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改造 交通采购合同公告(扶绥县公安局2022)
扶绥县公路沿线学校交通安全设施改造项目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00775383020221601
二、合同名称:扶绥县公路沿线学校交通安全设施改造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2-C3-210139-YZLZ
四、项目名称:扶绥县公路沿线学校交通安全设施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扶绥县南密路256号
联系方式:0771-7524152
供应商(乙方):广西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崇左市友谊大道胤财富广场6栋2单元101
联系方式:1587711482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扶绥县公路沿线学校交通安全设施改造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887180.22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扶绥县公路沿线学校交通安全设施改造项目服务要求:扶绥县公路沿线学校交通安全设施改造项目1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服务时间:60日(日历日)服务标准: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2.合同金额(元):887180.22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1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11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合同.pdf合同.pdf
扶绥县公路沿线学校交通安全设施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承包人:广西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承包人(全称):广西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扶绥县公路沿线学校交通安全设施改造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扶绥县公路沿线学校交通安全设施改造项目工程地点:扶绥县工程内容:扶绥县公路沿线学校交通安全设施改造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包于,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现场施工用电、用水及解决材料堆放问题,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2年11月18日(具体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22年1月7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拾捌万柒仟壹佰捌拾元贰角贰分(人民币)¥:887180.22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听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月18日合同订立地点: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贰份。建设发包人:(公章)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章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公章国威建设程有限公司所:扶缓县新宁镇同正大道256号住所:崇市城南侧(龙凰中国02号房上金街)第35栋ooaos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17540262电话:0771-7967872传真:传真:0771-7967872开户银行:工行扶绥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账号:2102122009249902650账号:20073101040020248邮政编号:532200邮政编号::532200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1.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1.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2、图纸2.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定5天后提供一式二份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工程师3.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3.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或代表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职权: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3.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3.4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通信地址:4、项目经理潘伟协职务:项目经到4.1姓名身份证号:4529198712306450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楼245141546.810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程速率(205)000654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响应文件承诺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到现场监督、组织施工。如有变更,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完备材料,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意方可变更,否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有权中止承包人的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承包人人独自承担。5、发包人工作5.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于开工前7天。(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在竞标报价中自行考虑。(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水(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由承包人现场勘测,费用自理。(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负责办理。(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3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于开工前7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5.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6、承包人工作6.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待定,(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问:每月25日向监理、发包人提供当月工程进度报表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两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第9.1(6)条执行。*(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竞标报价中综合考虑。4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进度计划7.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于开工前7日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日内予以批复7.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8、工期延误8.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8.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的原因。8.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8.3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8.4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四、质量与验收9.工程质量9.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9.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待定。*10.2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10.3工程师应在承包人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隐蔽中间验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期),如果在约定时间超过两小时内工程师未到现场或到现场后不签证(有非承包方人员证明),承包人可自行隐蔽继续施工,后果由工程师承担。但在约定时间承包人未到现场及超过约定时间两小时,工程师可另订时间验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五、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1安全文明施工5.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前7天。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5.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之日起7天内报送给监理人审批。5.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崇左市有关标准及制度执行。5.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元。(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崇左市相关规定执行。(3)支付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该部分费用计量时,发包人按相关规范条文及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承包人未按相关规范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建设或建设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且有权发文要求承包人按规范进行建设和整改(建设及整改费用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拒绝按规范进行建设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次进行扣除直至完全扣除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建设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有权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次进行扣除,并且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合同价0.1%的处罚,扣除费用及罚金在合同款中直接扣除,对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合同价款中予以扣回。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1、合同价款与调整*1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一)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无信息的按市场价: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定,(二)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第三方审计公司有关单位审定为准。12、工程量确认12.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12.1.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12.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3计量方法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8)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12.4计量单位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13、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支付13.1预付款的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预付款)支付比例和金额:合同价的30%13.2进度款的支付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每月承包人提供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量报表一式四份,监理人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发包人收到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发包人及第三方造价结算机构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支付进度款前发包人需收到承包人开具的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七、材料设备供应14、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4.1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搞错了清单。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约定的材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厂家和等级进行采购,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材料有争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有“参照或相当于”标明材料品牌的材料进行采购,并在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约定的材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厂家和等级进行采购,承包人隐满或未经发包人同意采用低于清单参照品牌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设备材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处以5000元/次罚款,因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的将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14.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4.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14.3样品14.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14.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4.4.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10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14.4.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15.试验与检验1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5.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15.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5.5检验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八、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材料,承包方事先向发包方提出变更申请,各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方,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方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方。15.工程设计变更*15.1.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政策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15.1.2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将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送相关部门备案,并作为进度款支付、事后抽查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15.1.3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15.1.4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第15.1.1、15.1.2、15.1.3、15.1.4条款的要求初步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11追加合同价款,按不高于60%的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调整金额待工程单项结算或结算时,由审计有关单位最终审定15.1.5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6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专用条款第11条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7、竣工验收*17.1承包人完成工程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逾期不验视为默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7.2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17.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18.竣工结算为降低结算造价编制的差错率,确保送审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不负责任的高估虚报行为,工程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约定,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1)工程结算审减率≤3%时,结算审核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工程结算审减率W3%,结算审核费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施工单位承担的结算审核费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应扣除的结算审核费=基本费(送审造价X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减造价X相关费率),其中:核减造价=送审造价一审定造价,审减率=核减造价送审造价×100%。(2)合同外工程量及进度款需审核的,因非最终结算审核,所产生的审核费均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同时在送审前进行合同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9、违约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24条规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延期付款协议须经财政部门认可。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9.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2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赔偿费,其限额为中标价的5%。延误天数按本专用条款第13.3条计算。*19.2.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内容完成: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共他违约责任19.2.3承包人如违反了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订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2)承包人违反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响应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维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19.2.4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通用条款第34.1条的规定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19.2.5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以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承包人必须按照响应文件的承诺派出符合和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调换工程管理人员或因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为:项目经理1.5万元/人·次(人民币):总工程师1万元/人·次;专业工程师则0.5万元/人·次。2)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人员到岗情况,如发现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0.8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专业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0.5万元/人·次3)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0-50%(视情节严重而定)。4)由于承包人不平衡报价,拒绝完成工程量清单中部分施工内容的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付时,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出,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19.2.6承包人有违反其他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20、争议20.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项目管辖建设行政主管有关部门调解,或:(2)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十一、其他21、工程分包21.1本工程的各分标不允许分包。22、不可抗力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23、保险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自行负责办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24、担保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24.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1)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双方协商签订。(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详见须知前附表(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双方协商签订。25、合同份数25.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两份正本、两份副本。26.补充条款26.1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处罚金。26.1.1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响应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时,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工程。26.1.2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应与合同相符,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26.1.3所有以上违约处罚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统一格式含有违约处罚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违约处罚通知书(不再陈述违约处罚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罚后,发包人从承包人最近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26.1.4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违约处罚金(不包括利息)。26.2工程款的使用26.2.1本工程资金属地方财政、业主贷款等,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资金的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业主和银行的监督,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26.2.2承包人(项目部)帐户必须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开户,否则业主将不支付任何工程款。26.2.3承包人对外支付其他工程款,必须按以下规定报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等额)款、没收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等。26.2.4承包人购买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材料,施工机械设备、配件等,凡是每次支付的货款金额在贰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者,须凭购货发票或购(订)货合同、协议。26.2.5对外支付额W1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报经业主批准,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才给予受理。26.3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26.4本工程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桂建质安[200612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要求执行。27.农民工工资支付27.1工程竣工结算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建设单位才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质保金除外)农民工工资必须每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及发包人批复的月进度支付报告必须在农民工居住的15地方公示一周以上,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下月进度款。27.2发包人有权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果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用进度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27.3发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支付材料款或农民工工资造成材料商或农民工到建设单位催讨款项的,经核实,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赔偿壹万元。赔偿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承包人(全称):广西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扶绥县公路沿线学校交通安全设施改造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运动场工程为2年: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7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设mDAOU/发包人:(公章)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承包人:(公章广西国公司住所: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256号住所:崇左市成南区新城路中段侧(龙鼠1021000313金街)第35栋2-102号房尚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17540262电话:0771-7967872传真:传真:0771-7967872开户银行:工行扶绥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账号:2102122009249902650账号:20073101040020248邮政编号:532200邮政编号:532200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设施改造 交通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