为乙方未能及时将其解聘或离职人员的情况通知甲方而产生的索赔及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4.18.3在工作时间内,乙方管辖的区域内的安全应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相关的法律责任。4.19中断服务通知4.19.1如乙方获悉有任何实际的或潜在的服务中断事由会延误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应立即通知甲方指定的代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误,乙方应赔偿医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4.20权利、义务的转让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分配给其他单位或个人。4.21法律及法规的遵守乙方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对违法、违规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21.1乙方保证其为一个独立的承包商和聘用单位,作为雇主自行承担其员工关于失业赔偿金、职业安全及健康或类似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责任;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对乙方雇员产生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4.21.2乙方单独负责支付与本合同服务有关的所有税金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4.22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雇佣乙方的工作人员4.23执照和资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保证取得并一直持有所有本合同项下涉及到的必要的执照、资质、证件等,并做到符合法律及与此服务有关的规定,费用自理,并把上述有关证照复印件提供给甲方。4.24乙方负责含厨房在内的餐厅的全面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的加工、生产、厨房清洁和设备设施保养以及其它被要求的高质量服务活动。服务只提供给甲方的工作人员。没有甲方书面批准,不得在餐厅内招待其他的用餐人员或利用此餐厅从事对外服务,同时禁止在餐厅内加工食品向服务场所以外销售。第五条食品卫生及食品安全5.1乙方每餐将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保存48小时),当甲方接到工作人员有用餐后出现腹泻、呕吐、头晕等中毒信息时,应迅速通知乙方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甲方可协助乙方将惠者送往医院进行相关检查,以确诊病情和病因。同时,对餐厅的留样食品送卫生部门检验,确属乙方责任,乙方承担相关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乙方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导致无法确认承担责任主体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5.2当甲方就餐工作人员用餐吃出异物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解决。因此给就餐工作人员造成身体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5.3乙方应当对服务流程严格管理,禁止或防止因故意或非故意行为所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并采取适当地预防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第六条特别约定6.1设备或材料的移动未经设备或材料的所有者一方的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从场址内挪动任何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设备或材料,当设备或材料危害公众安全时除外6.2甲方使用的设施甲方在特别情况下有权随时使用就餐区域,或部分时间或全天关闭餐厅,以便举行特别活动。甲方同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部分或全天关闭餐厅。6.3甲方进入设施区域甲方指定的代表可24小时进入该区域的所有部分,包括餐厅和乙方可能工作的其它区域6.4保密/宣传6.4.1乙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及对甲方运作的方式严格保密,无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以广告、公共宣传、市场营销或公关活动为目的披露本协议任何内容及使用餐厅区域。此外,餐厅区域的任何来访人员(供货商或乙方的管理人员除外),应按甲方规定办理入门登记手续在获准进入就餐服务区域前须经甲方批准。6.4.2甲方应对乙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的、能带来利益的、对非乙方的公司和个人有实际价值的技术和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服务和产品描述、财务信息和认识信息等,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本合同结束之后。第七条成本控制/结算方式7.1乙方因未达到合同及附件中所规定的要求而发生的扣款在结算中扣除,每月扣除总额应不超过月支付费用的20%。7.2付款方式:7.2.1服务费按月支付,每月末按双方约定标准进行结算,次月15日之前支付上一月服务费。7.2.2服务费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单位名称:吉林省千喜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银行账户:4200222509000215254107.2.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额正规发票。第八条不可抗力8.1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或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内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范围内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均不负责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延误。8.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1个月内提供因不可抗及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履行或对本合同进行修改8.3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对任何一方的损失,另外一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8.4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继续履行的,经双方确认后,合同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费用按实际工作费用结算。第九条合同期限9.1本次中标期限为2年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期1年,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到期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9.2甲方有权利在合同到期至少两个月前时决定进行招标,根据招标结果选择在合同到期后的餐厅服务商第十条合同的终止10.1本合同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10.1.1出现合同中所列的终止事由。10.1.2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到期,且双方未续签的。10.1.3法律规定的终止事由。10.2如乙方在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无须向乙方做出任何赔偿。10.2.1乙方餐饮服务连续三次未能达到乙方承诺标准或多次与甲方发生纠纷,经甲方三次书面通报且未能得到改善。10.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不法经营活动10.2.3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10.3本合同因10.2款之情况而致终止或解除,从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按甲方遭受损失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10.4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10.5双方可根据下列情况立即终止合同。10.5.1不为甲方接受的乙方的所有权(股东的变更)或全面经营管理权的变更。10.5.2乙方成为破产或其它法律诉讼的主体,而该诉讼在立案后三十天内仍未能解决。10.5.3乙方对双方认定的重要事实作了不真实的说明。10.6合同终止后的义务:10.6.1乙方应按照有效的终止日期(当日)将占用的甲方餐厅区域交还给甲方,并按接收时的状况交还甲方所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合理的损耗除外。10.6.2甲方所提供的家具、设备和小器具为甲方的财产,乙方不得将其搬走10.6.3在合同终止日时,应共同按库存记录清点设备和小器具等。10.6.4在合同的终止日,双方应结清账目,并在一个月内,任何一方应立即支付欠另外一方的所有应付账款。甲方将在收到乙方的正确的发票后十五天内支付。10.6.5在合同的终止日,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接要求执行,甲方可以将其到期应付乙方账款暂停支付或从中直接抵扣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2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甲乙双方应谨慎行使和履行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11.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其更正,但乙方未按通知中规定的改正期限内予以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1.3如因乙方经营问题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11.4如因甲方服务场地之基础设施(如照明、水电、供暖等)出现故障而影响到甲方员工就餐,则乙方不承担责任。同时甲乙双方应就出现的紧急情况积极协商解决办法。11.5在乙方正常进行餐饮服务工作状况下,甲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如果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则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11.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中断服务(一次整体供餐),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按1.000.00元—2,000.00元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1.77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为维护合法权益而主动或被动介入民事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调取证据和证人出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三条合同生效1313.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第十四条附则14.1本合同包括甲乙双方所投入设备设施清单的附件。14.2若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成为无效或不能执行,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该合同其他的条款14.3凡有关本合同的通知、请求或其他业务往来,需以书面形式为准。14.4本合同、合同附件、招投标文件系本合同组成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5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不应以单方内部规定约束对方。并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有不一致之处,按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履行。14.6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地均为实际住址,法院向该地址邮寄司法文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联饮集田W喜甲方: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乙方:吉林省干喜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地址:地址附件:服务费用明细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食堂餐饮服务费用报价明细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食堂餐饮服务费用报价明细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食堂餐饮服务费用报价明细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食堂餐饮服务费用报价明细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食堂餐饮服务费用报价明细单位:元序号服务内容明细数量单价小计1人员劳务费工资、节日福利、五险—金、奖金13911575.443911575.442工装费春、秋工装及夏季工装47400188003管理费企业对人员管理的相关费用1391157.54391157.544税费依法缴纳的费用Y259291.98259291.98合计合计合计合计4580824.964580824.9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外包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